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人:
借款人:
保证人:
监管人:
经出借人、借款人、保证人协商一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金额、种类与用途:出借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人民币(大写),借款种类为,借款用途为。
第二条借款期限:本合同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在上述期间内,借款人可循环使用上述借款额度,但在该期限内任何一时点上的借款余额不得超过该借款额度。具体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和利率以借款借据、借款借据传真或双方银行汇款单往来实际发生为准,借款借据、借款借据传真或双方银行汇款单往来实际发生为本合同重要组成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出借人有权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出借人实际情况调整上述额度。
第三条借款利率:本合同借款利率为每(月)(天)利率℅,若遇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借款利率调整,借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的,本合同所约定利率不变;借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则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调整而作相应的调整,调整方式为,且出借人不再另行通知借款人和保证人。
第四条划款方式:借款人要求出借人将借款金额划入借款人指定的下列账户(开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
第五条还款、付息方式:本合同约定付息方式为按(月、季或年)付息,每(月、季末月或年末月)的日为结息日和付息日,逾期付息视为违约。借款人可提前归还借款,也可在借款期限、额度内,可循环往复使用,整贷零还或整还,零贷整还或零还,按借据及银行对账单的实际发生额,点对点、日对日计收利息,到期本息全清。
第六条保证方式:保证人自愿为本合同出借人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第七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若出借人依约提前收回未到期借款,则视同借款期限届满。如借款展期,保证人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后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八条保证担保范围:保证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催讨差旅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第九条特别约定:
一、本合同主合同若无效,但保证条款仍有效,且保证人对出借人在主合同无效情况下的一切债权(权利)仍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若依据本合同第三条的约定提高了利率,保证人同意对因利率提高而增加的利息仍按本合同保证条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出借人依法转让债权,保证人仍需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本合同出借人债权如另设有人的担保和/或物的担保,无论物的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的,当出借人主张债权时,出借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或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也可以同时要求保证人和物的担保承担担保责任,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居于同一清偿顺序,本合同保证人同意对本合同全部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保证人承诺密切关注借款人的经营等状况。若借款人进行破产清算,则推定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款人的破产清算行为,保证人应预先行使追偿权。
六、各保证人无论同时或是分别提供保证,均为连带共同保证关系。
七、出借人向任何一个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视同向其他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第十条监管方式:借款人自愿接受本合同监管人的监管,委托监管合同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借款展期:借款人若需延长借款期限,应在借款到期日前以书面方式向出借人提出申请。经出借人、保证人同意后,由出借人、借款人、保证人另行签订借款展期还款协议。借款展期后,借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其利率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确定。
第十二条借款人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出借人有权停止本合同尚未发放的借款、提前收回未到期借款;
一、未按期偿还本金或未按期支付利息或不按借款借据特别约定的还款方式归还借款本息的;
二、不按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
三、不接受或不配合出借人对其借款使用情况的查询或监管的';
四、未按期向出借人清偿其他到期债务或未按期清偿其他任何金融机构或第三人到期债务的;
五、借款人、借款人之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等参与重大赌博、吸毒等违纪违法行为的;
六、财产遭受哄抢等事+件的;
七、卷入重大不利诉讼的;
八、被行政机关处以重大行政处罚的;
九、因经营不善而停产歇业的;
十、隐瞒企业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或抽逃资金(本)的;
十一、未征得债权人书面同意而实行承包、委托经营、托管、租赁、合资、兼并、合并、分立、转赠、股份制改造或减少注册资本等的;
十二、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股东、住所地或经营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未在变更一个月前书面告知出借人的;
十三、发生偷(逃)税、破产、解散、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被吊销(撤销)营业执照的;十四、发生其他严重影响偿还债务能力或失去信用情形的。
第十三条保证人如发生第十二条四至十四情形之一的,出借人有权停止本合同未发放的借款、提前收回未到期借款。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违约及其违约责任:
(1)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含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
(2)未按期偿付借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
(3)未按合同约定使用借款,对挤占挪用的借款在挪用期间按约定利率加收%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
(4)借款人可提前归还借款,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和实际天数计收利息。
二、出借人违约及其违约责任:出借人未依约向借款人提供借款的,按违约金额、逾期罚息利率和违约天数向借款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五条合同的履行:
一、借款人应在本公司指定银行开设账户,出借人将借款划入该账户时或给付现金,即视为履行了发放借款之义务。
二、出借人收回到期借款本息或依约提前收回借款本息,可直接从借款人、保证人账户中扣划。
第十六条信息使用:借款人、保证人同意出借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信息系统上录入(查询、披露)借款人、保证人的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争议的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发生纠纷,由出借人、借款人、保证人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出借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其他:
一、本合同第一条中借款额度指最高额借款本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限额,但如因本金计息、费用承担等原因而使债权超过该限额的部分仍在保证担保的范围。
二、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借据及其他附件是合同的组成部份,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本合同若发生的公证费用及其他费用,均由借款人或保证人承担。
四、本合同被担保债务已经清偿,但这种清偿被有关法律文书确认为无效的,本合同仍然有效。
五、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六、出借人已提请借款人、保证人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按借款人、保证人的要求对各条款予以充分说明;本合同各条款在订立前均进行了充分磋商;借款人、保证人对本合同的各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七、本合同一式份,出借人执二份,借款人、保证人、监管人各执一份,效力同等。
第十七条其他约定事项:
签约时间:年月日
北京未名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贷款保证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
保证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基本账户开户行及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银行(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
最高额保证合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保证人(全称):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住所(地址):
邮政编码:
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及账户:
联系电话及传真:
债权人(全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住所(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及传真:
为了确保 (以下简称债务人)在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期间和最高债权余额内与债权人签订的多个业务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债务人的义务得到切实履行,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保证人愿意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担保。。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以结束双方共同信守。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1.1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日起至年债务人在债权人处办理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为人民币(大写) ,上述期间仅指主合同签订时间,不包括债务到期时间。
1.2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业务种类依主合同约定,具体包括
第二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依主合同分别约定。
第三条 保证方式
本合同采用连带责任保证方式。
第四条 保证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过户费、代理费等。
第五条 保证期间
5.1主合同担保的每笔主合同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自每笔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5.2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债权人提前收回主债权的,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向债务人或保证人发出通知确定的到期日之次日起两年。
5.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次日起两年。
5.4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
5.5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方式的,则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日或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两年。
第六条 最高额债权的确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合同担保的债权确定:
6.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届满或债权人提前收回主债权;
6.2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6.3债权人、保证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6.4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保证人声明与承诺
7.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证人具有保证人主体资格,可以对外提供保证担保。
7.2保证人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保证责任,不因任何指令、财力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所承担的保证责任。
7.3保证人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7.4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保证人保证债务人与承兑汇票的持票人、背书人或其他当事人发生的任何票据及非票据纠纷,均不影响保证人依本合同约定向债权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7.5保证人自愿接受债权人对其资金和财产状况的调查了解,并按照债权人的要求,提供真实、合法、完整、有效的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资料、信息。
7.6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或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确定的情况下,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偿付债务本息和其他费用的义务,保证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未按时履行保证责任,债权人有权从保证人在债权处开立的任何账户上直接划拨收。
7.7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解除主合同,或依据主合同约定提前收回主债权时,有权要求保证人提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应当在《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履行连带保证责任。
7.8发生下列事项时,保证人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债权人;
7.8.1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资产和债权转让、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其他可能对债权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形等;
7.8.2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发生变更、股权变动;
7.8.3为第三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以其财产为自身或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专业担保公司为保证人的,须在每月月末上报担保余额明细表及相关的财务会计报表。
7.9发生下列事项时,保证人应当于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
7.9.1发生隶属关系变更、公司章程修改、组织机构调整等;
7.9.2歇业、申请或被申请破产、解散、被停业整顿、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等;
7.9.3财务状况恶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7.9.4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
7.9.5发生其他不利于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情形。
7.10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合同,除展期、增加主债权金额、提高贷款利率或变更币种之外,无须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在原保证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7.1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债权人将主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仍在原保证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7.1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证人如再向第三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均不得损害宅男人的利益。
7.1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证人发生本条7.8款和7.9款所列事件或其他事件时,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得以实现。
7.14当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债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本合同生效后,保证人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
8.2保证人在本合同第七条中作虚假声明,或不履行本合同第七条所作出的承诺,或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债权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8.3非因债权人过错而导致本合同无效的,保证人应当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担保范围内赔偿债权人全部损失。
第九条 合同的生肖、变更和解除
9.1本合同自保证人、债权人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9.2本合同生效后,除合同约定外,保证人、债权人双方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均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9.3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9.4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主合同无效,则保证人对于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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