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劳动合同范文汇编七篇

阿林老师

试用期劳动合同 篇1

  一、《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根据上述规定,信访人魏宗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了试用期是合法的。

  二、劳动合同是双方履行合同的凭证,应一式二份,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因此,劳动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交由劳动者留存一份。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5号)第三条“用人单位与职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规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是合法的;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64)号的规定,对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必须经当事人双方平等协商,不能由任何一方单独决定,且不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同时还应公平、合理、合乎实际。

  三、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一)款的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按照原劳动部《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5]264号)第三条的规定,如果是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的职工,职工在合同期内(包括试用期)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则该用人单位可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四条(一)规定向职工索赔。

试用期劳动合同 篇2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职工的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一方面可以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为每个工作岗位找到合适的劳动者,试用期就是供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适合其工作岗位的一项制度,给企业考察劳动者是否与录用要求相一致的时间,避免用人单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另一方面可以维护新招收职工的利益,使被录用的职工有时间考察了解用人单位的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是否符合劳动合同的规定。在劳动合同中规定试用期,既是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同时也为劳动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提供了保障。

  目前,在用工过程中滥用试用期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包括什么样的劳动岗位需要约定试用期、约定多长的试用期、以什么作为参照设定试用期等,实践中比较混乱。某些用人单位通常不管是什么性质、多长期限的工作岗位,也不管有没有必要约定试用期,一律约定试用期,只要期限不超过劳动法规定的6个月即可,用足法律规定的上限。有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半年为试用期;有的生产经营季节性强的用人单位甚至将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合二为一,二者一样长,试用期到了,劳动合同也到期了;有的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往往被不止一次约定试用期,换一个岗位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问题是劳动合同法立法中劳动者意见最多的问题之一。

  劳动合同法针对滥用试用期、试用期过长问题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1.限定能够约定试用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最短期限,并且在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的基础上,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将试用期细化。具体规定是:

  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就是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够约定试用期的最低起点是3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3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这是针对用人单位不分情况,一律将试用期约定为6个月。

  需要说明的是,劳动合同期限长短不是约定试用期的唯一参照。实践中,很多工作本来不需要试用期过长,劳动者就能胜任,装卸工、建筑工地小工、力工等没有什么技术含量,3天就行。但有些用人单位动辄规定试用期为三五个月,甚至半年,恶意用足法定试用期限上限,这加重了劳动关系的不平等性,增加了劳动者的职业不确定性和经济负担。这就提醒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一方在约定试用期时将技术含量等因素考虑进去。对用人单位来说,在合理时间内依然不能判断劳动者是否能胜任,就应当承担因此而带来的风险。

  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就涉及对劳动合同中试用期性质的理解,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职工的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在录用劳动者时的试用期内这些情况已经基本搞清楚了,没有必要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多次约定试用期。

  3.为遏制用人单位短期用工现象,不能所有劳动合同都可约定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在征求意见过程中,相当多的意见建议将可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修改为一年以上。

  4.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在试用期问题上,需要强调以下几点:

  1.试用期是一个约定的条款,如果双方没有事先约定,用人单位就不能以试用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就试用期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试用期条款才能成立。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是在互利互惠的基础上充分表达各自意见并就合同条款取得一致后达成的协议。因此,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条款。

  2.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应当享有全部的劳动权利。这些权利包括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还包括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的权利。不能因为试用期的身份而加以限制,与其他劳动者区别对待。劳动合同法对约定试用期的行为进行了限定,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也就是说,不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的是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还是三年、五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约定了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的前一段(如可能是三天、五天或者一个星期,也可能是一个月或者两个月)是试用期,试用期是包括在整个劳动合

  同期限里。不管试用期之后当然订立劳动合同还是有其他承诺,都不允许单独约定试用期。

  4.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体现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大体平衡。如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中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约定试岗、适应期、实习期,这些都是变相的试用期,其目的无非是将劳动者的待遇下调,方便解除劳动合同。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明确这些情形按照试用期对待。

试用期劳动合同 篇3

  大部分的人寻找工作的时候最关心的问题就是劳动合同的签署问题,但是在刚开始工作的时候都有试用期,那么到底试用期用不用签署合同,很多人都不太清楚,下面就一起来看看试用期可以不签劳动合同吗?

  《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是: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职工进行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一方面可以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为每个工作岗位找到合适的劳动者,试用期就是供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适合其工作岗位的一项制度,给企业考察劳动者是否与录用要求相一致的时间,避免用人单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另一方面,可以维护新招收职工的利益,使被录用的职工有时间考察了解用人单位的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是否符合劳动合同的规定。在劳动合同中规定试用期,既是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同时也为劳动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提供了保障。

  在用工过程中,目前滥用试用期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包括什么样的劳动岗位需要约定试用期,约定多长的试用期,以什么作为参照设定试用期等,实践中比较混乱。用人单位通常不管是什么性质、多长期限的工作岗位,也不管有没有必要约定试用期,一律约定试用期,只要期限不超过劳动法规定的六个月即可,用足法律规定的上限。有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半年为试用期;有的生产经营季节性强的用人单位甚至将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合二为一,一般长,试用期到了,劳动合同也到期了;有的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往往被不止一次约定试用期,换一个岗位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问题是劳动合同立法中劳动者意见最多的问题之一。

  那关于试用期的说法,单位能否多次设定试用期呢?劳动合同法针对滥用试用期、试用期过长问题做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1.限定能够约定试用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最短期限,并且在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的基础上,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将试用期细化。具体是: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的,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就是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够约定试用期的最低起点是三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4.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者在进入单位时应该做好防范措施,譬如:

  1.员工要求入职当天即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为充分实现企业的用人自主决定权,在劳动合同中依法设立相应的条款;尽可能在试用期内决定该员工的去留;

  2.可将“一年一签”改为“三年一签”或“五年一签”;让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时间不连续,即第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办理退工手续,过一定时间后再办录用手续;让员工自己书面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程序要求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试用期劳动合同 篇4

  浅析我国劳动合同试用期制度

  一、劳动合同试用期的概念及特征

  1.劳动合同试用期的概念

  我国劳动合同法中没有对劳动合同试用期下一个确切的定义,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学者们对劳动合同试用期做出不同的定义。第一种是立足于对用人单位法益的维护,认为试用是一种评价性约定。第二种是站在用人单位的角度,考察劳动者是否具有职务的适合性,从而决定是否与劳动者签订或者缔结正式的劳动合同,这种试用期具有暂时性或者试验性的特点。第三种是从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权利保护,对劳动合同试用期进行概括。综合这三种角度,劳动合同试用期应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在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基于对建立契约关系是否满足自身预期目的而约定的,旨在互相了解的考察期间。

  2.劳动合同试用期的特点

  试用期具有从属性。是指试用期对劳动合同期间具有从属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明确指出,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一部分,不能脱离劳动合同期限而单独存在,即没有无劳动合同期限的试用期。

  试用期具有合意性。劳动合同属于一种合同,虽然劳动合同自身具有一定的行政性质,但仍应具有合同的合意性。因此,劳动合同必须建立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意思一致的基础之上。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对于是否规定试用期、规定多长的试用期、试用期的工作条件、待遇等问题,均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解决。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权利的完整性。试用期内的劳动者应当享有用人单位正式员工的劳动期间所拥有的一切劳动权利。尽管在细节上,具体的某项权利可能有一定的约束,但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具体来说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主要享有知情权、劳动权、休息权以及社会保障权等。

  二、我国劳动合同试用期制度存在问题

  1.试用期的期限确定标准不合理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了最长的试用期为六个月。之所以这样规定,是考虑到避免用人单位以通过长时间的试用期考察劳动者的适应能力为借口,进而损害劳动者的利益。某些单位故意规避法律,为了节省开支,恶意延长试用期的期限,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不是所有工作都要设定六个月的考察期限,劳动合同法设定试用期制度的目的是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两方主体的考察,全部各类的工作的适用期都设定为六个月,会容易产生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权益的侵害。

  2.缺少试用期除外的规定

  认真分析我国劳动法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可以总结出:我国试用期规定适用于初次就业和再次上岗的所有劳动者,并未考量具体的工作性质以及不同人员等因素,即欠缺试用期除外规定。我国立法没有考虑到不同群体及不同工作性质对试用期的需求,以及对特殊群体的倾斜性保护问题。

  三、完善我国劳动合同试用期制度的立法建议

  1.合理确定试用期的期限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的上限为6个月,并且根据不同的合同期限、种类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笔者认为应当根据具体职业、岗位的特点,结合劳动合同的期限来确定试用期的上限。用人单位的工作岗位根据对技术的要求与否分为非技术性、一般技术性及专业技术性。对非技术性工作岗位,可以规定上限为1个月的试用期;对一般技术性工作岗位可以规定试用期的上限为2个月;对于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可以规定试用期的上限为3个月。还要对上述三类岗位的具体范围进行明确规定。不然,再好的法律,也不能得到有效地实施。同时,试用期的上限可以缩短为三个月。还可以规定,在特殊情形下,经相关行政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不得超过六个月。一般情形下三个月的时间足以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判断出工作情况是否符合自身的预期,过长的使用期限则更可能造成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损害。

  2.限制试用期的适用范围

  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限制试用期的适用范围。一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二是不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约定试用期,三是在非全日制用工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也不得约定试用期。上述规定是合理的,但是仅对试用期的适用除外范围进行如上的规定显得过于简单,没有包括不适用试用期的其他情形。然而国外的劳动法律法规中,已经将诸如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移民安置的劳动者、退伍转业安置的军人、残疾人、哺乳期妇女等特定群体纳入使用除外的范围。借鉴国外的经验,我国也应当考虑对于以上特殊群体排除适用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招募劳动者,而且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情形下可以拒绝同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一旦用人单位与属于上述特殊群体的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便不应当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给予特定群体劳动者一定的工作机会,但是试用期的约定在本质上仍然是对特定群体能力的否定。因此,我国立法者应当考虑增加特定群体对试用期的适用除外的规定。同时,可以借鉴其他发达国家的规定,对处于试用期的功动者的数量进行限制,如不超过工人总数的5%等。这样使用人单位中处于试用期的人员数量固定在一定比例的范围之内,有利于总体上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

  劳动合同试用期制度是劳动合同法中一项很重要的制度,具有协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关系的功能。本文仅仅对劳动合同试用期制度进行简单的分析,同时该项制度的完善仍存在很多应当注意的地方。希望本文的写作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引起更多读者的研究兴趣,不断完善我国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制度。

试用期劳动合同 篇5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聘用乙方为试用期员工,试用期_______个月,自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经双方平等协商,现就试用期间的有关事项订立以下条款,以共同遵守。(试用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

  一、乙方的岗位(工种)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试用期间,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能力,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二、在试用期间,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甲方的各项治理规定及制度,并根据甲方工作安排,认真履行职责,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三、乙方试用期工资为_________元/月,甲方按月发放。

  四、乙方在试用期内,考勤均由甲方按实际出勤状况和公司考勤制度执行。试用期劳动合同

  五、乙方在试用期内,公司的福利待遇均已包含在试用期工资内。

  六、乙方每月工资由甲方自上班之日起的次月10日左右发放,若乙方工作不足一个月时,按月工资比例折合实际工作天数计算。若工资发放日恰逢周日或假日,甲方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逐日顺延发放。

  七、在试用期内,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时,须提前七个工作日通知甲方,协商解决,否则,将根据公司制度,由公司按制度论处。

  八、在试用期内,甲方如认为乙方不能胜任工作或发现乙方应聘材料弄虚作假,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随时停止试用并予以解雇,工资按乙方实际考勤,依据公司制度及本合同相关内容(条款)结算。

  九、在试用期内,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的治理规章制度的;或者故意或严重失职,给甲方利益造成损害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试用并予以解雇。乙方应对甲方造成的损失予以全额的赔偿责任。

  十、在试用期内,因乙方泄露甲方商业秘密,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因乙方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

  十一、试用期满或试用期内工作突出并经考核合格者,将在当月内与公司签订正式 劳动合同。考核不合格者,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将予以解雇。

  十二、乙方声明,乙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已知晓甲方的制度并愿意遵守各项事宜。

  十三、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起生效。

  十四、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

  日期:

  日期:

试用期劳动合同 篇6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试用期解除合同不能随意为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否则,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须支付经济赔偿金。具体而言,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须符合以下要件:

  1、用人单位有合法具体明确的录用条件

  要对“录用条件”事先进行明确界定。录用条件一定要合法、明确、具体,可操作。首先,切忌出现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录用条件,如乙肝歧视,对女性设定婚育方面的条件。其次,切忌一刀切以及将录用条件空泛化,抽象化,比如说符合岗位要求,就不能仅仅说符合岗位要求,而应该把岗位要求是什么,怎么衡量是否符合岗位要求固定下来。第三,“录用条件”应该是共性和个性的结合。所谓“共性”即大部分企业和岗位的员工都应该具备的基本条件。比如诚实守信,在应聘的时候如实告知自己的与工作相关的信息,包括自己的教育背景、身体状况、工作经历等等。所谓“个性”即每个企业、每个岗位或者职位都有自己的特殊要求。有的有学历的要求,要求获得相应证书,有的有技术的要求,比如能符合企业招聘时对岗位职责的描述等等。“录用条件”的共性可以通过规章制度进行明确。“录用条件”的个性可以通过招聘公告、劳动合同等等和规章制度结合起来进行明确。

  2、录用说明书要事先公示或告知

  公示,简单说来,就是要让员工知道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就是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员工知道了本单位的录用条件。那如何进行公示呢?方法有以下几种:

  (1)招聘员工时向其明示录用条件,并要求员工签字确认;

  (2)劳动关系建立以前,通过发送聘用函的方式向员工明示录用条件,并要求其签字确认;

  (3)规章制度中对录用条件进行详细约定,并将该规章制度在劳动合同签订前进行公示。比如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4)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录用条件或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

  3、不符合录用条件须有证据证明

  不录用不能跟着感觉,得建立在公正、客观的基础之上。用人单位如果认为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并解除劳动合同的,有举证义务。即用人单位必须证明其已将录用条件明确告知了劳动者,并根据录用条件对劳动者进行了考核;有相应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达到录用条件;已将考核结果告知了劳动者;将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送达了劳动者等。由于劳动法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作出了严格责任的规定,因此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必须严格依法办事,把工作做细, 尽量做到滴水不漏。

  证据的取得和固定离不开完善和严格贯彻考核制度。应当对新员工结合录用条件进行动态跟踪考察。在考核过程中,有硬性指标的可作量化的考核,无法量化考核的可进行考评,作出评语。

  4、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须在试用期内

  用人单位必须在试用期内就对劳动者进行录用条件考核,并在试用期结束前作出留用或解除的决定并送达劳动者。实践当中,有的用人单位在试用期结束后才对员工进行考核或者在试用期结束后才将解除决定送达。这种做法,等于自弃权利。即使公司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也不能再以此为由辞退员工了。

试用期劳动合同 篇7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性别: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国籍: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性质为劳务合同。

  第一条 工作内容

  1.1 乙方同意在被聘用期间,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在企业应用事业部从事______________产品销售工作。

  1.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规定的标准完成工作。

  第二条 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本协议期限为________年。

  第三条 劳动时间

  3.1 乙方在被聘用期间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即在保证完成甲方安排工作任务情况下工作休息时间由乙方自行安排。

  3.2 乙方必须尽职尽责完成甲方规定的劳动内容,并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3.3 乙方不能以甲方的名义开展任何与完成约定的工作任务无关的业务、活动或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否则一切后果乙方自己负责,同时甲方保留追究其法律及经济责任的权利。

  第四条 劳动纪律

  4.1 乙方在聘用期间,应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

  4.2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及各项规章制度的,甲方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调职、降薪或提前解除本合同。

  第五条 兼职劳动报酬

  5.1 甲方将在每月________日前以人民币形式向乙方支付上月的税前劳动报酬,乙方应缴纳的所得税在每次发放报酬前由甲方代扣。

  5.2 甲方不承担乙方任何劳保福利待遇,并且不负责承担乙方的任何医疗保险费用。

  第六条 保密义务

  协议期内,乙方须在甲方许可之范围内使用甲方商业信息;协议期内以及协议终止后,乙方必须为甲方之一切商业信息保守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甲方以外的第三方泄漏、给予或转让。

  如果乙方违反上述义务,给甲方造成任何损失,乙方自愿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

  第七条 合同的终止

  以下情形发生时,本合同可以终止:

  7.1 合同期限届满;

  7.2 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如不能达到甲方的工作要求,甲方将给予警告;如果在一次警告后仍然不能达到甲方的工作要求的,甲方提前30日告知乙方,本合同即可提前终止。

  7.3 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甲方可以单方终止合同。

  7.4 对于非因7.1、7.2和7.3的原因,合同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且违约方在非违约方书面通知后15日内仍未予改正的,非违约方可以书面通知的形式终止本合同。

  本合同的提前终止不影响已经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八条 其他

  8.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纠纷,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2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必要时,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并具有与本协议同等的法律效力。

  8.3 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范文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时间: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系甲方自__________公司借用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借用期间各自的权利、义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自______年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被__________公司派往甲方参加__________________项目的管理工作。

  二、乙方在甲方借用期间,须遵守甲方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完成甲方交给的工作任务。乙方如有严重违纪行为,甲方可随时解除本协议,并通知__________公司,由该公司对乙方进行处理。

  三、甲方承担乙方的工资,标准为_______元/月,每月___日支付上月工资。

  四、乙方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按国家规定由其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五、甲乙任何一方若解除本协议,均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向对方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以乙方月工资为标准)

  六、甲乙任何一方若终止本协议,应于协议期满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本协议自动延续一个周期。

  七、因本协议的履行发生纠纷,双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协议签字或盖章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