2016年《沈阳市农村科技推广奖实施细则》
为促进农业和农村科技进步,表彰在推动农村科技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制定了沈阳市农村科技推广奖实施细则,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农业和农村科技进步,表彰在推动农村科技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沈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农村科技推广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等有关活动。
第三条市农村科技推广奖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科学技术奖的奖项之一,每年评审和奖励一次。
第四条市农村科技推广奖评审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奖励范围
第五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应用一年以上,有一定应用规模,经过技术评价,取得明显技术效果、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为农村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成果均属授奖范围。
(一)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新品种、新产品、新技术;
(二)引进、消化、吸收以及开发、推广已有的先进科技成果并取得技术突破或重大效益的成果;
(三)有助于改善农村民生的先进科技成果;
(四)综合开发利用县域资源的成果;
(五)先进的农业科技管理研究成果。
第六条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已申报市科技振兴奖、科技进步奖、专利奖的,不得重复申报市农村科技推广奖。
第七条同一项目已获得市科技振兴奖、科技进步奖、专利奖的项目,只有在进一步推广应用,技术水平和规模以及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均有较大突破的前提下,允许申报市农村科技推广奖。
第三章获奖条件
第八条根据项目的技术水平、创新程度、推广应用规模、经济(社会、生态)效益以及对农村科技发展的作用,设置一、二、三等奖,其中:一等奖项目数不超过项目总数的10%,二等奖项目数不超过项目总数的30%,三等奖项目数不得超过项目总数的60%。
第九条市农村科技推广奖奖励标准。
一等奖,项目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有大规模的推广应用,创造了巨大的经济、社会或生态效益的;有关战略、政策、规划、法规草案及其他软科学成果,经实施对振兴农村经济起到重要促进作用的或创造显著的经济、社会或生态效益的。
二等奖,项目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国内先进水平,有较大规模的推广应用,创造了重大的经济、社会或生态效益的;有关战略、政策、规划、法规草案及其他软科学成果,经实施对振兴农村经济起到促进作用或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或生态效益的。
三等奖,项目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有一定规模的推广应用,创造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或生态效益的;有关战略、政策、规划、法规草案及其他软科学成果,经实施对振兴农村经济起到一定促进作用或取得一定的经济、社会或生态效益的。
第四章评审机构
第十条设立市农村科技推广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依照本细则的规定聘请专家、学者,组织开展市农村科技推广奖的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市科技局分管农村科技工作的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1-2人,由评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选的知名专家担任;委员不超过30名,由专业领域专家、学者和管理专家担任,由市科技局提出人选,每年按一定比例进行轮换。
第十二条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拟定市农村科技推广奖评审的具体方案;
(二)负责市农村科技推广奖的评审,提出拟授奖项目、人员以及奖励等级建议;
(三)对有争议的获奖项目进行终审裁决。
第十三条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奖励申报工作;
(二)负责项目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
(三)筹备召开评审会议;
(四)承办评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中央、省驻沈单位及个人)研究、开发、推广、应用的科技成果,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均可申报市农村科技推广奖。
第十五条凡存在知识产权纠纷及其他争议的项目,在未解决争议前,不得申报奖励。
第十六条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项目第一完成单位牵头组织申报,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七条特殊成果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农作物新品种应当通过省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或认定。家畜、家禽、牧草、水产新品种应当经全国相关新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
(二)肥料、土壤调理剂、动植物生长调节剂、农药新产品、复混肥、配方肥、饲料等新产品应当有相关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登记证;
(三)新兽药和兽药新制剂以及兽用新生物制品应当符合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和《新兽药及兽药新制剂管理办法》、《兽用新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的规定;
(四)以工业品为主的项目应当有企业标准和符合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产品标准;
(五)食品、药品、化妆品类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产品标准,并获生产许可证;
(六)对于通过转基因技术获得的生物品种及产品,应当符合科技部《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以及《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六章申报材料
第十八条申报市农村科技推广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市农村科技推广奖项目申报书;
(二)区、县(市)、开发区以上有关部门出具的技术评价材料;
(三)应用证明材料,一般不少于3份;
(四)效益证明材料;
(五)主要完成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六)市农村科技推广奖项目评审表;
(七)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申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按A4纸大小统一装订成册,一式2份;项目评审表单独打印,一式30份;除按要求申报书中粘贴主要完成人照片外,另附制作证书照片1张。
第七章项目推荐
第二十条申报市农村科技推广奖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
(一)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科技行政部门;
(二)市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三)中央、省驻沈院校、科研单位;
(四)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单位及科学技术专家。
第二十一条各推荐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组织申报市农村科技推广奖,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地填写推荐意见。
第八章申报程序
第二十二条市农村科技推广奖的申报采取网上提交申报材料和报送书面材料并行的方式。
(一)向推荐单位申请获得用户编号和密码(密码可自行修改);
(二)凭用户编号和密码登录市农村科技推广奖网上申报系统(http://www.countryside.com.cn),下载申报书和评审表样表,离线填写完成后,按要求上传;
(三)各推荐单位上传推荐意见;
(四)在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查通过后,报送纸质申报材料到推荐单位,由推荐单位审核并统一报送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章评审程序
第二十三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之申报者,申报者自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提交评审。
第二十四条评审委员会组织项目评审:
(一)组织专家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项目进行复核,根据项目内容和单位性质,分成不同的评审组,并确定出各评审组一、二、三等奖候选项目比例;
(二)各评审组分别召开初审会议,项目单位进行现场答辩,评审专家按照评审标准进行实名制打分,按各组的一、二、三等奖候选项目比例评选出一、二、三等奖候选项目;
(三)组织评审专家召开终审会议,除三等奖候选项目外,评审专家对一、二等奖候选项目投票表决,评选出一、二等奖项目,其中,一等奖项目要求全体评审专家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四)一、二等奖侯选项目中,农村基层单位申报项目比例不得低于20%;
(五)由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年度入围奖项的数量,以不超过一、二等奖之和的2倍,确定三等奖数量。
第十章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
第二十五条主要完成人是指对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视为主要完成人:
(一)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研究设计方案;
(二)对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做出重要贡献;
(三)直接参与技术开发、推广应用的全过程;
(四)直接参与并解决在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过程中的重要技术难点。
第二十六条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在项目的研究、开发、推广、应用的全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经费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重要作用的单位。
第二十七条一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1人,二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9人,三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7人,主要完成单位授奖数量不超过3个。
第二十八条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在基层开展的推广项目,申报市农村科技推广奖时,要求主要完成人应包含基层的推广人员。
第二十九条市农村科技推广奖获奖者的待遇与市科技进步奖获奖者等同。获奖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评定、晋升技术职称的依据之一。
第十一章奖励批准与授奖
第三十条评审委员会将市农村科技推广奖拟定获奖人员、项目以及奖励等级向社会进行公示,征求各方面意见。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农村科技推广奖拟定获奖人员、项目持有异议的,可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向评审委员会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超出异议期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二条评审委员会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项目进行调查核实,做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通知异议方及推荐单位。
第三十三条市科技局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奖励建议及异议处理情况,将拟定获奖人员、获奖项目、奖励等级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四条市农村科技推广奖由市人民政府按一、二、三等奖励级别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各级别奖金数额同市科技进步奖奖金相同。奖励资金由市财政部门列入预算。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剽窃、侵夺他人科技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农村科技推广奖的,一经查实由市科技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两年内不得申报奖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协助他人骗取市农村科技推广奖的,一经查实由市科技局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由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2001年印发的《沈阳市农村科技推广奖实施细则》(沈科发[2001]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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