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中英文版)

莉落老师

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中英文版)

  中文版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

  外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书

  甲方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

  乙方

  部门

  本合同由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制定和印刷

  2011年修订版

  甲方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邮编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国籍 性别

  护照号码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在华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原住所地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电话: 传真: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聘用合同。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本合同中约定,双方确认已经充分理解,并且将完全履行合同的任何条款。除非乙方在订立合同当时明确表示保留或者取消,否则乙方放弃任何针对本合同条款的抗辩权。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

  1.1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1.2本合同规定乙方的试用期为1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1.3甲方可根据乙方的实际工作能力和表现决定是否缩短试用期。试用期内任何一方可依法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

  1.4试用期内乙方有不符合甲方录用标准的行为,由于乙方故意隐瞒原因使甲方在试用期满后才得以知晓的,甲方有权按照试用期内解除本合同的规定解除与乙方的聘用合同,甲方不需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工作岗位及工作岗位的调整

  第二条 工作岗位

  2.1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的岗位意向,聘用乙方在 部门,担任______专业岗位工作。

  2.2乙方应当完成的工作量以及应当达到的质量标准为:(注:该工作岗位职责因篇幅要求可以附件的形式列明。)

  2.3乙方应始终胜任受聘岗位,并且高效履行相应的各项职责和义务。

  2.4乙方应按时、按质、按量的完成甲方交付的工作任务,并且交付聘用成果或以约定的方式履行合同义务。

  2.5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在没有得到甲方事先的书面同意前,乙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受聘于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工作岗位的调整

  3.1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的工作能力和表现,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应服从。

  3.2当乙方工作岗位调整时,甲方相应调整乙方的岗位工资及福利待遇。

  3.3当乙方对于甲方调整工作岗位有异议时,可以按照甲方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向甲方提出异议或者辞职,但乙方异议的提出不影响甲方决定的执行,乙方应当办理岗位调动交接手续,并到新的岗位提供服务。

  三、工时制度和工作条件

  第四条 工时制度

  4.1 甲方实行与本单位工作性质相适应的,且符合国家和所在地相关聘用法规的工作和休息制度。

  4.2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和乙方的工作岗位,甲方安排乙方执行标准工时制度。乙方每日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4.3当乙方工作岗位发生变更时,乙方须服从工作的需要调整工作时间。

  第五条 延长工作时间

  5.1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法安排乙方加班。

  5.2乙方经过甲方批准方可加班。乙方申请加班应当按照甲方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执行。

  5.3甲方保证乙方每周最少休息一天。

  5.4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或者批准乙方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及北京市规定以及甲方规章制度安排乙方补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由所在部门于下月单独支付。每个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

  5.5 按时按量完成甲方交付的工作是乙方的责任,如乙方未能按时按量完成工作而自行或必须加班的,甲方不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或安排乙方补假。

  第六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工作工具,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范围和工作安全卫生制度。

  第七条 乙方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甲方制订的各项制度。

  第八条 出差

  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当接受甲方因公出差的任务。乙方出差期间的待遇按照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报酬及纳税

  第九条 工资

  9.1 甲方按国家分配制度的有关规定确定乙方应得的工资报酬。乙方的月工资为 元人民币(税前)。乙方试用期月工资为 元人民币(税前,不低于正式合同期工资的80%)。

  9.2 月工资中最高3000元可兑换外汇。

  9.3 甲方根据奖金发放制度、甲方经营效益、乙方工作能力、工作表现及业绩考核,决定是否发放奖金以及发放数额,奖金于次月支付。

  9.4乙方工作岗位调整的,甲方可以调整乙方的工资的全部或者部分。

  9.5乙方病假工资按照中国相关法律规定发放(详见18.1)。

  9.6乙方经过批准的加班加点,加班加点期间的工资以本合同第9.1条约定的乙方工资为基数计算并执行。

  9.7 由于乙方违反甲方规章制度损坏甲方财产,或者违反聘用纪律和制度受到经济处罚,或者违反本合同应当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的,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工资中予以扣除。

  第十条 工资支付

  10.1 甲方每月10 日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当月的工资(加班工资按10.3执行)。如遇法定休息日,则提前至最近的一个工作日发放。工资按月发放,不足整月的按日计发,日薪为月薪的1/21.75。乙方于10日以后入职的,当月工资按天计算在下月10日前与下月工资一并发放。

  10.2如果甲方因为不可控原因或者其他重大事件造成不能按时支付乙方工资的,甲方应提前3天通知乙方,经通知乙方后最长可以延期三十日支付。

  10.3乙方经过甲方安排或者批准加班加点、甲方应当支付加班工资的,按照工资支付周期于下个周期发放;甲方另有规定,按照规定执行。甲方安排乙方倒休的,一般情况下应在三个月以内安排完倒休。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经乙方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集中倒休。

  第十一条 个人所得税

  11.1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是乙方的义务,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乙方的工资或其他报酬内代扣代缴。

  11.2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乙方依据本合同取得的均为含税工资和其他报酬。

  五、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医疗保险、到职后健康复检及在华居留许可办理费用

  12.1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为乙方(受聘时年龄在60周岁以下)购买医疗保险。乙方按照医疗保险条款规定可在中国境内所有的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自行办理报销手续。有关医疗保险和医疗费用报销的详情请参阅《外籍及港澳台来华人士综合医疗保险》项目介绍及其网站,地址为www.//www.ruiwen.com/pic。

  12.2 甲方为通过试用期的乙方报销到职后在北京市出入境检验检疫中心所做的健康复检费,不含体检报告的快递费。

  12.3甲方为通过试用期的乙方报销第一个合同年内的在华居留许可办理费用。

  第十三条 赴任和离任的交通费用补贴

  甲方为合同期一年以上(含一年)的乙方承担如下交通费用补贴:

  13.1 甲方为乙方提供来北京赴任和离任回国的交通补贴。补贴额为北京至乙方赴任前居留地最近距离之经济舱机票届时市场实际价格,由甲方确认具体价格并有解释权。

  13.2 来华赴任交通费补贴在乙方完成第一个合同年前两个月内发放。离任交通费补贴在乙方完成最后一个合同年前两个月内发放。

  第十四条 若试用期考核未通过,或者双方在试用期内即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则甲方不为乙方提供任何交通费用补贴;来华赴任时若由甲方购买了机票,则乙方必须退回甲方为其支付的机票款。

  第十五条 休假

  15.1 乙方享受中国公民法定带薪节日休假:元旦、春节、清明节、国际劳动节、端午节、国庆节、中秋节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节假日。

  15.2 如乙方试用期考核通过,可享受带薪年假。每一合同年内,乙方可最多休假 15 个工作日。但乙方休假要在工作情况允许的条件下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

  15.3 如果乙方按其国籍和信仰在圣诞节、宰牲节(古尔邦节)、开斋节和泼水节等节日休假,则要相应扣减其带薪年假。休假时间超过乙方按照15.2条规定可以享受的带薪年假的,超过的时间按照事假处理。

  15.4 乙方连续聘用期限两年以上(含两年),并通过每年的合同年度的工作考核,自第二年起每合同年可根据国籍地区享受探亲交通补贴,探亲交通补贴额度由甲方确定,参见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