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贷款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需要,向甲方短期借款,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借款金额
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为( )。
第二条: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乙方用于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借款用途。
第三条: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个月,自年年日止。借款到期后,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延期。
第四条:借款利率和计算、结息及罚息
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2、借款利息自借款付至乙方指定账户之日起计算。乙方指定接受款项的账户为:户名 ,账号 ,开户行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按日计算,贷款到期后利随本清,日利率=月利率∕30.
3、罚息:若乙方未按约定期限还款,从逾期之日起照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到清偿本息为止。逾期借款罚息利率为本条第一款约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50%。对乙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在借款期限内按约定的借款利息计收复利,借款逾期后按本条本款第一项约定利率计收复利。
第五条:借款的给付
甲方于本协议签订后日内一次性向乙方给付借款,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 ) 。
第六条:还款原则
1、 本合同项下乙方的任何还款,均按先还息后还本的原则偿还。
2、乙方必须在本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或甲方同意宽限的期限)清偿全部借款本息。
第七条 借款的担保
1、抵押登记手续的办理:如乙方未能在20xx年5月14日前还清全部借款本息,乙方承诺无条件在20xx年5月 日前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确保甲方取得上述土地使用权的他项权利。
2、乙方抵押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息、罚息、违约金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相关费用。
3、乙方确认并保证用于此次借款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权属清楚,没有为其他第三人设定他项权利或其他形式的权利瑕疵。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有权了解乙方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有关的用款计划、财务会计报表等文件资料。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应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关财务资料
2、按照本合同约定使用借款,不得挪用。
3、按本合同约定按期归还借款本息。
4、乙方不得抽逃资金或转移资产,以逃避对甲方债务的偿还。
5、在未还清甲方的借款本息之前,未征得甲方同意不得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形成的资产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6、本合同项下借款未清偿之前,乙方如发生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分立、合资、停业、歇业、解散等足以影响甲方借款债权实现的行为,乙方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重大诉讼等情形,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不利影响,均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并按甲方要求落实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
7、乙方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评估、登记、鉴定、公证等费用。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任一一项义务,甲方有权行使以下权利:
1、要求乙方立即偿还本合同项下全部未清偿债务的本金、利息、费用。
2、按贷款本金的20%向乙方收取违约金。
3、乙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承担本合同第四条第三款所载明的罚息。
4、甲方有权行使抵押权,采取司法手段处置乙方抵押财产。
第十二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冷水江市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一、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
什么是借款合同?1999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合同法》没有对借贷双方的主体作出限制。在司法实践中,公民个人间的借款合同以及以金融机构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企业间借款合同一直被作为无效合同来认定。
企业间借款合同在司法实践中被认定为无效合同的法律依据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9月23日给四川省人民法院的《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该批复明确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而这里所指的“有关金融法规”,系指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6月28日发布的《贷款通则》。《贷款通则》第二条明确规定:“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 第二十一条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是,由于《贷款通则》的发布者是中国人民银行,其在法律性质上属于部门规章,而不是行政法规。因此,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司法实践中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的根本原因是因其贷款主体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部门规章的规定。
那么《合同法》对合同无效的情形又是如何规定的?《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具备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适用上述第五十二条第
(六)款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必须是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被直接适用的依据,即《贷款通则》在性质上属于行政规章,而不属于行政法规。
综上所述,作者认为,从现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并不能推定企业间借款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而作为实践中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的直接依据《贷款通则》在性质上属于部门规章,建议在立法上对此作出调整。
二、企业间借款合同的诉讼风险
尽管在法律界对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存在争议,但是目前的司法审判实践仍依照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处理。因此,如果企业间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依据双方的借款合同提起诉讼,则比较其他类型的借款合同,在诉讼过程中存在特定的诉讼风险。
从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及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来看,一般在这类诉讼中除本金可以得到保护外,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不会受到法律保护。同时,在诉讼中亦存在因合同违法而被法院制裁的可能性,即法院可能会发出制裁决定以收缴借款合同中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及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之日期间内的利息。
三、企业间借贷的合法途径
作者认为,在现行的司法实践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企业间的借贷可以选择委托贷款的方式。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经______________(下称贷款方)与_____________(下称借款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自________起,由贷款方向借款方提供____________(种类)贷款(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用于_____________,还款期限至_____________止,利率按月息_______‰计算。如遇国家贷款利率调整,按调整后的新利率和计方法计算。
具体用款、还款计划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贷款方应在符合国家信贷政策、计划的前提下,按期、按额向借款方提供贷款。否则,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逾期贷款的加息同。
第三条借款方愿遵守贷款方的有关贷款办法规定,并按本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否则,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收回或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对违约部分,按规定加收______%利息。
第四条借款方保证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如需延期,借款方必须在贷款到期前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方审查同意,签订延期还款协议。借款方不申请延期或双方未签订延期还款协议的,从逾期之日起,贷款方按规定加收______%的利息,并可随时从借款方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逾期贷款本息。
第五条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对上述情况应完整如实地提供。对借款方违反借款合同的行为,贷款方有权按有关规定给予信贷制裁。
贷款方按规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可直接从借款方存款账户中扣收。
第六条借贷双方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下列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规及银行有关贷款规定办理。
第九条本合同从借、贷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_份,借、贷双方各执一份。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单位:(公章)______________(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经办人:(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章)_____________
负责人:(章)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章)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及账户: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国立法对于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效力是予以否定的,但司法实践中对于企业间借贷纠纷的处理方式却不一致。企业间的借款行为比较常见,并发挥着较为重要的融资功能。完全否认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既不利于企业的融资和发展,也不利于部分企业资金的的充分利用,不符合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和方向。有条件的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完善企业间借款的法律规则,既有其现实意义,也有其理论价值。
一、企业间借款合同属于私法的调整范围
企业的自主经营权是指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经营方式选择权、生产经营决策权、资金支配使用权等内容。由于资金是企业经营发展最重要的要素,因此资金支配使用权对于企业来说非常重要的。企业间借贷行为是企业作为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的必然行为,是其经营权的充分体现,是企业处分自由资金的意思表示,为私法上的权利行使问题,属于私法的调整范围,国家公权力不应过多干预。
二、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有效体现了合同自由的原则
合同法未对借款合同的双方主体资格进行限制,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对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均予以认可。企业作为具有独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民商事主体,可以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志,自由地决定将企业自由资金出借给其他企业,并可以与另一方协商确定合同的具体内容和形式。只要该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就应该认定为有效合同。企业间借款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赋予其相应的法律效力是尊重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
三、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有效符合公平和效率原则。
公平是以利益的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以调整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公平原则强调,在市场经济中以市场交易原则作为行为准则,公平合理地对待所有市场主体。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推进,为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就应当逐步消除对企业间借款与正规金融活动的差别对待,并赋予企业间借款与自然人间借贷相同的法律效力。 效率意味着市场主体运行合法高效,交易成本降低,社会财富总量增加。企业间借款是非自然人之间按照双方约定转让闲置资金的行为,是资产信用原则的体现,如果法律可以为其设置良好的交易规则,则可以有效地提高资金的利用率,减少借贷双方的交易费用,加快交易速度,促进市场有序竞争。
因此,企业间借款合同与一般借款合同在法理上并无不同,根据私法自治及合同自由原则,企业间基于自己真实意思形成的借款合同,在不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下,应该认定为合法有效。
应计征印花税的借款合同的范围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也应按合同贴花,借款合同的计税金额为借款金额。
企业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在印花税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11号)中所规定的借款合同,是指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并按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作为《经济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所规定的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包括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由于《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银发[1996]173号)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因此,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而作为征收印花税的借款合同虽然概念适用上也遵从《经济合同法》的规定,但是根据国务院令[1988]11号文的规定,其征税范围为,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这里的银行是指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 [1991]55号)的规定,我国的其他金融组织是指除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以外,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书的单位。需要注意的是,金融企业与银行企业的区别,金融企业包括银行金融企业和非银行金融企业,银行金融企业是指国家专业银行、区域性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以及其他综合性银行。
可以说,印花税征收范围内的借款合同基本上遵从于《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银发[1996]173号)中的界定,也就是说对贷款方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即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由此可知,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签订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畴,不缴纳印花税。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在从事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对经济活动的实质课税与经济活动的合法性问题应正确予以理解与运用,国家对贷款业务是作出了限制及禁入性规定,但对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款业务,就营业税而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1995]156号)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而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又作出了“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的规定。
综上所述,从税收层面上来说,印花税征收范围内的借款合同是一种狭义上的借款合同,而并非经济合同法所界定的广义上的借款合同。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法释[1999]第3号)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两者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却不属于印花税的征收范围。
一、企业间借款的表现形式
企业间借款的表现形式是双方以协议形式直接确定借款关系,协议内容把借款数额、利息、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都加以明确。有的还设定了担保条款,并有担保企业参与签订协议。企业之间借款除了这种典型的表现形式外,其表现形式还有如下几种:
1.以联营合同形式借款。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这是联营合同的本质特征。但有的企业法人之间联营合同,虽约定共同经营某项目,协议却约定其中一方只负责出资,不参与具体经营活动,只负责在经营活动中监督资金使用情况。无论经营的项目盈利或亏损,投资方均按期收回本息,或按期收取固定收益。这种出资人不承担亏损的保底联营合同,被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认定为借款关系。
2.以投资形式借款。公司法上的投资是指投资者通过注入资金或实物,成为被投资者的股东,并以投入的资金或实物对被投资的企
业法人承担经营风险和承担民事责任。但有的投资,投资者并不对所投资的项目或对被投资的企业承担经营风险,也不以所投入的资金对被投资法人承担民事责任,且对所投入的资金不按股权处理,只按债权处理,无论被投资项目盈利或亏损,均要按期收回本息或利润。这种情况下,投资人所投入的资金就不是股权,而是债权了,这种投资关系,应认定为借款关系。
3.以融资租赁形式借款。融资租赁是指有金融业务经营权的出租人(一般指金融租赁公司或信托公司)根据承租人对供货人或出卖人的选择,从出卖人那里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只有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并付清租金之后,才能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但有的出租人并不具有金融业务经营权,其出资向借款人购买租赁物后,在提供给承租人使用的同时,把租赁物的所有权也一并让给承租人,承租人只须承担一次性或分期付清租金的义务。这种形式上的租赁关系,其实质上是借款关系。
4.以委托理财形式的借款。委托理财,通常是指委托人将自己拥有的财产或财产权利委托他人管理、处分以获取收益,受托人获取报酬的行为。另外,委托理财关系还包括信托,信托是指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和处分信托资产。一些没有经过法律许可的有限公司,作为受托人以各种方式吸引投资者投资于证券、信托、基金等理财产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将资产交由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受托人无论盈亏均保证委托人获得固定本息回报,超额投资收益均归受托人所有的,属于“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款关系”之情形,应认定双方成立借款合同关系。
5.买卖赊欠形式的借款。企业间在进行商业交易时,在买方暂时缺乏可用资金,而卖方又确信其资信可靠的情况下,就会自发产生赊销商品、延期付款的商业信用行为。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则是采取卖方收回价格优惠承诺或买方直接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方式处理。这种商业活动解决了商品交易中资金短缺的困难,从形式上看,它只是商品交易方式的一种变通,但从实质上看,它是一种金融活动,是卖方为买方提供了一笔购买货物的资金,其实质仍是借款合同。
6.空买空卖形式的借款。空买空卖指的是买方不支付贷款,卖方不交付货物,双方只就之间的差价结算盈亏。其表现形式是买卖合同当事人双方,“买方”向对方“预付货款”后,到了一定的期限,又向对方收回“货款”及利息或“违约金”,双方都不打算交付和接收所“买卖”的货物,或者根本就不存在所“买卖”的货物。双方进行的实际上是一种借款行为。
7.存单表现形式的借款。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在出资人直接将款项交与用资人使用,或通过金融机构将款项交与用资人使用,金融机构向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进帐单、对帐单或与出资人签订存款合同,出资人从用资人或从金融机构取得或约定取得高额利差的行为中发生的存单纠纷案件,为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款纠纷案件。
二、企业之间借款关系的法律效力
货币借款是一种金融业务,只能由国家指定的各商业银行、城市及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经批准的外资银行、合资银行、金融信托投资机构专营。由此可见,企业间相互借款,在一般情况下,所签订的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但实践中,可不按无效处理的有以下几种:一是有上下级关系的企业及有投资和被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的借款。例如,集团总公司对集团成员企业之间的借款,母公司对子公司之间的借款。二是有联营、协作关系的企业之间的.借款。例如,一方企业向为其加工零部件、半成品的另一方企业借款。三是依照合同协议有扶持与被扶持关系的大中型企业对小型企业之间的借款。上述几种借款,应以帮助对方缓解资金困难为目的,出借资金的一方,也不应向对方收取高于银行同类借款利率的利息,并应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
另外,还有几种由非金融机构参与的借款行为一直被认为是有效的:一是小额贷款组织企业的贷款行为。二是典当行。三是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可见,以上几种企业间的特殊借款是被认可的,在法律上是有效的。
三、企业之间借款纠纷案件的处理
1.关于本金。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名为联营实为借款,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定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处以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罚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法院的,除应按照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款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
2.关于利息。尽管以上司法解释中的有关非法借款约定利息的处理以及处罚办法在实际当中已不适用了,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企业借款合同一般仅是保护本金部分的债权,而对于利息债权仍不予保护。
甲方(借款人): 身份证/护照号: 联系电话: 住址:
乙方(出借人): 身份证/护照号:
住址: 联系电话:
丙方(担保人): 身份证/护照号:
住址: 联系电话:
甲方因急需资金向乙方借款,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借款用途
甲方因业务需要,向乙方临时借用资金,甲方同意以自有资金归还乙方借款。
第二条 借款金额、利息
1、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 元整(¥ 元 );甲方指定存入账户: 户名: ,开户行: ,卡/账号:
2、借款利息以甲、乙双方约定为准,甲方按借款额的标准月( 30天)计息,按月付息.
第三条 借款期限
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
甲方应于借款到期的当日一次性归还所欠乙方的借款本金。
第五条 借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 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保管费、处置费、过户费等出借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费用。
2. 担保人已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授权。
3.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借人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1) 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出借人未受清偿;
(2) 借款人、担保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
(3) 借款人、担保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
(4) 其他严重危害出借人权利的情形。
4. 本合同项下出借同时存在两个以上担保人,各担保人对本合同项下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出借人有权选择任一或者各个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5. 一次性还款的,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日起二年。借款人出借人达成期限变更协议的,保证让继续承担担保责任,保证期自期限变更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六条 反担保条款
为保证本合同的履行,维护乙方的权益,甲方自愿向乙方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反担保。
一、甲方同意以下列财产抵押于乙方作为反担保: 其他:
二、反担保的范围:
甲方借款本金及利息(含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差旅费、手续费等)。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任何规定均为违约,违约方应按本合同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规定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 催告条款
1、在甲方未按约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乙方有权向甲方书面催告,在乙方向甲方确定地址以挂号形式寄出信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2、本合同所填列的住址即为各方预留地址,乙方与本合同各方的联系及可能的催告将按该地址进行,除非甲另以书面方式变更其住址。
第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声明条款
1、本合同文本中涉及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优先。
2、甲、乙方已阅读并完全同意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做了详尽说明。甲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3、甲方均系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
4、本合同抵押物为住房的,甲方特别声明:该住房并非甲方及其家庭成员的生活必需品。如甲方违约,甲方同意通过拍卖等方式依法处分抵押物,甲方将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交出抵押物,并自行解决交出抵押物后甲方及其家庭成员的居住问题。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 未尽事宜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丙三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借款人): 乙方(出借人):
丙方(担保人):
签约日期及地点: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订定以下借款合同:
一、甲方因经营活动需要,向乙方借款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____________),乙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将该笔款项汇入甲方或者其指定帐户,由甲方向乙方出具收到借款的确认书。
二、借款期限为______ 年,从甲方出具上述确认书之日起计;利率以五年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即为每年______%;如遇国家调整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则双方之间的借款利率亦作相应的调整;
借款期满之次日,本金随同所有的利息一次性归还给乙方;
上述本息若逾期支付,则以每日千分之一的比例计算违约金。
三、为上述条款的履行,甲方以其在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下称__________公司)的所有股份(占____________公司注册资本的 _____%)向乙方提供质押担保,并由甲方于借款收款确认书日签署之日负责落实办理将上述股份出质事项记载于___________公司的股东名册,由__________公司向乙方出具上述登记完成的确认书。
四、双方确认,如果甲方与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结束,则本合同于该结束之日同时解除,此等情况下甲方应于该解除之日起的______________日内归还所有借款本息。
五、如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乙方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解决。
六、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其余部分用于质押登记等;对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相同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协议编号: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甲方向集团申请资金,经集团批准,由乙方借款给甲方,为明确责任,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协议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
第二条 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将用于_____ .
第三条 借款期限 本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为从_____年 月 日至_____年 月 日。 第四条 借款利率和计息、结息_____ 确定借款月利率_____ .
资金占用费按日计息,按月结息,每月由乙方出具《利息通知单》给甲方,甲方借以计提资金占用费。 第五条 还款
甲方按先还息再还本的原则偿还,甲方应在借款到期日连本带资金占用费一并归还乙方 第六条 逾期
甲方无法按时归还借款的,集团可以按以下标准提高支付乙方资金占用费利率,同时由集团加收额外管理费。
逾期期限:
调高幅度:
额外管理费(按本金的以下月利率计算)
第七条 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提交集团财务管理部协调解决。
第八条 适用对象
本协议适用于经集团批准的资金申请借款,签订双方应为集团下属控股子公司或集团本部。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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