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金属交易规则

阿林老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的白银交易行为,维护正常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和贵金属技术规定以及《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章程(试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交易中心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开展白银现货交易及白银现货电子交易业务。客户与会员交易,非结算类会员与结算类会员交易。

  第三条 会员是指根据《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经交易中心审核批准加入交易中心,从事白银等贵金属交易活动的,由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认定的特许贵金属交易商。

  第二章 产品标准及报价

  第四条 会员推出白银银锭和银条,常用规格如下表:

现货品种

成色

单位

现货白银 100G

Ag99.99%

100G/

现货白银 9999

Ag99.99%

1KG/

现货白银 9995

Ag99.95%

15KG/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白银标准 GB/4135-2002,经交易中心认定方可用于交割;会员保证一定现货存量并承诺对售出银锭(条)进行回购。

  第五条 会员推出的白银银锭(条),必须具有以下要素:经交易中心认定的银锭(条)生产厂商标识和会员的品牌名称。符合省级甲等以上(含本级别)的贵金属检测机构认证体系证书,或满足同检测企业二次复核检测流程的质量对照保证文书,并可随时接受交易中心质检部门复检的机制。交易中心将根据市场情况适时推出其他符合法律要求的交易产品。

  第六条 报价原则:交易中心综合国际贵金属现货市场价格和国内其他贵金属现货市场价格以及市场供求关系等,连续报出白银现货的人民币中间指导价。会员根据交易中心的报价管理规则及发布的指导价,综合其自身的现货存量或需求量,报出买入及/或卖出价格。

  第七条 报价单位如下表:

现货品种

报价单位

现货白银 9999

人民币元/千克,报价保留到元的整数位。

现货白银 9995

现货白银 100g

人民币元/,报价保留三位小数。

  第八条 报价时间:每周一至周五开市(结算时间、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国际市场休市除外) 周一 08: 至周六 04:,0000(24 小时制) ,报价周期采取实时更新制度;结算休市时间:每交易日 04:00-06:00;具体开市、休市时间以交易中心通知为准。

  第三章 交易方式

  第九条 客户可自行选择通过电话或网络系统与会员进行白银现货交易及白银现货电子交易。

  第十条 交易准备金:会员及客户须向交易中心指定的专用准备金账户预存交易准备金。会员的银行清算账户不能与任何自然人储蓄账户建立转账对应关系,只能与会员在银行开立的银行清算账户之间办理签约转账。交易中心按会员预存交易准备金金额,计算会员的最大可持仓亏损。

  第十一条 履约准备金:白银现货电子交易采用预付履约准备金的形式进行。现货白银 100G 的预付最低履约准备金为现货总价值的20%,预付最高履约准备金为现货总价值的 50%;现货白银 9999 的预付最低履约准备金为现货总价值的 8%,预付最高履约准备金为现货总价值的 20%;现货白银 9995 的预付最低履约准备金为现货总价值的 5%,预付最高履约准备金为现货总价值的 12.5%;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履约准备金标准。

  第十二条 白银现货交易前,客户必须在交易中心指定的专用准备金账户存入欲购买白银现货等值的人民币资金,买入的白银可选择提货或再次卖出;客户如需卖出已提货的白银,可直接通过会员柜台或交易窗口卖出。

  第十三条 白银现货电子交易是指按即时价格买卖白银现货,且当日必须进行实物交割的交易行为,否则视为交割违约,违约方需支付交割滞纳金。客户交易时预先支付一定比例的履约准备金,结清所有货款后完成交割行为。

  第十四条 现货白银 100G 交易单位为 100 克,最小交易量为 100克,交割品种为经交易中心认定用于交割的成色 Ag99.99%的 100 克银条;现货白银 9999 交易单位为 1 千克,最小交易量为 1 千克, 交割品种为经交易中心认定用于交割的成色 Ag99.99%的` 1 千克银条;现货白银 9995 交易单位为 15 千克,最小交易量为 15 千克,交割品种为经交易中心认定用于交割的成色 Ag99.95%的 15 千克银锭。成色Ag99.95%的 100 克银条和成色 Ag99.99%的 1 千克银条可替代交割,成色 Ag99.95%的 15 千克银锭和成色 Ag99.99%的 1 千克银条可替代交

  割,具体升贴水标准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交割质量误差不超过 1%,支持按实际交割克数双方复核质量无异议后清算。

  第十五条 白银现货交易及白银现货电子交易均可向会员进行交割申报,提取或交付白银,需支付提(交)货费。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客户在参与白银现货交易及白银现货电子交易过程中,需支付如下费用:手续费、提货费、交货费等。如当日未完成白银实物交割行为的需一次性支付交割滞纳金。

  第十七条 手续费收取标准为不超过白银现货总价值的万分之八。

  第十八条 交割滞纳金收取标准由交易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客户持有头寸,当日未进行实物交割的交易行为,视为交割违约,违约方需按交易中心确定的滞纳金率按日支付交割滞纳金。滞纳金率最高不超过现货总价值的万分之三。

  第十九条 提货费包括加工费、仓储费、税费、出库费等,收取标准为不高于现货总价值的 20%,运输费、保险费由买方承担;交货费包括入库费、检验费、储运费等,收取标准为不高于现货总价值的20%。提货费、交货费由会员缴纳收取,或由交易中心代收代缴。国家规定的税收由卖方负责。

  第二十条 客户的交易准备金须存入交易中心指定的专用准备金账户,相关交易费用由交易中心代会员统一收取。会员不得额外收取客户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对以上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五章 清算

  第二十二条 白银现货电子交易实行集中、T+1的资金清算原则。“集中”是指由交易中心和清算银行对会员及客户资金统一进行清算。“T+1”是指交易中心对客户及会员每笔交易中产生的盈亏及费用在第二个法定工作日内进行资金清算。

  第二十三条 会员及客户须在交易中心指定的银行开立资金清算账户;资金清算银行根据交易系统每日结算数据,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资金清算。

  第二十四条 会员及客户可通过交易系统实时查询资金清算明细数据,如有异议,24 小时内向交易中心提出复核申请。

  第六章 交割

  第二十五条 白银现货电子交易的实物交割地为交易中心指定交割仓库(包括交易中心授权的会员所在地的交割仓库)。

  第二十六条 客户可在交易日内进行白银现货交割申报:买入白银现货的客户(在此之前须向其银行清算账户内存入足额货款)在交易日内 10:00-16:00(24 小时制)提取银锭(条);卖出白银现货的客户在交易日内 10:00-16:00 将银锭(条)交与会员,结清货款,完成交割。

  第二十七条 客户申请交割现货白银 100G(100 克银条)的单位为 100 克,最小交割量为 100 克;客户申请交割现货白银 9999(1 千克银条)的单位为 1 千克,最小交割量为 1 千克;客户申请交割现货白银 9995(15 千克银锭)的单位为 15 千克,最小交割量为 15 千克。具体交割数量及交货、付款期限如下:

交割银锭()量(G

交货、付款期限

100 克≤G15 千克

个工作日

15 千克≤G150 千克

10 个工作日

150 千克≤G1500 千克

20 个工作日

1500 千克≤G

双方商定

  提请交割后构成交割违约的,由违约方根据履约准备金标准支付违约金给守约方,具体的违约事项详见《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贵金属现货交割管理办法(试行)》。

  第七章 开户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客户通过交易中心会员办理开户手续,进行白银现货交易及白银现货电子交易的活动,其程序是:

  (1)客户通过交易中心会员办理开户手续,其贵金属从业人员协助客户签署《客户协议书》;

  (2)交易中心实行客户编码登记备案制度,客户开户时会员应按交易中心统一的编码规则进行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