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_________
赠与人: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受赠人:______签订时间:__年__月__日
第一条赠与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和价值
一、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质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价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赠与的财产属不动产的,该不动产所处的详细位置及状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赠与目的: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本赠与合同范本(是/否)是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所附义务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赠与物(是/否)有瑕疵。瑕疵是指赠与物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赠与财产的交付时间、地点及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本合同经双方当事人________生效。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赠与人(章): 受赠人(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居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甲方(赠与人):_________(写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赠人):_________(写明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赠送_________(写明赠与标的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其所有的_________(写明标的物)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证明为:_________(写明证明甲方所有权的证据名称)
二、赠与财产的状况:
1、名称:_________
2、数量:_________
3、质量:_________
4、价值:_________
三、赠与目的:_________
四、合同生效的条件:_________(写明将来合同生效的条件)(转载自,请保留此标记。)
五、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七、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赠与人的权力和义务
(1)赠与人的权利
1)赠与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2)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撤销赠与:
a、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b、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c、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3)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4)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5)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前款情况发生,或者交付赠与的财产已满五年的,不得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6)赠与可以附义务。
受赠人的权力和义务
(2)赠与人的义务
1)对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2)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赠偿责任。
(1)受赠人的权利
1)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2)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受赠人可要求赠与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受赠人的义务
1)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赠与人:
受赠人:
赠与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在没有任何外界干扰的情况下,决定将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赠与人下列人员:
1、_________(受赠人姓名):赠与其坐落于_________市_________区_________大街_________号平房五间,房产权证号为: _________。
2、_________(受赠人姓名):赠与其坐落于_________市_________区_________街_________弄_________号_________楼公寓房一套。房产权证号:_________。
3、_________(受赠人姓名):赠与其赠与人珍藏的图书、字画、古董共_________册(幅、件)。清单附后。
4、_________(受赠人姓名):赠与其赠与人所创办的_________企业股份。赠与人拥有该企业的股份共_________股,占该企业全部股份的_________%。这些股份全部归其所得。赠与人所担任的董事长一职,由其担任至届满。届满之后是否继续担任,由董事会决定。
以上条款,在赠与人正式签字并公证之后生效。在本合同生效之后,由受赠人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赠与人给予应有的协助。登记费用由受赠人自负。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其中甲方留执_____份,乙方留执_____份,为公正留执公证处_____份,为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一份。
赠与人(签字):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受赠人(签字):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甲方(赠与人):XX(写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赠人):XX(写明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赠送XX(写明赠与标的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其所有的XX(写明标的物)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证明为:XX(写明证明甲方所有权的证据名称)
二、赠与财产的状况:
1.名称:XX
2.数量:XX
3.质量:XX
4.价值:XX
三、赠与目的:XX
四、合同生效的条件:XX(写明将来合同生效的条件)
五、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XX种方式解决:
1.提交XX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七、其他约定事项XX。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XX 乙方(签章):XX
20xx年xx月xx日 20xx年xx月xx日
赠予撤销条件
法律规定赠予是可以撤销的,不过要在赠予的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才拥有撤销的权利,而且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才能行使撤销权:
第一,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予人或者赠予人的近亲属的权利的,赠予人出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可以撤销对受赠人的赠予。
第二,有些赠予是基于抚养义务之上的,如果受赠人不履行对赠予人的抚养义务,不论这种义务是法定的还是约定的,赠予人的都可以以此撤销赠予。当然,如果受赠人是出于一些无法避免的因素而无力承担起对赠予人的抚养义务,则不构成撤销事由。
第三,有些赠予合同是附条件的,如果受赠人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则赠予人也有权撤销对受赠人的赠予。
此外还有一点需要补充,赠予人的继承人或者监护人也是有理由基于以上的几种情况撤销赠予的,但是要在一定的期限内,一般赠予人撤销赠予的期限是在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的一年内,而他的继承人或者监护人则要在6个月之内就行使撤销权,否则撤销权就归于消灭。
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第一百八十八条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第一百八十九条 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九十一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第一百九十五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一、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二、赠与双方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xx〕144号)第一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还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公证书(原件)。
(四)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公证书(原件),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证明。
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审核赠与双方提供的上述资料,资料齐全并且填写正确的,在提交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后复印留存,原件退还提交人,同时办理个人所得税不征税手续。
三、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
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四、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五、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一、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基本规定
任意撤销权,是指赠与人依据自己的意志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即《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所规定的,“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种撤销权是法律赋予赠与人单方享有的权利。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是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一般为标的物交付之前,如果赠与的财产需要办理登记手续,则在办理登记手续之前。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之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赠与人不负给付义务。
二、享有撤销权的主体
在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之中,享受有撤销权的主体,依《合同法》的规定仅限于赠与人,而不包括受赠人。因为受赠人虽然在接受赠与财产之前,是有权拒绝接受赠与的,但是,此种拒绝接受赠与的权利并不能称其为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因为撤销权是形成权,其基本内涵是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归于消灭,而受赠人拒绝接受赠与财产的行为并不能产生撤销权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三、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并不是无限制的,为维护合同的严肃性,法律规定赠与人撤销赠与也是有条件的、相对的。赠与人撤销赠与应受下列限制:
1.赠与人撤销赠与必须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
若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若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一部分,则赠与人仅能就未转移部分为撤销,对已经转移部分不得撤销。
对于动产而言,在赠与物交付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对于不动产而言,在办理权利转移登记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对于财产权利而言,根据法律规定转移权利是否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在财产权利交付或办理权利转移登记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2.赠与人可撤销的赠与必须不是具有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
由于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使得赠与具有了重要的社会意义,若赠与人可以随意撤销这种赠与,则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
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是指基于道义上的情感而作出的赠与,如果允许赠与人随意撤销这种赠与,不仅与道义不符,而且会给受赠人造成情感上的极大伤害。因此,凡是具有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论当事人依何种形式订立赠与合同,赠与人均不得撤销该赠与。
“社会公益”的内容,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包括下列事项:
(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
3.赠与人撤销赠与,仅限于没有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此类合同中,赠与人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不能不说是经过法律上的慎重考虑,不存在一时冲动考虑欠周的问题,如果允许赠与人随意撤销这种赠与,既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也蔑视公证的严肃性。所以,若赠与合同已经过公证,则不得撤销。
另外,赠与人撤销赠与,须将其撤销赠与的意思通知受赠人,如果赠与人不向受赠人为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不能发生撤销赠与的法律效果。
【相关问题】
赠与合同可以撤销吗?
近几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们物质财富的不断增加,赠与活动以及赠与纠纷不断增多。“给出去的东西就没法往回要了”,这种观点,听起来似乎有道理,但是生活中,有些受赠人的所作所为却令赠与人痛心疾首,追悔莫及。根据法律规定,赠与合同是可以撤销的,不过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一 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给与受赠人所有,受赠人也表示接受赠与的协议。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 无偿性。2 单务性。3 转移赠与财产的所有权。4 赠与是双方的法律行为。5 赠与为诺成合同。
二 赠与合同撤销的分类
根据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有无法定事由,可以分为有因撤销和无因撤销。
1 无因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在交付赠与标的物之前,无需任何理由而撤销赠与。但是,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或者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或者经过公证证明的赠与合同,不适用无因撤销。
2 有因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在出现法律规定的特定事由时,使赠与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归于消灭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行使有因撤销权:第一,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第二,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第三,受赠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三 赠与合
同撤销权的行使
1 撤销权行使的主体
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只能由赠与人本人或者赠与人的继承人或监护人行使。赠与人当然享有独立的撤销权,而赠与人的继承人或监护人只有在赠与人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而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才可以行使撤销权。
2 撤销权行使的条件
(1)无因撤销的行使条件
第一,赠与合同是非经公证证明订立的;
第二,只能由赠与人本人行使撤销权;
第三,赠与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或道德义务性质;
第四,只能在赠与财产交付之前行使撤销权。
(2)有因撤销的行使条件
第一,受赠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第二,应当在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第三,只能由赠与人本人行使撤销权。
(3)继承人或监护人撤销赠与的条件
第一,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4 撤销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撤销权一经行使即发生效力。因撤销权为形成权,其行使的效果是使赠与合同关系归于消灭。所以,当赠与人交付之前行使撤销权的,赠与人自可以拒绝履行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当赠与物已交付受赠人后行使撤销权的,受赠人因失去取得赠与物的合法根据而应当返还受赠与的财产。受赠人拒绝返还的,赠与人有权请求其返还。
撤销赠与合同能够使赠与财产物归原主,自然维护了赠与人的合法权益,笔者所要提醒大家的是,作出赠与行为之前,一定要慎重
一、赠与合同有下列法律特征:
1.赠与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赠与合同必须在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时才能成立。一方赠与的意思表示而另一方无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或者一方有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而另一方无赠与的意思表示,赠与合同均不成立。正是这一特征,是赠与合同区别于遗嘱。
2.赠与合同以转移赠与物的所有权于受赠人为目的。赠与是对财产归属的一种处分行为,其目的是赠与物的所有权从赠与人处转移至受赠人处。赠与合同的成立,将导致赠与物所有权的转移。
3.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负有转移赠与物的所有权给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则仅享有接受赠与物的权利,并不承担对价性义务。
4.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将赠与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受赠人是没有对价格给付条件的,受赠人取得赠与物的所有权无须支付对价。
5.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合同法》第185条把赠与合同规定为诺成合同,与传统观点把赠与合同定位于实践合同不同。按照《合同法》,赠与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不需将赠与财产交付受赠人,合同即告成立。
二、赠与合同的效力
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故赠与合同的效力主要表现为赠与人的义务及其免除。
(一)赠与人的义务
1.交付赠与物并转移财产的义务。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合同生效后,按照合同的约定交付赠与物是赠与人的主要义务。赠与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将赠与物交付受赠人,同时,还应将赠与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受赠人。但是,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2.特殊情形中赠与物的瑕疵担保责任。赠与同同为无偿合同,原则上赠与人对赠与物的瑕疵不承担责任,但是,在下列两种特殊情形,赠与人负有责任:1.附义务赠与中,赠与物有下次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2.赠与人故意不告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损害赠与物的赔偿义务。《合同法》第189条规定,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的意旨在于设置赠与人对赠与物的善良管理义务,防止因赠与人的恶意或者重大过失损害受赠人的合法利益,而一旦发生此种损害,则将损失分配给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者。
(二)履行赠与义务的免除
赠与合同虽为诺成合同,但是因其为无偿合同,在特殊情形,如果拘泥合同效力,难免使当事人利益分配失却公平。因此,《合同法》第195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赠与人依该条请求免除履行义务的,负有举证义务,证明自己经济状况显著恶化。导致经济状况恶化的原因并不重要,关键是要有经济状况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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