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实施细则

黄飞老师

长沙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实施细则

  为促进长沙市住房分配货币化,规范住房补贴发放管理,制定了长沙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实施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

  长沙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实施细则

  为促进我市住房分配货币化,规范住房补贴发放管理,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湘政发〔1998〕23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1999年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和<长沙市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发〔1999〕40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本细则适用于长沙市直属行政事业单位。

  一、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及范围

  (一)住房补贴是指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在住房分配货币化后给予的货币补贴。住房补贴由住房面积补贴和住房工龄补贴两部分组成。

  (二)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中未购买福利房(福利房是指房改房、集资房以及其他低于成本价优惠购买的住房)或已购买福利房但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且1999年1月1日前无达标私房的在职在编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政府雇员)。在1998年12月31日以前有私有住房(含自建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以房屋产权过户备案登记的时间为准)的职工,住房面积达到规定标准的,不再享受住房补贴。1999年1月1日以后购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和其他非福利房的职工,可以享受住房补贴。

  (三)在1998年12月31日前去世的职工,不发放住房补贴;1999年1月1日后去世的职工,可以发放住房补贴;职工在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去世的,从去世的次月起停发住房补贴。

  (四)职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达标福利房或1998年12月31日前有达标私有住房的,离异后,双方均不能再享受住房补贴。婚前一方有达标福利房或1998年12月31日前有达标私有住房的,无房一方可以享受住房工龄补贴,不可享受住房面积补贴。

  二、住房补贴标准及发放方式

  (一)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按参加工作年限分为两类:“老人”是指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新人”是指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住房面积补贴和住房工龄补贴在长沙市区执行统一标准,即“老人”现行住房面积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补贴额249.30元,住房工龄补贴为5.96元/年•平方米。“新人”每月住房补贴额=补贴比例(现行补贴标准为11.37%)×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额(不包含津补贴及奖金,无上年月平均工资的以本人第一个月工资作为上年月平均工资)。

  (二)计发职工住房面积补贴和工龄补贴的住房面积标准为:厅级110平方米,处级85平方米,科级75平方米,普通职工65平方米。具有政府人事部门确认的正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住房待遇比照厅级干部住房待遇;1999年9月30日职工岗位等级在六档以上(含六档),1999年10月1日后职务等级工资标准在七档以上(含七档)的副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住房待遇比照厅级干部住房待遇;不符合前述条件的副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住房待遇比照县处级干部住房待遇;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住房待遇比照科级干部住房待遇。行政岗位人员以其行政职务计算可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专业技术岗位人员以其技术职称计算可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工龄满25年(含25年)以上的普通职工,计发住房面积补贴和工龄补贴的面积标准比照科级干部(75平方米)执行。

  (三)每个职工住房补贴计发的累计年限为25年,即从职工参加工作开始计发,到发满25年止。

  (四)根据不同的补贴对象采取不同的补贴方式。

  1.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其住房面积补贴和住房工龄补贴一次性计发到位。个人住房面积补贴额=每平方米住房补贴额×(职工可享受住房面积标准—已有的住房面积)。住房工龄补贴额=职工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工龄×年工龄补贴额×(职工可享受住房面积标准—已有的住房建筑面积)。职工在参加工作之前的大专以上全日制学习的学历可合并计入工龄补贴(解放前的学历除外)。

  2.1999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住房补贴采取按月补贴方式,即在参加工作后25年内按月计发。发放给个人的月补贴额=补贴比例×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额。“新人”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前的住房补贴一次性补发给个人,2015年1月1日以后的住房补贴随工资发放,总计发放年限为25年。截至2014年一次性补发的住房补贴额是每年应发放住房补贴额的累计。每年应发住房补贴额=上一年月平均工资额×11.37%×12。

  (五)军队转业干部和异地调动来长工作的职工若在部队(或原单位)已发足25年住房补贴的,则不再享受住房补贴;未发足25年的,可享受剩余年限的住房补贴。

  (六)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其职务、职称发生变化的,按新任职务、职称计算其可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

  (七)1999年1月1日以后由异地调入长沙市的职工,由其原工作地县级以上房改部门出具其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证明后,在现工作单位申请实施;1999年1月1日以后调出长沙市的,可参加其现工作所在地的房改,不再享受长沙市的住房补贴政策;1999年1月1日以后在长沙市各区县(市)、市直各单位调动的,在现工作单位申请实施。已在原单位领取过住房补贴的,不再享受现工作单位的住房补贴。

  三、住房补贴的办理程序

  (一)职工住房补贴申报审批程序为:单位申报——市住房保障局审批——财政部门核批——单位发放至个人。

  1.单位申报。各申报单位严格按照本细则规定的发放对象和范围,如实填写长沙市职工住房补贴申请表,并同时提交单位申请办理职工住房补贴的书面报告、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2015年1月1日以后,职工因职务晋升、调动工作等导致其住房补贴标准发生变化的,其单位应及时申报调整职工住房补贴。申报时应填写长沙市职工住房补贴异动申请表,并同时提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申报单位需对职工及其配偶的住房情况、职务职称、参加工作时间等进行认真调查核实。所有申报的表格需经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及单位法人签字盖章后,再提交市住房保障局审查。

  2.市住房保障局审批。市住房保障局审批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人员是否符合享受住房补贴的条件,以及可享受的补贴标准、补贴面积、补贴年限、补贴金额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经市住房保障局初审后的职工住房补贴情况需反馈给申报单位,由申报单位张榜公布7天,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单位需填写单位申报职工住房补贴具结书,报市住房保障局发文批复。

  3.财政部门核批住房补贴资金。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经市住房保障局审批后,由市住房保障局提交市财政局审核拨付。市财政局再将住房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申报单位。

  4.单位发放至个人。申报单位按照市住房保障局审批的职工住房补贴金额,将财政拨付的住房补贴和单位自筹部分住房补贴一并发放至职工个人。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单位由单位自筹资金发放给个人。

  5.各单位将住房补贴发放情况报送到市住房保障局备案。

  四、实施步骤

  市直属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的发放同步启动、逐一审核、分批发放。

  五、住房补贴资金来源

  (一)行政事业单位中一次性计发的住房面积补贴和工龄补贴资金由市财政会同实施单位共同解决,其中,全额拨款单位全部由财政负担,差额拨款单位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自筹资金解决。“新人”2015年1月1日以后的住房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根据单位性质按上述比例纳入预算,随工资拨付。

  财政负担部分由市财政从单位公房出售的售房款和原有城市住房基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予以解决。

  (二)1999年1月1日前改制的单位,改制后为全额拨款单位的,其住房补贴由财政承担;改制后为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单位的,其住房补贴由单位自筹资金解决。1999年1月1日后改制的单位,改制前为全额拨款单位的,其住房补贴由财政承担;改制前为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单位的,其住房补贴由单位自筹资金解决。差额拨款、自收自支单位(含企业)的离休干部,其住房补贴资金由财政拨款解决。

  (三)全额拨款单位原有售房款的,除按规定留足维修资金外,应将节余资金全部上交市财政。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单位的自筹资金可从本单位原有的售房款中列支。

  六、住房补贴的监督

  各单位要认真做好住房补贴发放工作,加强对发放对象的资格审核,做到手续齐全、资料真实准确。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发放住房补贴相关档案和台账,加强对住房补贴资金的监督。职工个人住房补贴的审批表应进入个人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住房补贴资金,违者将严肃追究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附则

  (一)各区县(市)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住房补贴参照本细则执行。各区县(市)应根据自身实际,制定本区县(市)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后,组织实施。

  (二)本细则自2014年8月2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