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担保合同汇总六篇

刘莉莉老师

担保合同 篇1

  借款人(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出借人(抵押权人):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向乙方借款。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在甲方以____________,作为借款抵押物抵押给乙方的条件下,由乙方提供双方商定的借款额给甲方。在甲方还清本息前,乙方拥有抵押物的抵押权。为此,特定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内容

  1、 借款金额: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大写)

  2、 借款用途:本借款只能用于合法经营的需要,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使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3、 借款期限:本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_________个月,即从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日止。

  4、 借款利率按月息_______%计算,利息从实际放款之日计算,按付息。首次付息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日、第二交付息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日、第三付息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日,第四次付息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5、 付息方式:通过现金交付各期利息。

  6、 借款利息自甲方收到款项之日起计算。

  7、 借款本息的偿还:甲方保证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限届满时主动还本付息。

  8、 本合同在乙方同意甲方展期还款的情况下继续有效。

  9、 还款之日起5日内联系不到借款人,放款方有权处理抵押物。

  第二条 抵押物价格约定

  1、 抵押人同意以下列财产(详见________________抵押清单)作为抵押物,上述抵押清单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2、 上述抵押物暂作价人民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抵押物的最终价值以抵押要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

  第三条 违约责任

  1、 甲方如未按借款合同规定使用借款,一经发现乙方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和 使用借款的利息。

  2、 借款到期,甲方未能按时还本付息,应向乙方支付本合同项下借款总额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3、 甲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乙方可将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用于清偿借款本息、违约金,不足清偿的剩余部分,乙方仍有权向甲方追偿。直到甲方还清乙方全部借款本息、违约金为止。

  4、 违约金不足偿付被损害方的损失及主张权利所支出的律师费等费用时,不足部分由违约方另行支付。

  第四条 其他约定

  1、 乙方有权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关报表和资料,并协助乙方办理其他相关事项。

  2、 合同有关的附件,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 有关本合同的费用承担有关抵押物的评估、登记、保险等一切费用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现家庭住址: 现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担保合同 篇2

  甲方(担保人):

  乙方(借款人):

  住址:

  电话:

  丙方(反担保人):

  住址:

  电话:

  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同意为乙方向(以下简称贷款行)提供担保,甲、乙、丙三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担保的范围、期限、方式。

  1、乙方向贷款行借款本金元,借款期限个月。甲方愿就上述借款,为乙方向贷款行提供担保,具体担保范围以甲方与贷款行签订的《保证合同》为准。

  2、甲方的保证期间为《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主债务(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3、甲方提供的担保方式为连带保证担保。

  第二条反担保的方式、范围、期间

  1、丙方向甲方提供反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丙方保证反担保的范围为:甲方为乙方代偿的全部款项。上述代偿款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实现追偿权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等)。

  3、丙方保证期间为自甲方代偿之日起两年。

  4、乙方(或第三人)以有权处分的向甲方提供抵押反担保,并由甲方与乙方(或第三人)签订《抵押反担保合同》。

  第三条甲方的追偿权

  1、乙方如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还本付息,甲方在履行了保证义务代乙方清偿债务后,有权向乙方、丙方追偿。

  2、在乙方借款期限内,如乙方出现本合同第四条第三款情形之一,甲方认为这些情形可能影响借款按期归还,则无论借款是否到期,甲方均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提前归还银行未到期借款本息。甲方也可视具体情况提前代偿未到期借款本息,在代偿后,向乙方、丙方追偿。

  3、追偿权的范围包括:甲方为乙方代偿的全部款项。上述代偿款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实现追偿权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四条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在《借款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将《借款合同》原件送交一份给甲方留存。乙方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时间、款项履行还款义务,并提供还款单据给甲方。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自愿接受甲方有关财务、生产经营、贷款使用情况的检查,甲方有权查询乙方在贷款行的所有借款和还款情况。

  3、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1)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合资等。

  (2)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

  (3)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执照、被撤销。

  (4)法人代表、住所、人事发生重大变化。

  (5)经营状况恶化,或效益严重滑坡。

  (6)在经营中出现违法行为。

  4、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担保费,支付标准为甲方为乙方担保贷款本金的2‰(月),并在甲方与贷款行签订《保证合同》之前一次缴清。

  5、乙方应向甲方预交违约保证金_______元,乙方若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归还银行借款,则该保证金予以退还。反之,不予退还,甲方有权从该保证金中结算追偿费用/代偿款/违约金/赔偿金等。

  6、乙方如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还本付息,造成甲方不能解除担保责任,从借款到期之日起,甲方按原担保费收费标准加收逾期担保费。

  7、如出现甲方代偿情况,乙方应支付甲方代偿金额10%的违约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且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的,乙方应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8、乙方、丙方如不能履行《借款合同》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甲方有权在新闻媒体上对其违约行为、信用度低下进行公告,乙方、丙方承担公告费用并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借款人(甲方):(盖章)贷款人(乙方):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签字: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担保合同 篇3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都不清楚合同担保统一规则内容。虽然我国法律中对合同担保统一规则内容有一定的规定,但是合同担保统一规则内容大家可能还不是很清楚,下面就合同担保统一规则内容作一个简要的阐述。

  第一条 范围

  1.本规则适用于声明受国际商会(第325号出版物) 关于投标、履行和偿还款项担保的规则(合同担保)管辖的任何担保、保函、赔偿函、保证或类似的义务承担,不论其使用何种名称或用何种措词来表达(担保)这一名称,本规则对此种担保的所有当事人都有约束力,除非在担保文书或此种担保的任何修改文件中另有不同的明文规定。

  2.凡本规则的任何规定与应适用于担保的法律规定有抵触,而当事人又不得背离该项法律规定者,则适用该项法律规定。

  第二条 定义

  就本规则来说:

  1.投标担保,系指一家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当事人(即担保人)应投标人(即本人)的请求,或按照另一家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当事人根据本人(即指示人)的请求所发出的指示,向招标的一方(受益人)所作出的义务承担。根据此项义务承担,担保人承担因本人不履行投标所产生的义务而发生违约事件时,在规定的金额限度内向受益人付款。

  2.履行保证,系指一家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当事人(即担保人)应货物或劳务供应人或承包商(即本人)的请求,或按照另一家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当事人根据本人(即指示人)的请求所发出的指示,向买方或发包人(即受益人)所作出的义务承担。根据此项义务承担,担保人承担因本人不履行本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合同(下称合同)而发生违约事件时,在规定的金额限度内向受益人付款,或者如果担保文书上有此规定,亦可由担保人选择由其安排履行合同。

  3.偿还款项担保,系指一家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当事人(即担保人)应货物或劳务供应人或承包商(即本人)的请求,或按照另一家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当事人根据本人(即指示人)的请求所发出的指示,向买方或发包人(即受益人)所作出的义务承担。根据此项义务承担,担保人承担因本人不按照本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合同条款和条件的规定偿还款项而发生违约事件时,担保人应就受益人预付或已付给本人但本人未予偿还的一笔或几笔款项,在规定的金额限度内向受益人付款。

  第三条 担保人对受益人的责任

  1.担保人只按照担保文书所规定的条款与条件和本规则对受益人承担责任,其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担保文书上所载明的金额。

  2.除担保文书上另有规定外,担保文书上所载的承担责任的金额不得以合同的部分履行为理由而要求减少。

  3.担保人只能主张以担保文书上所规定的各项条款与条件为依据的抗辩,或本规则所允许的各项抗辩。

  第四条 提出请求的最后日期

  如果担保文书对担保人应当收到请求通知的最后日期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则此项最后日期(到期日)应当认为是:

  1.如系投标担保,自出具担保函之日起6个月;

  2.如系履行担保,自合同规定的`交货或完工之日起或自上述日期的延展之日起6个月,或者自合同上规定的保修期限(保证期限)届满之日起1个月,但以该项保修期限已明示包括在履行担保内为条件;

  3.如系偿还款项担保,自合同规定的交货或完工之日起或自上述日期的延展之日起6个月。

  如到期日适逢非营业日,则该到期日应延展到下一个营业日。

  第五条 担保的满期

  1.如果担保人在到期日或在到期日之前没有收到请求通知,或者根据担保所产生的任何请求已经得到解决,受益人的一切权利已全部得到满足,则担保即终止生效。

  2.尽管有第四条的规定,关于投标担保:

  (1)于受益人与本人签订合同表示受益人接受本人的投标的时候,以及如果在书面合同中有此规定,或者如果没有订立合同但在投标书中有此规定,于本人提交履行保证书时,或者在不要求提交履行保证书的场合,则于本人签署合同时,为本人出具的投标担保即终止生效。

  (2)如果已由另一个投标人中标订约,则不问该投标人是否已经满足本条第2款(1)项的要求,投标担保即终止生效。

  (3)当受益人明示宣布他无意订立合同时,投标担保亦终止生效。

  第六条 担保文件的退回

  凡担保文书按照其条款与条件或按照本规则已终止生效时,保留体现担保内容的文书并不授与受益人以任何权利,该文书应毫无迟延地退回担保人。

  第七条 对合同和担保文书的修改

  1.投标担保只对本人提交的原始投标书有效,对该投标书的任何修改都不适用,同时,如超过担保文书规定的到期日或本规则规定的到期日,亦告无效,除非担保人以书面、电报、电传通知受益人;该项担保仍然有效或到期日已予以延展。

  2.履行担保或偿还款项担保得规定如对合同作了任何修改则担保无效,或者规定应将此种修改通知担保人以取得他的同意。如无这样的规定,则担保对于合同及其任何修改所明示规定的本人的各项债务都有效。但担保对于超过担保文书所规定的金额或对于起过担保文书或本规则所规定的到期日都无效,除非担保人以书面、电报或电传通知受益人:金额已增加到规定的数额或到期日已予延展。

  3.担保人对担保文书的条款与条件所作的任何修改必须经受益人的同意,才能对受益人生效,同时须经本人或指示人的同意(视情况而定),才能分别对本人或指示人生效(视情况而定)。

  第八条 请求的提出

  1.担保项下的请求权须以书面、电报或电传提出,并应使担保人最迟于担保文书或本规则规定的到期日之前收到;

  2.担保人在收到请求通知时,应无延迟地将该项请求以及所收到的书面材料通知本人或指示人;

  3.请求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才应予满足:

  (1)须按本条第1款的规定提出并收到;

  (2)必须附有担保文书或本规则所规定的书面材料;

  (3)此项书面材料须于收到请求通知后在担保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如果担保文书没有规定期限则应尽快提出。如系受益人自己的书面材料则最迟应在(担保人)收到请求通知后6个月内提出。

  在任何情况下,如果担保按照担保文书或本规则的规定已终止生效,请求就不应当予以满足。

  第九条 作为支持请求权之用的书面材料

  如果担保文书没有规定提交支付请求权的书面材料,或仅规定只须由受益人提出请求声明,则益人应提出:

  1.如系投标担保,受益人应提出声明指出,本人的投标已被接受但后来本人却不签订合同或不按投标书上的规定提供履行担保,并应向本人发出一项表示同意下列事项的声明:即声明同意关于担保合同项下所付金额之全部或一部分,应由受益人支付给本人的请求权所引起的争议,应由投标书上所规定的法院或仲裁机构解除,或者如果没有规定或未能协商同意使用其他办法,则可由本人选择按照国际商会仲裁院的规则或者按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2.如系履行担保或偿还款项担保,则受益人应提供法院的裁定或证明其请求有理的仲裁裁决,或者提出本人对此项请求及应支付的金额所表示的书面同意。

  第十条 准据法

  如果担保文书没有指出担保应受哪一个国家的法律管辖,则以担保人营业所所在地国家的法律对准据法。如果担保人有两个以上的营业所,则以出具担保文书的分支机构所在地国家的法律为准据法。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1.有关担保所引起的一切争议,可按担保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协议提交仲裁,仲裁按照国际商会仲裁院的规则或者按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仲裁规则,或者按照担保人与受益人双方约定的其他仲裁规则办理。

  2.如果将担保人与受益人之间涉及本人或指示人的权利义务的争议提交仲裁,则本人或指示人有权参加仲裁程序。

  3.如果担保人与受益人未能就仲裁或受某一特定法院管辖达成一致意见,则他们之间有关担保所引起的一切争议,只能由担保人营业所所在地国家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或者如果担保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所,则由主营业所所在地国家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或者由受益人选择,由出具担保文书的分支机构所在国的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

  以上就是我们的法律中关于合同担保统一规则内容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担保合同 篇4

  甲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贷款人):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贷款利息: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月利率为

  三、借款期限:从____年__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__月____日止

  四、条款变更

  因国家变更利率,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五、权利义务

  贷款方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偿债能力等情况。借款方应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收回贷款,并对违约部分参照银行规定加收罚息。

  六、保证条款

  (一)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二)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三)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

  七、违约责任:

  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款,逾期部分加收月利率。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提交人民法院。

  九、本合同未做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本合同自____年______月____日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借款人):乙方(贷款人):

  合同签订日期:合同签订日期:

担保合同 篇5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

  出质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权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为确保_______________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质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以“质押财产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质押。

  第二条 甲方质押担保的贷款金额(大写) __________元,贷款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三条 甲方保证对质押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

  第四条 甲方应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将质押财产交付乙方占有并同时向乙方支付保管费______元。

  第五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及利息、违约金(包括罚息)、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及实现货款债权和质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六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鉴定、保险、保管、运输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质押期间,乙方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乙方的过错导致质押财产的价值减少,应当:

  (1)在借款人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后,乙方向甲方赔偿;

  (2)如借款人未能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乙方的赔偿责任可因未得到履行的借款合同债务而部分或全部抵消。

  第九条 甲方应办理质押财产在质押期间的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乙方。保险单证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十条 质押期间,质押财产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的,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质押财产,存人乙方指定的账户,质押期间双方均不得动用。

  第十一条 非因乙方过错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甲方应在三十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十二条 质押期间,质押财产造成环境污染或造成其他损害应由甲方独立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质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

  第十四条 质押期间,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其所担保的债权。

  第十五条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债务,乙方有权以质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兑现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实现质权。

  第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分质押财产实现质权、停止发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1.甲方被宣告破产或被解散;

  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3.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被宣告破产、被解散、擅自变更企业体制致乙方贷款债权落空、改变贷款用途、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等情况。

  第十七条 甲方因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乙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______%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乙方有权就违约金、赔偿金直接与甲方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

  第十八条 乙方依法处分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处分质押财产所需的费用;

  2.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贷款利息;

  3.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贷款本金、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等;

  4.支付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签订后自甲方将质押财产交付乙方占有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应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附:

  质押财产清单(略)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_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

担保合同 篇6

  借款人(甲方):

  身份证号:

  住址

  出借人(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保证人:

  身份证号:

  住址

  风险提示:

  借款、还款都必须注意保存好相关的书面证据。一般而言,欠条或者借条在债务人之手时,可能将被推定为该债务已经清偿。原告主张债权时,如无法提供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甲方因___________需要,向乙方申请金额____________的借款,经保证人保证担保,乙方同意向甲方发放上述借款。经各方协商一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借贷利率管理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主要借款内容

  甲方向乙方甲方民币_______元,借款用途为_______。

  风险提示:

  借款数额肯定要写的,大家也都会写,只是要注意数额应该用大写,并标上币种。在大写的旁边再附注小写,并写上小数点。这样做主要是防止数额被更改。写清楚了,如果你是借款人,你不用担心数额被修改。如果你是出借人,不用担心借款人说数额被你改过。

  乙方同意将前述款项借给甲方。实际放款日为_______。借款的利息为_______。

  风险提示:

  利息可以由双方自行约定,但如最终引发纠纷,对于未支付的部分利息,只要未超过年利率24%,人民法院会给予保护;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但如果约定的年利率为24%--36%,借款人已经支付的部分利息,出借人可不予返还。

  借款期限自放款日起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风险提示:

  借款时间是认定借款期限和诉讼时效的重要依据,也是认定借条事实的重要因素,应该在写明年月日。年份不能省略,如果没写年份,一旦发生纠纷,难以确定具体的时间。如果你是借款人,为防止借款日期被修改,应当用汉字大写:如: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本合同项下借款按日计息,按_________结息。

  第二条 担保内容

  1、保证人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出借本息全部还清为止。

  2、保证人保证范围: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

  3、保证人和甲方承担连带责任;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当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借款本息和相应费用时,保证人保证在接到乙方书面索款通知后15日内无条件地代为偿付。

  4、保证人接受乙方对其资金和财产状况的调查了解,并应及时提供财会报表等资料。

  5、在本合同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如再向他人提供担保,不得损害乙方的利益,并须征得乙方的同意。

  6、在本合同保证期间内,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甲方与其他单位签订有关协议和甲方财力状况的变化,以及本合同涉及甲方和乙方的条款无效而受到任何影响或免除。

  7、保证人应予赔偿因自身过失而造成的乙方损失,向乙方支付借款金额_______%的赔偿金。

  8、甲方出现违约逾期不还款情况由乙方登报声明公示其违约信用信息

  风险提示:

  除违约金的约定外,为了保障款项的回收,还可以就借款设置抵押。

  需要注意,借款的抵押如果涉及不动产,要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才能对抗第三人。

  第三条 合同的变更

  1、本合同生效后,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2、甲方因客观原因造成不能还清借款的,应在借款到期前10天向乙方提出书面展期申请,经保证人同意后由乙方决定是否延期。同意延期还款的,签订延期还款协议。

  3、当乙方按约将出借款项交付甲方后,乙方有权将本合同涉及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乙方将债权转让通知送达甲方与保证人时,债权转让依法生效。

  4、在合同有效期内,借款方、保证方更换法定代表人,改变住所时,应在变更后10天内书面通知乙方。

  第四条 争议的解决

  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协商或者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风险提示:

  借款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2年。如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从借款到期次日开始计算。到期有催讨的,从催讨次日重新计算,但须保存催讨的证据;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人可以随时提出还款主张,不受两年诉讼时效的限制,但提出还款主张后两年内没有继续主张的,视为超过诉讼时效,法律不予支持。

  第五条 合同附件

  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补充协议书、授权委托书、保证人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出借规定办理。

  第七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份,甲方、乙方、保证人各持一份。本合同自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风险提示:

  为了确保签名的真实性,应要求当事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而且复印件上还应当让债务人签字。最好有借款人按手印,因为身份证也有假的,如果有盖手印会更好。尤其是在签名潦草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借款人(签名盖章):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保证人(签名盖章):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出借人(签名盖章):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