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方:(以下简称甲方)
需方: (以下简称乙方)
签约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双方就下列条款,经协调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产品名称、商标、型号、数量、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可另附清单)
第二条 质量要求、技术标准:按国家标准和需方要求生产。
第三条 交货时间:电话或传真通知 地点:需方仓库
第四条 供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内、外包装。包装不计费,不回收。所有产品必须有需方公司的防伪标签。
第五条 运输费由供方承担。
第六条 供方所提供的产品全部投保于中国保险公司,理赔:如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损失,由供方承担,如不是产品质量引起的损失,供方不负责。
第七条 结算方式及期限:货到需方仓库验收后,扣除质量保证金后,剩余款全部付清。供方全年只给需方3万元质量保证金。
第八条 协议纠纷解决方法:协议双方如有纠纷,应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或申请在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未按订货计划发货造成损失的,违约方承担10%的违约金。
第十条 违约责任:按《经济合同法》和《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的规定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有效期限: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卖方)合同编号:001
乙方(买方
签订地点:____市
一、煤种、价格、交(提)货时间、数量:签订时间:
二、质量指针:
三、运输方式:铁路运输。发站:包头。到站:柳XX,收货人:买方车板前的费用含煤价为煤炭销售价,由卖方正式报排产车皮计划。
四、煤炭价格:车板交货价格:每吨5500卡69510元含铁路运费。
五、交货时间、地点、方式:发站车板交货。
六、验收结算标准:煤炭数量以发站铁路部门轨道衡计量磅单为准。煤炭品质在发货站台,卖方提供化验单,双方共同抽样化验。以国家质检部门化验为准。低位发热量每低壹卡扣XXX。签订合同后,买方确认当月火车运输计划下达后,到卖方指定银行开户,并存入货款,由卖方验资后装车。
七、结算方式:凭铁路大票按实际吨位一列一结算,货款两票结算,煤炭底价,中间差价,煤炭增值税发票。及火车运输发票、此合同为跨年合同,加12个月,总量240万吨。如有市场价格浮动,参照秦皇岛XX实际交易价格,按每季度上下浮动
八、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九、解决合同纠纷方式:如出现计量、化验等方面的重大分歧或经济纠纷,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原告所在地的法院诉讼解决。
十、甲乙双方应遵守合同保密原则: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
第三方泄露有关合同内容及信息。
十一、本合同
第一条款所列供货数量为固定数量,实际供货数量由甲乙双方在月初时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十二、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生效。
十三、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日期:
1、确认基本信息的真实性与有效性。
(1) 合同签署人出售房屋的有效性:房产证、身份证和签署合同人要统一,如有特殊情
况,需出据有法律依据的公证委托书。
(2) 房屋地址要按照房产证件中的房屋地址严格填写,不得随意增改文字。只有房地证
或房产证中所属地址才是法律唯一承认的房产合法地址,不能按照门口的门牌号或习惯称呼的小区名称填写。
(3) 房屋面积要按照房地证或房产证上注明的面积填写。这个面积是国家经过专业机构测量的面积,也就是法律上承认该房屋的权利面积。因为,有部分房屋附有赠送的小院、阁楼、地下室或露台等,这部分的面积可能不含在房地证或房产证的面积中,但是需要在合同的"其他条款"中注明,该房屋交易附带赠送的小院、阁楼、地下室或露台等。 5. 房屋权属要明确注明。私产房要填写产权人和共有权人姓名,企业产要填写产权位名称,公产房要填写所属房管站名称。如为继承、赠与、法院判决等情况,须卖方出具相关证明。
2、交易金额及付款方式的约定。
有关金额约定时应顶格大写,字迹清晰。如有小写,须注意前后一致。明确付款金额和具体时间,保证总金额一致,前后时间不冲突。过户贷款具体事项以银行和房地产管理部门为准。在签署合同时买方应支付定金,卖方出具收款票据或收条,交付定金时应由正规中介经纪人或律师见证。
3、附属设施可依据"(三要三不要"的原则。
煤气、暖气和一户一表要注明,并约定日期交接相关证件或变更证件。因为电话、有线电视、网络等历史欠费问题不好解决,并且电话还涉及卖方的隐私,所以建议在合同中约定这些附属设施由卖方申请关闭,然后买方自行开通。如果有家具或电器等等留给买方,需要在合同中注明。并且约定附属设施相关证件及费用缴清凭证的交接日期。
4、签字及联系方式。
合同需要买卖双方本人签字,并尽量多留存电话,留存住址或可以邮寄到的联系地址,以保证买卖双方的正常联系。
5、合同签署中不要留白和随意涂改。
如需要修改,交易双方须全部在修改处签章确认。
注意事项
房屋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依据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的、
由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格式合同,该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产权转让登记的重要凭证,是买受人取得房屋产权,即标的物(标的物是房屋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物权转移的主要和重要文件。合同规定了标的物的质量、面积、单价、总价、履
行合同的期限等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房屋买卖合同具有以下区别与其他交易合同的特殊性:房屋与土地的不可分割性。在买受人支付合同约定的价款后,在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同时,也取得了该房占地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是属国家所有,是禁止所有权买卖的,但可以支付一定价款后取得土地使用权,这样,房屋才有赖以“立足”的地方。房屋与土地的不可分割性,决定了在取得房屋所有权时同时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前,因转让房屋所有权可能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法律规定,转让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或按照租赁合同中约定事宜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向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交有关证件,经审查符合房屋买卖条件,办理过户手续(或产权证)后,房屋所有权才算转移,即出卖人才算将标的物交付。未经过户登记(或产权登记)的,买受人交付了合同约定的费用,仍没有占有该标的物,这一点是与一般买卖合同的明显区别。
确认房主:核实真实身份
签订买卖合同的前提条件是买卖双方检查签约主体的真实性,主要是购房者核实房主的身份、业主证件的真实性和其与业主身份的一致性,尤其是在买卖双方自己进行交易而没有第三方作为居间担保的情况下,以防止不法之人假造房主身份证和房屋产权证进行欺诈,最大限度地规避资金风险。房产交易属于大宗交易,买卖双方都希望交易过程安全稳妥,最有效的方法是委托资信好、品牌响、专业强的经纪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由其在中间验证双方的真实身份,确认房屋产权无纠纷,对双方行为进行制约。前期费用:是否结算清楚
房屋是否有历史遗留问题,如欠费或相应协议,这是买方所应关注的房屋本身附属问题,属于“房屋交付”中的重要条款;交接水、电、煤气、物业、供暖等各项费用,
时间的明确是清晰划分责任的关键。如果是公房交易,物业、供暖等费用的缴纳时间和标准,原房主的单位是否有些既定要求和更改,卖方需要做出的配合和买方需要签署的协议等,也都应在合同中明确写明。
维修基金
买卖双方通常都会在合同中约定维修基金的结算方式,但有时过于笼统,只写“送”或者“不送”。事实上,房屋交接时还会遇到例外情况,即卖方尚未缴付维修基金或维修基金部分已经使用。由于买卖合同中约定不明确,卖方可以认为维修基金是“送”的,未缴部分或不足部分当然由买方自行缴付;而买方也可以认为,卖方应当足额缴付后,再将维修基金移至买方名下。交易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维修基金的结算数额。
生活费用
水、电、煤、电话、物业管理费等生活费用的结清手续一定要认真办理,物业交验马虎不得。这类纠纷在房屋交易中经常出现。由于双方疏忽,没有在房屋交接时对日常生活费用进行结算,买方入住后收到上述账单时,才发现卖方欠缴大量费用,再回头找其结算时,原业主早已音讯全无,只好自认晦气,补缴欠款。虽然相对于房价来说这部分费用数额不大,但买方心理上仍旧无法求得平衡。
其实,这种情况完全可以避免,物业清单应作为合同的附件,记录下水、电、气三表的具体数据,在交房当时,及时结清各项费用。
附属设施:验收不忘记录
一般来讲,买方在交房时都会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修及附赠家电、家具等事项进行验收,其中比较容易被忽视的是下水道堵塞和墙面渗水等问题。附赠的家电、家
具要根据合同约定进行验收,建议在合同中明确所赠家具、家电的数量和品牌,抑或采用图像资料作为合同附件。
付款过户:明确操作方式
购买二手房付款方式由买卖双方协商决定,一般有一次性付款和按揭贷款两种方式。买卖双方的规避风险意识形成了“卖方不愿先过户,买方不愿先付款”的交易现状,在实际操作中买方可将房款分为首付和尾款两部分在不同时间段打给房主,而尾款的支付时间有赖于房产过户的日期,为此买方有权利知道房产的过户时间。也可选择某些银行与房地产经纪公司联合推出的“二手房交易资金托管”业务,可在费用最低的情况下解决上述问题。
迁户延迟:慎约时间责任
按照通常的交易习惯,卖方应当在过户或交房前将户口迁出。有时由于暂无能够入住户口的房屋或子女就学等原因,交易中卖方会要求推迟户口迁出的时间,这时,双方应书面约定户口迁出的时间及违约责任。鉴于户口一般无法强制迁出,买方对户口迁出延迟问题应当采取慎重的态度。
违约责任:约定偿付时间
这是买卖双方比较关心的合同条款之一。虽然双方在订立合同时主观上都希望能够履行义务,顺利完成交易,但因为房产交易复杂且金额较大,有时会出现意想不到的状况,而导致违约行为的产生。为了避免以后出现扯皮现象,签署合同时就要明确写清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以及违约金的偿付金额和时间,遵循的原则就是双方责权利对等。实践中,二手房买卖合同中违约金的比例一般都有明确的条款注明,但对于偿付时间却没有具体约定,这会导致违约方据此拖延支付时间,使条款的实际约束力和执行力下降。合同中应加入“买方在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卖方在实际交房之日起)__日内向卖方(买方)支付违约金”的条款,以确保合同条款的最终落实。
补充协议:空白处不留白
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如果遇到合同条款不明确,或需要进一步约定时,要在合同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或在合同后统一添写附加条款。将合同中对双方的意思表示写明,以减少后续阶段因意思含混而造成的不便与麻烦。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
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买卖是商品交换最普遍的形式,也是典型有偿合同。根据《合同法》第174、175条的规足,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的事项未作规定时,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互易等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也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
(二)买卖合同的特征
1.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买卖合同的实质是以等价有偿方式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出卖人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方,买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这是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使其与赠与合同相区别。
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而且,其权利和义务存在对应关系,即买方的权利就是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就是卖方的权利。
3.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需要交付标的物。
4.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的成立并不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要件,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二、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
1.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的处理。(1)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2)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2.当事人签订预约合同的处理。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有权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
(二)买卖合同的效力
1.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当事人一方不能以此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2.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
三、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一)标的物交付
1.交付的形态。标的物的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现实交付是指标的物交由买受人实际占有;观念交付包括返还请求权让与、占有改定和简易交付。
2.交付的时间。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第(4)项的规定。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3.交付的地点。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则:
(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4.交付标的物的数量。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有权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买受人有权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
5.有关单证和资料的交付。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6.电子信息产品的交付。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7.交付的证明。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可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二)所有权转移
1.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般而言,如果是动产买卖,标的物所有权自交付时发生转移;如果是不动产买卖,标的物所有权自登记时发生转移。
2.标的物所涉知识产权的归属。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政法英杰教育独家提供
3.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2)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3)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
4.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2)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3)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4)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
四、标的物风险负担和孳息归属
(一)标的物风险负担
1.标的物风险负担,是指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在买卖合同中,对于债务不履行或不协助履行,标的物的风险通常由有过失的一方负担。在标的物非因双方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发生意外毁损灭失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法规定,风险负担按交付原则确定。具体来说,即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风险负担具体规则:(1)买受人亲自提取标的物的,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约定或法定地点时起,风险由买受人承担。(2)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起,在途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的,由出卖人负担风险。(3)对于需要运输的标的物,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的,自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起,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是指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的情形。(4)买受人受领迟延的,自迟延成立时起由买受人负担标的物风险。(5)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风险的转移。(6)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7)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违约、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8)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不负担风险。
(二)孳息归属
《物权法》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法定孳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据此,买卖合同标的物孳息的归属应根据标的物所有权移转时间、当事人约定、交易习惯等因素确定。
五、标的物检验
(一)检验的时间
1.约定检验期的,应在检验期内检验。约定的检验期间过短,依照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间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该期间为买受人对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间,并依法确定买受人对隐蔽瑕疵提出异议的合理期间。约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的,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为准。
2.没有约定检验期的,应当及时检验。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可认定买受人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二)检验出瑕疵时的处理
1.约定检验期的,买受人应在检验期内履行瑕疵通知义务,主张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怠于通知的,视为无瑕疵。
2.未约定检验期的,买受人应在发现或应当发现标的物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无瑕疵;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合理期间”应当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2年”是最长的合理期间,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三)出卖人依约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的检验
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的,以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为准。
六、违约责任
(一)瑕疵担保责任
1.权利瑕疵担保责任。该责任是出卖人违反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违约责任。标的物的权利瑕疵,可表现为出卖人未告知该标的物上负担着第三人的权利,或者是出卖人未告知标的物无权处分。权利瑕疵须为在买卖合同成立时即已存在,且于合同成立后仍未能除去,同时买受人不知道权利瑕疵的存在;否则,出卖人不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标的物存在权利瑕疵时,买受人可请求出卖人除去权利负担,并可根据债务不履行的规定,请求出卖人负不履行债务或损害赔偿的责任。
需方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供应单位: 藤兴林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规范产品交易行为,保护供需双方合法权益,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保证正常交易秩序,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产品供应要求
1、材料名称、规格、单价及产地
上表中材料单价为砂砾石运到甲方指定交货地点的价格,含材料出厂价、装卸费、运杂费及税金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该单价为不变合同价。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经双方协商解决。合同执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调整单价,否则视为违约,承担违约责任,由违约方承担因此给守约方带来的所有损失。
2、供货数量:甲方实际施工需求数量。
二、质量要求:
1、乙方所供应的级配砂砾石粒径控制在0~10cm内,砂砾石含泥量不大于5%。其它指标满足甲方与本工程项目业主所签工程合同文件以及本合同中对材料质量的要求。
2、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开采许可证等各类证明。
三、数量、计量单位及计量方法:
1、供应数量以甲方电话或书面通知为准。
2、计量方法:
(1)、乙方将材料运送至甲方指定卸货地点后,由甲方指派专人按实际方量验收,出具验收票具。
(2)、以甲方实际签收的合格数量作为结算数量。
四、供货期限及交货地点:
1、 级配砂砾石 供货期限由甲方决定。
2、交货地点: 卸货到甲方工地指定地点 。
五、结算方式
1、乙方交货后,经甲方验收合格并签发入库单后在每月最后五天内,甲方凭乙方提供的销售发票、入库单及相关证明等资料结算。
2、货款支付按每月已结算的材料货款的65%支付,余款在停止供货后一年内付清。
3、支付货币形式为人民币。
六、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按本合同第五款支付乙方已结算货款。
2、甲方在每月25日前,将下月供料计划提供给乙方。
3、甲方应指定人员签收乙方送至工地经抽检合格的材料,不得故意拖延收货时间。
4、甲方有权拒收或退回卖方送至工地的不合格材料(以甲方中心试验
室抽检结果为准),其退场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七、乙方权利和义务
1、按照甲方的供货计划,按时提供本合同规定的合格材料,满足甲方施工要求。
2、乙方供货不能满足甲方供货时间和供货质量要求时,甲方可要求解除合同。
3、乙方必须保证所供材料整车规格、质量的一致性,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收货并可追究相关责任;甲方若发现卸料过程中掺有不合格品,乙方必须停止卸料,经抽检合格后方能卸货。
4、乙方在材料运输途中或中转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或其他损失,概由乙方负责。
5、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单方面终止本合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概由乙方承担。
八、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因单位名称、产权、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更、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否则,违约一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十万元的违约金。
九、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甲方提供的用料计划生产材料,确保工程需要。若因乙方责任未能按用料计划生产或达不到质量要求,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乙方未按甲方供货计划供应材料,致使工期延误,除承担相关损失外,每延期一天,向买方支付五仟元的违约金。同时,甲方保留另行选择供货商的权利。
3、其他违约责任按国家现行《合同法》有关条款解决。
十、争议解决方式
如果本合同产生争议,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积极态度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1、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签字后生效。甲方三份,乙方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应协商解决;如需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有效期:供货完毕并付清所有款项后即自动终止。
甲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开户行:账号: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行: 账号: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兹为__________________货物买卖,经双方同意议定条件如下:
第一条:
乙方向甲方订购____________货物,如合同成立同日由甲方交付样品同品同种同类同质的货物______件,甲方应于______日内交付乙方。
第二条:
甲方如不能照期交付或仅能为一部分的交付,应于日前通知乙方延缓日期;但乙方不同意时可解除合同。
因此致乙方受有损害时,乙方可请求赔偿,甲方决无异议。
第三条:
如因天灾事变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甲方不能照期交货或不能为全数的交付,可延缓期日。但其延缓日数应经双方议定。
第四条: 买卖货款议定每件人民币______仟______佰元共人民币______万______仟______佰元于甲方,交货同时应悉数付清。如乙方不为付清的,甲方可将货停止交付,并定相当期间催其付款,逾期仍不交付时,甲方可解除合同。因此所受的损害亦得请求赔偿。
第五条:
乙方预知届期不能付款的,可于______日前通知甲方展延日期交货,倘甲方不同意时,乙方可以解除合同,如给对方造成损害,应付赔偿之责。
第六条:
甲方所交付货物,如与样品不相同时,乙方可请求更换或解除买卖合同,甲方无异议。因此乙方致受有损害者,更得请求赔偿。
第七条:
货价如有升降变动的,各不得主张增减,或借故解除合同等情况。
第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乙方:日期:
卖方(下称甲方):
买方(下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下列房屋买卖,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存量房买卖合同。
第一条 甲方所有房屋,座落于武汉市______区________,为______结构,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用地面积____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武房权证____字第 ____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____字第____号。房屋附属设施见附件。
第二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上述房屋买卖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元。
第三条 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应付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给甲方,余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在办理完转移过户手续时付清。具体付款方式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四条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全部房款________日内,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甲方保证上述房屋权属清楚,如甲方有设定抵押、按揭等行为应告知乙方,并自行约定解决。交易房屋如发生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时,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条 甲方逾期不交付房屋给乙方,乙方不解除合同的,甲方每逾期一日,按照全部房款的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应退还乙方所付房款,并按全部房款的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 乙方逾期不支付全部房款给甲方,视为不履行合同,甲方不解除合同的,由乙方承担房屋转移过户中甲、乙双方缴纳的全部税费,并按全部房款的(转载自百分网,请保留此标记,合同范本《存量房买卖合同》。)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携带“房屋所有权证”种“土地使用权证”到相关部门办理房地产转移过户手续。办理转移过户手续应缴纳的有关税费,按国家、省、市政策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或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八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商议,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本合同履行如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委托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该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一份,其他二份交由有关部门存栏。
第十三条 补充协议、附件:
1、
2、
3、
4、
5、
立合同人:
卖方(签章):
联系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代理人(签章):
联系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签章):
联系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买方(签章):
联系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代理人(签章):
联系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代理人(签章):
联系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签章):
联系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立协议人 甲方:(卖方):
证件号码 :
买方:(买方):
证件号码:
由于甲方已收到乙方预付的购房定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双方同意就下列房地产买卖事项,订立本协议,共同遵守。
一.自愿将坐落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此的房地产(房屋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___平方米)出售给乙方。乙方已对甲方所要出售的房地产做了充分了解,愿意购买该房地产。
二.甲乙双方议定的上述房地产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元;¥______元。乙方于___年_ 月_日前_ 次付清给甲方,购房定金将在最后一次付款时冲抵。付款方式____________。
三.双方同意于__年__月__日由甲方将上房地产正式交付给乙方。
四.甲方保证上述房地产权属清楚。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拆讼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
五.违约责任:乙方中途悔约,乙方不得向甲方索还定金。甲方中途悔约,甲方应在悔约之日起 _日内将定金退还给乙方,另付给乙方相当于定金数额的违约金。乙方不能按期向甲方付清房款;或甲方不能按期向乙方交付房产,每逾期一日,由违约一方向对方给付相当于上述房地产价款千分之__的滞纳金。
六.本契约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采取协商办法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________房地产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七.本契约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可另行议定,其补充议定书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契约具有同等效力。
八.本契约一式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份。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___
十.本契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年 月日 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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