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范文

刘莉莉老师

  民间借贷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范文1

  上诉人:刘xx,男,住济南市天桥区济洛路234号18号楼2-304室。

  被上诉人:xx金宝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张庄路132号大众花园小区9号楼3-108室。

  法定代表人王中平,董事长。

  上诉请求

  请求贵院裁定撤销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xxx4)市民初字第XX-1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移送至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

  xxx3年12月23日,上诉人刘xx就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受理被上诉人xx金宝来实业有限公司诉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管辖。

  xxx4年2月19日,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了(xxx4)市民初字第XX-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

  上诉人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xxx4)市民初字第XX-1号《民事裁定书》,现依法提起上诉,认为其作出的裁定属于错误的裁定,本案应由上诉人刘xx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管辖。具体理由如下:1、原审裁定认定对本案有管辖权错误;原审裁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原告xx金宝来实业有限公司提交的被告的户籍证明显示,被告住所地在济南市市中区六里山路63号名人府小区8号楼3单元1804室,属于本院管辖的范围。”认定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刘xx认为,其户籍所在地为济南市天桥区济洛路234号,另一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也在济南市天桥区济洛路234号,均不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管辖的区域内,因此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认定对本案有管辖权存在错误。2、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复印件,只是提供了另一被告王世虎的户籍证明,而没有提供上诉人刘xx的户籍信息,实际上上诉人刘xx的住所地是济南市天桥区济洛路234号,并不是被上诉人提交的《起诉状》中所述的济南市市中区六里山路63号名人府小区8号楼3单元1804室,且被上诉人并未提交上诉人刘xx的任何信息资料,甚至连上诉人真实名称都不确定,因此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3、本案应由上诉人刘xx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才符合法律规定,更为合理。

  综上所述,上诉人刘xx请求贵院依法撤销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xxx3)市民初字第126-2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移送至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审理,望裁如所请。

  此致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

  代理人:xx法杰律师事务所王成

  二Oxx年五月 日

  民间借贷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范文2

  上诉人 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石家庄市康乐街14号祥源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改芹,总经理。

  薛建士诉上诉人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冯现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柏乡县人民法院(xxx9)柏民二初字第83—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柏乡县人民法院(xxx9)柏民二初字第83—1号民事裁定书;

  2、将本案移送至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或其它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和理由

  依照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之规定,管辖错误也应再审,故请求贵院认真审查薛建士诉上诉人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冯现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管辖权,在该案中柏乡县人民法院无管辖权,上诉人向其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后,一审法院无视相关法律规定,即裁定驳回了上诉人的申请。现为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上诉,请求贵院依法撤销柏乡县人民法院(xxx9)柏民二初字第83—1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或其它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一、该案应移送至上诉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上诉人的住所地在石家庄桥西区。而另外几名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柏乡县,故该案应由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管辖,柏乡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

  二、一审法院以“柏乡县中学食堂的标的物在柏乡县,经营权担保的履行地在柏乡县。”的理由,认定其有管辖权是错误的。

  首先,该案只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不存在对柏乡县中学食堂标的物的争议,不应适用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的规定;其次,上诉人从未将柏乡中学食堂的经营权向薛建士及任何人提供担保,且薛建士也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其是柏乡中学食堂的担保权人,故一审法院在裁定中称的“经营权担保履行地”是子虚乌有的。所以,柏乡县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

  综上所述,上诉人请求贵院依法撤销柏乡县人民法院(xxx9)柏民二初字第83—1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此致

  xx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0xx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