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__________
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
需方:签订时间:年月日
第一条标的、数量、价款
序号设备名称型号生产厂家计量单价(万元)重量(吨)合计总价(万元)
单位数量
合计总价总价大写(¥小写)(含税价)总重合计
本合同价款含安装调试费、人员培训费。
第二条设备的技术参数:详见《____________技术协议》
第三条质量标准:按下列第项执行。
(1)按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约定为准。
(2)按国家标准执行;
(3)按部颁标准执行;
(4)成套设备及附件的质量、技术标准:
(5)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待设备安装运转后验收,验收标准为:。
(6)由甲乙双方商定质量、技术要求执行,商定内容为:
第四条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1、包装按以下项执行。
(1)包装按标准为____________
(2)双方商定的包装方式、标准为:。
3、包装物提供与回收按以下第项执行。
(1)供方提供包装物,包装物不回收、不计价。
(2)供方提供包装物。在货到日内,供方自行将包装物回收清理出交货地,发生的一切费用全部由供方自负;如供方不在约定的期限内及时回收,包装物无偿归需方所有。
(3)需方提供包装物,供方负责包装,包装物由需方自行回收。
第五条、运输方、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按下列第项执行。
货物由供方负责运输至需方指定地点,采用运输,运费由供方承担,供方必须按约定时间发运货物,如因运费未付导致货物不能卸货和验收的,每逾期卸货一日,供方向需方承担总货款%的违约金,违约金付至实际交货之日。
第六条到货地点:供方负责送货到内指定地点。
第七条货物交付
1、交货日期:自供方收到预付款之日起___天开始交货,并于__年__月__日前交清全部货物。
2、供方提供的货物必须为全新设备(含配件、零部件、随机工具等),表面无划伤、无碰撞。
3、供方随设备提供设备总图、部件图、易损部件图、设备清单、基础图、说明书、合格证等必要材料各两份。
4、交货时,供方应同时将所供货物的用户手册、保修手册、有关资料及配件、随机工具等交付需方。
第八条所有权转移及风险负担
货物在需方厂内卸车后,视为货物已经交付,所有权转移至需方。交付之前货物的毁损、灭失风险责任由供方承担。
第九条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
质保期自最终验收合格投入使用之日起__年,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供方必须免费予以更换或维修,经更换或维修后的货物的质保期自供方更换或维修符合使用条件之日起重新计算。货物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出现问题时,供方必须在接到需方传真或手机短信等其他方式通知后__小时内给予答复,供方必须在接到通知起___小时内到达现场,如供方未在约定时间内到达现场,每迟延到达一天,供方按合同总价款的__%向需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成套设备的安装调试:
1、本合同总价款的%为安装调试保证金。
2、安装调试期按以下第____项执行。
(1)供方在货到日起进行设备安装调试,安装调试期为天。
(2)需方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确定的时间开始安装调试,安装调试期为天。
3、供方必须在安装调试期内安装调试完毕,并向需方出具书面投运报告,经需方最终验收合格后签章确认供方提供的投运报告后,视为供方完成供货、安装调试义务。
4、安装调试费用由供方承担。
第十一条结算付款方式:
本协议签订之日起,需方向供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预付款;需方收到供方发货通知及发货清单后,再向供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安装调试保证金;供方安装调试完毕向需方出具书面投运报告后支付总货款的%,经最终验收合格后支付总货款的%,剩余10%作为质保金,质保期内无质量问题,待质保期满后支付供方(质保金不计息)。需方按本条约定付款前,供方先提前三日出具增值税发票,需方见票付款,如供方不按约定提供增值税发票,需方有权拒付款项。
第十二条供方在发货前应书面通知需方,以备需方安排收货等工作。
第十三条验收条款
1、货到日内,需方进行初验,验收合格给供方出具初验结论;如初验发现问题,需方在日内通知供方,供方收到通知后日内到场进行处理,供方不到场或到场后三日内不能解决问题,需方有权要求供方无条件换货或退货,因此产生的损失、费用全部由供方自负。
2、标的物实际投入运行之日起30日内供方配合需方进行最终验收,验收合格需方在供方提供的书面投运报告上签章,注明通过验收。如验收不合格,需方至迟在最终验收期满之日起30日内通知供方,通知到达供方之日起24小时内,供方必须组织人员及时到场,在三日内查找出问题、修理、重新安装至验收合格,并向需方出具书面处理经过、措施及结论。如在此期间还不能验收合格,需方有权选择要求供方重做、更换、退货,同时供方向需方承担违约责任。
3、验收产生争议,由需方所在地_____部门进行检验并出具结论,该检验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十四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1、因发生不可抗力,经双方协议可解除合同;
2、如供方延迟供货超过5日、验收不合格、出现质量问题或其他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需方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自到达供方指定的电子邮件或传真信息终端或通过其他方式到达供方时合同解除。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1、供方每迟延一天交货,按合同总价款的1%向需方支付违约金。
2、供方不按合同约定期间安装调试,每逾期一日向甲方承担违约金万元,逾期超过10日应退还需方支付的安装调试保证金,并继续承担安装调试义务。
3、出现可以修复的质量问题时,供方负责修理、更换,赔偿需方损失并支付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出现不可修复的质量问题或不能通过最终验收,供方赔偿需方损失,损失计算期间自合同约定的最终验收期满至实际通过验收或替代标的物实际投入运行之日,损失每日万元,同时供方向需方双倍退还安装调试保证金。本项约定违约责任在合同解除情况下同时适用。
4、如因供方违约,需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直接采取措施以降低损失。
5、需方逾期付款,按《合同法》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需方/供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供方负责对需方操作人员进行现场培训,直至需方操作人员具备操作技能,培训费用供方自负。
第十八条其他约定事项:按实际过磅重量结算,正负不超过1.5%,超出吨位不予补偿,不足部分则乘单价扣除。
第十九条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时生效只有单位印章而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负责人签字的合同不生效。(传真件的效力)。
第二十条本协议未尽事项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
需方:____(公章) 供方: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盖章)委托代理人: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
帐号: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甲方(出售方):
乙方(购买方):
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下经友好协商就乙方购买甲方房屋以及办理过户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自愿将其座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产,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地下室_____平方米),出售给乙方。乙方已对该房地产作了充分了解并同意购买。
二、甲乙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成交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日内将全额购房款以_____方式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三、甲方保证上述房地产权属清晰,无争议;未被判决、裁定限制出售,也未设置抵押,不在建设拆迁范围内;已取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将该房产另行出售给第三人。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四、该房屋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所需缴纳的税费由乙方承担。
五、违约责任:
(一)甲方不能如期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或者甲方在办理过户过程中违约,并导致最终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的;在得到
确认后,甲方退还乙方所交的购房款。对已办理完的过户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甲方应全部承担。并向乙方支付总房款____的违约金。
(二)乙方不能如期付款,或者乙方在办理过户过程中违约,并导致最终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的;在得到确认后,甲方退还乙方所交的购房款项。但对已办理完的过户手续所产生的费用,乙方应全部承担。并向甲方支付总房款____的违约金。
六、在合同期限内,如因洪水、地震、火灾和政府政策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合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自动终止。
七、若对其它事项有异议的可协议补充在以下约定条款中,若约定条款与前条款有异议,以约定条款为主,约定条款具有优先效力。
八、其他约定事项:
九、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一式两份,每份共两页,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电 话: 电 话:
年 月 日
卖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号码:
买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二手车的买卖事宜,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车辆基本情况
1、车主名称: ;
车号号 : ;
厂牌型号: 。
2、车辆状况说明见附件一。
3、车辆相关凭证见附件二。
第二条 车辆价款、过户手续费及支付时间、方式
1、车辆价款及过户手续费
本车价款(不含税费或其它费用)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过户手续费(包含税费)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
2、支付时间、方式
待本车过户、转籍手续办理完成后___个工作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本车价款。(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可另行约定)过户手续费由___方承担。____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个工作日内,将过户手续费支付给双方约定的过户手续办理方。
第三条 车辆的过户、交付及风险承担
___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本车过户、转籍手续所需的一切有关证件、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交给____方,该方为过户手续办理方。卖方应于本车过户、转籍手续办理完成后___个工作日内在______(地点)向买方交付车辆及相关凭证(见附件一)。在车辆交付买方之前所发生的所有风险由卖方承担和负责处理;在车辆交付买方之后所发生的所有风险由买方承担和负责处理。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卖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向买方交付车辆。
2、卖方应保证合法享有车辆的所有权或处置权。
3、卖方保证所出示及提供的与车辆有关的一切证件、证明及信息合法、真实、有效。
4、买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
5、对转出本地的车辆,买方应了解、确认车辆能在转入所在地办理转入手续。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卖方向买方提供的有关车辆信息不真实,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2、卖方未按合同的约定将本车及其相关凭证交付买方的,逾期每日按本车价款总额的__%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3、买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本车价款的,逾期每日按本车价款总额____%向卖方支付违约金。
4、因卖方原因致使车辆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返还车辆价款并承担一切损失;因买方原因致使车辆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卖方有权要求买方返还车辆并承担一切损失。
5、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均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份,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其他约定
卖方: (签章)
买方: (签章)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出卖人:
买受人:
第一条 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年____月____日
第二条 质量标准:出卖人向买受人供应商品的质量按用户产品验收标准
第三条 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质量保证期为________年
第四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第五条 随机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方法:提供工装一套。
第六条 合同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无
第七条 标的物抽有权自货物交接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出卖人所有。
第八条 交(提)货方式、地点:
第九条 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运输费用双方商量。
第十条 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当场验收,对于出卖人供应的商品,买受人在验收时采用质量标准做为检验标准。
第十一条 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
第十二条 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 。(现金方式)
第十三条 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任意一方不得随意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收到预付款后一个月交货,出卖人延迟交货超过10天,买受人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一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 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xx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第一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第五条
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第六条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第八条
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条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
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标的物风险负担
第十一条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是指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的情形。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标的物检验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买受人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六条
出卖人依照买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为标的物的检验标准。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具体认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合理期间”时,应当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两年”是最长的合理期间。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第十八条
约定的检验期间过短,依照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间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期间为买受人对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间,并根据本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买受人对隐蔽瑕疵提出异议的合理期间。
约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为准。
第十九条
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提出异议,出卖人以买受人已经支付价款、确认欠款数额、使用标的物等为由,主张买受人放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检验期间、合理期间、两年期间经过后,买受人主张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后,又以上述期间经过为由翻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买受人依约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间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出卖人主张支付该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买受人在检验期间、质量保证期间、合理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况紧急,买受人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后,主张出卖人负担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买受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减少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主张以符合约定的标的物和实际交付的标的物按交付时的市场价值计算差价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价款已经支付,买受人主张返还减价后多出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第二十五条
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支持。
第二十六条
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对方违约为由主张支付违约金,对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等为由进行免责抗辩而未主张调整过高的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法院若不支持免责抗辩,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调整违约金进行释明。
一审法院认为免责抗辩成立且未予释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支付违约金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
第二十八条
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九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主张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张,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本解释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进行认定。
第三十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违约方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合同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但出卖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的瑕疵,出卖人主张依约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
买受人在缔约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质量存在瑕疵,主张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买受人在缔约时不知道该瑕疵会导致标的物的基本效用显著降低的除外。
六、所有权保留
第三十四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主张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关于标的物所有权保留的规定适用于不动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
(二)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
(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
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显著减少,出卖人要求买受人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
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本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下,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已经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七条
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双方约定的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回赎期间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主张回赎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在回赎期间内没有回赎标的物的,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卖标的物。
出卖人另行出卖标的物的,出卖所得价款依次扣除取回和保管费用、再交易费用、利息、未清偿的价金后仍有剩余的,应返还原买受人;如有不足,出卖人要求原买受人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原买受人有证据证明出卖人另行出卖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除外。
七、特种买卖
第三十八条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分期付款”,系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至少分三次向出卖人支付。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约定违反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损害买受人利益,买受人主张该约定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九条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在解除合同时可以扣留已受领价金,出卖人扣留的金额超过标的物使用费以及标的物受损赔偿额,买受人请求返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使用费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当地同类标的物的租金标准确定。
第四十条
合同约定的样品质量与文字说明不一致且发生纠纷时当事人不能达成合意,样品封存后外观和内在品质没有发生变化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样品为准;外观和内在品质发生变化,或者当事人对是否发生变化有争议而又无法查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文字说明为准。
第四十一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一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试用期内,买受人对标的物实施了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非试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
第四十二条
买卖合同存在下列约定内容之一的,不属于试用买卖。买受人主张属于试用买卖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二)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三)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调换标的物;
(四)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退还标的物。
第四十三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没有约定使用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主张买受人支付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八、其他问题
第四十四条
出卖人履行交付义务后诉请买受人支付价款,买受人以出卖人违约在先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买受人拒绝支付违约金、拒绝赔偿损失或者主张出卖人应当采取减少价款等补救措施的,属于提出抗辩;
(二)买受人主张出卖人应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或者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提起反诉。
第四十五条
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债权转让、股权转让等权利转让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权利转让或者其他有偿合同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首先引用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再引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解释施行前本院发布的有关购销合同、销售合同等有偿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的规定,与本解释抵触的,自本解释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
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全文
随着社会、时代的改变,对法律的理解有了分歧,为了适用于这种改变,就需要进行法律解释。对法律的解释是必然的。本文为大家整理了合同法的司法解释全文,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出卖人:买受人:
第一条 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标的名称 牌号
商标 规格
型号 计量
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交(提)货时间及数量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第二条 质量标准:符合国家标准和图纸设计要求。
第三条 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易损件保用陆个月,其它保修壹年。 第四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裸装
第五条 随机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见发货清单。
第六条 标的物所有权自买受人付清货款 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出卖人 所有。
第七条 交(提)货方式、地点:出卖人代办托运,买受人负责卸车及卸车费用。
第八条 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汽车运输,总价格内含运费,买受人负责卸车费用
第九条 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根据出卖人提供的发货清单现场进行验收。
第十条 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出卖人派壹名技术人员指导调试,买受人负责组织实施安装及吊车费用。买受方负责给技术指导人员配备安全带、安全帽等防护用具;
第十一条 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买受人先付本产品定金万元,货物到达(区)后,买受人全部货款付清后方可进工地卸车,如货到因买受人的原因未及时付清货款而造成的车辆误工费用由买受人负责。
第十二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保修期满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双方协商解决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执行。
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二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 (二)依法向出卖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 定金打入公司指定账号起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本合同未经出卖人同意,私自改动原合同文本条款,一律无效,若有改动,改动处必须有出卖人盖章方可生效。
出卖人:
买受人:
年 月 日:
公司(以下称买受方)
公司(以下称为出卖方)经友好协商,特此订立以下条款:
第1条 定义
“验收手册”是指由出卖方提供并由双方确认,供双方检验设备是否符合技术规格和规定资料标准所用的一种文件。
“规定资料”是指与本系统相关的、执行本协议所必需的图纸、数据和其他资料。
“缺陷或瑕疵”是指设备(结构或性能)不符合验收手册有关规定之处。
“现场验收”是指买受方按照验收手册对出卖方安装的设备所作的最后验收。
“技术规格”是指本协议附表a。
第2条 销售主体事项
出卖方愿意出售,买受方愿意购买下列设备:
设备技术要求
设备性能必须符合所规定的性能,达到技术规格和规定数据的标准,并提交全部适用的,必要的图纸、数据和其他技术资料。
出卖方应于20xx年9月 日之前准备且提交给买受方验收手册草案副本2份。由买受方在 日内审议和批准验收手册。
本协议正文规定如与附件规定相抵触,以本协议正文规定为准。验收手册若与技术规格或规定资料相悖,则以技术规格和规定资料为准。
第3条 价格
……
第4条 支付
买受方在收到出卖方的发票后,必须按下列期限付给出卖方款项:
4.1 签约后支付总价30%的定金;
4.2 买受方处交付设备并安装调试后,支付总价的60%的货款;
4.3 验收保留款为总价10%的货款,在设备调试合格后第12月内支付
第5条 交货与验收
出卖方应在20xx年11月25日前完成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工作;并完成验收手册所规定的各项检测;同时,出卖方须在设备验收单证上签字,证明业已完成检测。验收单证上应注明双方认可的,且应由出卖方在双方议定的期间内校正的仍可能存在的缺陷。
现场验收应在20xx年11月26日起进行。
第6条 更改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对本合同正文或附表作任何更改,必须作成书面形式,详细说明更改对技术规格、价格、性能、设计、验收日期、已交付或即将交付备件的更换性能以及本合同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影响,而且应由双方公司签字。
为修补瑕疵或改善设备,出卖方可适当对技术规格作微小的更改或校正,只要这种更改不会严重影响总买价、功能特性、性能、备件的更换性能。
第7条 保修
出卖方保证不会因设备材料和工艺方面的缺陷,以及设计不完善而导致设备达不到技术规格要求。
该设备及部件,从签署现场验收合格之日起,如在1年之内出现故障,出卖方负责在收到台新公司通知7日内进行调换或修理,由此发生的费用均由出卖方承担。如出卖方不履行上述保修义务,则应承担买受方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
第8条 其它
本合同为双方的完整协议,以前协议双方或其代理人就本协议适用或涉及的任何事项或事物所作的一切陈述、谈判、信函、承诺、协议、协商和合同,无论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均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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