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惠丰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
乙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现工作单位:
乙方现住址:
乙方联系电话:
乙方与被担保人系 关系。被担保人系 人,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
在聘用期间被担保人应严格履行甲方的所有规章制度,严守甲方的商业机密,聘用期间被担保人出现违法、违纪、违章现象,出现挪用公款、泄露甲方商业秘密,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连带责任。乙方负责赔偿被担保人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我自愿做 同志在惠丰投资有限公司工作期间的经济担保人,在此期间出现上述经济问题由我承担。
甲方(签章):乙方(签名):
年月日 年 月 日
附:乙方身份证复印件、户口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居委会证明材料及单位证明资料。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贷款人(牵头社):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贷款人(成员社):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贷款人(成员社):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贷款人(成员社):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贷款人(成员社):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借款人因扩大生产经营需要,向以上由牵头社和成员社组成的社团申请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由保证人提供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和《河南省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经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贷款合同。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本合同中,除非法律规定和本合同条文另有约定,合同中的词语按照下列含义进行解释:
1.1 “社团贷款”指由牵头社和成员社组成的贷款社团,采用同一贷款合同(即本合同),按照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的贷款。
1.2 “社团会议”指由牵头社组织召开或者牵头社应成员社提议召开,全体成员社参加,共同商议社团贷款相关事宜的组织。
1.3 “牵头社”指负责筹组贷款社团和受成员社委托负责贷款管理的信用社:“成员社”指接受牵头社邀请,自愿参加贷款社团,共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信用社。
1.4 “承诺金额”指牵头社和成员社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金额。
1.5 “贷款承担比例”指牵头社和成员社的承诺金额占贷款总额的比例。
1.6 “贷款人”包括牵头社和成员社。
第二条 借款人陈述和保证
2.1 借款人是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依法有权订立和履行本合同。
2.2 为本合同项下贷款而向牵头社和其他贷款人提供的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2.3 本合同签订之前无重大经济纠纷诉讼发生。
2.4 为履行本合同需要,在牵头社开立专门帐户。
2.5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并按期偿还本金和利息。
2.6 在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或还本日前在牵头社开立的帐户上备足当期应付之利息或本金,并授权牵头社于约定的结息日或还本日从帐户主动划收。
第三条 贷款的金额、用途和期限
3.1 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总额为人民币 万元的贷款。根据“自愿认贷,协商确定”的原则,各贷款人的承诺金额如下:
贷款人 承诺金额
_______县_______a农村信用合作社______万元
_______县_______b农村信用合作社______万元
_______县_______c农村信用合作社______万元
_______县_______d农村信用合作社______万元
_______县_______e农村信用合作社______万元
3.2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用途为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本合同中确定的借款用途。
3.3 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共_______个月,自 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 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3.4 在贷款期限内,借款的实际提款日和还款日以借据为准。
3.5 借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除日期以外,其他记载事项如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四条 利率和利息
4.1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确定为月息_______‰。
4.2 自实际提款日起按日计息,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借款到期,利随本清。
4.3 本合同履行中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借款利率并应适用于本合同项下借款时,贷款人无需通知借款人即有权依规定按调整后的借款利率和方式计算利息。
第五条 贷款发放
5.1 贷款人应当按照各自承诺的贷款金额和第5.4条约定的时间发放贷款。
5.2 成员社本合同生效后,分别与借款人开立借款借据发放贷款。
5.3 贷款发放时,各成员社应根据本合同约定,将款项划到借款人在牵头社开立的专门帐户。
5.4 牵头社和各成员社发放的款项,均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的次日的营业终了前将款项划拨到帐。
第六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6.1 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和用途提取和使用借款;
6.2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不得提前归还借款;
6.3 按本合同之约定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6.4 自觉接受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的调查、了解及监督;
6.5 积极配合贷款人对其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的调查、了解及监督,并有义务向贷款人提供相关各期的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等报表资料;
6.6 对贷款审查过程中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6.7 发生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时,应于事件发生后5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保证立即归还借款本息。
6.8 对贷款人向其寄出或以其他方式送达的催收函或催收文件,签收后应在3日内将回执寄出;
6.9 如进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合资、分立、减资、股权变动、重大资产转让以及其他足以影响贷款人权益实现的行动时,应至少提前30日通知贷款人,并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否则在清偿全部债务之前不得进行上述行为;
6.10 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记事项的,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7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6.11 如发生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破产、财务状况的恶化等,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
第七条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7.1 要求借款人提供与本借款相关的全部资料;
7.2 依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从借款人帐户上划收依本合同约定借款人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7.3 对借款人逃避监督、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或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有权实行信贷制裁,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实现公告催收;
7.4 依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因借款人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
7.5 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其债务、财务、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资料及情况保密,但本合同另有约定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还款:
8.1 借款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8.2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可以在到期日前 日向牵头社提出书面展期申请及担保人同意继续担保的书面意见,经过社团会议决定同意,由社团所有贷款人与借款人共同签订展期协议后,本合同项下借款才相应展期;在双方签订展期协议前,本借款合同继续执行。
8.3 贷款本息收回时,由牵头社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承担比例划付到各成员社。
8.4 如不能按期全额归还社团贷款时,对归还的部分,牵头社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承担比例分别划归各成员社。
8.5 贷款逾期和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计收的罚息,由牵头社按照规定统一向借款人收取。
贷 款 人:
借 款 人:
共同借款人:
担 保 人:
担 保 人:
担保人是指保证人、抵押权人和质押权人。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借款人承诺
(一)依法合规借款
借款人为依法设立并经有权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符合国家对拟投资项目的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的要求;借款人及其控股
股东(新设项目法人)信用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借款用途合规,还款来源明确、合法;借款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租售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已经依据法律法规或者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了相关费用:借款人经营活动不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二)签订合同的行为无瑕疵
借款人为签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已经依据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履行了必要的手续;在本合同上签字或者签章的是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不存在其他由于借款人原因可能导致借款合同存在效力瑕疵的情形。
(三)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权利义务
保证向贷款人所提供的关于借款人、担保人、股东以及项目、财务等文件、身份证明资料等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依据合同约定的期限、用途、方式等依法使用贷款,不利用贷款从事违法违规的活动;积极配合贷款人对贷款进行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贷款,不采用任何方式逃避债务;不存在其他违反合同义务的情形。
(四)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
借款人确保担保人为签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已经依据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履行了必要的手续;担保人有权以该担保物设立担保;在担保合同上签字的是有权签字人;督促担保人积极办理或者配合贷款人办理担保合同核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担保不存在其他效力瑕疵或者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变动的情形。
(五)发生重大事项前征求贷款人意见
借款人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实施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兼并、并购、减少注册资本、合资、主要资产转让、发行债权等重大事项前应征得贷款人同意。
(六)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
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不受贷款尚未到期条款的约束。
(七)发生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贷款人
借款人在贷款期内若发生足以引起本合同债权债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影响贷款人债权实现的其他重大不利情形应及时通知贷款人,贷款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采取保全债权的措施或提前收回贷款。
第二条 借款条款
(一)借款种类:
(二)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利率。执行月利率 %.
(五)借款期限 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发放日期、到期日期与借款凭证不相一致时,以借款凭证为主。
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六)担保方式。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 (保证/抵押/质押),按照本合同第 条执行。
(七)结息。采用按月结息,结息日为贷款实际发放日的每月对应日。借款人须于每一结息日前付息。
(八)还款方式。还款方式为: (一次或分期),还款计划如下:
(九)罚息及复利
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贷款人有权对违约使用部分在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利息,并提前收回未按规定用途使用的借款。 (20 %一-50 % ) .
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日期归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对逾期贷款在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利息。 (20 %一 50 % ) .
3、借款人未按期支付利息的,贷款人从未按期支付之日起计收复利。借款到期之日前未按期支付利息的,按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收复利;借款到期之日后,按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对违约使用或借款逾期期间未按期支付利息的,按合同约定的相应的罚息利率计收。
(十)放款条件
借款人符合下列条件,贷款人方可放款:
1、借款人已提交符合规定的书面《提款申请书》;
2、借款审批过程中要求提交的合规性证明文件已审查合规;
3、贷款批复中提出的限制性条款己逐项落实,包括:按比例交纳的保证金、对外提供的担保履约情况核实、对外担保的限制、账户的开立、资产的出售、资本性支出的限制、对财务指标的限制性要求、担保保证金到账情况、配合贷后管理的要求、落实还款来源、监督账户资金使用、其他限制性条款等:
4、担保相关法律手续已办妥,且担保合法、有效;
5、贷款审批日至放款日
期间,借款人的经营情况等未出现重大风险变化;
6、借款款项用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借款合同及交易合同的约定;
7、未发生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其他重大不利情形;
8、其他约定: .
第三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合同约定条件提取和使用借款;
(二)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
(三)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方式使用借款;
(四)接受并积极配合贷款人对借款使用情况、借款人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及其他相关事宜进行监督、检查;按贷款人要求提供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会计资料和反映借款人偿债能力的其他资料;
(五)本合同项下担保发生了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时,借款人要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六)借款人实施下列行为的,应提前10天以书面方式通知贷款人,并经贷款人同意。
1、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等;
2、为他人债务提供大额保证担保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可能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
3、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方案或项日概算发生重大调整;
(七)借款人发生以下事项时,应于事项发生5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贷款人可视情况有权决定随时终止合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1、借款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从事违法活动;
2、停产、歇业、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等;
3、财务状况恶化,资产负债率高于70%以上,流动比低于100%、速动比低于50%,连续六个月以上利润总额为负值,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或发生重大不利纠纷;
4、借款人可能对债权实现有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
(八)借款人发生以下事项时,应于事项发生7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贷款人可视情况有权决定随时终止合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1、隶属关系变更,高层人事重大变动,组织结构重大调整;
2、名称、住所地、经营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或者特许事项发生重大变更;
3、增加注册资本、对公司章程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
4、借款人可能影响债务履行的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九)借款人及其投资者不以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擅自转让股份等任何方式逃避对贷款人的债务,不从事损害贷款人利益的其他行为。
(十)借款人发生重大交叉违约事件时,贷款人也可视为对贷款人的违约,并可根据情况有权决定随时终止合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十一)借款人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运输、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必要费用。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四条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期、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但因借款人自身原因或其他非贷款人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
(二)有权以现场与非现场检查方式检查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物资库存、有权监督检查借款人借款用途及资金使用等情况,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和信息;
(三)借款用于项目建设配套流动资金的,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的项目资本金、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资金按期到位情况、项目进度与项目累计财务支出的合理性进行分析、检查及监督;
(四)对借款人可能影响借款安全或者债务履行的情形,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限期改正、落实债权保障措施、提供其他有效担保,或者停止发放借款、宣布本合同及其他合同项下借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借款、要求借款人赔偿因其违约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等;
(五)担保人出现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破产、被撤销以及重大经营亏损等,可能导致其部分或全部丧失相应的担保能力,或者作为借款担保的抵押物、质押物价值减少、意外毁损或灭失等危及担保实现情形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其他有效担保;
( 六 )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到期 ( 包括提前到期 )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或其他费用的,贷款人可从借款人开立于所有银行任何一家分支机构的任何一个账户中划收;
(七)借款人未按照规定程序提款或未达到发放条件、支付条件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和支付贷款:
(八)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贷款人可以就借款人的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有权通过新闻媒体实行公告催收;
(九)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五条 借贷双方的其他义务
(一)各方对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获得的对方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与利益相关的信息等负有保密义务;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泄露上述信息;
(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各方均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
第六条 提前还款
借款人在征得贷款人同意的条件下,可以提前偿还贷款本金;未征得贷款人同意的,提前还款时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贷款展期
>借款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时,应在贷款到期前30日内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后,签订展期协议书。如贷款人不同意展期,借款人应无条件按期归还贷款。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的下列行为,均构成违约:
1、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
2、未履行本合同第一条所作的承诺;
3、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愿清偿其已到期或未到期债务;
4、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合同项下义务;
5、借款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借款人违约的,贷款人可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停止依据本合同和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其他合同向借款人发放借款和其他融资款项,部分或全部收回借款人未提取的款项;
3、宣布本合同和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其他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借款和其他融资款项立即到期,收回未偿还款项:
4、要求借款人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
5、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约定或贷款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三)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仲裁等方式实现债权的,贷款人为此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九条 共同借款人的义务
借款合同中对借款人的责任和约定同样适用于共同借款人,且责任和义务相等。
保证 条 款
本合同项下贷款由第三方提供保证担保时,保证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
第十条 保证方式。本笔贷款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一条 保证范围
保证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 元贷款本金(大写)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十二条 保证期问
保证期间为合同项下贷款到期之日起二年;贷款人依据合同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贷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如贷款展期后,保证人以书面方式同意后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限延止展期借款到期日之后二年。
第十三条 扣收
保证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证担保责任的,贷款人均可从保证人开立于所有银行的任何一家分支机构的任何一个账户中划收。
第十四条 借贷条款部分或全部无效,被撤销或被解除,不影响保证条款的效力,保证人仍应按照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抵押 条 款
本合同项下贷款由借款人或第三方提供抵押担保时,抵押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
第十五条 抵押物
(一)抵押人同意以编号为 抵押物清单所列财产作为抵押物,该抵押物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抵押物暂作价人民币(大写) ,
其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
(二)贷款人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产生的孳息、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属物、添附物,以及因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三)抵押人应妥善保管和使用抵押物,保证抵押物的完好,贷款人有权随时检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况。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出租抵押物的,应当通知贷款人并将抵押事实告知承租人。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应事先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
(四)抵押物发生或可能发生毁损、灭失的,抵押人应及时告知贷款人,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及时向贷款人提交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毁损、灭失证明:
(五)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应立即停止其行为。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人应及时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六)抵押人所获得的抵押物的赔偿金、补偿金、保险金以及处分抵押物所得收益,应清偿或提前清偿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
(七)抵押人因隐瞒抵押物存在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设定抵押或已出租等情况而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向贷款人予以足额赔偿。
第十六条 抵押担保范围
抵押担保范网包括:木合同项下 元贷款本金(大写)
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十七条 抵押登记
本合同签订后,抵押人和贷款人应及时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证明在贷款全部还清之前由贷款人保管;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抵押人和贷款人应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抵押权的实现
(一)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偿的,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后,有权依法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抵押人为两人以上的,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时有权处置任何一个或各个抵押人的抵押物;
(三)贷款人处分抵押物时,抵押人应予积极配合。对本合同项下依法设定抵押的抵押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抵押人应当在六
个月内主动腾空房屋;
(四)贷款人在处分抵押物过程中所产生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应当从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
质押 条 款
本合同项下贷款由借款人或第三方提供质押担保时,出质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
第十九条质押物
(一)质押物出质人同意以编号为 的质押物清单中所列财产作为质押物,该质押物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质押物暂作价人民币(大写),其最终价值以质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置质押物的净收入为准;
(二)贷款人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所生的孳息、以及因质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等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第二十条 担保范围
质押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 元贷款本金(大写)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质物保管费用、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二十一条 交付和登记
(一)本合同签订后,出质人应将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贷款人,贷款人验收无误后应向出质人出具收押凭据,质物的保管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二)本合同项下质物须依法办理质押登记,出质人和贷款人应及时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质物的处分
(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贷款人有权将质物拍卖、变卖、兑现、提现,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经与出质人协商将质物折价以抵偿借款人所欠债务:
1、贷款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未予清偿:
2、贷款人与出质人约定将质物兑现或提前偿还到期债务;
3、贷款人依法可以处分质物的其他情形。
(二)质物的兑现或提现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届满日的,贷款人可以在质物到期日兑现或提现,并与出质人协商,将所得价款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务或存入贷款人指定账户,以担保借款人债务的履行。以存单质押的,当债务人没有依法履行本合同的,质权人可直接将存单兑现以实现质权;
(三)质物的兑现或提现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届满日的,借款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仍未清偿债务的,贷款人有权将质物提前兑现或提现,以所得价款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因提前兑现或提现产生的损失由出质人承担。
其它条款
第二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两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XX市XX区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XX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 合同文本及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贷款人两份,借款人、担保人各执一份。本合同自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借款人(签章) 贷款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共同借款人(股东)
保证人(签章) 保证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签约日期: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甲方:
乙方:
为推动汽车事业的发展,双方本着平等合作、互惠多赢的原则,根据各银行规定的相关汽车消费贷款办法的规定,经友好协商,就甲方的购车贷款客户委托乙方进行汽车消费贷款担保的合作事宜,达成本协议。
一、合作方式
1、甲方将向其贷款购车的客户推荐给乙方进行贷款担保业务,乙方尽力向上述甲方推荐的客户提供购车消费贷款担保服务。
2、对于能通过审查、满足银行放贷条件的客户,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客户收取包括贷款担保费用(抵押登记、律师见证)等在内的车贷相关费用,与客户签订车贷担保服务的相关法律文件。
3、基于甲方的推荐行为,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比例,向甲方分配车贷担保业务中的收费利益。
4、乙方独自承担与车贷之间的车贷担保业务所涉及的一切法律责任。
二、双方权责
1、甲、乙双方指定工作人员专人负责甲方购车客户的贷款业务,以便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的协调工作以及相关资料和款项交接。
2、乙方及贷款银行相关调查人员对车贷客户进行资信调查,同时对车贷客户提供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有效性进行审核,并对最终调查结果负责。
3、车贷客户通过乙方及贷款银行的信用审核后,乙方在贷款客户要求的提车时限内将剩余车款(扣除首付款后的车款)交予甲方,甲方及时为贷款客户办妥车辆交易手续并交付车辆。
4、乙方向车贷客户提供优质的车贷担保服务,在乙方的服务下,银行能根据客户需求提供(贷款年限为一至三年)的汽车消费贷款。
5、乙方在接到甲方推荐的车贷客户后,应指派专人到甲方营业地点向客户提供车贷担保服务,向客户解释车贷流程、需提供的资料以及车贷收费标准。
6、因涉及到甲乙双方利益分配,故乙方向客户公布并执行的车贷服务收费标准中的“贷款担保业务介绍费”“须严格按照甲方已向车贷客户计算并(按每笔业务)提交给乙方的书面车贷费用计算标准执行。
7、乙方自行与符合审贷条件的车贷客户签订车贷担保业务的相关法律文件,协助客户与贷款银行签订汽车消费贷款的相关法律文件,并按本合同约定尽快向甲方交付车贷客户购车的贷款款项。
8、甲方就客户与乙方的业务办理提供协助并配合办理贷款手续。
9、甲方推荐给乙方的客户,乙方不得私下与客户达成协议,而侵害应分配给甲方的利益。
10、甲乙双方对本合同负有严格的保密责任。
13、甲方推荐的车贷客户,乙方有义务对客户资料保密,不得向其他任何第三方泄漏客户资料。
14、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完成整个服务过程,直到客户完成汽车贷款,还返佣金完毕。
15、乙方就甲方推荐的客户在贷款手续办理中有道义提供协助义务,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按揭车的服务流程,以便甲、乙双方做好与客户的沟通工作。
16、甲方保证对推荐给乙方的车贷客户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承担其因材料不真实所带来的法律责任,不承担因客户自身原因所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
三、利益分配
1、乙方分配给甲方的利益包括以下项目:贷款业务介绍费用……
2、乙方分配给甲方的“贷款业务介绍费用”利益金额,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第6项所述“甲方已向车贷客户计算并提交给乙方的书面的车贷费用计算标准”与本合同附件所述“乙方针对甲方执行的车贷担保服务最低收费标准”与本合同附件所述“乙方针对甲方执行的车贷担保服务最低收费标准”之差额计算并全额给予甲方。
3、上述利益分配采用“一车一结”的方式支付。乙方应在甲方提供的客户与乙方结算完毕车贷担保费用后2个工作日内,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该笔业务的合作利益。
四、合作期限
1、合作期限为 年,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满后,双方视合作情况可另行续约。
2、若乙方违约,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双方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款项结算。
五、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标准向车贷客户收取甲方应分配之部分费用的,乙方自行补齐差额。
2、甲方应按时提供购车发票、车辆登记证书,保险等相关资料。如未能及时提供,乙方将顺延其办理贷款、担保手续及款项结算时间。
六、其它
1、甲方调查员应一次性将按揭购车所需资料给客户说清。
2、甲方调查员必须为甲方客户详细解释所签合同的具体内容。
3、甲方提供的客户,银行查得征信通过且资料没有题,达到放款条件经银行审批通过并核实到甲方贷款客户贷款资金到位,乙方应无条件协助甲方客户结算费用。
4、甲方向客户收取机动车发票原件、车辆登记证书原件、保险等证书,每月底统一交由乙方保存。
七、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附:乙方针对甲方执行的车贷担保服务最低收费标准。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抵押期限应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
按照物权法定主义原则来考察抵押担保期限,不难发现,担保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的规定对抵押权效力存续期限作了明确规定。依此规定,只要债权存在,抵押权就存在;债权消灭,抵押权才消灭。抵押担保的债权因清偿、提存、抵销、免除、混同等原因全部消灭时,抵押权随之消灭。
抵押权除因主债权消灭而消灭外,依担保法规定,还可因抵押权实现、抵押物灭失、抵押合同解除、抵押物转让价款提存而消灭。换言之,只要债权尚未消灭、抵押物尚未灭失等法律规定的抵押权效力终止情形尚未出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后始终存在,而不依当事人的意思为转移。如当事人排除担保法第五十二条的适用,另行约定抵押担保期限,或者登记机关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擅自设定抵押担保续展期限,都违背了物权法定主义原则,应认定无效。
抵押权的期限不应由当事人约定
首先抵押权是一种它物权,它的担保性就决定它是从属于主债权的,与主债权不可分的,如果当事人可以约定抵押期限,那么就意味着抵押权的担保功能同时受到了当事人尤其是债务人的制约。抵押担保的信用取决于抵押物的价值维系,若允许当事人约定抵押期限以限制抵押权的效力,将直接降低抵押担保的信用。其次,在担保实践中,抵押期间的设立,不利于债权的保护,加大了抵押成本。如果承认抵押期间,尤其是登记机关登记的抵押期间,可以消灭抵押权的话,因期间届满而抵押权消灭,将致使债权得不到有效的担保。由于有登记机关强制性登记的担保期间,债权人、担保人就必须每隔一段时间办理续登,续登又需要交纳登记费用,甚至需要重新进行担保物的评估,支付评估费,担保成本显著加大。同时,抵押期间的设立,将为抵押人和债务人恶意对抗抵押权人对抵押物行使权利提供了有利的空间。长此以往,将不利于担保市场的发展,也进一步导致债权风险的增加。《担保法解释》第12条明文规定:“第十二条: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这就从根本上否定了约定抵押期限的效力,毕竟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方为有效。
抵押合同需要约定抵押期限吗?
抵押合同不需要约定抵押期限。这是因为抵押权人对担保物取得了担保物权,也就是说,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基于物权永久性的特点和担保合同属于从合同的性质,担保法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也就是说,只要债权存在,抵押权就存在,抵押人就要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不存在了,抵押权也随之消灭,抵押人也不再承担担保的责任了。因此,在抵押合同中不需要订立抵押担保的期限。那么当事人可否自愿约定抵押期限呢?不可以。因为法律关于时效的规定都属于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必须遵守,不能自行约定,这如同诉讼时效期限、行使撤销权的期限一样,当事人既不能约定比法定期限长,也不能比法定期限短。
甲方(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贷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担保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向乙方申请借款,由丙方作为担保方。为明确各方的权利和责任,甲、乙、丙三方经充分协商,就具体合作方式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因经营发展需要,向乙方申请借款,各方同意:
1.借款金额:_________________万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万元;本协议中的货币单位“元”均指人民币元)。
2.借款期限:________年,即从本协议签订之日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如果乙方在借贷关系存续期间没有提出债转股要求,全部借款于到期日一次还清。
3.资金使用费:资金使用费每年按借款额的________%计算,并由甲方于每年的______月______日前向乙方支付。
二、各方同意:乙方有权在下列情况下将该项________万元债权转为在甲方的________万元出资或股份(即本协议中所称的“债转股”):
1.甲方的年度财务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后的一个月内;
2.甲方拟进行增资扩股,变更注册资本时;
3.借款到期时,但乙方须在借款到期前、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的一个月内提出债转股要求。
三、乙方提出债转股时,在甲方付清应付资金使用费的前提下,转股价格按以下方式计算:
1.甲方目前的注册资本为________________万元,其有形净资产经各方协商,确认为________________万元。
2.若甲方上一年的净利润不超过________________万元(包括________________万元),则债转股时不考虑甲方的无形资产价值,因此乙方在实施债转股时,如果没有新增资金投入,乙方的________________ 万元占甲方注册资本的________%;如果同时有新增资金投入,则在上述基础上按比例折算;
3.若甲方上一年的净利润在______________万元(包括______________万元)以上,甲方的无形资产确认为____________万元,则甲方的无形资产和净资产按______________万元计算,因此乙方在实施债转股时,如果没有新增资金投入,乙方的______________万元占甲方注册资本的________%;如果同时有新增资金投入,则在上述基础上按比例折算;
4.若甲方上一年的净利润介于___________万元与___________万元之间,各方确认的甲方的无形资产在________~________万元之间,因此乙方实施债转股时,如果没有新增资金投入,乙方的________万元所占甲方注册资本的比例按下式确定:占甲方注册资本的比例=(________ -甲方的净利润/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如果同时有新增资金投入,则在上述基础上按比例折算;
5.如果在增资扩股时,甲方的财务报表不满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则以增资扩股时上一个月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的累计净利润换算为全年净利润为基准。
四、甲方进行增资扩股时如果乙方提出债转股要求,甲方应按当年资金使用月份数占全年12个月的比例支付应付的资金使用费,并在乙方出具债转股的书面通知后一个月内向乙方支付。
五、甲方须聘请注册会计师于每年的________月________日之前完成甲方的年度财务审计工作,并出具审计报告。
六、当甲方发生资产总额不足以抵偿其负债总额的情况时,乙方有权立即或限期收回甲方使用的资金。
七、乙方有权了解甲方的经营管理和财务活动情况,如果乙方提出要求,甲方须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所需要的报表、资料,并为乙方的相关工作提供方便。
八、如果甲方及其股东妨碍乙方顺利行使本协议所规定的乙方权利,乙方有权立即或限期收回本金及资金使用费,甲方须同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______万元。
担保合同的相对独立性,是指担保合同尽管属于从合同,但也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即担保合同能够相对独立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而发生或者存在。
担保合同的相对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发生或存在的相对独立性,即担保合同也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关系。担保合同的成立,和其他合同的成立一样,须有当事人的合意,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而发生,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的成立或者发生分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受不同的法律调整。二是效力的相对独立性,即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担保合同可以不依附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而单独发生效力,此时,被担保的合同债权不成立、无效或者失效,对已经成立的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发生影响。此外,担保合同有自己的成立、生效要件和消灭的原因,而且,担保合不成立、无效或者消灭,对其所担保的合同债权不发生影响。
担保合同从其涵义上来说,是指为保障债权的实现由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设立的合同。
从担保合同的法律关系构成看,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
从担保合同的性质看,担保合同是从合同。担保合同的目的和作用在于担保主债合同的实现,由此可见,若没有主债合同的存在,就没有必要设立担保合同。因此,担保合同必须以主债权债务合同的设立为其存在的前提条件,而且与之共始终。
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主要是从主合同是否成立有效、担保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是否合法妥当等几信方面予以考察。
首先,担保合同是从合同,即依附于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当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自然也无效。若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另有约定(比如约定为不得撤销的担保),则按当事人约定的内容来处理。
其次,担保合同的主体不合格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如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独自担保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国家禁止为保证人的单位,如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未经法人书面授权的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违背国家法律规定,订立保证合同,做为保证人都应认定为无效。
第三是担保合同的客体若是违背国家法律、政策、公序良俗或有害社会利益也应认定为无效。例如,不能以人身为标的设立担保合同;不能以法律明确规定不能作为抵押物的财产作为担保合同的标的;如以土地所有权作为抵押标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的内容如违背法律或有害社会公共秩序应为无效,如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就砍下债务人的一支胳膊,这样的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其民事责任的承担应依据当事人各方的过错程序予以确定,如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都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出租人(以下称甲方):
承租人(以下称乙方):
担保人(以下称丙方):
一、房屋概况:
租赁房屋位于 (门市)。
二、租赁期限
本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租赁期满后如乙方续租的,须与甲方协商再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如不续租,乙方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并于合同期限届满(解除)后三日内无条件搬出租赁房屋。
三、租金
本合同约定租金:年租金总额为人民币 (小写: )。租金每 个月支付一次,每次提前 支付。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支付首次租金及抵押金合计人民币 (小写: )。租赁期满后,如乙方无违约,无欠费,甲方应返还抵押金。该抵押金不计息。
四、承租房屋用途: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甲方有依本合同约定收取承租房屋租金、抵押金及相关费用的权利。
5.2 承租期间,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甲方有权终止该租赁合同,收回房屋,扣除租赁抵押金,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5.3 房屋租赁期满或本合同第八项约定的违约事由出现导致合同解除后,乙方应于3日内交还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逾期未交还,甲方有权强行收回。
5.4 乙方交还甲方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正常使用。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处臵。
5.5 乙方支付租金后甲方向乙方交付承租房屋。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6.1 乙方有在无违约的情况下,在合同约定权限内,独立使用该租赁房屋中所(约定)承租部分的权力。
6.2 租赁期满,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
6.3 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租金及承租房屋水、电、气、采暖费等费用。
6.4 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将现有经营项目出兑,但新的承租人必须与甲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6.5 乙方不得利用该承租房屋从事约定以外的经营或进行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的活动,如因此造成的一切法律、经济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6.6 乙方有义务安全使用水、电、煤气、暖气等设备、设施,如因乙方不安全使用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给邻居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赔偿。
6.7 乙方需要对承租房屋进行装修时,不得破坏房屋的现有结构,事先将装修方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在租赁期满或因乙方责任导致退租后,附属的装修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将装修进行毁损。
七、丙方的义务:
7.1丙方自愿作为承租人(乙方)之担保人签署本合同,对该合同的全部内容完全明确、清楚,对该合同的全部内容理解完全一致,自愿以个人所有的全部财产,以无限连带责任的方式,向甲方提供担保,如乙方出现本合同中之任一违约情况时,丙方对乙方造成的违约后果完全承担保证责任,其地位等同于乙方,对此丙方无任何疑异。
7.2丙方在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如果本合同中约定的承租期限届满,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的,甲方追究乙方无果的情况下,甲方有追究丙方民事
7.3丙方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为本合同中约定的房屋承租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八、违约责任
8.1 甲乙丙三方如违反合同约定要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无过错方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
8.2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出现下列违约事由时,甲方有权终止该租赁合同,收回房屋,扣除租赁抵押金,并要求乙方承担责任,赔偿损失,且有权要求丙方承担保证责任。
8.2.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将所租房间全部或部分转租、出兑或变相由第三方使用的。
8.2.2 乙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8.2.3 乙方在承租房屋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其他危险品的
8.2.4 乙方拖欠租金及水费、电费、卫生费、采暖费等相关费用的。
8.2.5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单方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结构的。
8.2.6 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8.2.7 堆放杂物或放臵其他物品在公用通道或不属于自己承租范围内,影响他人通行或使用的。
8.3 违约金
8.3.1 乙方未按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租金,每延迟一日,需向甲方支付按月租金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延迟支付租金超过约定期限一个月,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收回租赁房屋。房屋及配套设施非自然折旧因素所致的毁损灭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亦适用以上约定。
8.3.2 在租赁期内,乙方出现违约事由时或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亦适用以上约定。
8.4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乙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同时向甲方追回预交租金,预交租金金额自解除租赁合同之日起至合同期满之日止计算,并要求甲方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九、房屋出现需修缮事由,甲方接到通知后在合理期限内未修复或未完全修复,乙方可自行修复或完善,所需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十、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丙三方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可做出修改或补充规定,修改或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当事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共同签字、盖章(按手印)时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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