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担保合同
委托人(甲方):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担保人(乙方):深圳市鼎泰担保有限公司
代表人:
鉴于申请人 与被申请人 纠纷
一案,甲方向深圳市 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同意向上述
法院出具诉讼保全财产担保的相关手续。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本合同所称财产保全担保是指甲方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时,乙方接受甲方委托,
为甲方配备并向法院提供具有管理和处置权的担保财产,并按担保法民事诉讼法的规
定协助财产所有人履行相关法律手续承担担保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条 担保的范围、金额和责任承担
1、甲方的诉讼保全标的为:
2、
3、乙方在上述担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第三条
担保期间
担保期间是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担保之日至法院解封乙方的担保财产之日为止(包括以和解和调解终结的案件),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四条 担保费及支付方式
1、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财产保全担保费用人民币: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生如管辖权争议、公告、鉴定、中止等情形延长审理期限,甲方须自上述事件发生之日起向乙方另行交纳担保费用。)若担保时间超出6个月,以人民币 4166 元/月收取。
2、甲方应承担此次担保所产生的财产评估费,计人民币。
3、甲方应预交结果反馈保证金人民币,保证及时向乙方反馈有关信息(包括:担保财产的查封日期、查封对象的清单回执、案件开庭日期、审判日期、审理情况及解封情况)。以便乙方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保证担保财产的及时解封。保证金在乙方担保财产解封后三日内无息退还给甲方。
4、上述费用甲方应在该合同签定之日全额支付给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帐户上。乙方收到款后向甲方出具收款凭证。若乙方及乙方提供的其他财产所有人的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法院未认可,乙方应自甲方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甲方退还上述费用。
5、乙方指定收款账户为:
户 名:
账 号:
开户行:
第五条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对所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的真实,完整及有效性负全部责任。提供的资料包括起诉状、财产保全申请书、拟查封标的与本案关联性证据材料。担保发生之后及时提供查封的裁定书、开庭传票、判决书、解封的裁定(复印件即可)。
2、在担保期间,不受甲方内部任何事件变化而使乙方受到损失。
3、甲方与被告订立的合同符合法律生效要件,甲方不得与被告恶意串通骗取乙方的担保责任。
4、甲方具备本合同要求的履行能力,有充分和法定的权利签署和执行与乙方签定的本合同。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如因担保事宜,被申请人向乙方及担保财产所有人索赔,甲方将无条件全部承担乙方因履行该担保合同而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支付的索赔款违约金罚金)。
2、甲方必须无条件在乙方发出的书面通知索赔之日起3天内一次性支付乙方及担保财产所有人已向被申请人赔偿的全部款项。
3、合同生效后,甲方无故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包括但不限于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等),乙方不再退回已经收取的担保费,未支付的部分有权要求支付。.
4、若法院实际查封的对象与合同约定的保全标的不一致时,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已收取的担保费不予退回。.如果甲方变更查封应事先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书面同意按照乙方要求交纳保证金,否则乙方可单方解除合同。
5、甲乙双方约定的担保到期三日内,甲方应向法院申请解除乙方的担保责任,并跟踪解封事宜,在收到法院解除担保裁定书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否则每延期一日甲方按担保金额的百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等)。
6、双方约定的担保期间到期三日内,甲方不及时向法院申请执行,并同时申请解封担保财产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甲方另行支付相当于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两倍的担保费,并承担本合同第六条第5项的责任。
第七条 如果二审中甲方仍需乙方提供担保的,在征得乙方书面同意的前提下,本合
同的条款仍然有效。担保费按照第四条第一款约定。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合同变更,解除和生效
1、本合同补充、修改、变更、解除均需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签约地点: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人:温州恒利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温州市龙湾区永中南翔锦苑紫荆3-201号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融资需要向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借款,特请求乙方为其借款提供担保。为明确相互的权利、义务,按照《担保法》、《合同法》等法律之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委托事务及担保范围和期限
乙方对甲方向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的,借款本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期限__________个月的借款提供__________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
1、甲方自愿向乙方反担保,另立反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是本合同的从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甲方如不能按期偿还借款、从乙方代为偿还之日起,乙方即有权要求甲方或反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并有权处置抵押物、质押物后取得优先受偿;有权委托借款银行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从甲方帐户划收款项等途径进行追偿。
3、甲方向乙方支付借款担保评审费__________元,在项目立项审查时一次性付清;担保费以担保金额为基数,按每月__________‰计算,期限__________个月,计__________元,在开具担保函时一次性付清。
4、在本合同签定之日,甲方按担保金额的__________%向乙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按以下原则处理:
⑴履约保证金由甲方交纳,所有权属于甲方。
⑵甲方应依约履行合同,如逾期还贷,乙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
⑶甲方按借款合同约定足额还本付息后10日内,乙方如数退还上述履约保证金。
5、乙方代为甲方偿还其上述借款即视为甲方违约。乙方为甲方代偿的全部款项和自代偿次日起的代偿资金利息(月利息按代偿金额的2%计算)以及乙方为行使追偿权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
第三条 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每天按本合同借款担保金额的1‰计算。如果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的,甲方还应支付赔偿金。
2、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材料的真实、合法、有效。因甲方提供虚假、伪造、过期等文件、材料,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和其他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立补充条款。若甲、乙在履行本同中发生争议、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下述第_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乙方所在地(温州)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温州恒利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本担保合同于 年 月 日由以下双方在XXX签定:
1、(以下简称“委托人”) 住所:
2、(以下简称“担保人”) 住所:
签于以下理由:
1、委托人与 (以下简称“贷款人”)签定编号为
( 号的《综合授信额度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
2、委托人申请担保人为其开立上述借款合同项下以贷款人为受益人,金额不
超过人民币 ,期限为 年的编号为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函”)或者申请担保人为上述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与贷款人签定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保证。
一、定义
1、在本担保合同中,除非根据上下文应另作解释外,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地方性
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包括有权解释机关对上述各项所作的解释和说明)、条约义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释和判例;
反担保人:是指债务人以及债务人以外经债务人、担保人双方同意的其他自然人或法人等反担保方式:是指对债务人所提供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所提供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者质押或者保证。
2、本担保合同中的“年”、“月”、“日”、“季度”等时间上的规定均指公历下的该年、该月、该日和该季度。
二、合同基础
担保人同意为委托人向贷款人开具相关保函或者同意与贷款人签定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保证合同。
三、反担保
在担保人开立保函之前,或者在担保人与贷款人签定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保证合同之前,委托人及反担保人必须向担保人提供下列一项或多项反担保方式,并签定相应的反担保合同。
1、经担保人认可的,除借款人之外的第三人,完全出于自愿向担保人提供保证担保,并向担保人签发以担保人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连带责任反担保保证书,或者与担保人签定反担保保证合同。
2、委托人以其合法拥有的、法律规定可以设定抵押权或质权的财产抵押或者质押给担保人,以作为偿还债务的反担保方式。委托人必须在本担保合同签定之同时与担保人签定“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且委托人须按法律规定办理抵押物或质物的抵押或质押登记手续,相关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3、第三人(在委托人要求下)以其合法拥有的、法律规定可以设定抵押权或质权的财产抵押或者质押给担保人,以作为委托人偿还债务的反担保方式。第三人必须在本担保合同签定之同时与担保人签定“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且第三人须按法律规定办理抵押物或质物的抵押或质押登记手续,相关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4、委托人需向担保人支付贷款金额的 %,人民币万元作为偿还债务的履约保证金,该保证金在委托人清偿借款合同项下之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本担保合同项下的担保费用后返还给委托人。若委托人未依约按时清偿借款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本担保合同项下的担保费用,则担保人有权扣收该保证金冲抵债务,该保证金所生孽息归担保人所有。
5、委托人或第三人与担保人将另行签定下列一种或多种文件:
(1)、反担保保证合同;
(2)、抵押合同;
(3)、质押合同;
(4)、其他财产抵押合同;
6、其他:
上述文件将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文件的提供
在担保人开立保函之前,或者在担保人与贷款人签定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保证合同之前,委托人必须向担保人提供贷款所需的相关资料,并保证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担保人负有保密义务。
五、声明和保证
委托人声明和保证如下:
1、委托人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成立及有效存在的公司;
2、委托人有充分的和法定的权力签署和执行本合同;
3、委托人有法定的权力与贷款人签署合同,并且有足够的能力履行合同;
4、委托人完全接受担保人向贷款人开立的保函条款;
5、委托人保证不使担保人因为委托人开具保函而蒙受任何损害和损失;
6、委托人保证履行与贷款人签署的合同;
7、委托人有义务及时向担保人如实通报履约情况及经营中的重大事项,如:营业地址、法人代表、产权等的变更;诉讼事项;资金借贷;经营损失等一切影响委托人的债权、债务关系的重大事项。并且委托人保证接受担保人对担保期间内委托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及决策等事宜进行任何形式的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评审,如果发生审计费用的,由委托人承担,委托人对此予以积极配合。委托人保证将借款合同签署后的第一个月的财务报表保送担保人,以后按季度向担保人保送财务报表;
8、为抵消担保人向委托人追索代偿后的债务,担保人有权处分抵押物,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担保人声明和保证如下:
因担保人自身贷款条件不符合要求而导致本合同无法如约履行的,担保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违约事件
以下各项构成违约事件:
1、委托人在本担保合同签定后,未按本担保合同的规定向担保人提供任何反担保方式,或者委托人向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方式不符合本担保合同的规定;
2、向担保人签发的以担保人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连带责任反担保保证书的反担保人,或者与担保人签署反担保保证合同的反担保人未经担保人认可;
3、委托人或第三人未按本担保合同的规定与担保人签署抵押或者质押合同;
(1)、委托人或第三人未按本担保合同的规定向担保人提供抵押物或者质物;
(2)、委托人或第三人虽与担保人签署了抵押或者质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物或者质物的抵押或者质押登记手续;
当上述情形发生时,均视为委托人违约。
当上述情形发生时,以及在此之后任何时间,担保人可:(1)要求委托人继续向担保人提供经担保人认可的反担保保证人;及/或(2)要求委托人或第三人按本合同的规定与担保人签署抵押/质押合同,继续办理抵押物/质物的抵押/质押登记手续;及/或(3)要求委托人或第三人采取其他补救行为,即以其拥有的其他财产抵押/质押给担保人,并办理相关抵押/质押登记手续。
七、保函项下的索赔
当贷款人按保函或保证合同的规定向担保人索赔,且担保人认为索赔文件、单据或证明符合保函或保证合同的规定时,担保人被迫履行担保义务,而或为委托人垫款向贷款人偿还债务后,担保人对委托人及其继承人、受让人以及参与保证的第三人有绝对的追索权,该追索权不受其他任何约束和影响。担保人有权自垫款之日起,除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委托人收取垫款费用外,还要按日垫款金额的5%(百分之五)向委托人收取罚金。委托人必须在收到担保人垫款后七日内,无条件的向担保人清偿全部垫款本金、利息及罚金。
八、修改
委托人要求担保人修改保函的内容时,或者修改担保人与贷款人签定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保证合同时,须向担保人提交书面修改申请和贷款人对所作修改的认可文件,在增加保函金额或保函展期的情况下,委托人还必须相应增加或延长对担保人的保障,以及交纳因增加或延长担保金额而必须对担保人交纳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担保费、调查费评审费等),否则担保人不能接受委托人的修改申请。
九、相关费用
委托人在此保证,在签署本担保合同时,按照下列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1、担保费:
(1)担保金额和担保期限的确定。根据委托人与贷款人签定的借款合同所确定的借款金额和借款期限为担保人的担保金额和担保期限;
(2)收取担保费标准的确定。根据担保人为委托人担保的总金额和总期限,以及担保费年率确定为担保人对委托人最终的担保费用。
(3)根据委托人和担保人本次担保所确定的担保金额和担保期限计算,委托人应在担保人开具保函前一次性支付担保费用为人民币 万元整。
2、滞纳金
委托人应按时交纳担保费等费用,延迟交纳有关费用未获担保人同意的,担保人按延迟交纳总金额每日向委托人收取5%的滞纳金。
3、逾期保费:
委托人应在借款合同规定的借款到期日前清偿所有贷款本金及相关费用,若逾期,则应向担保人交纳逾期担保费用。逾期担保费以委托人逾期未还的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等总金额为基数,按年率5%每月计收,不足一月的按一月计算。延迟交纳逾期担保费未获担保人同意的,担保人按逾期保费金额每日向委托人收取5%的滞纳金。
4、其他费用
担保人因开具保函而发生的超过正常情况下的其他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十、违约责任
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合同,任何一方如违约,除承担所有已发生的费用外,还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
十一、本合同适用法律
本担保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条例等规定。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生争议、纠纷,有关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担保人所在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服仲裁裁决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担保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合同生效
本担保合同一式 份,委托人、担保人各执一份,经双方当事人签章后生效,各方义务履行完毕后失效。副本按需备制。
本合同于开首所述日期由下列双方正式签署。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委托人(甲方):
住 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
联 系 电 话 :
受托人(乙方):
住所(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联 系 电 话 :
甲方委托乙方担保,乙方经研究决定同意担保。甲、乙双方就委托担保事宜诚实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担保对象:
甲方向申请 业务(种类如下),乙方为其提供担保。
【可选择的业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1)人民币借款;(2)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4)银行保函;(5)其他】
第二条 担保金额:拟定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实际担保金额以乙方与主合同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为准。
第三条 担保方式:以乙方与主合同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为准。
第四条 担保范围:以乙方与主合同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为准。
第五条 担保期间:以乙方与主合同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为准。
第六条 担保费用(保费):
1、计费方法:按担保金额、期限、收费标准计费。
2、收费标准:%/年(大写:百分之 /年)。
3、保费总额:人民币 元(大写: )。
4、支付方式: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在乙方与主合同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之前一次性支付;一年以上的在乙方与主合同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之前,按年计算一次性支付。
第七条 甲方承诺:
1、向乙方所提供的资料均真实、准确;所提交的复印件均与原件相符;所陈述的事实无虚假。
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保费。
3、按申请用途使用资金,接受乙方对其生产经营、财务会计情况的监督,并按月向乙方提供财务报表。
4、按主合同约定及时偿还债务。
5、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1)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包括但不仅限于承包、租赁、联营、合伙、转让、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或合作等;
(2)修改公司章程,包括但不仅限于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股权、法定代表人和住所以及联系电话变化等;
(3)高层人事和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化、对外重大投资、财务状况恶化、停业整顿、歇业、破产、解散或撤销;
(4)受到行政处罚或发生重大经济纠纷,包括但不仅限于吊销营业执照、仲裁、诉讼等;
(5)主合同债权人提前收回债权,主合同展期,主合同被解除、撤销、变更等;
(6)为除乙方之外的第三人提供担保;
(7)反担保财产价值可能严重贬损、或反担保财产可能灭失、或反担保财产将处理(转让);
(8)其他影响乙方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乙方承诺:
1、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担保义务。
2、对甲方提供的资料和所了解的经营情况保密。
第九条 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通知主合同债权人停止产生新的债权或提前收回已产生的债权,并有权以乙方名义直接对甲方提起诉讼:
1、改变资金用途;
2、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擅自为除乙方之外的第三人提供担保;
3、反担保财产未投保险、或反担保财产价值可能严重贬损、或反担保财产可能灭失、或擅自处理(转让)反担保财产,足以危及乙方利益的;
4、财务状况恶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5、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被行政处罚、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或涉及刑事诉讼等,足以严重影响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
6、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
7、乙方被债权人通过口头、信件或诉讼方式要求承担保证责任,在债权人口头、信件或人民法院传票到达乙方之日起,乙方可直接通过诉讼方式向甲方进行追偿,而不需在乙方承担保证责任后再向甲方提起诉讼。
8、出现其它严重危及乙方利益的情形。
第十条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反担保,并签订相关《反担保合同》。甲方有义务按照乙方要求提供有效的反担保,并签订相关《反担保合同》。甲方同时应向乙方提供本次贷款总额5%的保证金,即(大写) 万元人民币,甲方在乙方与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之前将保证金存入乙方指定账户。
第十一条 甲方应对《反担保合同》设置的抵(质)押资产按惯常投保的险种和保险金额向保险公司投保,并承担相关保险费用,确保反担保财产的安全。
第十二条 甲方为除乙方之外的第三人提供担保,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书面同意。
第十三条 特别约定:
1、甲方认可乙方向主合同债权人出具的《保函》和与主合同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并承担相关的全部法律责任。
2、《反担保合同》另行签订,包括甲方直接与乙方签订《反担保合同》,甲方委托第三方与乙方签订《反担保合同》。
3、甲方与债权人产生本合同第七条第五款第(5)项所约定的主合同展期情形,甲方应向乙方依照本合同第六条重新协商并支付担保费用。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盖章): 乙方 (签字):
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委托人(甲方):住 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
联 系 电 话 :
受托人(乙方): ××××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联 系 电 话 :
应乙方 年 月 日的申请,经审查,甲方同意为乙方贷款(含展期,下同)向 银行(以下称贷款方)提供担保;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依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担保范围和担保期间:
一,乙方拟贷款的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借款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二,甲方愿就上述借款本息(含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等)实际损失的100%,为乙方向贷款方提供担保.
三,甲方的保证期间为乙方与贷款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中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第二条 保证方式:
1、甲方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乙方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不能履行债务,贷款方可以要求乙方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保证期间内代为清偿.
2、超出甲方的担保范围,担保期间的任何款项,甲方不承担担保责任.
3、甲方的担保责任随乙方履行主合同还款义务或甲方代为偿还贷款或贷款方因乙方违约收回贷款等情况相应减少或解除.
第三条 甲方的保后监督管理权:
担保贷款发放后,甲方有权根据需要,对乙方的生产经营情况,债权债务情况,担保贷款的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调查了解,并要求乙方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第四条 甲方的代位求偿权:
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履行担保义务代乙方清偿债务后,即取代债权人的地位,有权要求乙方归还甲方垫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甲方的其他费用和损失等.若乙方不能及时偿还甲方欠款,甲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债权等一切可执行财产.执行费,鉴定费,估价费,登记费,过户费,保管费)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逾期担保费).
第五条 甲方的抗辩权:
甲方依法享有乙方的抗辩权,乙方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甲方仍有权抗辩.
第六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按担保贷款的 %向甲方支付担保费,并在甲方与债权人签订担保合同之前一次缴清;
2、必须承担主合同规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以后的逾期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费用等.
3、借款用途必须符合主合同的规定,不得挪作它用.
4、按照主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资金来源,时间,数额等严格执行还款计划并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利息.
5、因不能按期还本付息造成甲方代偿,在接到甲方书面催款通知后15天内清偿甲方代偿的全部款项.超出15日的,甲方有权委托相关银行从乙方的账户上代为扣还相关款项.
第七条 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通知主合同债权人停止产生新的债权或提前收回已产生的债权,并有权以乙方名义直接对甲方提起诉讼:
1、改变资金用途;
2、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擅自为除乙方之外的第三人提供担保;
3、反担保财产未投保险、或反担保财产价值可能严重贬损、或反担保财产可能灭失、或擅自处理(转让)反担保财产,足以危及乙方利益的;
4、财务状况恶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5、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被行政处罚、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或涉及刑事诉讼等,足以严重影响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
6、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
7、乙方被债权人通过口头、信件或诉讼方式要求承担保证责任,在债权人口头、信件或人民法院传票到达乙方之日起,乙方可直接通过诉讼方式向甲方进行追偿,而不需在乙方承担保证责任后再向甲方提起诉讼。
8、出现其它严重危及乙方利益的情形。
第八条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反担保,并签订相关《反担保合同》。甲方有义务按照乙方要求提供有效的反担保,并签订相关《反担保合同》。甲方同时应向乙方提供本次贷款总额5%的保证金,即(大写) 万元人民币,甲方在乙方与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之前将保证金存入乙方指定账户。
担保保证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反担保保证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借款人(以下简称丙方):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丙方与甲方签订的 号《委托保证合同》以及甲方与 银行 分(支行)(以下简称贷款人)签订的《保证合同》的约定,甲方为丙方与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现乙方以其共同所有的或个别所有的、现在所有的及将来所有的全部财产为丙方向甲方提供反担保。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保证反担保范围
乙方愿意根据《保证合同》和《委托保证合同》的有关条款约定向甲方进行反担保,并履行反担保责任:
根据《保证合同》以及《委托保证合同》的有关条款约定,在丙方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甲方承担了保证责任后,乙方必须立即足额向甲方偿付:丙方未清偿贷款人的全部款项;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逾期担保费;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甲方垫付的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拍卖费、保险费及审计评估费等)。
第二条:反担保保证方式
1、如乙方为多人,则乙方中多人各为独立的保证人。
2、本合同项下的保证具有独立性及完整性,不受其他担保合同效力的影响。
3、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乙方对反担保范围内债务的清偿与借款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如对甲方的反担保既有本保证又有物的担保,则乙方和物的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在实现担保权时,甲方可以请求乙方先行承担全部担保责任;甲方也可以请求乙方先对物的担保范围外的余额承担保证责任,然后再在物的担保变现后尚不能清偿的债权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条:反担保保证期间
反担保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丙方还清全部款项时止。
第四条:反担保保证的有效性
1、本合同为《保证合同》的从合同,但本合同的有效性不受《保证合同》有效与否的影响。即使在《保证合同》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无效的情况下,反担保保证行为仍然有效。
2、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义务具有连续性,不因乙方发生人身或财产重大事故(如死亡、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自然灾害等)而受影响。
第五条:声明
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
1、乙方清楚地知道丙方的经营范围、资信情况、财务和财产状况及本次借款的实际使用用途等情况。
2、乙方对本合同及所担保的《保证合同》的所有条款已全部通晓、理解并接受。
3、乙方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权签署并履行本合同。
4、反担保保证期间,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及对甲方的授权
一、乙方在反担保债务未全部清偿之前向甲方提供的全部资料均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二、接受甲方对其有关经济状况的监督和检查,并给予协助和配合。
三、在保证期间出现下列任一事项时,乙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1、乙方在与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位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或与其他任何债权人所签订的授信合同项下发生任何违约事项;
2、与乙方或乙方的主要负责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
3、乙方出现严重困难和财务状况发生恶化;
4、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未履行完毕之前,乙方将承担债务、或有债务或向第三人提供抵押、质押担保;
5、乙方出现或即将出现诉讼或仲裁及其他法律纠纷;
6、其他可能影响乙方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
四、乙方在发生下列任一情况之前,必须书面通知甲方,并如实提交有关资料。经甲方审查并书面同意之后,乙方才能付诸实施:
1、乙方进行对外投资或资产转让等重大事项;
2、乙方转让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
3、其他需要乙方书面同意的事项。
五、在保证期间,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担保能力的担保或以任何有可能危及其担保能力的方式处置资产。
六、乙方在此授权甲方在甲方认为必要的时候,代表乙方全权处理其到期债权的追偿和追索事宜,由此得到的款项优先清偿乙方的反担保债务。
第七条:违约及违约处理
乙方发生下列任一事件时,即构成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乙方不按约定履行保证责任;
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或第五条的规定;
3、乙方违反本合同的其他任何条款。
二、违约处理
违约发生后,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限期纠正违约;
2、有权从乙方的任何帐户中扣收其所担保的全部债务;如果帐户中款项的货币币种与借款货币币种不同,则甲方有权按当日外汇牌价折算成借款币种清偿反担保债务;
3、甲方有权采取的任何其他措施。
三、丙方出现担保合同所列任一违约情形时,甲方也有权对乙方采取上述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第八条:权利的保留
在本合同
履行期间,乙方延缓履行合同中的义务,或甲方对乙方任何违约或者延误行为施以的任何宽容、宽限,均不能损害、影响、限制甲方依本合同和有关法律规定享有的一切权利,也不能视为甲方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者默许,也不能视为甲方放弃对乙方现在或者将来的违约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利。
第九条:通知
如乙方变更地址、电话和传真号码,须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按上述地址对其发出通知,即视为已履行通知义务。
通知必须使用中文。
委 托 人:(甲方)
受 托 人:(乙方)
敬 请 注 意
为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以下注意事项:
1.您已经具有签订本合同的法律常识。
2.您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并已知悉其含义。
3.您已确认自己有权在合同上签字。
4.您已确知任何欺诈、违约行为将要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
5.您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善意签订并依约履行本合同。
6.请您使用黑色碳素墨水钢笔或黑色签字笔填写本合同,字迹清晰,请勿涂改。
如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之处,可向辽宁名德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咨询。
委托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职务: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受托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职务: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甲方因向 申请
□融资授信 □人民币贷款 □银行承兑汇票(大写) ,(小写) ,特委托乙方为其融资债务提供(大写) ,(小写)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乙方经审评,同意为甲方就上述融资债务提供担保。融资金额、期限 、利率、用途以甲方与融资银行签定的□授信协议□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为准。担保方式、期间和范围以乙方与融资银行协商后签定的担保合同或向融资银行出具的不可撤销担保书为准。
甲方和乙方遵循自愿、公平、平等和诚实信用等民事法律基本原则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进行磋商。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特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担保费用
1.1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费用按照乙方为甲方担保的主债务金额的 %(年费率)的担保费率计算,担保费总计(大写) ;(小写) (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
主债务金额是指□贷款本金□贷款本金扣除甲方向融资银行交存的保证金之后的余额
□贷款本金扣除乙方向融资银行交存的保证金之后的余额□贷款本金扣除甲、乙方双方向融资银行交存的保证金之后的余额□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扣除甲方向融资银行交存的保证金之后的余额□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扣除甲、乙双方向融资银行交存的保证金之后的余额□(其它) ,即(大写) ,(小写) (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1.2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担保费交付乙方。
1.3经乙方同意,甲方也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分 期支付担保费用:
1.3.1第一期:支付时间 年 月 日,支付金额
1.3.2第二期:支付时间 年 月 日,支付金额
1.3.3第三期:支付时间 年 月 日,支付金额
1.3.4第四期:支付时间 年 月 日,支付金额
1.4融资到期后,如甲方未向融资银行履行偿还/支付融资本息的义务,应按照万分之十(日费率)的标准另行向乙方支付担保费用。甲方承担该项担保费用的期间为自融资到期之日起,至乙方向融资银行承担担保责任之日止。
1.5因签订本合同和本合同项下相关合同所发生的交通费、通讯费、邮递费、文件复印费、评估费、公证费、登记费和律师费等应由甲方承担。
第二条合同的生效
2.1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如双方签字盖章的日期不一致的,自最后一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2双方当事人对本合同附加条件或期限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或期限界至之日起生效。
第三条相关合同的签订
3.1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与融资银行签订担保合同或向融资银行出具不可撤销担保书,并按照融资金额 10 %的比例向融资银行交存保证金。但此款约定应受本合同第六条第6.2款的限制。
3.2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与融资银行签订□授信协议□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在经乙方书面同意后,甲方可以适当延长本款约定的签约时间。
3.3为保障乙方在向融资银行承担担保责任后能顺利实现追偿权,甲方或甲方提供的第三人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与乙方签订□抵押□质押□保证□保证金反担保合同,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妥抵(质)押登记手续。
第四条甲方陈述与保证
4.1甲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成立且合法存在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及相关合同所必需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甲方如是企业分支机构,须具有其法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书面授权其从事与本合同相关的民事行为的证明。
4.2甲方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及相关合同的行为是经有权决定的机构或人员决定和授权的,是真实有效的意思表示。
4.3甲方将按照乙方要求提供财务资料、生产经营资料和签订相关合同所需要的各项证明文件,并保证各类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4.4甲方保证目前没有正在进行或将要进行的足以影响甲方履行本合同及相关合同之民事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事项。
诉讼保全委托担保合同
委托人: (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人: (以下简称乙方) 应甲方 年 月 日提出的诉讼保全委托担保申请,乙方同意为甲方诉 一案提供诉讼保全担保;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担保事项、保证期限:
1、甲方因与 一案,拟向 法院提起 元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乙方愿就上述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为甲方提供诉讼保全担保。
第二条 担保责任限度:
1、超出担保范围,担保期限的任何款项,乙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乙方的保证责任在下列情形下解除:
2.1甲方诉 案件 终结;
2.2法院保全裁定的撤销;
2.3甲方撤销诉讼;
第三条 甲方的保后监督管理权:
乙方向法院出具保证担保函后,乙方有权根据需要,对甲方的案件进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调查了解,并要求甲方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甲方应予以提交。
第四条 乙方的代位求偿权:
如因甲方的保全申请错误而导致乙方向第三方履行赔偿义务后,甲方应在乙方支付赔偿款三日内支付乙方垫付的全部款项以及因该赔偿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其中包括律师费、诉讼费、延迟支付的滞纳金(滞纳金的支付方式为,每日按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担保金总额的千分之六支付给乙方。)
第五条 担保费及支付方式
1、甲方应于签订本协议后乙方出具担保函之前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标准和方式向乙方一次性足额交纳按下标准计算的担保费。
2、甲方同意一次性向乙方支付保全财产金额的担保费,合计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甲方应在协议生效之日起 3 天内按乙方指定的下列账户支付:
名 称: 帐 号: 开户行:第六条 甲方承诺:
1、甲方向乙方所提供的资料均真实、准确;所提交的复印件均与原件相符;所陈述的事实无虚假。
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担保费及其它费用。
3、甲方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所收担保费不予退还。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方不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担保费,每拖延一天,按未支付担保费金额每日千分之六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申请财产保全错误导致乙方承担保证责任和其他民事责任的,则甲方应当向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
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盖章或签字后生效。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和解除等均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条:附则
本合同的附件 系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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