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的借款合同锦集九篇

李盛老师

借款合同 篇1

  抵押人(甲方)_________

  抵押权人(乙方)_________

  为确保_________年_________字第_________号_________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同意将其购买的而尚未付清余款的房地产抵押予乙方,作为到期还清贷款的担保。甲方保证提供的资料真实合法有效。为此,甲、乙双方根据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购买的该房地产座落于_________建设面积_________㎡,系_________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号_________,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出让(划拨)

  第二条 甲方同意将上述房地产及其附着物之全部权益设立抵押权抵押给乙方。

  第三条 甲方购买房地产的价格为¥_________万元,甲方已交房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万元。抵押贷款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万元。

  第四条 设立抵押之房地产担保范围为被担保债务的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第五条 抵押期限从借款开始至还清所欠款项为止。

  第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物由甲方占管。甲方在占管期间应当维护抵押物的完好,乙方有权检查抵押物的管理情况,甲方不得拒绝。

  第七条 抵押期间,甲方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抵押物转让、出租、再抵押、拆除、改建;不得改变其用途;未通知乙方,上述行为无效。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提供相应的担保;甲方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甲方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乙方同意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甲方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八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它债权的担保。

  第九条 除自然耗损外,抵押物发生损坏,甲方应当采取措施,负责保养和维修,以减少损失,其费用由甲方自负,并及时通知乙方。因意外毁损或灭失,不能或不足以作为债务担保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重新提供或增加担保以弥补不足或根据《保险法》的规定直接向保险公司行使求偿权。

  第十条 抵押物由于国家建设及其它政府行为而导致抵押物价值降低不足以作为债务担保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重新提供或增加担保。

  第十一条 甲方应乙方要求需要保险的,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前为抵押物投保,并以抵押权人作为保险赔偿的第一受益人。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自行撤销保险,在保险期限结束而本合同未结束时,应继续全额投保。

  第十二条 抵押关系中合同主体发生变更,本合同继续有效。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合同主体享有、承担。抵押当事人应共同到XX市房产交易所申请办理合同变更登记手续。合同条款有变化的须重新签订合同,并征得对方同意。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_________

  第十四条 该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债务人如未能按主合同履行债务,乙方可按国家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处分抵押物。在处分抵押物时,除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须先缴纳相当于土地出让金数额外,所得款项按如下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分抵押物的费用;

  (二)扣缴抵押物应当缴纳的税费;

  (三)偿还债权人的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及损害赔偿金;

  (四)剩余价款交还甲方。

  如果变卖原抵押物的价款不足偿还乙方债权本息或有关费用的,乙方有权追索应偿还部分。

  第十五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乙方有权直接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到XX市房屋产权产籍监理处依法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并领取《房屋他项权证》。

  第十七条 本合同全部条款履行完毕,甲、乙双方应在三十日内(港、澳、台地区或境外当事人在三个月内)到XX市房屋产权产籍监理处依法申请办理房屋他项权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为单独设立抵押合同,本合同效力不受借款合同效力的影响。

  第十九条 甲方因工作调动,变更常住地址,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第二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可另行议定,本合同及补充协议经双方签章并经XX市房产交易所登记监证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及补充协议、附件一式_________份,甲、乙方各执_________份,登记监证部门_________份。本合同补充协议、附件有_________,本合同及补充协议、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_________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 乙

  方(签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

借款合同 篇2

  合同签定地点:

  出借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借款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保证方(以下简称丙方):

  身份证号:

  乙方因经营需要,向甲方借款,并请丙方作为保证人,甲方也已审查批准,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出借人民币(大写:万元整)(小写:¥元)给乙方。

  第二条乙方保证将上述款项用于合法用途,不得将借款用于违法活动。

  第三条借款时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四条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借款利息为;乙方如不按期归还借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

  第五条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以方式将借款人民币(大写:万元整)(小写:¥元)支付给乙方。乙方收到借款的同时向甲方出具收条(收据)。

  第六条乙方自愿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清偿上述债务,清偿范围包括:主债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含律师费)。

  第七条乙方在借款到期日(借款到期日为年月日),以现金或转账方式归还给甲方。

  第八条丙方自愿对乙方所借款项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第九条本协议履行期间,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借款使用情况,还款能力等方面进行检查和监督,乙方必须给予配合。如甲方发现乙方有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等逃避债务的情形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立即偿还本金及约定的违约金和利息。

  第十条违约责任:

  1、若乙方不能在年月日之前向甲方归还全部借款,视为乙方严重违约,乙方自愿放弃一切抗辩权利并自愿向甲方支付借款金额20%的违约金。

  2、乙方一经违约,甲方有权依法要求乙方立即归还全部借款,支付利息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因此产生的律师费、执行费以及其他实现债权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

  第十一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向成都市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本协议一式三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本协议经三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丙方: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借款合同 篇3

  借款质押方(下称甲方):

  借款质押权方(下称乙方):

  甲方因需要,向乙方申请借款作为资金;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在甲方以其所有的(以下简称甲方质押物),作为借款质押物质押给乙方的条件下,由乙方提供估价额度,并授予借款额度。在借款期限内,乙方拥有质押物的所有权,并存放入乙方质押物仓库,实时监控,在甲方未还清借款本息前,乙方拥有甲方质押物的一切所有权,为此,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内容

  1.借款总金额:元整人民币,(大写) 拾 万 千 百 拾 圆整。的需要,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使用借款进行违

  2.借款用途:本借款只能用于法活动。

  3.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止。,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4.借款的偿还:甲方保证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限内主动还本付息。

  第二条:质押物明细

  质押期限:(或为:自本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还清乙方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借款本息为止)。

  第三条:甲乙双方的义务

  (一)乙方的义务

  1.对甲方上交的质押物契据证件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

  2.在甲方到期清还借款本息后,将质押物的全部契据、证件完整的交予甲方。

  (二)甲方的义务

  1.应严格按照合同上规定时间主动归还借款本息

  2.保证在质押期间质押物不受甲方破产、资产分割、转让的影响,如乙方发现甲方质押物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乙方通知甲方当即改正,或可终止本合同借款,并追偿已借出的全部借款本息。

  3.甲方应在借款期间,对质押物的维修、保养及有关税赋等费用负责。

  4.甲方在借款前不得隐瞒质押物状况,如违反此条例的情节,甲方应对衍生后果负全部责任。

  5.准时向乙方提供资产负债表和财务报表。

  第四条:违约责任

  1.乙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借款,给甲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乙方应负违约责任。

  2.甲方如未按借款合同规定使用借款,一经发现,乙方有权提现收回部分或者全部借款,并对挪用借款部分在原借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的罚息。

  3.甲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乙方有权可以按照质押物性质,对质押物进行变现处理用于抵偿借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偿部分,乙方仍有权向甲方追偿。直至甲方还清乙方全部借款本息为止。

  4.甲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或有其他违约行为,乙方有权停止借款,并要求甲方提前归还已借款的本息,并加收每月的利息。

  第五条:其他规定

  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

  (1)甲方向乙方提供情况、报表和各项资料不真实。

  (2)甲方与第三者发生诉讼,无力向乙方偿付借款本息。

  (3)甲方的资产总额不足抵偿其负债总额。

  2.乙方有权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关报表和资料。

  3.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或本合同中的某一项条款,须在事前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对方,在双方达成协议前,本合同的各项条款仍然有效。

  4.甲方提供的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质押物详情,用款和还款计划及与合同相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有关本合同的费用承担

  有关质押物的估计、登记、证明、等一切相关费用均有甲方负责。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七条:附加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借款合同 篇4

  债务受让人(以下称甲方):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贷款人(以下称乙方):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债务转移方(以下称丙方):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签订地点:

  为妥善解决乙、丙双方的债权债务问题,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依法达成如下债务转移协议:

  一、三方同意将乙、丙双方于 年 月 日订立的编号为的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确定的丙方对乙方的债务转移给甲方承担。

  二、本协议转移的债务包括借款合同中丙方未履行的全部债务。

  三、甲方承诺:

  (一)根据借款合同及其附件甲方已确知丙方在借款合同项下对乙方的所有债务,并自愿接受丙方在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甲方成为借款合同的借款人。

  (二)在本协议生效前办妥担保合同重新确认手续或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及保险等需要变更的其他事项。

  (三)甲方与丙方或任何第三方的其他任何协议或债权债务均与本协议无关。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不应以其与丙方之间、与任何第三方之间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债权债务的无效、撤销或解除为由,拒绝履行本协议。

  (四)甲方不得以丙方的任何过错为由,拒绝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四、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不再向丙方主张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

  五、如本协议无效或被撤销,则丙方仍继续按借款合同及其附件履行义务。

  六、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一切诉讼,均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七、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加盖公章并由三方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十、本协议附件:

  (一)甲方贷款证复印件

  (二)甲方经工商行政管理局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甲方:乙方:丙方:日期:

借款合同 篇5

  出借方: 身份证号: (以下简称甲方)

  借款方: 身份证号:(以下简称乙方)

  本合同签订地:

  乙方因资金周转所需向甲方申请借款,为明确各方的权利和责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以供各方共同遵守:

  1.乙方因经营所需,向甲方申请借款,各方确认并同意以下内容:

  1.1借款金额 :乙方向甲方借款金额为人民币万元整(大写: 元整)。此笔款项已于 年 月 日由甲方实际支付给乙方。

  1.2.借款期限及利息:借款期限为月,自 年 月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利息为月息 。

  1.3.借款用途:

  2.违约责任

  2.1乙方在合同期内,未按期给付利息的.,甲方按规定对其逾期期间按实际天数每日计收千分之一的罚息。合同到期后,如乙方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的,仍按此违约条款执行。

  3.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借款合同并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及利息:

  3.1 乙方向甲方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重要事实;乙方不配合、拒绝接受甲方的监督;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转让、处分其资产;乙方财产重要部分或全部被其他债权人占有、接管或其财产被扣押、冻结,可能使甲方遭受严重损失的;

  3.2乙方发生其他严重的违约行为。

  4.如对本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协商不成的,各方同意提交甲方所在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5.本合同经各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全部偿清之日终止。

  6.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年 月 日 年月日

借款合同 篇6

  一、办理借款合同公证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借贷双方及担保方的资格证明(营业执照、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代理人代为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3、担保方同意担保并办理公证的有效书面文件;

  4、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文本若干份;

  5、抵押贷款的,提交抵押物所有权证明和登记证明;

  6、按合同份数提供抵押物清单;

  7、公证员认为应该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办理借款合同公证应注意下列事项:

  1、下列人不能作为保证人。

  (1)国家机关;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

  (3)社会团体;

  (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2、合同中应明确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

  3、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4、下列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1)以土地上的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

  (3)以林木抵押的;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

  5、当事人用其他财产抵押的,可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6、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应有当事人双方的明确意思表示。

借款合同 篇7

  甲方(借款人):

  乙方(贷款人):

  甲方因 ,向乙方借款人民币 万元,期限为 年。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保证及承诺

  甲方保证其借款的用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及要求;

  第二条 借款数额与期限

  1、乙方于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提供 万元借款,于20xx年 月 日前向甲方提供 万元借款,以上借款合计为 万元整。

  3、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共 年。

  4、甲方应当向乙方出具借据,借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利息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确定为月利 %。

  第四条 变更解除与转让。

  1、缔约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确需变更解除的,必须经双方方协商一致,合同变更与解除的,不影响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及本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

  2、甲方有权提前还清借款,乙方不得拒绝。甲方提前还款的,利息将按实际使用借款的时间及双方确定的利率据实结算。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的期限返还本息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利率按约定利率执行。

  2、一方违约的,除赔偿守约方损失外,对守约方因此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一切损失亦应予赔偿。

  第六条 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所有应付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约定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定义和解释

  1、“借款人”指依据本合同借用借款的人,包括其继承人、受让人。

  2、“贷款人”指依据本合同向借款人提供借款的人。

  3、本合同条款的标题仅为了阅读方便而设立,不影响本合同任何条款的含义。

  4、本合同的“元”,在无特别说明的情况下均为 “人民币”。

  甲方:

  乙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借款合同 篇8

  合同编号: ___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方:交通银行__________行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应借款方于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的申请,贷款方愿意向借款方提供股本贷款。借贷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借款合同条例》以及交通银行有关业务办法的规定,经过平等协商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借款币种、金额和期限

  1.1 借款币种:____________________

  1.2 借款金额:____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 借款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期限为_____年,自第一笔提款之日起算。

  第二条 借款用途

  2.1 借款限用于对_______________的投资。

  第三条 提款

  3.1 借款方按第一条规定的借款额提款均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后方可进 行:

  (1)已提供第二条所述投资项目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证明;

  (2)已提供贷款方认可的项目预(概)算资金已全部落实的证明,包括拨款和发行股标、债券的批准件;各类已签署生效的融资合同副本;注册外投资或/和自有资金已落实的证明等;

  (3)已提供贷款方认可的还款担保;抵押合同已办妥登记及公证手续;

  (4)借款方自筹注册资本金已按有关规定缴纳;

  (5)投资项目外方注册资本金已按有关规定缴纳;

  (6)未发生第9.1条款所列任何一种违约行为;

  (7)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2 提供期限为_____个月。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算。在提款期限内,借款方应按下列计划提款:

  计 划 提 款

  金 额年季月 3.3 借款方如需调整提款计划,应提前十五天通知贷款方,并经贷款方同意。提款期到期,未提贷款部分即自动注销。

  3.4 借款方办理提款,应提前_____个银行营业日提交有效借款凭证。

  第四条 利息和费用

  4.1 借款利率

  借款年率为__________

  利息每_____计收一次,结算日为__________

  计息方法:以三百六十天为一年,按贷款余额和实际用款天数计收利息。

  4.2 承诺费。如借款方未按第3.2条款规定的季度提款计划提用贷款,又未按第3.3条款规定提前通知调整提款计划,贷款方有权按未提或超提金额的_____‰一次性收取承诺费。

  4.3 管理费。借款方应在第一次提款时按合同借款金额的_____%一次性向贷款方支付管理费,管理费以人民币支付(以支付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中间价折算)。

  4.4 凡因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及其附属文件而发生的其他费用均由借款方承 担。

  4.5 借款方应于结算日主动支付利息。如结算日为非银行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银行营业日支付,届时未付,贷款方有权主动从借款方的存款帐户中扣收。如存款不足以支付利息,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方可计收复利。

  4.6 除4.3条款项下费用外,其他各项利息、费用均以所借币种支付。

借款合同 篇9

  借款合同同借据既有相同点,又有区别,二者都是建立债权债务关系的依据,借款合同、借据成立(存在),说明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约定成立;并且,一般来说,在诚信原则指导下,债权债务关系也将实际成立和存在。但,二者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一、成立的方式不同

  根据《合同法》,“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书面)的成立,一般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合同成立。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后,再开始履行,成立同履行相分离。典型的银行贷款即是按此操作的;也有个别约定合同成立即时履行的。借据多用于民间借贷,根据民间借贷习惯,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后,在即时履行的情况下,贷款义务方向对方支付借款,则对方立即向贷款方出示(成立)借据。即贷款方持有借据,证明贷款行为肯定发生。可见,从成立方式上看,借款合同的成立不当然同合同义务的第一次履行(支付贷款)发生必然联系;但借据的成立必然同合同义务的第一次履行(支付贷款)发生联系。

  二、“持有”文书的法律意义不同

  借款合同一般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从前述分析可知,持有借款合同,不当然具有证明约定义务是否履行(发生)的法律意义,只能证明合同成立(或生效),证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具体内容。借据,一般只由借款人写就一份,并在支付贷款时向贷款人交付,所以,贷款人(债权人)“持有”借据,可以证明贷款人向借款人支付了贷款,证明借款人收到了该借款。因此,“持有”借据同“持有”借款合同的法律意义是不一样的,另外还可能发生另一种不一样的法律意义,见下点。

  三、对是否已经还款的证明作用不同

  借款是要偿还的,从理论上讲,任何借款文书都应有偿还时间(虽然实践中有未明确的,但不等于不需要偿还)。持有借款合同或借据对于证明是否还款有不同的作用。按照民间使用借据的一般操作程序,是在借款发生(交付)时,由债务人写就、出具借据,并将借据交付给债权人持有。在债务人偿还借款时,债权人将借据退还给债务人。

  因此,债权人持有借据,还可证明:债务人尚没有偿还该借款。如果借据上有明确的偿还时间,则“持有”可分为偿还时间前持有与偿还时间后持有。在偿还时间前“持有”,不能证明债务人违约;但如果过了偿还时间,债权人仍持有该借据,可初步证明债务人没有偿还该借款,构成违约(当然,也不排除是因债权人违约原因而导致债务没有履行,所谓“提存”正是为此设计的)。因此,过了偿还时间的债权人“持有”,一般还可作为自己主张的此种证明:即证明债务人违约。借款合同,由于该合同的“持有”同合同义务履行不发生必然联系,因此,持有借款合同,不能够用来证明债务人没有偿还借款,即使“持有”的时间已经在合同的约定还款时间之后,意图凭该“持有”合同去证明债务人没有偿还债务而构成违约事实,也是站不住脚的。

  四、结论

  借款合同同借据存在着上述明显的区别,其“持有”所代表的法律意义不尽相同,二者不应等同。不仅是借款合同,其他可以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也与“借据”有着前述区别,在司法实践中,不能把“借据”的作用、法律意义照搬照套到“xx合同”上去。在司法程序中,债权人用持有“借据”来证明自己的下列主张,可以成立,尽到了证明责任,达到了自己应达到的证明标准。但是否据此定案,还应经质证和允许对方提出抗辩:

  1、借款已交付债务人;

  2、债务人没有偿还借款;

  3、债务人超出借据上约定的偿还时间没有偿还构成违约(如果“持有”时的时间已过偿还时间)。

  经质证和抗辩后,如无相反证据(对方陈述除外),司法机关应予支持其主张。但,债权人不能用持有“借款合同”去有效证明自己的上述主张。或者,可以用“借款合同”加“本人陈述”进行立案,进行举证,但一旦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则主张不应被司法机关支持。

  综上,借款合同和借据在成立的方式、“持有”文书的法律意义、对是否已经还款的证明作用等方面有所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