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买卖合同范文汇编7篇

马振华老师

买卖合同 篇1

  甲方:(卖方)

  身份证:

  乙方:(买方)

  身份证: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上海市 (以下称该房屋)买卖事宜,签订本协议,协议内容如下:

  一、乙方已经了解甲方所属该房屋相关情况如下:

  (1) 该房屋产权证号为 _________ ;

  (2) 该房屋地址为: ;面积为: ,该房屋用途为: ;

  二、甲、乙双方就买卖该房屋的交易方式为 ,自签定本协议当日,甲方将上述房屋的预售合同及相关发票交至中介方保管。

  三、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甲方出售该房屋的实际出售价格为人民币 元整(大写:人民币 元整)。

  四、乙方于签约后次日,于中介方查询该房屋除银行抵押外无其他权利限制及查封状况,且甲方将相关交易资料交至中介方后,直接支付甲方定金人民币 元整,该笔定金自甲、乙双方所签定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生效后自动转为购房款。

  五、甲方须自签订本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办妥授权委托中介方办理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及出售该房屋的一切相关手续的委托公证书。

  六、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待双方签定买卖合同时的具体付款方式如下:

买卖合同 篇2

  卖方:_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 买方:_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 、 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 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在______市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拥有的房产(别墅、写字楼、公寓、住宅、厂房、店面),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 (详见土 地房屋权证第_______________号) 。

  第二条 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单价:人民币________元/平方米,总价:人民币______ _____元整(大写: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 。本合同签定之 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__________元整,作为购房定金。

  第三条 付款时间与办法: 1、甲乙双方同意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 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 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申请银行按揭(如银行实际审批数额不足前述申请额度,乙方应 在缴交税费当日将差额一并支付给甲方) ,并于银行放款当日付给甲方。

  2、甲乙双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 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 款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于产权交割完毕当日付给甲方。

  第四条 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全额房款之日起____天内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并 应在交房当日将_________等费用结清。

  第五条 第五条 税费分担 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缴纳办理房地 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经双方协商,交易税费由_______方承担,中介费及代办产权 过户手续费由______方承担。

  第六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合同签定后,若乙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_ ___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记利息) 返还给乙方, 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 若甲方中途违约, 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违约之日起____日内应以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

  第七条 本合同主体 1.甲方是____________共______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即甲方代表人。 2.乙方是____________,代表人是____________。

  第八条 本合同如需办理公证,经国家公证机关____ 公证处公证。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产权人一份,甲方委托代理人一份,乙方一份,厦门市房地产 交易中心一份、________ 公证处各一份。

  第十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 式解决。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同具法 律效力。 第十二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出卖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 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 _ 地 _ 电 _ 代理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_ 话:___________________ 址:___________________

  购买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 地 电 址:___________________ 话: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

  见 证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_ 地 电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证机关: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

  表: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 办 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鉴证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买卖合同 篇3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兹为买卖机械并先行试用,双方订立协议如下:

  第一条 乙方向甲方购买后列标示机械,于合同成立日起一星期内,由甲方将买卖标的物运到乙方工厂,双方约定,若试用后乙方认为合意,即行成交。

  第二条 试用期 间以____日为限,自接到机械翌日起算。

  第三条 前项试用,如不合意,应立即将机械退回,以示买卖不成立。

  乙方认为退回运费由乙方负担。

  第四条 在试用期间,乙方对机械有自由使用之权,因此而有所损害的,乙方应负赔偿之责。

  若其损害系制造欠妥所致或属运输中之损坏的,不在赔偿之列。

  第五条 试用期届满,乙方不立刻表示不合意,并将机械退还与甲方,视为试用合格,买卖即应生效。

  第六条 买卖价款议定为人民币______元整,于合同成立同时由乙方缴付保证 金人民币______元整。

  如买卖成立保证金应充作价金的一部分;如买卖不成立,由甲方全数返还乙方。

  第七条 试用后乙方认为不合格,或需要继续试用时,可以要求甲方掉换或延长试用期,甲方若不同意可拒绝。

  第八条 试用后如乙方认为合格的,应于试用期终止日起算____日内将货款全部付清,不得拖延。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出卖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买卖合同 篇4

  厂房买卖合同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保证人(以下简称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某公司厂房及使用配套场地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基本情况

  1.1某公司现有资产情况:。

  1.2某公司现有债务情况:

  第二条厂房价格及其它

  厂房转让总价(含配套设施):。厂房交易时如果产生各项税金均由乙方负担。

  第三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3.1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应支付甲方定金人民币万元。乙方定金支付后,甲方应向乙方出具定金收据,且甲方不得将公司资产再转让于任何第三方。

  3.2乙方支付定金后,甲方承诺,配合乙方成为某公司股东(占的股份),并于乙方支付定金后日内协助、配合、指导乙方办理股权变更相关手续。

  3.3甲方应于年月日将厂房移交给乙方,届时甲方应在乙方陪同下,到公安局将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当场作废,并当场进行新章印刻备案,此后公司由乙方经营管理,新章由乙方使用、管理。厂房移交日,乙方成为某公司自然人股东,甲方不再是某公司股东,甲方应协助、配合、指导乙方办理股权及法定代表人等的工商变更手续。

  3.4在合同约定的厂房移交日之前,乙方须向甲方支付万元,由乙方汇入签章处的甲方指定账户。甲方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与乙方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公司变更登记手续完成后日内,乙方将剩余的万元汇入签章处的甲方指定账户。

  第四条陈述和保证

  4.1甲方确认,以年月日为厂房移交日,该基准日之前的某公司一切债权与债务(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债务、合同债务、税收债务、职工劳动债务、保证债务等),由甲方负担并清理,与乙方无涉。如有违反,造成乙方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赔偿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利息损失、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丙方保证,对上述甲方应向乙方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2甲方确认,在合同生效日至厂房移交日期间,若出现公司被第三方评估拍卖或其他的公司任何重大不利影响,致使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由甲方按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4.3甲方保证该厂房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完整、真实,因该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权益产生的任何争议与纠纷,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与乙方无涉。甲方保证对其所持公司的100%的股权享有完全的独立权益及拥有合法、有效、完整的处分权,亦未被任何有权机构采取查封等强制性措施。若有第三方对甲方转让股权主张权利,由甲方负责予以解决。

  若乙方因上述争议与纠纷遭受任何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赔偿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遭受的损失、违约金(按厂房转让总价的30%计算)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4.4丙方确认,对本合同产生的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五条违约责任

  5.1乙方逾期超过三个月不付款,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违约金给甲方,违约金按厂房总价的30%计。

  5.2若甲方怠于移交厂房、公章或怠于配合乙方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经乙方书面催告后7日内,甲方仍怠于履行义务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赔偿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利息损失、违约金(按厂房转让总价的30%计)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丙方保证,对上述甲方应向乙方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3若因甲方原因致使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利息损失、违约金(按厂房转让总价的30%计算)、实现债权的费用。丙方保证,对上述甲方应向乙方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六条通知与送达

  任何一方就本合同发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除非另行书面通知,双方送达地址确认为落款处的送达地址,自受送达人签收或拒收之日起即视为送达。

  第七条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其他

  8.1提交给工商部门的合同,仅为工商部门变更登记、备案所用。甲乙丙三方权利与义务的履行,均以本合同为准。

  8.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三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3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保证人各执壹份,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字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签章页)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送达地址: 送达地址: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丙方(保证人签字):

  合同签订时间:

  合同签订地:

买卖合同 篇5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20xx)民一他字第10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xx)苏民他字第2号《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性质如何认定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二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浙高法〔20xx〕297号

  第八条 以夫妻一方名义向他人借贷,诉讼时夫妻关系仍然存续,债权人未将配偶列为共同被告的,法院不宜主动通知借款人的配偶参加诉讼,但配偶申请参加诉讼或者案件涉嫌虚假诉讼的除外。

  借贷行为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诉讼时出借人或者借款人一方已经离婚的,原告或者被告可以申请追加其原配偶为共同被告。

  第十九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事项,包括日用品购买、医疗服务、子女教育、日常文化消费等。

  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负债的,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出借人能够证明负债所得的财产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所需的;

  (二)夫妻另一方事后对债务予以追认的。

  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负债的,出借人可以援引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要求夫妻共同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援引表见代理规则要求夫妻共同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的出借人,应对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承担证明责任。

  表见代理的证明责任,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xx]40号)第13条的规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商法律适用疑难案件倾向性意见

  二、关于民间借贷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怎样才能认定为是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在原告还是在被告?借款是否用于共同生活如何把握?借款数额大小对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是否有影响?等。

  拟答复意见:该问题争议一直很大。省高院根据相关法理和最高法院的司法政策,在20xx年出台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九条、20xx年出台的《关于服务金融改革大局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有相关阐述:

  1.关于证明责任。考虑到实践中存在夫妻一方恶意对外负债或虚假负债的情形,在省高院20xx年出台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强调了出借方的审查义务和相应的证明责任,在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负债情形下,把举证责任分配给了债权人,而债权人一旦举证失败将承担不利后果导致无法实现债权。但要注意的是,应避免对证明责任的分配产生机械化理解。结果责任的适用前提是事实真伪不明,如果法官在综合考察债务人家庭收入状况、夫妻关系等事实基础上,在心证上就能够认定属于或不属于日常生活需要的,就不必通过适用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作出裁判。例如,当事人在夫妻安宁生活的事实外观之下无其他反常情节的,通常可以认为属于日常生活需要范围内的夫妻共同负债。

  2.对借款是否用于“共同生活”、是否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把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借款项,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家庭共同经营,或借款利益及于配偶的,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是否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认定,不能仅凭借款数额的大小作狭隘判断,而应结合个案,考虑当地整体经济水平、家庭收入状况、夫妻关系、借款用途等因素进行综合认定。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争议确实很大,审判实践中要强调把握好利益平衡,既要防止夫妻通过离婚等形式恶意逃债,也要防止不适当地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一些分歧大的问题,宜留待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后,再作统一明确。

  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理解

  20xx-08-19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十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对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原则上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或妻一方要推翻该认定,必须举证证明其配偶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夫妻双方约定了个人财产制且债权人对此明知。除此之外,法院还应结合借贷金额大小、借款实际用途、借贷发生时夫妻双方的感情、债权人与夫妻双方的关系等因素,就夫妻双方有无共同举债合意及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进行审查,如果能够判定该借款确实没有夫妻双方合意,且未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则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属性,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主张为个人债务的夫妻一方应就其主张的反驳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会议纪要

  〔20xx〕1号

  三、关于民间借贷的责任主体和性质认定会议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要正确理解和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婚姻法等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严格审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和相关案件事实,准确认定合同性质以及责任主体。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所形成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对外承担偿还责任。但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则可以认定该债务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1、出借人与借款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

  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出借人知道该约定的;

  3、出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借款项并非用于家庭生产经营或共同生活的。

  经借款人的配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追加配偶为第三人参加。

  (二)涉及共同借款人的借贷纠纷,出借人仅起诉部分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是否追加其他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坚持不追加的,可以准许。

  (三)当事人之间以借贷为目的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作为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双方名为房屋买卖实为民间借贷关系。出借人以房屋买卖关系提起诉讼,请求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按照民间借贷关系变更诉讼请求;出借人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买卖合同 篇6

  供方(甲方): 需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

  二、产品的交货时间、地点、交货方式及装运:

  1、交货时间:甲方在接受乙方订单后三个工作日内发货。

  2、交货地点:

  3、交货方式:货到乙方指定交货地点后乙方应组织人员进行验收,乙方指定工作人员 身份证号: 负责货物的签收,上述任意人员在甲方送货单上签字确认的货物数量及金额视为代表甲方。

  4、产品装运:货物装车费和运费由甲方负责,卸车由乙方负责,甲方送货的车辆和人员在工地的行动必须服从乙方的指挥。

  三、产品的技术标准

  甲方交付产品应符合乙方订单对尺寸的具体要求,质量按相关国家标准执行。

  四、产品的验收

  1、货到乙方指定的地点后,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外在质量验收。外在质量验收合格的办理签收和入库手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规格、材质等外在质量不合格规定的,应即时提出异议,否则,乙方工作人员在送货单上签字即视为初检合格。

  2、乙方在使用中发现产品质量问题(不能在验货中发现的问题),乙方最迟不得自产品收到之日起七日内书面提出异议,甲方在接收到乙方异议后,应在4天内负责处理完毕。乙方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产品符合规定。

  五、付款规定

  若乙方未按时支付货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以欠付款项为基数支付日率为3‰的违约金。

  六、其他约定

  1、如在甲方供应材料的同时,乙方不得从事其它供货渠道购进木方、模板、材料如下不能按时付款给甲方,都视为违约。甲方不能按时交货给乙方,同视为违约,如违约方给双方造成损失,应付对方总货款10%的违约金。

  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或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终止本合同。

  3、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供方所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鉴定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均由败诉方承担。

  4、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签名、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日期: 日期:

买卖合同 篇7

  出卖人(甲方):

  买受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出卖存量房的具体状况如下:

  (一) 存量房坐落在合肥市 【区】 【路】 号 幢 室(车库等部位: ),权属证号为: ,类型: ,用途: ,结构: 。

  (二)建筑面积 平方米(含【 】【 】面积 平方米)。

  (三)随存量房同时转让的设备(非存量房附属设备)及装饰情况(详见附件一)。

  (四)甲方转让存量房的相关关系(包括抵押、租赁、相邻等其他关系)(详见附件四)。

  甲方已如实陈述存量房权属状况、设备、装饰情况和相关关系;乙方已对甲方上述转让的存量房具体状况充分了解,自愿买受该存量房。

  第二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上述存量房转让价款为人民币计 (大写): 仟 佰 拾 万 仟佰 拾 元,¥ 元。

  乙方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二中约定。乙方交付存量房价款后,甲方应开具收款凭证。

  第三条 甲、乙双方同意,甲方于 年 月 日前腾空该存量房,并通知乙方进行验收交接。乙方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日内对存量房及其装饰、设备情况进行查验。查验后签订存量房屋交接书,并将存量房钥匙交给乙方即为存量房交付。

  第四条 甲方承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存量房验收交接期间,凡已纳入本合同附件一的各项存量房装饰及附属设施被损坏或被拆除的,应按其价值 元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第五条 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签订之后 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存量房转移登记手续。

  第六条 上述存量房毁损、灭失风险责任自该存量房交付之日起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税、费,由[甲方][乙方]交纳国家税、费 元。

  存量房转让价款,应与合肥市“基准房价”接近,否则,应由房产管理部门给予确认,以确认的价款作为征收税费的依据。在上述存量房产权转移占有前未支付的物业管理、水、电、气、电讯等其他费用,在本合同附件三中约定。

  第八条 乙方未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支付转让存量房价款的,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逾期未超过 日的,乙方应按日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第二条约定存量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二、逾期超过 日后,乙方未支付转让存量房价款给甲方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按日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第二条约定转让存量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如果乙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经甲方同意,合同继续履行。

  第九条 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期限交接存量房的,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逾期未超过 日的,甲方应按日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第二条约定转让存量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二、逾期超过 日后,甲方应按日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第二条约定转让存量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应自收到乙方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如果甲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经乙方同意,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订立的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为买卖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补充条款与正文条款不一致的,以补充条款为准。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同意委托房产管理部门存量房资金托管中心 分中心对存量房转让价款实行托管。

  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委托经纪机构办理的其他事项、权限,由甲、乙双方分别在《房地产经纪合同》中进行约定。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1、[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房产管理部门一份。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