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质押担保合同三篇

刘莉莉老师

质押担保合同 篇1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

  出质人(以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权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确保甲、乙双方签订的_______年_______字第_______号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以在________的门面房出租经营权作为质押,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质押担保,依照我国《合同法》、《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合同条款作如下约定:

  第一条甲方陈述与保证

  本人在本合同项下出质权利是完全的、有效的,本合同项下的出质权利不存在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方面的争议。

  本合同为主合同提供质押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依法可以设定权利质押;设立本合同的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第二条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及数额

  本质押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乙方依借款合同向甲方借出的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第三条甲方质押权利担保的范围

  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以及实现质权的费用和其它的应付费用。

  第四条出质权

  本合同项下用于出质的权利为出质人在_________的门面房出租经营权,权利期限为:_____个月,即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五条质权的实现

  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或乙方提前收回借款时未受清偿的部分,乙方有权与甲方协商,依法行使门面房出租经营权,收益用于偿还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以及实现质权的费用和其它的应付费用。乙方依本合同处分权利时,甲方应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非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馈赠、转让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分。

  在质权受到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甲方有义务通知并协助乙方免受侵害。

  乙方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甲方应当在原质押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甲方偿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后,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可以提前行使质押权,并从处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1)甲方不按本质押项下合同规定,如期偿还贷款本息,利息及费用。

  (2)甲方的家庭财产总额已不足抵偿其负债总额。

  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依法转让主债权的,应及时通知甲方。

  偿清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乙方应将剩余部分返还给甲方。

  第八条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当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如因甲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甲方应在原抵押担保范围内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

  第九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本合同经甲、乙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

  本合同有效期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至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以及实现质权的费用和其它的应付费用全部清偿之日终止。

  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主合同无效,甲方仍应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担保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在乙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附则

  本合同是所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经双方签章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乙方及借款合同担保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质押担保合同 篇2

  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借款金额与用途

  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用于本借款未经出借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出借人有权监督借款的使用。

  第二条借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为个月,即年月日至年月日,实际借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据为准。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借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为月息%,服务费元。

  第四条还款

  4.1还款方式为到期以现金方式一次性还本,每月初支付当月利息。

  4.2本合同项下乙方的任何还款,均按照先还相关费用后还本的原则偿还,相关费用系指利息、担保费、违约金,甲方、丙方为追回借款本息、违约金等所有支出费用或其他约定的相关费用。

  第五条提前还款

  乙方提前还款需及时通知甲方及丙方,已缴纳的担保费不退还。(注:利息最低以十五天为限。例:未满十五天,按十五天结算利息,超过十五天但未满一个月则按一个月结算)。

  第六条罚息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偿还的借款,甲方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计收复利。罚息利率按在第三条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确定。

  第七条借款担保

  7.1丙方自愿为乙方向甲方借款提供合法有效的(保证/质押/抵押)担保,第三人、借款人也可以向保证人(丙方)提供合法有效的(保证/质押/抵押)反担保,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的相关条款。

  7.2本合同项下担保发生了不利于出借人、保证人债权的变化的,借款人应及时按出借人或保证人要求另行提供经出借人、保证人认可的合法有效的担保或反担保。

  第八条违约及违约责任

  8.1发生下列条款之一情形的,构成借款人违约:

  A、借款人未完全遵守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承诺、保证、义务或责任。

  B、借款人或担保人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

  C、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或被宣告失踪,或者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代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

  D、借款人涉及刑事案件、诉讼、仲裁、纠纷等,对其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

  E、借款人的其他任何债务在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后未予清偿,或者借款人不履行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或其他义务,已经或可能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F、发生第7.2条所述情形,借款人未另行提供出借人认可的新的担保的。

  G、在经营性借款中,借款人的经营实体拒绝或不配合出借人对其财务和经营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和检查的。

  H、影响或可能影响借款本息按期足额偿还的其他情形。

  8.2借款人未按时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及其他产生的费用,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或丙方提前清偿全部或部分借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直至解除合同。对未及时按期归还本息的,由丙方代偿还后,丙方可以扣除乙方部分或全部违约保证金,超过7天的,丙方可以采取一切强制措施向乙方及反担保方追偿。

  8.3借款人违约,出借人和丙方有权采取本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及其他措施或由丙方用民间方式处理。

  8.4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所欠借款本息按月支付利息的二倍乘以违约天数。

  第九条共同借款

  本合同如涉及二人以上(含)共同借款,任一借款人均应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对全部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出借人和保证人有权向任一借款人索要和追索未偿还的借款本息和应付未付的其他费用。担保条款本合同项下借款由保证人(丙方)提供担保,借款人和保证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

  第十条保证方式

  A、丙方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乙方在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满不能履行债务的或违约时,出借人可以要求乙方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保证期间内代为清偿。

  B、丙方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如乙方在合同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不能清偿借款本息且确定无力清偿或违约,以至在合同经诉讼或仲裁,并就乙方财产经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清偿时,丙方就其不足的部分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保证期间内代为清偿。

  10.2超出丙方的保证范围、保证期间的任何款项,丙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10.3丙方的保证责任随乙方履行合同还款义务或丙方代为偿还或出借人因乙方违约收回借款等情况相应减少或解除。

  第十一条保证范围

  保证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本合同项下借款人不履行债务之日起一个月内。出借人依据合同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一个月内。

  第十三条丙方的代位求偿权

  丙方在按照本合同第十条的约定履行了保证义务代乙方清偿债务后,即取代债权人的地位。

  有权要求乙方或反担保人归还丙方垫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利率:日千分之一)以及丙方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包括评估费、担保费、律师代理费5%)和损失等。

  第十四条乙方的义务

  14.1、乙方应按下列要求向丙方支付费用,并在签订合同之时一次缴清。

  (一)担保费。

  (二)违约保证金。

  14.2、在接到丙方书面通知后五天内向丙方清偿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的全部款项。上述书面通知对乙方有法律约束力。超出五日的,丙方有权委托相关银行从乙方的帐户代为扣还相关款项。

  14.3必须承担合同规定的债务(各)履行期届满(即还款期末)以后的`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费用等。

  14.4所有借款之用途必须符合合同的规定,不得挪作它用。

  14.5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资金来源、时间、数额、等严格执行还款计划。

  14.6未经丙方同意,乙方不得处理任何向丙方抵质押的物品。

  14.7应甲、丙方要求定期或随时向丙方报送反映个人或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债权债务情况、借款使用情况、项目进度情况等财务报表及文件材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积极配合丙方进行定期或随时检查和监督。否则,由此发生的各种费用由乙方承担。14.8如需举借新债或实施可能影响丙方作为保证人利益的其它重大经营决策时,应事先征得丙方的书面同意。

  14.9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企业若发生合并、分立、合资、合营、重组、兼并、股份制改造、清算等情形或实行承包、租赁以及因其他原因而改变经营方式、转制变更时,均应提前三十天通知丙方,并征得丙方的同意。同时丙方有权参与上述各种情形下清产核资和有关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件的拟定。

  14.10如需变更乙方的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金、信所、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等,应提前三十天通知丙方,并不得因此而影响丙方作为保证人的利益。

  14.11未经丙方书面同意,不得实施出租、出售、转移、转让其全部或大部分资产而损害丙方权益的行为。

  14.12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将本企业抵押给丙方的抵押物向保险公司投保并交纳保险费,并以丙方为保险第一受益人。

  14.13未经丙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合同(如改变借款用途),不得擅自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

  14.14乙方的其它义务。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15.1如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丙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本合同规定的借款金额3%的违约金。如发生代偿,乙方还应承担自代偿之日起日千分之一的利息。若因此给丙方造成其他损失,乙方应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含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一切费用)。

  15.2如乙方未及时按期交纳利息,丙方将扣除部分违约保证金,超期长达15天者,向乙方追回本金及所有其应承担的全部费用,并将立即执行合同中的其他条款和《出售协议书》。

  15.3如乙方到期未及时归还本金,丙方将扣除全部违约保证金,超期长达7天者,丙方将立即执行合同中的其他条款和《出售协议书》。质押抵押反担保条款本合同项下借款由借款人或第三方(丁方)向丙方提供质押抵押物反担保时,抵押人、借款人、反担保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

  第十六条反担保人

  (丁方)向丙方交纳元(小写:¥元)反担保保证金,并提供丙方认可的质押抵押物。保证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在接到丙方书面通知三天内向丙方清偿履行担保责任垫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及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所有费用。

  第十七条质押抵押反担保范围

  质押抵押反担保范围包括:丙方在履行保证义务代乙方偿还的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十八条质押抵押反担保的期间

  为合同约定的债务到期之日起两年。

  第十九条质押抵押反担保方式:

  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二十条质押抵押反担保物

  20.1质押抵押人、反担保人自愿向丙方为借款人担保的借款提供质押抵押反担保物,质押抵押物详见《质押抵押物清单》。《质押抵押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质押抵押物清单》对质押抵押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丙方行驶代位权时处分该抵押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构成任何限制。

  20.3丙方质押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质押抵押反担保物产生的孽息、及其从物、从权利、附属物、添附物,以及因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20.4质押抵押反担保期间,质押抵押人或反担保人是该质押抵押物和反担保物的合法所有人(使用人),不得隐瞒质押抵押物存在权属争议、共有、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被设定质押抵押、出租等情况。未经丙方同意,不得擅自将质押抵押物转移、转让、出租、出售、赠与、再质押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并不得实施降低质押抵押物价值的任何行为。

  20.5由于质押抵押人或反担保人的行为而使质押抵押反担保物价值减少,应在5天内向丙方提供新的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20.6本合同项下有关的登记、公证、保险、鉴定、运输、保管以及其他费用由乙方承担。质押抵押人应妥善保管和使用质押抵押物,保证质押抵押物的完好,质押抵押权存偿期间,质抵押人出租抵押物的,应通知丙方并将质抵押事实告知承租人,且出租期限不得长于借款期限。以其他方式处分质押抵押物的,应事先征得丙方书面同意,并将质押抵押事实告知买受人等相关人员,由此取得的收益用于清偿或提前清偿借款和费用。

质押担保合同 篇3

  合同编号:

  出 质 人(甲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金融机构及帐号:

  质 权 人(乙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为确保 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质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以“质押财产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质押。

  第二条 甲方质押担保的贷款金额(大写) 元,贷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 甲方保证对质押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

  第四条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将质押财产交付乙方占有并同时向乙方支付保管费 元。

  第五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大写) 元及利息、违约金(包括罚息)、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及实现贷款债权和质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六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鉴定、保险、保管、运输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质押期间,乙方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乙方的过错导致质押财产的价值减少,应当:(1)在借款人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后,乙方向甲方赔偿;(2)如借款人未能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乙方的赔偿责任可因未得到履行的借款合同债务而部分或全部抵消。

  第九条 甲方应办理质押财产在质押期间的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乙方。保险单证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十条 质押期间,质押财产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的,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质押财产,存入乙方指定的帐户,质押期间双方均不得动用。

  第十一条 非因乙方过错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甲方应在三十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十二条 质押期间,质押财产造成环境污染或造成其他损害,应由甲方独立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质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

  第十四条 质押期间,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其所担保的债权。

  第十五条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债务,乙方有权以质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兑现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实现质权。

  第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分质押财产实现质权、停止发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1.甲方被宣告破产或被解散;

  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3.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被宣告破产、被解散、擅自变更企业体制致乙方贷款债权落空、改变贷款用途、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等情况。

  第十七条 甲方因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乙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乙方有权就违约金、赔偿金直接与甲方存款帐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