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品名、规格、数量、金额、交货日期
品名
规格
单位
数量
单价
金 额
交货日期
超欠幅度%
二、质量、技术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原材料供应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交(提)货办法、运输方式及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质量检验及验收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结算方式及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卖方经济责任
(1)产品、花色、品种、规格、质量、包装不符合同规定,买方同意收货的,按质论价;买方不同意收货的,供方应负责包修、包换、包退,并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2)未按合同规定的数量交货,少交而买方仍需要的,应照数补交;不需要的,可以退货,并承担损失。不能交货的,应偿付买方以不能交货的货款总值_______%的违约金。
(3)包装不符合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支付的费用和损失;买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应予赔偿损失。
(4)未按合同规定时间交货,每延期一天,应偿付买方以延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5)对不符合同规定的产品,在买方代保管期内应偿付买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
(6)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到指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因此多付的运杂费和延期交货的损失。
(7)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买方经济责任
(1)变更产品品种、质量或包装的规格,给卖方造成损失时,应偿付卖方实际损失。
(2)中途退货,偿付卖方以退货部份货款总值_______%的违约金。
(3)自提产品未按规定日期提货,每延期一天,应偿付卖方以延期提货部份货款总值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并承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
(4)未按合同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技术资料、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以顺延外,每日应偿付卖方顺延交货产品总值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5)未按合同规定日期付款,每延期一天,应偿付卖方以延期付款总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6)实行卖方送货或代运的,无故拒绝接货,应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部门的违约金。
(7)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8)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买卖双方由于人力不可抗拒和确非企业本身造成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的,经双方协商和鉴证机关查实证明,可免予承担经济责任。
十二、其他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另订附件。
十三、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有效期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周xx,男,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
委托代理人岑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xx,女,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楼xx,女,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周xx诉被告黄xx、楼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xx的委托代理人徐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xx、楼xx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xx诉称,被告黄xx与案外人楼xx系夫妻关系,被告楼xx系黄xx与楼xx之女。20xx年3月,楼xx向原告购买电梯配件,合同总价款人民币275,000元。原告依约向楼xx交付货物后,楼xx陆续支付货款147,500元。20xx年12月20日,楼xx出具欠条一张,确认欠原告127,500元货款未付。20xx年11月2日,楼xx死亡。现认为,该笔欠款发生在楼xx与被告黄x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其生意收益用于家庭生活,故该笔欠款系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黄xx应予归还;被告楼xx系楼xx的法定继承人,应在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支付欠款。故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黄xx支付原告货款127,500元;被告楼xx在继承楼xx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黄xx、楼xx未到庭应诉,亦未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黄xx与案外人楼xx系夫妻关系,被告楼xx系双方婚生女儿。20xx年12月20日,楼xx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称:欠周xx127,500元,注:其余货款已清。20xx年11月2日,楼xx报死亡。20xx年2月23日,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户籍信息等证据及原告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楼xx欠原告货款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楼xx出具的相关欠条为凭,原告与楼xx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可以确认。欠款日期发生在楼xx与黄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欠款数额为127,500元。在无证据证明原告与楼xx明确约定本案所涉欠款为楼xx个人债务,也无证据证明楼xx与黄x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行财产分别制,并为原告所明知的情况下,原告主张此笔产生于楼xx与黄x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欠款为楼xx与黄xx的夫妻共同债务,合法有据,原告据此要求黄xx支付欠款,合理合法,应予支持。被告楼xx作为楼xx的法定继承人,遗产继承应当清偿被继承人应当承担的债务。被告黄xx、楼xx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应诉、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周xx欠款人民币127,500元;
二、被告楼xx在继承楼xx的遗产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50元,减半收取1,425元,由被告黄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谷丽云
买受人:
住址:
身份证号:
出卖人:
住址:
身份证号:
兹因买受人向出卖人购买_____标的物,依合同法、担保法规定,双方约定条款如下:
一、买卖标的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买卖标的物业已交买受人占有使用,但买受人未付清全部价款之前(或买受人所交付支票未全部兑现之前),出卖人保有标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权。买受人使用标的物,应遵守下列条件:
(一)标的物应置放于______(处所)。买受人妥善保管维护使用。未经出卖人书面同意,不得将标的物移离上述地点。
(二)出卖人有权随时派员至标的物所在地点,检查标的物的状况。
(三)买受人不得毁损标的物或涂灭标的物上名称、商标、厂牌与编号。
(四)标的物(包括零件、附件)因火灾、盗窃以及天灾地变等不可抗力而发生的损失,概归买受人负担。
(五)买受人不得将标的物出借、让与、出质、出卖、提供担保或为其他任何处分。
三、买卖人取得所有权的方法:
四、买受人取得所有权的条件: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时(如系开票据时,于该票据全部兑现时),买受人始行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五、第三条所定付款,如买受人有任何一期未付情况(或所开票据有任何一张不兑现情况),经出卖人以书面形式催告三日内,买受人仍未清偿的,买受人同意接受强制执行。出卖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收回标的物。其已付价款,全部视为买受人使用标的物的折旧损害赔偿,不得请求退还。如标的物有毁损,买受人应按出卖人通知的数额赔偿。
六、买受人如将标的物保险,其受益人应列为出卖人。
七、本合同所产生的一切纠纷(包括连带保证人部分),由__________法院管辖,强制执行收回标的物,则由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八、其他条件:
(一)双方应即日向管辖登记机关,办理动产担保附条件买卖合同的登记。如买受人不协同出卖人办理登记,则出卖人可以随时收回标的物,并赔偿出卖人的一切损失。
(二)本动产担保附条件买卖合同登记有效期间为_____年,自登记日起算。
(三)出卖人收回标的物____日内,买受人用现金缴付全部余额(或未兑付全部票据)及偿还出卖人收回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后,可以取回原标的物。其取回位置,由买受人自行决定。
(四)其他未定事项,按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九、买受人的连带保证人,就买受人因本合同所产生的一切债务,负连带责任,连带保证人所负责任至买受人履行本合同所生全部债务时为止。保证人非经出卖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借故中途退出担保。
十、出卖人依第五条收回的买卖标的物,经拍卖所得的价款与买受人已付的价款合计不足以清偿全部货款时,买受人及连带保证人仍应负全部清偿责任。
十一、本合同书一式____份,双方各执_____份。
(以下无正文)
买受人:
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出卖人:
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甲方:
乙方:
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店铺转让达成下列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于xx年8月31日前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店铺(面积为__平方米)转让给乙方使用.
第二条 该店铺的所有权证号码为__________,产权人为丙.丙与甲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到__________,月租为__________人民币.店铺交给乙方后,乙同意代替甲向丙履行该租赁合同,每月交纳租金及该合同约定由甲交纳的水电费等各项费用,该合同期满后由乙领回甲交纳的押金,该押金归乙方所有.
第三条 店铺现有装修,装饰,设备(包括 )全部无偿归乙方使用,租赁期满后不动产归丙所有,动产无偿归乙方(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按租赁合同执行).
第四条 乙方在__________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顶手费(转让费)共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整(小写:__________元),上述费用已包括甲方交给丙方再转付乙方的押金,第三条所述的装修装饰设备及其他相关费用.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第五条 该店铺的营业执照已由甲方办理,经营范围为餐饮,租期内甲方继续以甲方名义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但相关费用及由乙方经营引起的债权债务全部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乙方接手经营前该店铺及营业执照上所载企业金城饭店的所欠一切债务由甲方负责偿还,与乙方无关.
第六条 乙方逾期交付转让金,除甲方交铺日期相应顺延外,乙方每日向甲方支付转让费的__________的违约金,逾期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按转让费的 ___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应保证丙同意甲转让店铺,如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丙或甲自己中途收回店铺,按甲不按时交付店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遇国家征用拆迁店铺,有关补偿归乙方.
第八条 如果合同签订前政府已下令拆迁店铺,甲方退偿全部转让费,赔还装修损失__________元,并支付转让费的__________的违约金. 如果合同签订之后政府明令拆迁店铺,或者市政建设(如修,扩路,建天桥,立交桥,修地铁等)导致乙方难以经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退还剩余租期的转让费,押金仍归乙方(前述顺延除外).或甲方在每年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时仍未办妥年审手续,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退回全部转让费,赔偿装修,添置设备损失__________元,并支付转让费的__________的违约金.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丙方(签字) 年 月 日
卖方:________(下称甲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下称乙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
兹为设备买卖,经双方同意议定条件如下:
第一条乙方向甲方订购________设备,于合同成立同日由甲方交付与样品同品同种同类同质的设备________件,甲方应于________日内交付乙方。
第二条甲方如不能照期交付或仅能为一部分的交付,应于XXX通知乙方延缓日期;但乙方不同意时可解除合同。因此致乙方有损害时,乙方可请求赔偿。
第三条如因天灾事变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甲方不能照期交货或不能为全数的交付,可延缓期日。但其延缓日期应经双方议定。
第四条买卖货款议定每件人民币________元,共人民币________元,于甲方交货同时应悉数付清。如乙方不付清,甲方可将货停止交付,并催其付款,逾期仍不交付时,甲方可解除合同。因此所受的损害亦得请求赔偿。
第五条乙方预知届期不能付款的,可于XXX通知甲方展延日期交货,倘甲方不同意时,乙方可以解除合同,如给对方造成损害,应尽赔偿之责。
第六条甲方所交付设备,如与样品不相同时,乙方可请求更换或解除买卖合同,乙方有损害者,得请求赔偿。
第七条货价如有升降变动的,各方不得主张增减,或借故解除合同。
第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出卖人(甲方)(签章):_______买受人(乙方)(签章):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
产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购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产、购双方协商,订阅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辣椒买卖合同。
1.产品数量:_________; 单位:市斤、市亩
队名订购保证数量超出幅度参考面积生产队长合计等内等外与青椒%合计春播夏栽签字合计
2.等级标准
(1)一等:色紫红,长形,无青椒,当年新货,内含自然水分不超过_____%,无霉变,黄稍不超过_____%,虫蛀不超过____%,破碎掉把不超过_____%。
(2)二等:色紫红,长形,无青椒,当年新货,水分不超过___%,无霉变,黄稍、虫蛀各不超过___%,破碎掉把不超过___%
(3)三等:色全红,黄硝、虫蛀各不超过_________%,破碎不超过_________%,掉把不限,身干洁净,无霉坏变质。
(4)等外:等内不够,无青椒,色紫红或全红,稍有花斑,身干洁净,破碎掉把不限,白干椒不收,合同范本《辣椒买卖合同》。
(5)青椒:色青不霉,身干洁净,破碎、掉把不限,白干椒不收。
3.收购价格
一等:每市斤______角;二等,每市斤______角;三等,每市斤______角;等外,每市斤_____角;青椒,每市斤______角。
4.交货时间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只要符合验级干度,分好级,即可交售,购方不准拒收。
5.交货地点
本社收购点。各社收购的等内椒交外贸公司,等外椒与青椒交果品公司。
6.结算办法
产方凭购方收购单据,到购方办理开款。
7.工作责任
产方:要保证将所订椒干全部交售给购方。
购方:及时向产方结算兑现,产方所订椒干保证全部收购。在收购中,严格掌握等级标准,不提级提价,也不压级压价。
8.违约处理
(1)产方如由于自销的原因完不成合同所订产品数量(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除外),按欠交数量总值罚款____%,交付购方。
(2)购方如在未完成合同所订立产品数量之前,无故拒收产方合格产品,购方应赔偿产方拒收部分的经济损失,并按政策付给产方拒收部分的应奖化肥。
(3)当事人双方都违约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9.附则
(1)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正本_________份,产方、购方_________各一份。副本_________份,交_________等各一份。
(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按《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规执行。
产方(盖章):_________ 购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买方: 买卖合同
卖方:(以下简称乙方)
(自然人或法人)住所地:
合同签订地: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就甲方购买乙方 达成如下
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名称、品种、规格和价格
1.1以上所列数量乙方必须保证保质、及时供应,实际购买及结
算数量以甲方的实际需求为准。
1.2 以上单价包含各种税费、运杂费及保险费等各项费用。
1.3 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无论实际需求的数量是否小于(或
大于)合同约定的数量,以及合同履行时间的长短,合同确定单价不
再调整。
1.4 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增(减)量规定
及计算方法:运输途中允许有( )%的自然增(减)量,交货数量
允许有( )的正负尾差。结算时以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的实际交货数
量为准。(本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删减)
第二条 质量及检验
2.1质量按照 规定标准执行,(如果按样本,样本作为合同附件)由乙方按批向甲方交送货物出厂质量证明文件,甲方凭单验质。(须注明所执行的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如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等)
2.2 甲方出具验收单后,货物所有权转移给甲方,但并不免除乙方对货物应负的质量责任。
2.3 甲方在货到工地后的 天内,按照监理单位或业主单位的要求对货物进行检验,如果发现不符合约定,由乙方承担质量责任,并无条件按甲方要求退、换货物。
2.4 质保期:货物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维修或更换,相应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甲方直接负责维修更换的,相应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因乙方提供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产生的一切后续责任,包括检测费、业主罚款、维修费、误工费(包括但不限于)等一切损失,均应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 包装方式和包装品的处理
3.1卖方提供的全部物资均应按技术规格规定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运输、装卸、防潮、防雨、防震、防锈等需要,确保物资安全无损运抵合同约定地点。
3.2物资的包装、标记和证件,须符合《产品质量法》及技术规格规定的内容,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符合买方的合理要求。
3.3由于货物包装不当或采取防范措施不充分致使货物损坏或丢失时,卖方均应负责修理、更换或赔偿相应货物以及因此发生的全部费用。
第四条 交货方式
4.1 交货地点:
4.2 交货时间以甲方通知时间为准。
4.3 交货方式为乙方负责货到甲方指定地点,乙方负责办理物资的运输及保险,并承担相关费用及风险。
4.4 乙方负责在指定地点的卸货(或按合同约定),由甲方派员对产品的外观质量进行初验和数量进行验收,价格按照合同约定处理,甲方所派人员无权对价格以及质量进行确认。
第五条 付款及结算(下列付款条款为参照条款,具体付款方式根据需要进行调整,但5.4条不可删除)
5.1 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预付款 元。(不建议支付预付款,如必须要付,且款额较大,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等价的银行保函作为担保,如果有就保留此条,如果没有约定,就删除该条)
5.2 每月日至次月 日为一个结算周期,双方办理月结算,待业主支付甲方计量工程款到帐后5日内由甲方向乙方按合同约定付款。
5.3 甲方付款前,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税务发票及甲方指定收料人员出具的相应收货单据,否则甲方拒绝付款。
5.4 如遇特殊原因,甲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付款,对此乙方应给予充分谅解,并不追究甲方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利息和资金占用费等)。
5.5 合同履行完毕后,双方应当办理 买卖合同最终结算手续,在办理结算时,乙方应当将甲方向其出具的相关收货单据全面提交;否则在办理结算后,对乙方未提交的部分视为已经结算完毕,甲方不用另行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
第六条 合同终止或解除
6.1乙方负有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保质保量供货,如果乙方迟延供货超过3天或乙方拒绝履行,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剩余货款10%的违约金作为经济补偿。
6.2 因非本承包人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工程项目的停工、延期,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甲方可以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乙方应予同意。
第七条 通知条款
7.1 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所有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等,必须以书面形式。
7.2乙方通讯地址及收款账户为:
乙方名称:
地址:
收件人: 电话:
乙方银行账户及账号:
第八条 不得转让条款
涉及本合同债权债务禁止转让,任何一方所做的转让无效。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如该项目为铁路项目则约定为:向合同签订地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具有最高效力,双方以后发生的补充合同、会议纪要、来往函件、发料单、结算单等涉及到争议解决方式的,均不得对抗此约定,本条款禁止以任何形式变更。
第十条 其他
10.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0.2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书面确定。对本合同的任何补充或修订需经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为有效。书面补充协议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3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负责人或代理人:
乙方(签字、签章或按手印):
负责人:
签订时间:
合同编号:
卖方: 签订地点:
买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蔬菜的基本情况
编号
品种
规格
产地
商标
数量
(公斤)
交货期限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另附页或加项)
第二条 价格
1.双方约定按以下第 项执行:
(1)价格按交(提)货日同品种蔬菜市场价格上浮 %执行。
(2)双方约定价格: 元/公斤。
2.价格不得低于保护价 元/公斤。
第三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双方约定按以下第 项执行:
1.合同签订后,买方支付定金 元;卖方交货后,买方于 年 月 日前支付价款,定金抵作价款。买方付款后,卖方应当开具销售凭证。
2.合同签订后,买方在签约地点当场支付价款,卖方应当开具销售凭证。
3.其他方式: 。
第四条 交货方式及期限
双方约定按以下第 项执行:
1.合同签订后,在签约地点当场交货。
2.卖方于 年 月 日送货到指定地点 ,运费 元由 方承担。
3.买方于 年 月 日到指定地点 提货。
4.其他方式: 。
第五条 质量标准
□有机食品标准□绿色食品标准□无公害食品标准□重庆市无公害蔬菜质量标准□约定标准 。
第六条 验收
1.买方应在蔬菜交付当日对蔬菜进行验收(农药残留的检测除外),并将验收结果书面通知卖方。
2.买方对蔬菜农药残留进行抽检,检测结果不合格,且卖方无异议的,买方可予以销毁。卖方对检测结果有异议,以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为准。
3.其他验收内容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交付的蔬菜不符合第一、五条约定的,买方有权要求减少价款、补足数量、换货或退货;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卖方应予赔偿。
2.一方迟延交货或支付货款的,每日按照迟延部分价款的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迟延超过 日的,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迟延方赔偿损失。
3.其他违约责任 。
第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 种方式解决:
1.提交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买卖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
卖方(章): 买方(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商定下列条款作为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补充条款:
第一条、 双方代表
在施工期间,甲方如因出差等原因不便联系,应委托其他人为代表配合乙方施工,并需事先向乙方提供书面授权委托书,如甲方不能提供委托人授权,乙方在施工期间的工作针对主体仍为甲方,由此造成的配合,延迟等问题由甲方承担。
第二条、 双方义务
1.开工前三日,甲方应当提供原土建水,电施工竣工图。在此基础上,竣工时乙方应当提供水,电改造图。
2.有关物业管理部门收取的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任何名目的物业管理费、物业押金、施工管理费、电梯使用费、配合费、垃圾外运费等。)若因乙方原因导致受到扣款的,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 工程变更
1. 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提出涉及修改意见及增建工程项目时,必须提前与乙方代表联系,在签订书面变更单后方可进行该项目施工。所有口头承诺均无效。
2. 合同签订后,甲方变更后减少金额超过合同总额10%以上的部分甲方须向乙方支付该部分金额的10%作为变更损失费。若甲方所减项目所用的材料乙方已订购或运到现场,甲方需另外向乙方支付材料来回运费,搬运费,材料损耗及退货费用。
3. 合同签订后,当一方提出解除合同时,须征得对方同意并向对方支付合同总额的10%作为损失赔偿。
第四条、材料供应
1. 乙方为客户提供委托购买材料服务,双方应当另行签订《委托购买材料协议书》。此外,乙方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为甲方购买或推荐材料均属个人行为,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 应当由甲方购买的材料,设备以及须经甲方确认的材料,设备等,甲方应当及时购买和确认。否则由此造成工期延误的,每日按合同金额的0.2%支付给乙方作为误工损失。
第五条、工程进度
1. 工程进度过半,甲方应配合乙方进行中期预决算,预决算金额是根据工程项目变更,工程量增减及水、电工程量的核实加以确定。
2. 在办理验收手续前,若甲方收回外屋门钥匙或自行更换外门锁,即示为甲方入住。
3. 施工工程中双方产生争议,可由北京市建筑装饰委员会家装委员会作为第三方参与协调解决。若协调不成,可以通过行政、司法、仲裁等途径解决。双方均同意解决争议期间不属于合同延迟履行期间,不对此期间计算延迟违约责任。
第六条、工程款支付方式
1. 甲方按照下列表中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支付次数
付款时间
付款百分比
总金额
首期款
签订合同当日即付
合同总额的55%
中期款
工程进度过半,中期预决算后即付
中期预决算总额的95%—已交首期款
结算款
竣工验收合格后即付
竣工结算总额—已付款
2. 甲方应在中期预决算后两日内到乙方财务部缴纳中期款。甲方拒绝参加中期预决算或未在两日内付款,乙方将暂时停工,由此延误的工期及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若甲方在缴纳中期款后提出工程变更,除签订变更单外,还须一次性将变更费用的95%交到乙方财务部后,乙方予以变更。
3. 甲方应在竣工结算后两日内到乙方财务部缴纳结算款。乙方在收到甲方竣工结算款后,向甲方交回钥匙,并开具工程保修单。甲方如在工程验收后七日内未办理结算手续,则视为自动放弃保修权利。
第七条、 特别提示
1. 砂灰墙(包括加白灰的混合砂浆、麻刀灰等)、轻质隔墙均存在较严重的开裂因素,需加贴玻璃纤维布处理,凡外墙内保温必须加贴石膏板。以上费用均由甲方另行支付,否则乙方无法保证墙面不会大面积开裂。
2. 客户签单时若享受优惠,发生退单或减项时要扣除相应优惠金额(以现金形式扣除)。
第八条、本补充条款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属《合同》中的其它约定,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本补充条款签订前,乙方已明确地向甲方解释清楚,双方对条款理解无歧义。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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