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土地租赁合同(十五篇)

黄飞老师

房屋土地租赁合同1

  甲方:

  乙方:

  乙方因工地建筑材料及机械工具回收堆放,向甲方租用位于三还北路三星雕塑西北角一村庄内的独院一处(五间房屋)。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同意乙方租用此院作为仓库,堆放建筑物资及其他杂品。

  2、甲方必须协同乙方租用地的安全保卫工作。

  3、乙方入住前的房屋维修、清理、通水、通电均由甲方负责,甲方必须保证房屋的安全稳固性。

  4、乙方必须约束所属人员不得在租用地周遍大小便,甲方指定地方供乙方建厕所。

  5、房屋及院内租金为每年壹仟伍佰元整。入住后付清全年租金,以后每年付一次年租金。

  6、租用期限为十年(政府拆迁除外),乙方可以在租地内搭建房屋,十年后归甲方所有。

  7、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有效,有效期自签定合同后十年,合同到期后,如不续签合同,乙方需归还所租用的地方,并清理租用场地内建筑材料、生活垃圾和堆放的物资。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房屋土地租赁合同2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地址、号码: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地址、号码:

  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租赁地点及设施:

  租赁地址:威远县石油基地8栋2单元702;

  二、租用期限及其约定:

  1.租用期限:甲方同意乙方租用1年;自20xx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2.房屋租金:每月 元人民币。

  3.付款方式: 年 月 日前一次性支付,另付押金200元,租房终止,甲方验收无误后,将押金退还乙方,不计利息。

  4.租用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权、乙方需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损失。

  (1)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乙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乙方无故拖欠房屋租金达30天;

  (4)连续三个月不付所有费用的。

  三、双方责任及义务:

  1.乙方须按时交纳水、电、气、电话、电视等费用,租赁期结束时将相关缴费账单交给甲方;

  2.在租用期内,甲方必须确保乙方的正常居住,不得将乙方租用

  3.在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如有一方有特殊情况需解除协议的,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协商后解除本协议;

  4.乙方入住该物业应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如发生事故乙方应负全部责任;

  5.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室内结构,并爱惜使用室内设施,若人为损坏的将给予甲方相应赔偿;如发生自然损坏,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配合甲方及时给予修复。

  四、其它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有关现行法规办理或提交有关仲裁机关进行仲裁。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即行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土地租赁合同3

  【关键词】 划拨土地房屋用途 合同效力

  一、引 言

  房屋租赁作为一种让渡房屋使用权的一种民事行为,对于建立和完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活跃市场经济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国有企业改制高潮渐远,事业单位改制日益提上日程,将释放出大量的划拨土地上的房屋进入市场。众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改制后,仍然保留了房屋所占用国有土地的划拨性质。作为市场主体,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后的公司,从物尽其用和追求经济效益的角度出发,必然将闲置的划拨土地上房屋出租以获利。本文拟以笔者代理的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作为切入点,对改变划拨国有土地上房屋用途的租赁合同效力作初步分析,以抛砖引玉,与司法实务人士进行交流和探讨。

  二、案件始末

  位于武汉中心城区的某文化创意园,由武汉某汽车修造公司经营,名为文化创意园实为商业街,聚集了多家餐饮、服装企业。武汉某餐饮公司承租其中1000余平方米用于经营海鲜酒楼,后租赁双方因房屋租金发生纠纷,汽车修造公司将该餐饮公司诉至武汉市某区人民法院。笔者作为餐饮公司的代理律师,凭借多年为国土规划行政部门提供法律服务的经验,判断承租房屋原为国有汽车修造企业厂房,所占用的土地应为划拨工业用地,房屋性质应该为工业、交通用房。若出租房改变了土地和房屋用途,则租赁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存在合同无效的可能性。随后,笔者作为餐饮公司的代理人向国土和房产管理部门调取了出租房屋土地及房产证,证实了前述推定,确认出租房屋所涉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房屋设计用途为工业交通仓储用房的事实。

  在获取上述证据后,笔者建议餐饮公司以出租方擅自改变土地和房屋用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确认租赁合同无效,并判令出租方赔偿承租方的装修损失二百余万元。经开庭审理,某区法院认为出租房已经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备案证》,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为由,判决驳回餐饮公司的反诉请求。目前,餐饮公司已经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司法审判现状及其成因分析

  (一)司法审判现状

  基于对上述某区法院判决的疑问,笔者查阅了各地法院对类似案件的判决,发现各地法院对于改变房屋用途的租赁合同的效力判决结果及其判决依据缺乏基本统一的尺度和标准,甚至同一法院对同类案件的判决结果也截然迥异,令人无所适从。各地法院判决结果和判决依据大致有如下几种情形:

  1、武汉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承租人反诉某汽车修造公司擅自改变划拨土地及房屋用途,要求确认租赁合同无效的案件数起,一律以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为由,驳回反诉人的反诉请求,但并未对《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是否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进行进一步阐释,缺乏说理的深度,不能产生令人信服的法律效果。

  2、广东佛山市某区人民法院的判决[①],认为《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及《物权法》等法律关于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规定,旨在调整土地使用者利用土地进行建设的行为,其调整和规范的对象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建设单位,并非旨在规范和调整房屋建成后的利用和处分行为。

  3、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20xx年和20xx年对改变划拨土地上房屋用途的租赁合同的效力作出了截然不同的法律认定。在昆明市消防支队上诉重庆市垫江复合保温材料总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一终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②]判决认定,出租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房屋性质的出租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强制性规定,其《租赁协议书》无效。昆明消防支队房屋出租行为具有改变土地用途的性质,是违法行为,无论是否上缴租金中的土地收益部分,均不能使《租赁协议书》有效。但颇具戏剧性的是,时隔不到一年,对兰州红丽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甘肃诚信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却以(20xx)民一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③]判决认定,改变划拨土地用途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其判决理由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五条和《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即房屋所有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的土地收益按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代收代缴。

  (二)成因分析

  1.对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强制性规定究竟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还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理解不一对改变划拨土地用途租赁合同效力持肯定说的学者和实务人士认为,《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关于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经相关土地和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用途变更登记的规定系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从土地用途管制角度对土地使用者应按规划用途使用土地的行政管理性要求。违反该规定,仅导致相关行政管理机关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律后果,不必然导致改变划拨土用途的租赁合同无效。其法律依据是《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与之配套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并未禁止划拨土地上房屋出租,只要将租金中的土地收益中上缴国家,并不损害国家利益。

  对改变划拨土地用途租赁合同效力持否定说的学者和实务人则士认为,《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规定系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其目的在于否定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以引导民商事主体遵循我国土地用途管制的基本原则,按照既定土地用途合理使用土地,否则,土地用途管制将形同虚设。同时,由于房屋租赁主管部门没有足够的人员、精力主动强制作为房屋所有权人的出租人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其监管只能是被动监管,即主要依赖于出租人自觉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但基于趋利避害和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本能,大多数出租人不会主动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

  因此,寄望于改变划拨土地用途的房屋有所有权人以国家利益为大局,将划拨土地上房屋出租的收益中的土地收益部分上缴国家,是不切实际。

  2. 未区分划拨土地上房屋现状用途出租和改变房屋用途出租的法律性质

  有法律专家和实务人士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下称《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下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为改变划拨土地上房屋的出租合同效力的提供了法律依据。

  根据《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只要经土地和房屋管理部门批准,满足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具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以及按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出租房屋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条件,划拨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即可出租。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只要房屋所有权人将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即可出租。

  笔者认为,《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以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六条所调整和规范的对象主要为划拨土地上房屋现状用途下的房屋出租行为,而不包括改变划拨土地上房屋用途的房屋出租行为,理由如下:

  (1)我国实行房地一体主义,不仅房屋和土地的物权归属应适用该规则,房屋和土地的用途亦应遵循该基本规则,土地用途直接决定房屋用途。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同时,依据《城乡规划编制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综上可知,房屋建设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应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进行建设。因此,土地用途直接和终局的决定房屋用途,改变房屋用途,其实质是改变了土地用途。

  (2)我国对土地用途实行严格的管制制度,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任何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都应当履行法定的审批程序,即须经土地主管部门同意,并报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还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经得规划主管部门的同意。经过上述程序改变土地用途后,还应在土地登记主管部门作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3)划拨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或以极低的对价获得的土地,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必须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对使用主体和特定用途的要求。根据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划拨用地目录》第四条的'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权转让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等不再符合本目录的,应当实行有偿使用。因此,房屋所有权人改变划拨土地上房屋用途,其本质是改变了划拨土地的用途,已经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规定,应当通过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方式将划拨土地转为出让用地。

  3. 法不责众的心态

  部分法律专家和实务人士认为,改变划拨土地上房屋用途的房屋出租行为大量存在,不仅国有企事业单位存在该种情形,大量国家行政、司法机关也存在该种情况,还有大量国有企业改制后国有控股、民营企业因按相关政策保留房屋所占用土地的划拨性质,将划拨土地上房屋出租获利。因此,若否定改变划拨土地

  上房屋用途的租赁合同的效力,无疑会给既有的租赁业态造成巨大冲击,牵涉面广,涉及的利益群体众多,与当前高度重视审判社会效果的司法裁判指导思想相悖。反之,从物尽其用的角度出发,对该类房屋租赁合同效力予以肯定,符合鼓励交易、尽量维持合同效力的裁判指导思想。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同样缺乏依据。作为由国家财政负担经费的行政、事业单位及司法机关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同于一般的商事主体。因此,尽管其划拨土地上房屋出租系民事行为,但不应以对一般的民商事主体之间合同纠纷所总结出来的尽量促成交易和维持合同效力的民商事审判指导思想来认定其出租行为的效力。而更应从是否凡违反《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土地用途管制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角度认定其效力。此外,以司法裁判形式否定上述租赁合同的效力,反而更有利于严格限制部分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滥用土地划拨的政策肆意圈地,建设严重超过自身实际需要的房屋面积出租牟利的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四、对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再认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强制性规定区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只有违反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才导致合同无效。但如何识别和认定两类不同的强制性规定,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规定具体的标准。学界通说认为,应从如下标准判断和识别两类不同的强制性规范:一是审查法律、行政法规是否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二是审查违反强制性规定是否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三是审查其立法目的是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还是禁止行为本身;四是审查强制性规定的调整对象,即强制性规定针对的是行为方式还是行为结果,是针对准入资格还是行为内容。

  综合以上识别标准,笔者认为,《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十二条、第五十六条以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关于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和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首先,从其立法目的来看,上述规定原则上禁止改变土地用途行为本身,并严格禁止改变土地用途行为结果的实现,仅在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土地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才能改变土地用途。其次,不同用途的土地价值差异巨大,擅自将划拨土地用作不符合《划拨土地目录》规定的用途,逃避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损害国家利益。因此,将《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规定认定为效力性强执行规定,更符合《土地管理法》的立法本意。

  五、建 议

  虽然,《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不得擅自土地用途的规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但是否应一概否认改变划拨土地上房屋用途的租赁合同的效力则应持谨慎态度。笔者认为,应当区分改变后的土地用途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分别处理。对于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因其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可以参照合同效力补正制度,即以是否在一审法庭辩论前获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若房屋所有权人改变划拨土地用途的行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获得土地主管部门和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的,并且将租金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的,可以认定租赁合同有效。肯定该种情形下的租赁合同的效力,并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亦符合鼓励交易,尽量维持合同效力的司法审判理念。

  六、结 语

  综上所述,我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规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对改变划拨土地上房屋用途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应视其是否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区别对待,而不应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处理。否则,难以在追求和实现法律正义的同时,获得较好的审判社会效果。

  参考文献:

  [①] 加陆勇山律师的文章《房屋改变用途出租,租赁合同不会必然导致无效》;

  [②] 见最高人民法院20xx年12月19日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一终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

  [③]见最高人民法院20xx年8月16日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一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

房屋土地租赁合同4

  甲方:

  乙方:

  为发展地方经济,解决下岗职工再就业。合理利用闲置资源,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经双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租赁地点、面积、租金

  甲方将院内公寓楼以南原闲置复肥仓库前占用土地及平房十间租赁给乙方,面积 平方米,租金为年租金壹万元整(项目建设期间免租金)建复肥生产项目

  二、租赁期限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租赁房屋的所有权属于甲方,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 租赁费和服务费;

  2、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对厂房的使用,如乙方不按规定的项目经营或将土地转租、买卖以及挪作他用,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3、乙方未按合同要求支付租金及服务费,甲方可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4、合同期间甲方不得擅自收回租赁厂房,因社会公益事业或不可抗力为因素,甲方可以收回,但应提前 月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自20xx年起逐年交纳租赁费,交纳时间为当年元月十日前,每年壹万元整;

  2、自20xx年3月1日起,乙方向甲方交纳服务费,金额20xx元,交纳时间为每月10日前;

  3、乙方承租后,只能从事合同规定经营项目;

  4、合同期满,如甲方继续向外租赁,同等条件,乙方享有优先租赁权。

  五、违约责任

  1、如乙方不按时向甲方缴纳租赁费,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费用的10%缴纳滞纳金;

  2、如甲方中途无故终止合同,除了合同规定的适当的补偿外,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总租金的20%。

  六、1、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房屋土地租赁合同5

  承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出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一、乙方就该地块长 米,宽 米,(包括一座厂房,占地面积约为 平方米)租给甲方使用事项签定该协议,租用期暂定年,租金自 年 月

  二、本协议所约定的租金,按照先支付后使用的原则,由甲方按年度向乙方支付,并应于每年 月 日之前付至乙方,如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付款日(签定协议日)全额支付下年度租金,则自逾期之日起,按其未支付租金额的%,支付滞纳金,逾期30日仍未全额支付下年度租金,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三、租用期内,乙方不得妨碍甲方对该厂地行使正当权利。

  四、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提前终止协议或部分及全部收回土地使用权,否则造成甲方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全额赔偿,租用期满后,如甲方需要,可优先租用该厂地。

  五、乙方负责交纳与租用土地有关的土地税、费用及其它法定的费用。

  六、若因国家或地方政府征用土地,对甲方所盖的房屋及电力设施进行补偿的款数应由甲方所得。

  七、在租赁期内,主厂房所出现的一切质量问题应由乙方负责维修。

  八、本协议双方同意后,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出租方:

  承租方:

  年 月 日

房屋土地租赁合同6

  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_

  乙方(转租方):____________

  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

  丙方由于业务发展需要,需租赁乙方原向甲方承租的土地,经甲方同意,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租赁土地范围、面积

  位于____市____路____号(附图),面积按土管部门勘定的为准。

  第二条、租赁土地用途

  丙方开设汽车销售中心。

  第三条、租赁期限

  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条、租金及支付方式

  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的租金为3万元/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的租金为____万元/年。

  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丙方自租赁期限开始之日起一周内,支付当年租赁费的一半给乙方,____个月后的第一周内支付当年另一半租金。这二个付款日为以后每年租金的付款日。

  第五条、续租

  合同期满后,该土地继续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丙方享有承租优先权。

  第六条、合同终止

  国家征用该土地时,合同终止。各自损失自行承担。

  第七条、合同解除

  1、乙、丙双方协商一致,合同解除;

  2、甲、乙方不能保证丙方行使该租赁土地使用权时,丙方有权解除合同;

  3、丙方不按时支付租金且超过半年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八条、违约责任

  1、丙方不承租该土地,赔偿乙方损失____万元;

  2、乙方不将该土地出租给丙方,赔偿丙方损失____万元;

  3、乙方因其他原因造成违约的,除赔偿丙方在租赁土地上的全部基建投入(该基建投入以丙方基建完工后提供给甲、乙方的基建清单为准)外,另再赔偿丙方损失____万元。

  第九条、其他

  1、该租赁土地的审批手续由甲、乙方负责,丙方给予配合;

  2、租赁期内未经乙方同意,丙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土地用途;

  3、租赁期内丙方不得将租赁土地抵押给他人。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未尽事宜,甲、乙、丙三方另行协商。

  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二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丙方:____________

  (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土地租赁合同7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房屋坐落于丽江市 乙方租用 平方米。

  二、乙方租房用途: 。

  三、租房合同期为 年,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租赁期间租金为每年叁万元人民币,付款方式为一年一付,甲方在租赁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五、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电费、水费、保安费、卫生费。

  六、乙方如在租借房屋期间,有非常行为发生,和乙方在租用期间使用不当引起意外事故,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七、甲方在租赁期间不得干涉乙方经营活动,但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作违法经营活动。

  八、乙方租赁期满后,若乙方有意向继续经营的,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有义务优先向乙方作出租赁。

  九、乙方租赁期满,乙方将租赁期间所作装修房屋及所建房屋无偿赠与甲方使用。

  十、双方如有特殊情况不租借房屋,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定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签定前,本合同书仍有效。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按年度须向对方交纳五万元作为违约金。

  十一、本合同连同附件共二页,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十三、补充协议: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电话: 授权代表(签章):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房屋土地租赁合同8

  甲方:

  乙方: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愿意将座落在松山区穆家营子镇官仓沟处306国道路东路边楼房八间,上下两层1360平米和相对应院落楼前14米,楼后8米,租给乙方使用,租期为三年。

  二、年租金暂定人民币十万元整,年租金一次性缴清。

  三、租金缴纳方式(按年度缴纳)。自签定合同之日一次性付清第一年租金(凭收条),以后年度缴纳租金按上一年度到期的约定日次日缴纳。

  四、在租赁期内甲方向乙方提供水、电由乙方自付,安装80变压器一台,由乙方出资,甲方负责联系办理一切手续,乙方如搬走后变压器归甲方所有。在租赁期内所发生和耗用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责,(如:煤、火、水、电费和政府摊派款捐等)幵负责对甲方提供的租赁物品等进行保养、保护、和进行必要的维修。

  五、乙方财产和物品在甲方院内或屋内存放由乙方自己负责安全保卫,以防被盗。乙方在租赁期内一定要注意安全,安全用电,不违规操作,注意防火。

  六、乙方在甲方院落内不论经营什么行业、品种都要按国家法律、法规办理各种合法有敁的证照,按规定缴纳各种税费,不准干违法之事。

  七、乙方在租赁内发生的一切伤亡事敀均由乙穷负责,造成甲方经济财产等损失也由乙方按价全部赔偿。

  八、乙方在租赁期内,乙方的工人和其它人员一定要遵守本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讲究卫生,必须听从本院门卫人员管理,否则甲方有权将该人逐出该院。

  九、在合同有敁期内双方均不得违约,如有特殊情况违约,违约方负责赔偿对方年租金的一半。合同到期后如甲方下一年不再向乙方出租此房或乙方不再租用此房双方必须在合同到期的前半年通知对方,否则也按违约执行,如遇规划国家征用,合同无法履行此合同即终止,甲方退回乙方未到期的租金。征用给付的机械设备搬迁补偿费归乙方所有。

  十、乙方在租赁期如房屋不够用,需要在院建房的,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甲方同意,按甲方指定的地点、数量、质量建造。但出现的其它后果由乙方自负。合同到期后乙方在此所建的一切建筑物和附着物均归甲方所有。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裁决。

  十二、本合同有敁期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十三、本合同自签定之日双方签字后生敁。

  十四、本合同一式三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土地租赁合同9

  甲方(出租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承租方): 身份证号码:

  现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租赁协议:

  一、房屋坐落地点、面积及附属物:

  二、租赁期限:甲方同意乙方租用 年,自 年 月 日将出租房屋(包括附属物)交乙方使用,至 年 月 日将出租房屋(包括附属物)收回。

  三、租金及交纳时间:租金每年 元人民币(大写: )。最低须每半年支付一次,先付后住。

  四、租房押金为 元人民币,租赁期满后,如乙方未损坏室内外装修及设施,并保持室内整洁,再交清所有费用后,甲方将租房押金如数退还给乙方。

  五、违约责任:本协议自签订后即产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无故终止该协议。如发生违约情况,违约方应支付守约方一个月房租作为违约金,并清算房租等所有费用。

  六、租赁期间的其他约定事项:

  1. 甲方提供完好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以乙方自愿承租为标准),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好相关租赁手续;乙方不得擅自破坏或改造房屋结构及室内设施,中途如有损坏由乙方自行修复;租赁期满,乙方应完好的将房屋及其附属物归还于甲方。

  2. 乙方必须遵守国家及当地政府的相关法律法规,如发生任何违反国家及当地政府法律法规的行为,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乙方须学会安全使用家用电器(如热水器、空调、电视机、洗衣机等),并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否则后果自负。

  3. 租赁期内的水、电、煤气、电话、有线电视、卫生治安费由乙方支付,物业管理、房屋修缮等费用由甲方支付。

  4. 租赁期内,如因不可抗力导致房屋损坏或造成损失的,协议自动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5. 租赁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收回房屋使用权;乙方需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损失:

  1) 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 乙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 乙方无故拖欠房租达 天;

  4) 连续 天(月)不支付所有费用的。

  6. 房屋租赁期满,乙方如需继续租赁,需提前一个月告知甲方,并达成新的租赁协议;如不再租赁,也应提前一个月告知甲方。

  七、此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做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商不成按有关现行法规办理或提交有关仲裁机关进行仲裁。

  八、补充规定: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土地租赁合同10

  出租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合理利用空闲房屋及土地,甲方愿意在社区居委会的房屋及土地出租,乙方自愿承租。双方根据枣阳市有关房产管理规定,经过友好协商,签订合同条款如下:

  一、甲方将座落在枣阳市襄阳路粮站东边院内的门面贰楼房屋,壹楼西边两间门面房、壹间门卫房及院内车间叁栋,仓库壹栋和土地及所有附属物租给乙方做工厂使用。

  二、院内面积_____,租期_____年,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三、院内的规划、绿化由乙方负责,乙方在租赁期间投资的设备由乙方支付。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擅自在所租土地上施工建设。若有自建设施合同期满乙方拆除。甲方概不负责。

  四、乙方每年缴纳租金支票,一次性付清给甲方。

  五、所有因租赁所产生的税费由乙方承担。

  六、租赁期间门面房楼顶、车间、仓库若有自然损坏,如漏水等,均由乙方负责管理维修。

  七、租赁期间,甲乙双方不得借故解除合同。乙方若出现的一切安全和经济责任事故,甲方概不负责。

  八、合同期满,同等条件下乙方优先续约。

  九、本合同发生纠纷,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不能解决时提请法院解决。

  十、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代表签字盖章生效。

  十一、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土地租赁合同11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为了明确甲、乙双方在租赁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 租赁情况

  甲方将托县电厂三监狱斜对过煤厂大院的1/3场地租给乙方使用,该块土地占地约50亩。地磅一台,50KW变压器1台,警卫室磅房1间,往房4间、厨房、水井。

  二、 租期及支付方式

  1、租期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年租金 元;

  2、支付方式为签订本合同时乙方付年租金的50%,半年后付年租金剩余的50%租金。

  三、 甲方的义务

  甲方承诺对本合同第一条所指标底物土地的合法使用权,出租给乙方使用(经营、生产、建设);如有违反,甲方应将所收的全部租金退还,并赔偿乙方因对该块土地的投资而产生的损失。

  四、 甲方不得向乙方收取约定租金以外的任何费用;乙方因生产使用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其自行承担。

  五、 租赁期满后,乙方拥有优先承租权;如乙方不续约,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后30日内,乙方向甲方办理交接手续。

  六、 在租赁期内,因不可抗力,如政策、城市规划建设等,双方解除合同,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有关部门进行补偿(甲方负责协调),甲方应按实际租赁期结算乙方租金,剩余租金全部退还。

  七、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房屋土地租赁合同12

  甲方: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权法》等法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就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1。 房屋位( )__________室,面积________m2,房屋所有权证号:_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权证号:____________。

  2。 房屋产权为甲方所有。

  第二条 租期

  1。 租期为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2。 租期届满,甲方若继续出租乙方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租赁。

  第三条 租金

  1。 房屋租金为每年__________元,每半年付一次。

  2。 签订合同时乙方付给甲方押金_______元,合同期满甲方退还乙方。

  3。 租期内未经协商一方不得变化租金。

  第四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1。 甲方保证房屋符合质量标准,能用于正常办公,否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赔偿乙方损失。

  2。 甲方应于租期开始前将房屋交予乙方,延迟交付应承担违约金。

  3。 甲方保证房屋证件齐全真实,无所有权、使用权纠纷,因出卖、抵押等产生的房屋权利纠纷由甲方负责,并承担由此给乙方带来的损失;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甲方赔偿损失。

  4。 甲方负担支付房屋物业费用。

  5。 甲方对房屋进行装修并提供供暖、供水、供电、电话、网络、消防设施,对自然损坏应及时进行修理。

  6。 房屋或其内设施非因乙方故意或使用不当而损坏,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2天内进行维修,若超过两天未维修应赔偿乙方因此所受损失;若乙方自行维修甲方应承担费用。

  第五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1。 乙方应及时足额缴纳房租,若超过一月未缴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押金。

  2。 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如需改造房屋须经甲方同意。

  3。 乙方因工作需要并经甲方同意方可对房屋进行装修。

  4。 乙方自行承担水、暖、电、网、电话费用。

  5。 乙方保证对房屋进行办公用,不进行违法活动。

  6。 乙方应合理使用房屋及设施,因故意损坏或使用不当应承担修理或重换责任。

  7。租赁期内甲方转移房屋所有权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

  8。租赁期满乙方不再续租则应自行搬离,但甲方应给予7天搬迁时间。

  第六条 任何乙方若提前终止合同须提前一月通知对方。

  第七条 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合同权利义务。

  第八条 因不可抗力如政府拆迁、地震造成房屋损坏双方互不负责,本合同自动解除。

  第九条 产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应在房屋所在地起诉,诉讼中除争议部分外合同其他条款效力不受影响。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土地租赁合同13

  出租方: 身份证号:

  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出租方将自有的坐落在 淮北市相山区**** 路 ** 号的房屋及其附属院落__约***___ ___平房米出租给承租方作工人居住使用。

  租赁期暂定2年,出租方从 20xx 年12 月 20 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 20xx 年12 月 19日收回。

  双方议定每月的租金为人民币 元整(¥ ),出租方不得向承租方收取约定租金以外的费用,租赁期间水电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半年支付一次房租,每半年租赁到期提前10天支付下期房租,出租方收取租金时提供可报账发票。

  出租方提供三通(上水、下水、用电)以保障承租方正常使用,协调与当地关系。承租方因使用需要,可以在院子内进行化粪池、门岗室、厕所、临时房屋的建设和对于原有的房屋进行简单改造。装修期间免一个月房租。

  出租方应保证房屋权属清晰,主体结构完整,出租房屋己取得共居人同意,该房屋没有权属纠纷。

  承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方可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造成出租方损失,由承租方负责赔偿。

  1、不按时交纳房租;

  2、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让、转借、转租的;

  3、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4、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出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方可终止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出租方承担:

  1、擅自变更租金的;

  2、擅自将房屋再转租给第三方;

  3、房屋权属出现纠纷的;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出租方(签字) : 承租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房屋土地租赁合同14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达成如下租赁协议:

  一、甲方将甲方依法享有所有权的位于 的土地(面积 平方米)租赁给乙方使用。乙方所承租的上述土地水、电、喷灌设备等设施具有良好的使用功能。

  二、租赁期限:从月年 日止。

  三、租金及支付方式

  租金为元/年,乙方于合同签订时一次性向甲方付清全年租金。租金必须按时交付,如合同到期乙方续租,必须提前两个月与甲方协商,经甲方同意后,甲、乙双方续签该土地租赁合同,乙方向甲方交付第二年的租金,土地租金以新合同条款规定交纳。

  四、本合同有效期内,该土地及房屋所产生的水、电等一切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五、甲、乙双方权利、义务

  甲方权利、义务

  5.1由于乙方过错原因即非自然灾害所导致所租赁土地及设备、设施或相邻承租人财产受损时,乙方必须赔偿其造成的所有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赔偿要求。

  5.2甲方有义务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将租赁土地完好的交付乙方使用。

  乙方权利、义务

  5.3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擅自将所承租的土地及房屋及院内外的所有设备、设施转租、转让或转借。如转租、转让、转借必须征得甲方同意。

  5.4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土地及房屋结构,不得在土地上乱搭乱建,否则乙方予以修复或赔偿甲方损失。

  六、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6.1本合同在履行期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和解除。

  6.2本合同履行期内,如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款,他方可以解除合同。

  七、违约责任

  7.1本合同履行期内,甲方如无故终止本合同,甲方所收取的租金退还乙方,乙方如无故终止本合同,所交租金不予退还。

  7.2乙方如有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约定义务行为或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行为,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收回乙方租赁土地。

  7.3本合同到期后,如乙方逾期将租赁土地交回甲方,逾期除土地租金顺延外,乙方还应向申方支付土地租金5%的违约金。

  八、其他约定

  8.1在租赁期间,如遇国家政策变动(如国家收回土地、或开发等),乙方只收取国家所赔偿地青苗款,国家其他补助归甲方所有,与乙方无关。

  8.2在租赁期间,如乙方发生任何人身事故,所有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8.3本合同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8.4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房屋土地租赁合同15

  甲方:xxx

  乙方:xxx

  甲方土地房屋地处xxxxxxx,空厂院一座,院内有平房八间及建筑物和院内所有土地对外实行出租,乙方经考查后愿意租赁,双方就租赁事宜特订如下:

  一、厂院坐落位置与面积:

  本院坐落在xxxxxxxxxxx土地段,东邻北大街,西邻xxx,北邻xxx,南邻xxx,总占地面积xx亩。

  二、租赁实物:

  现坐落在本院内的一切土地的使用空地。临高速引线路有平房八间,石棉瓦空房三间及所有建筑物。

  三、租赁、时间、价格及付款方式:

  本承包期为xx年零xx个月,自20xx年xx月xx日开始至20xx年xxx月xZxx日止。全院及所有门面房和建筑物每年租金为xxx元整(xxx元)。一年一交,每年在xx月xx日前交付当年租金。直到合同期满。

  四、甲方责任和义务和承诺

  保证乙方有一个良好的经营环境,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涉乙方的人事安排和工作事务。除收取乙方租金外,不得加收乙方的任何杂项费用,不得以任何借口对乙方赁金涨浮,如对外有任何纠纷甲方应出面调解。

  附:门面房现租赁户所用的房屋及一切到期由甲方负责要回并交于乙方,以后的经营权及租金由乙方经营和收取。

  五、乙方责任

  安全生产,合法经营,承包租赁期内的工商、税收、水电由乙方承担并保证在租赁期内房屋等一切设施完整。

  六、规定承包期内乙方根据生产生活需要,需建设房屋和改建时,可自行建设和改造,到期恢复原状。

  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因政府征用土地,乙方建造的附属物及经济赔偿归乙方所有,甲方的附属物归甲方所有,甲方应退还乙方交该年的剩余款。

  八、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乙方因原因需转让时,必须通知甲方,甲方无权干涉,但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得以任何借口赶走乙方,如违反合同应退还乙方在租赁期内的所有租金。

  九、在租赁期内和建设过程中如果与xx二组,xxx等人因此院内的一切纠纷,由xxxx负责解决,所造成的损失由xxx赔偿。

  十、本合同在未尽事宜情况下,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此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证明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