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安吉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全文

王明刚老师

2016年度安吉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全文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安吉县经济适用住房分配管理,制定了2016年度安吉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全文,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2016年度安吉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全文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县经济适用住房分配管理,根据《安吉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安政发〔2008〕35号),制定本实施细则。本细则适用于全县各乡镇、街道(以下称“本细则适用范围”)。

  一、保障方式

  本年度经济适用住房采取货币补贴的方式给予保障。

  本细则所称货币补贴是指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家庭)在本县范围内(包括县城规划建成区范围内及各建制镇规划建成区范围内)房地产市场上自行购买商品住房(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均可,但非成套住房不得购买),政府按规定标准给予资金补贴,其所购住房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

  二、申请对象

  (一)申请前已领取结婚证书的本县常住居民家庭(含离异或丧偶人员,但须带子女)。

  (二)2001年1月1日及以后的军队转业干部和转业士官(以下称“军队转业人员”)。

  (三)年满35周岁的未婚单身者(以下称“未婚单身者”)。

  重残疾、重点优抚对象的“三属”未婚单身者的年龄放宽至30周岁。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年龄、户籍、住房等计算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下同)。

  “重残疾”是指已取得残联部门核发的一、二级残疾等级证书或精神与智力残疾等级证书的人员,以及民政部门管理的一至六级伤残军人。

  “三属”是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人员,原则上通过申请宅基地自建房屋,解决住房困难问题。

  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家庭)须退回公共租赁租房。

  上年度已取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但最终放弃的不得申请。

  申请人连续三年抽签未获取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需重新申请,经审核仍符合本年度申请条件的,优先给予保障。

  三、申请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户籍条件

  申请人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本细则适用范围内2年及以上本县居民户籍(学生户籍除外)。军队转业人员不受户籍年限限定,但其本人须具有本细则适用范围内本县居民户籍。

  申请人家庭成员组成:(1)申请人;(2)配偶;(3)未婚子女,离异人员的子女监护权归属以离婚协议或生效的司法文书为准;(4)父母。

  其他人员不列入家庭成员。

  (二)收入条件

  1.申请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县统计局公布的2015年度本县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含)以下。县统计局公布2015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1132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3566元。收入核对参照《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定办法(试行)》(浙民低〔2007〕93号)文件有关条款。

  2.军队转业干部和转业士官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不受经济收入条件和购买非经营性汽车的限制。

  3.申请人家庭成员购有非经营性汽车的不得申请。

  (三)住房条件

  1.无住宅房屋或按家庭成员计算2人及以下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8平方米、3人及以上按户计算不足54平方米的家庭(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家庭成员中有非本县居民户籍的,需提供其户籍所在地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其他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

  本细则住房建筑面积核定包括:房改房(以货币形式享受房改政策的例外)、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解困房、拆迁安置房(包括2015年12月31日后拆迁安置货币补偿计价面积、待安置面积),通过购买的商品房或因赠与、继承、自建等方式取得的所有房产(含营业用房和厂房),本细则适用范围内的自建房(包括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作为家庭成员审批过宅基地的均计算面积)。

  2.2012年12月31日之后发生转让交易的各类住房面积均计入申请人现有住房面积。困特殊情况造成房屋必须转让的,经申请人书面申请、所在社区或单位及卫生部门证明,可以不受转让时间限制(法院判决强制执行出售的不包括在内)。

  3.2012年12月31日之后离异的,离异前原住房面积按离异时人均(含未婚子女)计算,并计入离异后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承租的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例外)。

  4.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在当地无住房资助能力。

  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本县范围内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

  四、现有住房面积确认、家庭年度收入核定

  (一)申请人按同一户籍内的家庭成员人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其户籍内成员所拥有的住房面积核定为该户现有住房面积。

  (二)直系亲属两户以上(已分户)均符合单独申请条件要求合并共同申请的,按其两户家庭人口所拥有的住房面积核定为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属单位职工,其收入情况由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并出具收入证明,递交县民政局审查。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属自由职业的,其收入情况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和当地政府调查核实,并出具收入证明,递交县民政局审查。

  五、申请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在公布的申请期限内,凭申请人书面申请,有效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向县住房保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住保办)报名领取《安吉县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按内容要求如实填写。

  (二)初审。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将按要求填写的《申请表》和申请材料送交户籍所在地社区或当地政府;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管委会)应委托社区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根据申请人或申请人单位提供的收入证明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在《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乡镇(社区)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籍、婚姻、收入、住房等基本状况的审核,对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乡镇(社区)予以为期10日的公示,并按规定时间将初审意见(《申请表》)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住保办。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按内容要求如实填写的《申请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父母、子女)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籍证明复印件;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复印件。未婚单身者(含离异、丧偶人员)应提供由县民政部门出具的单身证明,并同时提供其父母身份证复印件;

  5.申请人《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或租房协议复印件;户籍改革前家属为农业户籍的,应提供经村(社区)和乡(镇)确认的无集体土地房屋的证明材料及由国土部门出具的农村无土地建房的证明;家庭成员涉及外地户口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房改、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以及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出具的房屋证明材料;公共租赁住房和直管公房承租者应书面承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退出租赁房屋;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材料;

  7.县住保办认为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三)受理。县住保办在3个工作日内对乡镇(社区)报送的《申请表》及申请材料进行复验核实,对材料不齐的要求申请人补上,符合要求的即予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退回送审材料。

  (四)审查。县住保办根据各乡镇(街道)上报的申请名单和提交的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会同民政、公安、国土、社保、卫生、统计、总工会、残联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具体审查职责如下:

  县民政局负责对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收入情况进行核查,并负责本县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认定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户籍、车辆登记信息核查工作,并提供核查证明。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房屋所有权登记信息和宅基地审批情况核查工作,并提供核查证明。

  县人力社保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社会保险费缴纳、就业情况及自主创业人员的审核工作,并会同卫生局出具特殊病种认定证明。

  县卫生局负责患有特殊病种人员的认定工作。

  县统计局负责提供年度本县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县总工会负责本县特困职工的认定工作。

  县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员的认定工作。

  (五)公示。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县内媒体及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予以二次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家庭成员姓名、收入及住房情况等,接受公众监督。

  (六)认定。公示无异议的',经县住保办和县住建局审核审批后发放《安吉县经济适用住房抽签摇号身份确认单》(以下简称《抽签身份确认单》)。经公开抽签,对选中的申请人核发《安吉县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许可证》(以下简称《补贴许可证》)。如有举报投诉的,由县监察局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社区)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取消其申请资格。

  对连续三年未抽中本年度重新申请并通过审查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申请人,经公示无异议的不再参加抽签,直接核发《补贴许可证》。

  六、申购流程

  (一)发布信息。根据本年度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计划,县住保办及时向社会公布保障总户数和货币补贴标准等基本信息。

  (二)抽签。申请人凭“抽签身份确认单”和有效身份证件按通知时间到指定场所,以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号码为准进行抽签,当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数大于本年度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名额时,以抽签产生为准,即按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户数名额1:1的比例确定本年度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抽签过程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县监察部门现场监督。

  申请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规定时间到场参加抽签的,可以委托代理(凭委托人、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抽签身份确认单”入场)。不参加抽签的,视为自动放弃。

  (三)领证购买。

  1.申请人凭有效身份证件,按照公开抽签确定的顺序号,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领取《补贴许可证》。

  2.货币补贴实行“总量控制、适度比例、先购后补、不购不补”的原则。申请人在取得《补贴许可证》1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日期为准)以内未购买住房的,视作自动放弃。以后需要申请的必须重新办理申请手续。选择货币补贴的申请家庭,在未取得《补贴许可证》以前所自行购买的住房,不得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3.申请人在领取《补贴许可证》后最终放弃购房的,2年内(不含当年)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4.选择货币补贴的申请人不得购买父母或子女的现有住房。

  (四)发放货币补贴。

  1、申请人可以在县城规划建成区范围内及各建制镇规划建成区范围内自行购买住房,办理好权属登记后,凭申请人身份证、《补贴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证》、《契证》,并再次出具《无非营运性车辆证明》到县住保办登记备案,县财政凭县住保办报送的名单和相关资料发放。”

  2.申请人不得购买已列入当年拆迁改造计划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含村居安置房)以及非成套房。所购住宅为普通商品住宅,最小不得低于人均18平方米,按户计算不得低于54平方米,否则不能领取货币补贴资金。

  七、保障面积及货币补贴标准

  (一)申请人可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建筑面积标准是:一户3人及以下的家庭保障标准面积为60平方米;一户4人及以上的家庭保障标准面积为80平方米。

  综合平衡全县各区域房价指数、地区人均收入差异等因素,货币补贴标准分为:县城规划建成区范围内补贴1680元/平方米;孝丰镇规划建成区范围内补贴1020元/平方米;梅溪及其他建制镇规划建成区范围内补贴840元/平方米。

  已享受政策性住房优惠的,在保障面积内扣除原享受面积(享受货币补贴房改政策的例外)。

  政策性住房面积是指:房改房、经济房、安居房、解困房、集资房、公房拆迁安置面积(如属选择货币安置未购买住房的,以拆迁安置协议注明的安置面积为准)。

  (二)补贴金额计算。

  货币补贴金额=(经济适用住房可享受保障面积-已享受政策性住房面积)×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标准。

  (三)已参加过房改购房,在公告受理之前离异的家庭,离异时放弃住房且符合其他申请条件的一方可参加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但原家庭房改房建筑面积的50%需计入政策性住房面积,在可享受保障面积内扣除。

  八、权证办理

  (一)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须按规定交纳相关税费,依法办理权属登记手续。房屋、土地登记机关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上加注“经济适用住房”标志。

  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应为县住保办确认的符合申请条件并取得准购证件的申请人办理产权手续,单位自行建设销售的住房不得办理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登记。

  (二)申请人自行在市场上购买的住房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时应出示《补贴许可证》,由产权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加注“经济适用住房”标记和相关内容。

  (三)申请人在办理权证时,应将原租住的廉租房、公有住房(直管公房、单位自有公房)按原书面承诺予以退还,否则不得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九、市场准入

  (一)申请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自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在限制交易期内,申请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经县住保办同意,在按上市交易有关规定补缴增值收益后方可上市交易。在限制交易期内私自转让交易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予办理过户手续,政府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回购。

  (二)申请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达到规定居住年限,以货币补贴形式自行购买的商品住房需上市交易的,按上市交易有关规定,退还原货币补贴金额和补缴增值收益后,方可办理交易过户手续。

  所退还的货币补贴资金和补缴的增值收益上缴县财政。

  申请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办理上市交易手续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出租的相关手续。

  (三)在限制交易期以内,因离婚、继承析产必须发生房屋所有权人变更的,由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申请人死亡的,须出具死亡证明)共同提出书面申请,经县住保办核准后,允许变更产权人,按规定交纳税费后办理变更手续。其经济适用住房和限制上市交易期限不变。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应在“附记”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继承”或“经济适用住房离婚析产”以及所占面积、准予变更日期等内容。

  (四)因司法裁定、判决等必须发生经济适用住房在限制交易期以内所有权转移的,经县住保办核准,在按上市交易规定补缴增值收益后,允许提前上市。

  (五)申请人为解决贷款问题要求变更申请人姓名的,由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共同提出书面申请,经县住保办核实后允许在申请人家庭成员之间变更购房申请人。

  (六)以货币补贴形式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遇到拆迁,在办理拆迁补偿手续时,应按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相关规定执行。

  1.选择购买拆迁安置房(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愿将新安置的房屋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且购买的拆迁安置房符合货币补贴购房面积标准,拆迁人应在房屋产权凭证和拆迁协议上注明属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产权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加注“经济适用住房”标记;不愿将新安置的房屋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性质或购买的拆迁安置房不符合货币补贴购房面积标准的,拆迁人应告知县住保办,在被拆迁人补缴原领取的货币补贴资金后,按一般商品房性质办理拆迁安置手续。

  2.选择拆迁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拆迁人应告知县住保办,并在发放拆迁货币补偿时将被拆迁人原已领取的货币补贴资金予以扣除;选择拆迁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通过市场购买住房,如愿意将所购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性质的,应与县住保办签订相关协议,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加注“经济适用住房”标记。在取得拆迁货币补贴1年之内且所购住房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房面积标准的,办理产权证后,可重新领回所补缴的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

  十、附则

  (一)县住保办负责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的审查、销售与管理,并负责解释本实施细则的具体问题。

  (二)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