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高校党建研究会章程

阿林老师

  全国高校党建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全国高校党的建设研究会,作为集体会员挂靠中国高等教育学会。

  第二条:本会为高校党建理论研究与交流的群众性的学术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理论联系实际,深入研究新时期高校党的建设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经验、教训,为加强党的建设服务,为"科教兴国"战略实施*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宣传党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决定和要求,并结合高校特点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实施办法。介绍全国高校党建动态及党建科研信息。为一年一次的全国高校党建工作会议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信息。

  第五条:办好"高校党建研究"会刊与网站,向有关报刊和出版部门推荐会员有关党的建设方面的优秀研究成果。

  第六条:组织和开展高校党建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七条:组织和开展高校党建理论调查研究和协作活动。

  第八条:向有关领导机关反映会员、党员和广大干部群众对加强党的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积极为高校党委加强党建工作做好咨询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高校党的建设研究会以吸收团体会员为主。各高等院校党委组织部、党建研究部门等,凡承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均可作为团体会员加入本会。

  第十一条:在高校从事党务、党建理论工作,有党的工作经验和理论研究能力的同志,承认本会章程,由个人申请,经所在院、系、处总支以上党组织推荐,并经本会批准,可作为个人会员参加本会。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或选派代表参加本会召开的学术交流活动;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党建课题的调查研究和专题研究;

  四、检查和监督理事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获得本会印发的资料;

  六、有退会的自由,但须提出书面申请交本会备案。

  第十三条: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作出的各项决定;

  二、承担和完成本会委托的科研任务和其他任务,向本会提交科研成果,信息和资料;

  三、为本会刊物提供稿件;

  四、向本会报告工作情况,介绍工作经验;

  五、交纳会费;

  六、维护本会声誉,宣传本会宗旨。

  第四章 机构

  第十五条:团体会员代表大会为本会最高领导机构。

  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计划;

  三、通过和修订本会章程;

  四、选举理事会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

  第十六条: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理事会。一般情况下,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议,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的重要问题。

  第十七条:在代表大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副会长主持工作,办年召开一次会长会议,研究沥水会的工作和会员提出的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秘书长、副秘书长根据本会章程和会长会议的决定,旅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二、筹备召开会长会议和理事会议;

  三、收集和反映会员的意见;

  四、讨论和吸收会员;

  五、联系专业委员会;

  六、办好会刊、网站;

  七、向有关部门推荐会员的论文和研究成果;

  八、负责经费管理。

  秘书长办公会,每季度最少召开一次;每半年向会长、副会长汇报一次工作。

  第十八条:研究会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精干原则,设置办事机构和若干专业委员会。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九条: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设立党的建设研究活动基金会;

  三、社会资助;

  四、有偿服务。

  第二十条:经费开支

  一、调研科研活动费用;

  二、会议和办公费用;

  三、刊物及资料的印刷发行费用;

  四、建立优秀党建科研成果;

  五、其他业务开支。

  第二十一条:秘书长向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报告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并受其监督和审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会经三分之二理事同意解散并报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批准,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会章程的修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本会章程于2000年6月22日生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