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企业章程范本

黄飞老师

  2016年集资企业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集体企业活动行为,保护企业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企业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经济促进法(草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企业由XXX同志发起,于XX年X月X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本企业名称:XXXXXX,注册资金X万元。

  本企业法定代表人:XXX

  本企业住所:XXXXXXXXX,邮编:XXXXXX。

  第三条 本企业按照“集体办、集体管、集体受益”的原则,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成员地位平等,共同劳动,加入自愿,退出自由,资产共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四条 本企业业务范围:XXXXXXX。

  第五条 本企业由成员共同出资,出资应当作为债务从每年提取的公积金中逐步偿还,并按当年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贷款利率的1.2倍支付利息。具体出资方式为:货币现金。

  本企业存续期间由公共积累形成的财产,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本企业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该成员占全体成员的劳动股权比例对企业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企业以自身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本企业可以独资兴办本企业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可以接受与本企业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有关项目建设;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办理成员的文化、福利等事业。

  第八条 本企业在XX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成 员

  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加入手续,可申请成为本企业成员。

  第十条 加入本企业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提交书面申请,承诺遵守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承诺按章程规定出资;

  (二)经本企业成员大会(或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本企业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代表)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企业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企业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按照章程规定向本企业索取出资本金和利息;

  (五)查阅本企业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六)对本企业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七)自由提出退出申请,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企业。

  第十二条 本企业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出资额较多的成员,在本企业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决策方面,可以享有多票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的总票数最多不超过本企业成员基本表决权的20%。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 本企业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企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约定向本企业出资;

  (三)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四)积极参加本企业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企业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企业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业务生产,履行与本企业签订的相关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五)维护本企业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企业成员共有财产;

  (六)不从事损害本企业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七)不得以其对本企业或者本企业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消应向本企业的出资;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本金抵消其对本企业或者本企业其他成员的债务;

  (八) 按照《集体经济促进法(草案)》规定,承担个人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声明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被本企业除名的。

  第十五条 成员主动声明退出的,须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结束时终止。

  成员退出后,其出资额和应得未发放盈余以及产生的利息于该财务年度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如本企业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担的亏损金额;如经营盈余,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退出成员应按其账户内记载的该成员占全体成员的劳动股权比例承担其资格终止前本企业亏损及债务。成员退出并终止成员资格时,与本企业已订立的有关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依照退出时与本企业的约定确定。

  第十六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以在六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出手续。

  第十七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企业章程、不执行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企业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本企业对被除名成员,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出手续。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本企业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执行会构成。

  第十九条 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本企业成员达到150人以上时,每5名成员中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可以履行成员大会职权。成员代表任期1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成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议成员增加或者减少出资及标准;

  (四)审议批准本企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批准本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七)审议批准本企业理事会的年度业务报告;

  (八)决定本企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对本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十)选举决定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十一)决定企业机构的设置、各岗位的工资标准、人员的进出等事项;

  (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三)审议企业的具体规章制度;

  (十四)决定本企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企业每年召开2次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代表)大会,理事长(会)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代表)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5日内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代表)提出;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必要的。

  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职责的,执行监事可以在3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 成员(代表)大会须有本企业成员(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二名成员表决。

  成员(代表)大会选举或做出决议,须经本企业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企业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标准,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本企业的执行机构,对成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4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人,理事3人。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企业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三)制定本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处理等方案,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四)决定成员加入、退出、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五)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六)提议任免本企业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

  (七)管理本企业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企业的财产安全;

  (八)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九)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实行充分协商一致原则,理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理事会会议邀请执行监事、经营管理负责人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代表)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企业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任免本企业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书面文件;

  (四)组织实施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企业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等。

  第二十八条 本企业设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人,监事长和监事会成员

  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卸任理事须待下一任期结束后方能当选监事。

  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企业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企业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企业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发现侵害本企业利益行为时,有权要求理事会予以纠正,对造成本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的,提请理事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向成员(代表)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七)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在接到通知后须在5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第三十二条 本企业经营管理负责人由理事会任免,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企业的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本企业的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任免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负责人;

  (五)任免除应由理事会任免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企业理事可以兼任经营管理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企业现任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直系亲属、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本企业理事、监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须遵循以下准则:

  (一)不得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企业资产;

  (二)不得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企业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企业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不得将他人与本企业交易的收款据为已有;

  (四)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企业的相关领导职务;

  (五)不得从事损害本企业利益的其它活动;

  第三十五条 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如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害成员合法权益的,本企业成员有权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四章 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企业是经济核算主体,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经营自主,盈亏自负,有权拒绝任何单位与个人平调、挪用本企业资产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 本企业财务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本企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8日定期财务公开制度。

  本企业财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企业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八条 本企业依据成员名册,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财产账户,用于分类记载成员个人出资、成员的劳动股权比例和成员的应得未发放盈余。

  第三十九条 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企业财务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其他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审核同意后,于成员(代表)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四十条 经理事会审核,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其他人员。

  第四十一条 为实现本企业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增加出资时,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补充资金。

  第四十二条 根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本企业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二十的公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弥补亏损、偿还债务和支付利息。

  第四十三条 根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本企业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四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思想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思想教育的比例不少于百分之二。

  第四十四条 根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本企业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一的风险金,用于弥补成员生产经营中遭遇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

  第四十五条 本企业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和其他社会捐赠,均按接受时的现值记入会计科目,作为本企业的共有资产,按照规定用途用于本企业的发展。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接受的社会捐赠,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六条 本企业独资或者与外单位联合兴办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本企业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和承担责任。所获收益按照本企业分配办法进行分配。

  第四十七条 本企业严格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费用。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日常办公费用;

  (二)生产经营事业所发生的经营性支出;

  (三)科研、咨询、培训、技术推广和服务以及质量认证、产地认证、商标注册和宣传教育等支出;

  (四)理事、监事的误工补助以及经营管理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

  (五)成员的文化、福利事业支出和特别困难成员的补助;

  (六)成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

  (七)其他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

  第四十八条 扣除当年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按照下列规定分配给成员:

  (一)用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五十发放效益工资,按成员当年参加本企事业工作时间占全体成员全年工作时间的比例分发给成员;

  (二)用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五十发放劳动股权分红,按成员加入本企业参加工作的累计时间占全体成员加入本企业参加工作累计时间的比例分配给成员;

  (三)按成员加入本企业参加工作的时间进行劳动股权分配,一直到退休年龄个人在本企业退休为止。成员退休后每年仍然参加企业劳动股权分红,一直到离世为止。企业每一位成员的劳动股权不能变现、不能转让,在个人离世后股权无偿捐献给企业所有成员,不能作为遗产留给后代。如果个人自愿退出企业或被企业开除,股权也必须无偿捐献给企业所有成员;

  (四)成员所应得的盈余可以从企业领回,也可以部分或全部存入自己所在企业的个人帐户内,每月从企业领取当时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贷款利率的1.2倍的利息。

  第四十九条 本企业如有亏损,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用公积金、风险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或者采取减少资本金总额的办法弥补。

  本企业的债务由成员按其账户内记载的该成员占全体成员的劳动股权比例分担。

  第五十条 监事会负责本企业的日常财务审计监督。根据成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的决定、监事的要求,本企业委托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审计机构对本企业财务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换届审计。

  第五十一条 本企业根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向其上报有关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

  第五章 变更 解散 清算 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即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在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依法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的,同时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代表)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予以解散:

  (一)因成员退出,本企业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本企业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

  (三)本企业分立或者与其他同类企业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五)本企业宣告破产;

  (六)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七)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

  第五十四条 本企业决定解散时,由成员(代表)大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选出5人组成清算小组,对本企业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企业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如果在规定期间内企业成员和债权人均已接到通知,免除清算组的公告义务。本企业共有资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成员工资报酬及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所欠债务;

  (四)归还成员入资;

  (五)按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分配剩余财产。

  本企业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法律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企业清算完毕后,于10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办理相关手续。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由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成员(代表)在章程上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七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会或者半数以上成员(代表)提出,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由本企业理事会负责解释.

  全体设立人:(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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