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定本合同。
一、买受人所购的基本情况:
乙方所购车位位于号地下停车场,编号为号车位在签定本协议时乙方已到场实地勘察,对该车位置、大小等相关情况均已明确。
二、使用年限
该车位使用年限与该小区业主持有的房屋土地证使用年限一致,属该车位买受人房屋附属设施。
三、计价方式与价款
乙方购买该车位以个为计价单位,总价款为(人民币)拾万仟佰元整
四、付款方式与价款
买受人须在签定本合同时一次性付清该车位全部价款。
五、其他
1位的物业管理,乙方应遵守物业管理和车辆通行的相关规定,并承担该车位相应管理费。
2、乙方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车位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买受人不得擅自改变和该车位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3、乙方在上述使用期限内,若将车位使用权转让给本小区其他业主使用,必须到管理处办理相关转让手续。
六:争议
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不能解决时即可提交无锡市人民法院解决。
七:本合同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八: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甲方叁份,乙方壹份。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定之日起生效。
出卖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买受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出卖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买受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前提下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其位于屋(建筑面积平方米)以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的价款出售给乙方。
二、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现金人民币万元( 大写 )。如乙方解除本合同,甲方不予退还。
三、本合同签定时,甲乙双方都不具备过户条件。甲方提供建造本房屋的相关证明资料等作为交易依据。待过户条件成熟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本合同发生的契税,土地出让金等由甲方负担。其他税费按有关法律规定负担。
四、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对该房屋的使用、收益、出租、担保、抵押、买卖、占有等全部权利一并转让给乙方。甲方承诺并保证乙方对该房屋享有完全的居住权以及处分权,甲方不得就该房屋再与他人订立协议、合同或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
五、违约责任
1、甲方应当于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房屋,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约后,甲方除将已收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外,并向乙方赔偿经济损失 拾万 元。
2、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影响到乙方居住权利的行使,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并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3、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因重大客观原因导致本合同的解除,甲方应返还乙方房屋价款。
4、如因规划部门、设计等部门的原因导致房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甲方应当通知乙方,如有补偿款发放,甲方应当全额退还乙方。
六、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买受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七、特别约定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主张合同无效,如本合同被有权机关认定为无效合同,则甲方应返还乙方所支付的全部房款,并赔偿乙方损失 元。
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20xx年3月20日 20xx年3月20日
买方(以下简称甲方):
卖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甲乙双方自愿、平等、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买方对农药的基本要求(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第二条质量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
第三条卖方应提供的相关证件:□《营业执照》□《农药登记证》□《商标注册证明》□《生产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代理销售授权书》□《备案登记号》□《经营许可证》□标准号:□其他:。
第四条付款方式及期限:买方应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向卖方支付(□定金□预付款)元,剩余价款的支付方式及期限为:;选择由买方支付定金的,因买方违约解除合同,则定金不予返还,因卖方违约解除合同,则卖方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条交货方式:;交货地点:;交货期限:;运输方式及费用承担:。
第六条验收:买方应在卖方交货后____日内进行验收;其中农药包装必须贴有中文标签或附具说明书,注明农药名称、企业名称、产品批号和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及农药的有效成分、含量、重量、产品性能、毒性、用途、实用技术、使用技术和方法、生产日期、有效期和注意事项等;农药分装的,应注明分装单位;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他验收要求:。
第七条违约责任:
1、农药经验收不符合
第一条或
第六条要求的,买方有权要求补足、换货或退货。
2、农药不符合
第二条质量标准的,买方有权要求退货,并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3、一方迟延交货或迟延支付价款的,应每日按照迟延部分价款%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4、其他:。
第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可由双方协商或申请调解解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有调解权限的其它行政机关受理合同纠纷调解);也可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以下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1、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其他约定事项:。
买方:(签章)
卖方:(签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表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XX编码:
XX编码:
甲方(购买方):
乙方(供应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自乙方处购买葡萄酒等相关产品(详见:产品报价清单),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合同标明物名称、价格
1、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价格向甲方提供下列产品:(详见:产品报价清单)
2、协议中订购产品为实时报价,乙方有义务将最新的价格调整信息第一时间通知甲方。
第二条、产品质量
1、乙方有义务保证所提供的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
2、因产品本身的质量原因及乙方储运不善等产生的问题,乙方需及时配合甲方调换。
第三条、产品包装
产品的包装应符合国家规定和甲乙双方约定,并且达到环保、安全和卫生条件。
第四条、产品的交付
1、乙方或乙方委托的货运代理人将产品运至双方指定地点,甲方应派指定的收货人即时对货物数量、编码、外观、包装、质量等情况进行检验,如有任何异议,会立即告知乙方,乙方需及时配合甲方妥善处理。验收完毕后,甲方指定的收货人应在送货单上签字盖章,表示已经收货。
2、甲方需将计划用量按实际需要提交乙方,乙方将按照甲方的计划进行备货,不能备齐的货品,乙方应在甲方提出计划的24小时内反馈。
3、 如因产品不符合本协议约定质量标准外,甲方有权拒收。
第五条、 货款的结算
甲乙双方根据实际情况的不同采用如下货款结算方式之一:
1、 现款现货结算(□是; □不是);
2、 批结(□是; □不是),乙方按每批 件为一送货单位向甲方供货,次批货
到时甲方向乙方支付当批次货款;
3、 甲方须按时结算货款,不得延迟。本协议结束之日,乙方应结清所欠甲方样品和批
次的所有货款。
第六条、 知识产权及保密条款
1、甲方有权自行使用乙方商标标识以及任何相关的文字和图片资料。
2、甲乙双方对于本协议内容、以及在签订和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情况、产品信息、客户资料、营销计划、管理方式等任何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透露。
3、甲乙双方应保证其雇员、管理人员、代理人等接受本保密条款约束。
4、本协议因任何原因终止或解除后,本保密条款持续有效。
第七条、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应遵循平等诚信的原则,全面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或者履行本协议所约定的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2、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因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约定而给第三方造成损失时,违约方应自行向第三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3、因不可抗力导致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或未能全部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遇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可免除责任或延期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
第八条、协议的解除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
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守约方有权通知违约方解除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其因此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
(1)一方明确声明或以实际行动表示其将不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主要义务;
(2)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约定的义务;
(3)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项下义务,导致本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一式贰份,甲方乙方各执壹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产品报价清单
甲方: 乙方:
签(字)章签(字)章
年月日 年月日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持续升温,房地产交易的大幅度增加,与之相关的合同纠纷也日益增多。而其中大部分纠纷多因开发商欺诈或者房屋质量不合格所致,更兼在交易过程中购房者往往处于弱势一方,开发商多利用其于资金和信息优势规避法律责任,致使中小购房者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为了有效解决上述问题,更好的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于二00三的四月二十八日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第八条、第九条中,把“惩罚性赔偿原则”引入到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处理之中来,另外在该《司法解释》第十四条也对该惩罚性赔偿作出了规定。对出卖人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买受人利益的恶意违约、欺诈等行为,明确规定“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该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为人民法院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但由于惩罚性赔偿制度与补偿性赔偿制度无论于功能,性质还是适用上均有较大差异,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与之相关的问题,如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其与实际损害之间的关系以及其数额大小的确定等等,下面笔者将一一加以分别论述。
一、惩罚性赔偿简述
惩罚性赔偿又被称为“示范性赔偿”或者“报复性赔偿”,“就是行为人恶意实施该行为,或对行为有重大过失时,以对行为人实施惩罚和追求一般抑制效果为目的,法院在判令行为人支付通常赔偿金的同时,还可以判令行为人支付高于受害人实际损失的赔偿金。” 我国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所确立的双倍赔偿原则为标志的。该制度主要在美国法中采用,但是其影响力已超越国界而在全世界产生了一定影响,一般认为在民事赔偿责任是补偿性的而非惩罚性的,惩罚是公权力行为,其行为的实行者和惩罚性赔偿的利益均归于同一主体,而民事主体地位平等,任何人无权对他人实施惩罚,而只能就实际损害向他人提出补偿请求。但是补偿性原则对于防范恶意的民事活动却力不从心。而恶意的民事行为不仅侵害了个人利益,也破坏了社会赖以生存的交易秩序。为了减少纠纷和损害的'发生,民事责任领域出现了具有制裁和预防功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惩罚性赔偿具有如下功能:
1. 赔偿功能
惩罚性赔偿并不是独立的请求权,必须依附于补偿性的损害赔偿。这就是说必须具备构成补偿性赔偿的要件,才能够请求惩罚性赔偿。如果行为人没有给受害人造成任何损害,则受害人不可以请求惩罚性赔偿。加害人的不法行为可能给受害人造成财产损失、精神痛苦或人身伤害。就这些损害的救济而言,惩罚性赔偿可以发挥一定的功能。第一,补偿性赔偿对精神损害并不能提供充分的补救。精神损害的基本特点在于无法以金钱价额予以计算,只能考虑到各种参考系数而很难确定一个明确的标准,因此在许多情况下采用惩罚性赔偿来替代精神损害赔偿是必要的。第二,受害人提起诉讼以后所支付的各种费用,特别是与诉讼有关的费用,只有通过惩罚性赔偿才能补救。很多学者认为,惩罚性赔偿适用的目的就是为了使原告遭受的损失获得完全的全部的补偿。
2. 制裁功能
惩罚性赔偿主要是针对那些具有不法性和道德上的应受谴责性的行为而适用的,即适用惩罚性赔偿是因为行为人具有严重的过错并应当受到惩罚 ,过错是惩罚性赔偿的最重要根据。就这点而言是惩罚性赔偿和补偿性赔偿最大的区别点,补偿性赔偿不具备制裁功能,其以损害填补为原则,尽管补偿性赔偿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加害人的一种经济制裁,但是这种制裁的效果并不十分明显,而惩罚性赔偿却具有极强的制裁性,其通过强加给不法加害人更重的经济负担来制裁该不法行为。
但须注意,惩罚性赔偿又不同于行政制裁方式,因为它毕竟属民事责任而不是行政责任的范畴。惩罚性赔偿制度只是给予受害人一种得到补救的权力,而没有给予其处罚他人的权力。受害人是否应当获得赔偿以及获得多大范围的赔偿,都应由法院来最终作出决定。
3. 预防功能
一般认为:预防是对惩罚性赔偿合理性的解释。因为补偿性赔偿很难发挥预防的作用,预防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一般预防,二是特别预防,一般预防是指对社会大众所能起到的预防作用,而特别预防则仅仅只是针对加害人本身而言的,惩罚性赔偿通过对加害人施以大大高出受害人损失的赔偿而为社会大众树立一个“样板”并通过这种方式预防该类行为再次发生,因此惩罚性赔偿有时又被称为“示范性赔偿” .这就概括了惩罚性赔偿的两项重要功能:制裁和预防,就其两者来看,制裁性功能只是手段,而预防性功能才是真正的目的。
另一个方面,惩罚性赔偿通过判令加害人承担巨额的赔偿,而使受害人从中受到巨大利益,以消减受害人因为其被损害行为难以被证明或者即使证明了但数额不大而致使被害人因此无法获得赔偿或胜诉的考虑。
二、惩罚性赔偿和补偿性赔偿关系分析
关于惩罚性赔偿和补偿性赔偿之间的关系一直是学术界争论的焦点之一,于此有两种截然不同观点存在,一种认为惩罚性赔偿需以补偿性赔偿为基础,即惩罚性赔偿以补偿性赔偿为前提,受害人不能单独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请求,而且只有在补偿性赔偿成立的条件下,惩罚性赔偿才能被适用,同时惩罚性赔偿的数额也和补偿性赔偿的数额相关,惩罚性赔偿的数额不能超出补偿性赔偿数额太多,并需以补偿性赔偿数额为基数来确定惩罚性赔偿的最终数额。而相反的观点则认为,惩罚性赔偿为一项独立的请求权,其不以补偿性赔偿为前提,同时惩罚性赔偿的数额与补偿性赔偿没有太大的联系,因为补偿性赔偿是基于受害人的损失而提起的一种赔偿制度,而惩罚性赔偿却是因为加害人行为的违法性而引起的另一种赔偿制度,两者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对此做出相关规定,即买受人除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由此可见,我国相关立法对此持第一种观点,即惩罚性赔偿必须以补偿性赔偿为基础,而不能单独提出惩罚性赔偿,受害人在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请求时必须一并提出相关的补偿性赔偿请求,而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是首先应该考虑的是补偿性赔偿是否成立,如补偿性赔偿不能成立,即便是出卖人在售房过程中存在着不法行为,仍不能要求出卖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另外一方面,法院在作出惩罚性赔偿的决定时,对赔偿的数额亦要求以补偿性赔偿的数额为参考基数来确定,而不能以出买人行为危害性大小来确定
三、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
前文已经述及,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需以补偿性赔偿数额为基数,这是于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重点,也是一个难点之一,因惩罚性赔偿系由加害人对国家的所应承担的责任,而非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因此惩罚性赔偿不能如同补偿性赔偿一般由当事人加以约定,而只能由
法律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对惩罚性赔偿的数额作出了上限规定,即“不超过已购房款一倍”,以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作出高额赔偿,但在司法实践中此赔偿数额仍难以确定,对此有两种观点,一认为应当按照所谓“比例原则”来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即惩罚性赔偿的数额应该和补偿性赔偿的数额保持某种合理的比例关系,而不得超出该补偿性赔偿的数额太多。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惩罚性赔偿本就因加害人的行为而作出,因而无须顾及受害人的实际损害或者加害人补偿赔偿责任的大小,该惩罚性赔偿数额的大小应以加害人行为的主观恶性及其过错程度来确定。
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应考虑多种因素,而不能简单的通过所谓“比例原则”或单纯只考虑加害人行为的过错程度来加以解决,因为社会生活的无限复杂决定了无法通过简单的标准来衡量,而应该从上述两方面加以综合考量。首先要重视补偿性赔偿数额,这是惩罚性赔偿数额确定一个重要的参考标准,其次也要考虑到出卖人行为的主观恶性及其过错程度,如出卖人给买受人造成的损失并不大,但其欺诈行为较为恶劣,则可考虑由其承担造成买受人损失几倍的赔偿责任(在所购房款一倍内),或者如因出卖人行为给买受人造成了较大损失,但买受人的损失并不是 主要由于出卖人的过错所造成,则出卖人承当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就应小于买受人所受损失。
但需特别注意的一点是,该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应以补偿性赔偿的数额为参数,而不能完全不考虑该数量。
四、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作出规定,根据该司法解释,适用惩罚
性赔偿的情形包括以下五种: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三)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四)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五)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司法解释虽然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有以下几点仍需说明
1.惩罚性赔偿的五种情形为法定情形,不允许当事人以约定变更或排除。
前文所述,惩罚性赔偿并非当事人之间所承担之责任,而系加害人因其加害行为向国家所应承担的责任,因此该种责任的种类和范围均不能由当事人加以约定,而只能由法律规定,而且此种规定系民法中的强行性规定,而不能因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以更改或排除。
2.此五种情形中加害人或出卖人须以故意为要件而排除出卖人因胁迫或过失所为行为。
惩罚性赔偿制度最初仅适用于因侵权行为人的恶意行为而对受害人造成严重损失,但不构成犯罪的情形,因此早期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仅适用于侵权领域。随着时代的发展,该制度亦被引入到合同领域,但其在合同法领域仍只适用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相竞合的部分,因此加害人的主观过错一直是惩罚性赔偿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因为该制度本身就是针对加害人的恶性行为而产生的,一般只有那些主观状态恶劣,具有恶意以及不顾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才适用惩罚性赔偿。
而我国现行的合同法所建立的却是以严格责任一般原则,而过错责任为特殊原则的违约责任制度,在这种归责责任制度下,当事人违约并不以有过错为构成要件,因此也就可能出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合同责任,但其行为却不具有可非难性,即不能施以惩罚性赔偿的情形。如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的两类情形,一屋二卖和房屋买卖后又抵押的行为,司法解释仅仅就这些行为作出说明,但对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却没有作出规定。如行为人系出于过失或被胁迫而为,则适用惩罚性赔偿实有失公允,因此笔者认为商品房买卖纠纷中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应具备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1)违约行为
即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这是惩罚性赔偿构成的客观要件,亦是其事实基础。
(2)故意
即一方当事人不适当履行合同是出于故意,由此排除过失行为,故意包括间接故意和直接故意,笔者认为司法解释所列行为多为直接故意行为,但不排除间接故意的可能,因此行为人的主观要件应是故意。
(3)损害事实
惩罚性赔偿责任成立须以损害事实为前提,如无损害事实,则无法产生补偿性赔偿,无补偿性赔偿,则惩罚性赔偿难以成立,因此损害事实亦是其构成要件之一,当然该损害事实数量的确认和精神损害赔偿是否计入此损害事实之中还有争论,(由此亦能影响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但并不妨碍损害事实作为其构成要件。
(4)因果关系
即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二手房,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产权证明及其他出售资格证明
房屋产权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单位批准证明: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乙方所购商品房的面积
乙方向甲方购买二手房建筑面积共____平方米(其中实得建筑面积____平立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共____套____间。(该商品房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
该商品房分别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___幢座____层___号房。
第___幢座____层___号房。
上述面积为(甲方暂测)(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如暂测面积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的面积有差异的,以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以下简称实际面积)为准。
根据法律规定的房屋所有权与该房屋占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致的原则,该商品房相应占有的土地使用权,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时由政府主管部门核定。
第三条价格与费用
按实得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单位(售价)(暂定价)为(________币)每平方米______元,总金额为(____币)______元整。
除上述房价款外,甲方依据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下列税费:
1.代收____,计(_____币)____元整;
2.代收____,计(_____币)____元整;
上述代收税费合计(_____币)______元整。
第四条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差异的处理
该商品房交付时,房屋空军部队际面积与暂测面积的差别不超过暂测面积的±___%(不包括±____%)时,上述房价款保持不变。
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差别超过暂测面积的±____%(包括±____%)时,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第__种方式处理。
1.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_____利率付给利息。
2.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房价款总金额按实际面积调整。
第五条付款时间约定
乙方应当按以下时间如期将房价款当面交付甲方或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名称:_____,帐号:_____):
1.____年__月__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___%,计(_____币)___元;
2.____年__月__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___%,计(_____币)___元;
3.____年__月__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___%,计(_____币)___元。
第六条交接商品房的付款额约定
在双方交接该商品房时,乙方累计支付的款额应当占全部房价款的_____%,计(___币)_____元。其余房价款在房产产权登记机关办完权属登记手续后______天内付清。
第七条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约利息。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____计算。逾期超过___几天,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届时,甲方有权按下述第_____种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乙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和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乙方据实赔偿。
2.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交付期限
甲方须于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前,将符合本合同附件二所规定的装饰和设备标准的房屋交付乙方使用。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甲方可据予以延期:
1.人力不可抗拒的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甲方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乙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按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月利息在___个月内按____利率计算;自第___个月起,月利息则按____利率计算。逾期超过___个月,则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按下列第___种约定,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甲方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甲方据实赔偿。
2.甲方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交接与乙方责任。
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办理交付该房屋手续。乙方应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___天内,到甲方指定地点付清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应付款项。若在规定期限内,乙方仍未付清全部应付款,甲方有权按本事同第七条规定向乙方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交接与甲方责任。
在乙方付清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应付款之日起___天内,双方对该商品房进行验收交接、交接钥匙,签署房屋交接单。若因甲方责任在乙方付清全部应付款之日起___天后仍未进行验收交接,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甲方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甲方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达不到本合同附件二规定的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第十三条质量争议的处理。
乙方对该商品房提出有重大质量问题,甲、乙双方产生争议时,以_____出具的书面工程质量评定意见作为处理争义的依据。
第十四条甲方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甲方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能够投入正常运行: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乙方在实际接收该房屋之日起,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甲方给予协助。如因甲方的过失造成乙方不能在双方实际交接之日起___天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已付款的___%赔偿乙方损失。
第十六条自乙方实际接收该商品房之日起,甲方对该房的下列部位和设施承担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内的保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1.墙面保修_____月;
2.地面保修_____月;
3.顶棚保修_____月;
4.门窗保修_____月;
5.上水保修_____月;
6.下水保修_____月;
7.暖气保修_____月;
8.煤气保修_____月;
9.电路保修_____月;
10._____保修_____月;
11._____保修_____月。
第十七条甲方保证在交接时该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保证在交接时已清除该商品房原由甲方设定的抵押权。如交接后发生该商品房交接前即存在的财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八条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九条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由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甲、乙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经_________公证(指外销房))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合同的,除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外,责任方须按本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有关条款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实际已付款(已收款)的_____%赔偿对方损失。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___天,由甲方向_____申请登记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连同附表共_______页,一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_____________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买卖是商品交换最普遍的形式,也是典型的有偿合同。为大家提供了生猪买卖合同的范本,一起来看看吧!
订购方(甲方):四川南方烽润食品有限公司
出售方(乙方):
根据《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生猪单体品种、毛色由双方协商议定。
品种;毛色 ;
第二条 双方合作期限为2年,即 年月日至 年月日;
第三条 交货时间、数量、重量及价格:
1、乙方交货时间以甲方提出的时间为准,生猪数量及重量以实际交货为准,价格随行就市;
2、乙方出售的生猪单体重量每头不得低于 公斤;
3、甲乙任何一方如提前或延期提货与交货,均应事先通知对方,双方另行达成新的协议,甲乙双方应按本合同继续履行。
第四条 交货、验收、检疫、结算方式:
1、生猪由甲方上门收购或乙方送货上门,双方当面验收,乙方出售给甲方的生猪必须是经当地检疫部门检疫合格的生猪;
2、货款由甲方支付给乙方,现金当场结算,钱货两清,甲方不得欠款;
第五条 不可抗力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尽快向双方通报理由,在提供相应证明后,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2、生猪如因生长、养殖等原因不能出栏,交货日期可协商提前或推迟。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在合同履行中无故退货,应偿付乙方退货部分货款总值 的5%支付违约金;甲方无故拒收生猪,应向乙方偿付拒收生猪总值的5%支付违约金;
2、乙方交货数量少于合同规定的,按少交数量总值的5%支付违约金;乙方在交货中,出现病死或其他问题生猪,甲方有权拒收。
第七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或未尽事宜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本合同双方签字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都具同等效力。
甲方:联系电话: 乙方:联系电话:
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买卖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品种和数量
1、品种:甲方猪场自繁自育商品代外三源猪。
2、数量: 头,总重应大于KG。
第二条 等级、质量和检疫方法
1、等级和质量:甲方提供生猪应符合国家级别无公害标准。
2、检疫办法:甲方负责对所销售生猪进行检验检疫并办理相关手续,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有卫生检疫规定的,按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规定进行检疫。
第三条 价格、货款结算
1、价格:按照提猪当日双方商议价格进行结算
2、货款结算方式:乙方先付5万元定金,销售款当日结算,月末提货结束后退还定金。
第四条 交货期限、地点和方式
期限: 乙方提前24小时以上通知甲方生猪购买数量及载货时间,甲方对生猪进行18小时以上控料。
地点:甲方猪场。
方式:现场交货,地磅过重。
第五条 买方的违约责任
1、买方未按合同收购或在合同履行期内退货的,应按未收或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5%(由买卖双方约定),向卖方偿付违约金。
2、买方如需提前交货,并取得卖方同意变更合同的,买方应给卖方提前交货货款总值的_____%的补偿,买方因特殊原因逾期收购的,除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收购部分货款总值______%(由买卖双方约定)向卖方偿付违约金外,还应承担卖方在此期间所支付的保管费和饲养费,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其他实际损失。
3、对通过银行结算而未按期付款的,买方应按未付货款总值的_____%(由买卖双方约定),向卖方偿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
4、卖方按合同规定交货,买方无正当理由拒收的,除按拒收部分货款总值的______%(由买卖双方约定)向卖方偿付违约金外,还应承担卖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和费用。
第六条 卖方的违约责任
1、卖方逾期交货,如买方仍然需要,卖方应如数交货,并应向买方偿付货物总值的_____%(由买卖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如买方不需要,卖方应按未交货款总值的_______%(由买卖双方约定)偿付违约金。交货少于合同规定的,如买方仍然需要,卖方应如数补齐,并应向买方偿付少交部分货物总值______%(由买卖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如买方不需要,卖方应按逾期应交部分货款总值______%(由买卖双方约定)偿付违约金。
2、卖方交货时间比合同规定提前,买方有权拒收。如买方同意接收,不按违约处理。
3、卖方交售的生猪品种、标准与合同规定不符时,买方可以拒收。
第七条 不可抗力
合同履行期内,如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当事人一方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合同的,应向对方当事人通报理由,并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调解或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应提前通知对方,并采用书面形式双方达成协议。接到要求变更或接触合同通知的一方,应在6小时之内作出答复(当时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买卖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买方:_____(盖章)卖方: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盖章)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卖方(甲方):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
买房(乙方):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之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私有的住房,达成如下的协议:
第一条甲方是自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的,乙方也已经充分的了解这个房屋的具体状况,并且自愿的买受该房屋。该房屋的具体状况如下:甲方所售的房屋位于__________________,房屋的占地面积大约为_________平方米,院子的占地面积大约为_________平方米,房屋为_________楼,一楼为_________个门面,2、3楼为套房,中间有楼梯间,房屋总面积约为_________平方米,一楼的门面是为框架结构的,二、三楼住房是为砖混凝结构的,二、三楼房屋的平面图需见本合同附件;
第二条房屋价格及其他费用: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所售房屋总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万元整(¥_________);
第三条付款方式:签订合同之日一次性付清;
第四条约定:
1、因乙方所购房屋为农村集体土地上建筑。该房屋买卖过程中所发生的交易或过户需要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或有关部门审批的手续问题,甲方应当积极全力乙方一起解决妥善。若因此引发相应纠纷的,由甲方负责处理。
2、如乙方所购房屋以后可以办理房产证时,甲方应予以积极,但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第五条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房屋正式交付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第六条今后如房屋重建,甲方应承认乙方的住房面积。如国家征地,土地赔偿及住房面积赔偿均归乙方,甲方负责积极;
第七条本合同签订之后,房价涨落,买卖双方不得反悔;
第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本合同附二、三楼平面图;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
甲方(签印):_______住址:_____联系电话:_____
乙方(签印):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
签订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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