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户(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证件号码:
住所: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典当行(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鉴于:
甲方(即当户)与乙方(即典当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典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双方商定,甲方用其自有的或其享有完全处置权的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乙方,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乙方在对当物进行审查、评估并同意收当后将在该当物办理抵押登记后一定期限内支付甲方当金并收取一定比例费用。双方同意,该抵押房地产作为甲方向乙方偿还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担保。双方共同认可,抵押担保的甲方所欠乙方之债范围包括:当金本息、典当综合费用、违约金(如有)、实现抵押权所支付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拍卖费等)以及所有其它应付款项。
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特在抵押典当单即当票外再行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一、抵押典当房地产状况
1、甲方所抵押典当的房地产产权人为:***;
房屋产权证号为:**;
土地使用权证号为:**;
房屋坐落于**;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
2、甲、乙双方确认,抵押典当房地产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大写)。
3、抵押范围:全部抵押
二、当金数额和当期
1、甲、乙双方共同确定当金为:¥***,人民币(大写),即房产评估价格的***%。
2、双方商定,本合同项下抵押典当期限为(大写)个月/天,自起至止。自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当金之日起计算。如续当,典当期限相应的延续,以双方签署的续当凭证约定的为准。
3、典当期限的计算:30天为一个月,超过5天按一个月计算,不足5天的,按5天计算。
三、当金的支付
以下各项条件必须全部满足后,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当金:
1、甲方已向乙方提供房屋买卖合同书原件、房屋产权证原件及/或能够证明甲方对该房屋享有完全处置权的证明文件,证明甲方有权将该房屋进行抵押典当;
2、甲方已向乙方出示其身份证明原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组织结构代码证、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等;
3、甲、乙双方已共同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完毕该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乙方并已取得《房屋他项权证》和《土地他项权利证书》及/或由该部门出具的其它合法证明房屋已抵押登记的文件;
4、甲方已按本合同约定办理了保险并将保单原件交付乙方保管;
5、甲方支付并已缴清办理房屋评估、抵押登记、房屋保险、公证等手续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四、当金利息及综合费用
本合同项下的当金利率为月利率%,由甲方按月足额支付给乙方;典当综合费用为每月%,由甲方按月足额预先支付给乙方。
五、续当、赎当、绝当
1、典当期内及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甲方结清当期内利息、典当综合费用和违约金(如有),书面提出申请并经乙方同意后,甲方可以续当,双方签订续当凭证。在此期限(5日)内,甲方也可以赎当。
2、甲方于典当期限届满5日后申请续当并经乙方同意续当的,除向乙方结清典当综合费用、利息外,还应根据实际天数每日按当金数额的0、5%支付违约金及相关费用;如赎当,须经乙方同意,除应支付上述费用外还应全额偿还乙方当金。续当期自典当期限或者前一次续当期限届满日起算。
4、在出现续当后,除当期发生变化外,本合同其它条款不变,双方应继续履行。
5、甲方于典当期限届满5日后既不赎当也不续当的视为绝当。
六、绝当物处理
甲、乙双方约定,在发生绝当后,乙方除有权依照本合同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处分抵押物以外,乙方同时有权自行委托拍卖行对抵押典当物公开拍卖。当物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已偿还甲方所欠乙方之债后,剩余部分退还甲方或办理提存(提存费由甲方承担),不足部分甲方应继续清偿。
双方同意,由乙方根据实际情况处分绝当房产。
七、抵押房产的处分
1、经乙方认可,甲方在典当期内可以委托第三人代为赎当;甲方须向乙方提供对该第三人的书面授权委托文书,乙方要求公证的,甲方应当提交公证后的授权委托书。乙方承诺,在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人依本合同约定办理完毕房地产赎当手续后,应当协助办理解除抵押手续。
2、甲方如不按本合同约定偿还当金和支付应付的任何款项或不遵守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发生任何违约事件时,乙方有权行使法律或本合同所授予的全部权利而无需经过甲方许可,包括但不限于:
(1)以抵押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抵押房产,并以所得价款受偿;
(2)以乙方认为合适的租金、年期及条件,出租该抵押房产的全部或部分并以收取的租金和收益受偿;
(3)以本合同第十二条所约定的处置方式进行处置。
3、乙方依照本合同约定,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出售、出租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分抵押房产时,有权签署有关该抵押房产的买卖、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分的文件及契约,也有权取消该笔买卖或出租,并签署有关文件,以及收取有关款项,而一切因此而引起的损失,乙方均不负责。
4、乙方可于下列任何情况下有处分抵押房产的权利:
(1)出现绝当情形时;
(2)甲方不缴纳有关土地使用费或有关政府所征收的费用或款项(如果存在);
(3)甲方舍弃该抵押房产;
(4)出现本合同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5)甲方不遵守本合同的任何条款。
5、乙方按本合同出租或出售或处分该抵押房产所得的款项,依下列次序处理:
(1)用以缴付因出租或出售或处分该抵押房产而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缴付代理人、中介的费用、报酬);
(2)用于扣缴所欠的一切税款及甲方根据本合同应付的一切费用及杂费(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费及修补该抵押房产的费用);
(3)用以清偿本合同项下甲方所欠乙方的当金本息、典当综合费用、违约金(如有)、实现抵押权所支付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拍卖费等)以及所有其它应付款项。
扣除上述款项后,如有余款,乙方须将余款退还甲方。出售该抵押房产所得款项,如不足以清偿甲方所欠乙方的一切款项,甲方应继续清偿。
八、甲方的保证
甲方作为本合同项下抵押典当房地产的抵押人保证如下:
1、甲方保证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期全额归还以偿还当金、利息及其他费用;
2、甲方保证其向乙方提供的一切资料均真实完整,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之处;也未在本合同签订前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房产抵押予他人或设立权利限制;
3、甲方将合理占管及使用该抵押房产,不得将该抵押房产用于任何法律或保险条款所禁止或排除的任何方式或目的;
4、甲方只可将抵押房产用于自住,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房产的全部或部分出售、出租、转让、再抵押、抵偿债务、舍弃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
5、甲方准许乙方经预先通知甲方后在合理时间内依法进入该房产,以便查验;
6、甲方在更改住所或通讯地址时须立即通知乙方,否则乙方的任何通知发送至原住所或通讯地址均视为甲方已收到;
7、如有任何诉讼、仲裁,可能对甲方及其任何财产有不利影响时,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8、甲方将按照乙方合理的要求,采取一切措施及签署一切相关文件,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全权办理房产保险、抵押登记、拍卖、过户等手续,以确保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益;
9、如该抵押房产贬值,以致明显地不能或不足以作为其履行债务的担保,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担保,否则甲方有权提前实现抵押权并向甲方继续追偿。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本合同第三条所列各项条件全部满足后,乙方将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将当金支付予甲方。
2、在甲方清偿完本合同项下甲方所欠乙方之债后,若甲方同时已全部履行本合同各项义务,乙方应解除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并将有关该抵押房产所有权证明文件归还甲方。
3、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乙方对甲方的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给予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行使权利均不损害、影响或限制乙方依本合同和有关法律规定作为债权人应享有一切权利,亦不能解释为乙方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更不能视为乙方放弃对现有或将来违约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利。
4、乙方无须征求甲方同意,可将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益转让他人,在转让后书面通知甲方即可,甲方须继续向乙方的受让人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责任;但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还款及其他责任或义务转让予第三者;甲方的继承人或受让人,仍须向乙方的受让人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还款及其他责任。
十、违约责任
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各方当事人均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规定义务致他方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2、除非下列事项已在乙方感到满意情况下获得圆满解决,否则乙方可在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情形发生时,有权单方提出解除本合同,要求甲方立即提前偿还所欠乙方之债,或以合法的程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房产以清偿全部款项。本合同自乙方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甲方之时解除。
(1)甲方没有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当金、利息和典当综合费用或其他费用的;
(2)甲方的任何其它借款、担保、赔偿、承诺或其他偿债责任因违约被司法部门勒令提前履行,或到期不能履行,致使乙方认为甲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任何条款的能力已受到影响;
(3)甲方因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拒绝代其履行合同义务清偿债务或无人代其履行合同义务清偿债务;
(4)甲方的不动产、物业或财产等受到查封、冻结或扣押、没收等影响或威胁,引致乙方认为甲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已受到影响;
(5)不论任何原因,如该抵押房产不能在有关的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或有关房地产管理机关拒绝予以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或不能向乙方提供保证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抵押权益的证明文件;
(6)甲方未得到乙方书面同意而擅自将本合同项下抵押房产出售、出租、赠与、转借、托管、设定收益权质押等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7)甲方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
(8)甲方其他可能影响归还乙方当金的行为。
如发现本条前款所述的任何事项或有可能导致上述事项的事故已经发生,甲方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
十一、纠纷的解决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乙方除有权采用本合同约定的公证强制执行的方式向乙方所在地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外,乙方还有权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在争议未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
十二、强制执行
1、本合同双方同意向XX市【】处申请对本合同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2、当甲方或借款人有违约事件发生或出现本合同第十一条情景的,乙方有权向XX市【】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并凭本合同的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甲方愿意接受人民法院的依法强制执行(包括但不限于对甲方的财产进行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并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担保金额、利息、综合管理费、违约金、实现抵押权所支付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拍卖费等)以及所有其它应付款项。接受强制执行的对象为包括不限于甲方房屋在内的甲方所有的财产,通过拍卖、变卖有关财产等方式偿还应偿之债。
十三、附则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当金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2、与本合同相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当票、续当凭证、附件1当物清单、甲方提交的各有关文件资料以及各方就本合同未尽事项可能签订的任何修改、补充协议、乙方向甲方发出的任何书面文件等,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3、本合同中约定的通知,以电报、传真方式送达的,一经发出即视为已送达,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在投邮三日后,即视为已送达。
4、本合同中的公证强制执行和抵押条款独立于本合同的其他条款,本合同的其他条款无效,不影响该公证强制执行和抵押条款的效力。
5、本合同中所约定的当金数额、当期与当票或续当凭证上所约定的不一致者,以当票或续当凭证上所约定的当金数额和当期为准。
6、双方约定,如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但应签订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条款依然有效。
7、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方、乙方、XX市【】公证处及抵押登记机关等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本合同项下抵押房产的共有权人同意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房产作抵押,并同意接受本合同条款。
9、本合同于由甲、乙两方在乙方营业地签订。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共有人(签字):
分页阅读第1页:一、抵押典当房地产状况第2页:八、甲方的保证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我们可以用于出借人债权担保的形式有三种:保证、抵押和质押。不管是哪一种担保形式,担保人与权利人都应当签订书面的担保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从属合同,明确约定担保的性质、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担保的范围等:
1、明确担保的性质。即明确是上述保证、抵押、质押中的哪一种,因为不同的担保形式其生效方式、效力强弱、实现方式都有所不同,具体不同之处在下文中详述。
2、明确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即与主借款合同相对应,是针对某一个借款合同债权的担保,还是针对一段时间内某几个借款合同债权的担保,因为担保合同是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可能会因为主合同的效力瑕疵导致担保合同的效力出现瑕疵,所以明确担保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使担保合同与借款合同对应起来,能够减少在出现纠纷时,合同效力认定和担保的债权数额认定上的麻烦。
3、明确担保的范围。此担保的范围与2中担保的债权数额略有不同,因为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时,必然会出现一些必要的费用,甚至是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等的产生,都可以约定在担保范围之内。所以,明确担保范围,尽量将可能出现的合理合法的损失都约定在担保的范围之内,最大程度地实现担保的作用,维护债权人的权益。
当然,不同的担保形式所需注意的点也有所不同,下面一一详述:
一、保证形式担保: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是保证人以其资产信誉作为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担保的担保形式,需要着重考量保证人的资产状况,其是否具备代主债务债务人履约的能力。正是这个特点,使得在签订保证担保合同时,我们还需特别注意以下三点:
1、确保保证人的主体适格。因为保证人以自己的资产信誉作为担保,所以并非所有的机构、组织都是适格的保证人。《担保法》对此有明确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未取得企业法人书面授权的分支机构等,不得为保证人。
2、明确保证方式。保证分为两种,一种是一般保证,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即除特别情形外,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另一种是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只要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上述描述可以看出,连带责任保证对于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担保更强也更有选择的余地,所以应尽量争取在合同中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或者在合同中不约定保证方式,在争讼时,法院也会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的。所以,债权人尽量不要在保证合同中将保证方式约定为一般保证,为自己实现债权增加麻烦。
3、明确保证期间。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否则以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计算。《担保法》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保证期间内行使权利,是一般保证的,应在保证期间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是连带责任保证的,应在保证期间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将免除保证责任。所以,债权人应当十分注意保证期间的时间节点。
二、抵押形式担保:
抵押是指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法律规定的可以作为抵押物的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但并不转移该财产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这是在民间借贷担保合同中最常用的担保形式,它以确定的足额的财产为担保,所以相对来讲,也是对债权人的权利实现保障性最强的担保形式。基于这个特点,在签订书面抵押合同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1、确保抵押人是抵押财产的真实所有人。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查看财产的相关权属登记证明,查看抵押人是否是该财产的所有人,该财产是否有其他的权利瑕疵,譬如是否设立过其他的抵押,是否存在和他人间的权利争议等。
2、确保抵押物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担保法》第三十七条对不能作为抵押物的财产种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在此不再详述。
3、争取办理抵押物的登记手续。对于《担保法》第四十二天规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的,必须向相关部门进行抵押登记,抵押合同才生效。对于其他财产作为抵押物的,无此强制要求,在抵押合同成立时即生效。但建议尽量争取办理抵押物登记,只有登记才有公示效力,能够对抗第三人,并且能够在同一抵押物上有多个抵押权的情况下,确保一定程度的受偿优先权,最大程度地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4、明确抵押物是否办理保险。为防止抵押物灭失的带来的损失,应当办理财产保险,受益人为抵押权人。
5、明确办理抵押及其他相关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的承担问题。因抵押登记产生的费用、因财产评估鉴定所产生的费用、因抵押财产保险所产生的费用等等,都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加以明确。
6、保底条款。在合同中约定保底条款,若抵押物因存在未披露的他项权利或与他人的'权利争议,导致抵押权人损失的,由抵押人赔偿损失;并明确在抵押物处分所得价款不足以抵偿所欠债务的,是否由抵押人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等。
三、质押形式担保:
质押也是以特定的财产作为担保,来保障债权人的权利,其与抵押相比区别在于质押物是动产或财产权利,且需要转移占有,即需要将质押物交付于质押权人。质押形式在民间借贷中不常见,需要注意的是其以质押物的交付为生效要件,特殊的财产权利质押,如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财产权利作为质押物的,需要向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生效。
担保合同其实质还是一份民事合同,约束平等民事主体间的行为,所以除了上述需要注意的细节外,其他如送达条款等需要在合同订立时注意的细节问题同样适用。
合同编号: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
贷款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质人:(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需要,向贷款人申请____________借款,经出质人质押担保,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上述贷款。经各方协商一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管理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主要借款内容
1.借款金额、用途、种类、利率、期限:
2.本合同项下借款按日计息,按____________结息。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提款和还款
1.分期提款、还款计划:
2.借款人在提款前应向贷款人递交具体的提款计划,并提供表明借款合理用途的书面文件。
3.贷款人按提款计划办理借款凭证手续,在____________个营业日内将贷款放出。在本合同期限内,实际放款日、还款日和实际借款额以借款凭证为准。
4.借款人应主动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并按双方约定的分期还款计划还款;不主动归还的,贷款人可直接从借款人帐户中扣收。
第三条 还款资金来源
借款人应用下列资金,但不仅限于下列资金,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质押内容
出质人自愿以____________等动产、权利(详见抵押物品清单)作为本合同载明借款的质物,出质给贷款人,主动质押担保内容如下:
1.质押担保期间:自设定抵押之日起至担保范围内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止。
2.质押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和质权的费用。
3.质物评估价值____________万元,实际质押额为____________万元。抵押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和孳息。
4.质物未设定其他担保,所有权无争议。
5.出质人应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之前将质物移交贷款人占有,质物的权利证书和相关文件一并移交贷款人保管,质押期间,贷款人应妥善保管质物。贷款人为安全、方便也可将质物委托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保管。
6.质押财产在质押担保期间,由质押人办理财产保险,保险单由贷款人保存,如发生保险责任内损失,保险理赔款应作为出质财产较贷款人存入专户或用于提前清偿贷款本息,不足部分由借款人另行提供担保。
7.按担保法规定,应办理质押合同登记的,出质人应按规定向有权部门办理质押登记和其他法定出质手续,所登记质押权存续时间,应与质押担保期间一致。
8.未经贷款人同意,出质人不得将质物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经贷款人书面同意而取得的转让费、许可费或价款,应向贷款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9.质物的保险、鉴定、运输、保管、评估、登记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10.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归还或不足归还贷款本息时,贷款人有权以质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兑现的价款优先受偿,实现质权。不足受偿部分,贷款人有权继续向借款人追偿。
11.贷款人按照本合同规定提前收回贷款时,有权按第四条第11款规定提前处分质押财产,实现质权。
12.当出质人或借款人被宣告破产或解散,卷入或即将卷入诉讼纠纷,或其他足以影响贷款人债权安全时,贷款人有权提前处分质押财产,实现债权。
13.在本合同担保期间内,出质人的担保责任不因借款人与其他单位签订有关协议和借款人财力状况的变化,以及本合同涉及借款人和贷款人条款的无效而受到任何影响或免除。
14.出质人应予赔偿因其自身过失造成的贷款人损失,向贷款人支付借款金额_______%的赔偿金。
第五条 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1.借款人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政策性贷款帐户管理及资金结算管理的规定;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
2.借款人必须严格按本合同约定
的用途使用贷款;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同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日利率_________计收利息。
3.借款逾期而又未签订延期还款协议,贷款人对借款逾期部分按日利率_________计收利息。
4.借款人应及时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会报表和统计报表等资料,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检查;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包括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等相应的信贷制裁措施。
5.借款人有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联营等改变经营方式行为,均应最迟于变更前3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积极落实债务;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和使贷款免受损失的防范措施。
6.借款人不得擅自对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以担保政策性贷款得安全。借款人对外任何担保均应提前30天通知贷款人,并以不超过其净资产总额为限。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和使贷款免受损失的防范措施。
7.借款人发现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应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8.贷款人应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未能及时提供贷款的,应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日付给借款人____________违约金。
9.对贷款人的违约行为,借款人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行反映;因贷款人的违约行为而受到损失的,有权要求贷款人给予赔偿。
10.承担政策性任务的借款人,有权享受政策性贷款的各项优惠政策;贷款人不得擅自提高贷款利率,不得无故提前收回贷款。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
1.本合同生效后,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2.借款人因客观原因造成不能还清贷款的,应在贷款到期前10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经出质人同意后由贷款人决定是否延期。同意延期还款的,签订延期还款协议。
3.各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者。
4.在合同有效期内,借款方、担保方更换法定代表人,改变住所时,应在变更后10天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协商或者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合同附件
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延期还款协议书、授权委托书、变更本合同条款的协议、抵押物清单和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出质人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 其他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借款人、贷款人、出质人各持一份。本合同自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签约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
担保合同,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在债权人(同时也是担保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或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即担保人)之间协商形成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
从属性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又称附随性、伴随性,是指担保合同的成立和存在必须以一定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被担保的合同关系是一种主法律关系,为之而设立的担保关系是一种从法律关系。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
担保合同的订立目的是保障所担保的债务履行,保护交易安全和债权人利益。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成立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同的成立应以相应的合同关系的发生和存在为前提,而且担保合同所担保的债务范围不得超过主合同债权的范围。二是处分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同应随主合同债权的移转而移转。三是消灭上的从属性,即主合同关系消灭,为其所设定的担保合同关系也随之消灭。四是效力上的从属性,担保合同的效力依主合同而定。担保合同的订立时间,可以是与主合同同时订立,也可以是主合同订立在先,担保合同随后订立。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约定担保合同不从属于被担保的合同的,若被担保的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并不因之而无效。”《担保法》第14条和第59条也明确规定了最高额保证和最高额抵押,允许为将来存在的债权预先设定保证或者抵押权。
补充性
担保合同的补充性是指合同债权人所享有的担保权或者担保利益。担保合同的补充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 责任财产的补充,即担保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就在主合同关系的基础上补充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从而使保障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得以扩张,或使债权人就特定财产享有了优先权,增强了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可能性。
二 效力的补充,即在主合同关系因适当履行而正常终止时,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义务并不实际履行。只有在主债务不履行时,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义务才履行,使主债权得以实现。
相对独立性
担保合同的相对独立性,是指担保合同尽管属于从合同,但也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即担保合同能够相对独立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而发生或者存在。担保合同的相对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发生或存在的相对独立性,即担保合同也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关系。担保合同的成立,和其他合同的成立一样,须有当事人的合意,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而发生,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的成立或者发生分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受不同的法律调整。二是效力的相对独立性,即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担保合同可以不依附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而单独发生效力,此时,被担保的合同债权不成立、无效或者失效,对已经成立的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发生影响。此外,担保合同有自己的成立、生效要件和消灭的原因,而且,担保合不成立、无效或者消灭,对其所担保的合同债权不发生影响。
担保合同从其涵义上来说,是指为保障债权的实现由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设立的合同。
从担保合同的法律关系构成看,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
从担保合同的性质看,担保合同是从合同。担保合同的目的和作用在于担保主债合同的实现,由此可见,若没有主债合同的存在,就没有必要设立担保合同。因此,担保合同必须以主债权债务合同的设立为其存在的前提条件,而且与之共始终。
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主要是从主合同是否成立有效、担保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是否合法妥当等几信方面予以考察。
首先,担保合同是从合同,即依附于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当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自然也无效。若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另有约定(比如约定为不得撤销的担保),则按当事人约定的内容来处理。
其次,担保合同的主体不合格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如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独自担保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国家禁止为保证人的单位,如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未经法人书面授权的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违背国家法律规定,订立保证合同,做为保证人都应认定为无效。
第三是担保合同的客体若是违背国家法律、政策、公序良俗或有害社会利益也应认定为无效。例如,不能以人身为标的设立担保合同;不能以法律明确规定不能作为抵押物的财产作为担保合同的标的;如以土地所有权作为抵押标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的内容如违背法律或有害社会公共秩序应为无效,如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就砍下债务人的一支胳膊,这样的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其民事责任的承担应依据当事人各方的过错程序予以确定,如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都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被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计算机代码:
税务登记号:
纳税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计算机代码:
税务登记号:
税务机关: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定本纳税担保合同。
1、纳税担保人为被担保人提供的纳税担保范围是:
2、纳税担保人为被担保人提供的纳税担保金额为: 元及应加收的滞纳金元。
3、纳税担保人为被担保人提供担保的方式为:
4、依据本纳税担保合同纳税担保人为被担保人提供的担保为连带责任的担保。
5、本纳税担保的期限为自本纳税担保合同生效 之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
6、纳税担保人是在注册的经济实体,任何改变纳税担保人本身性质、地位的事件、事项发生或有可能发生时,纳税担保人保证及时通知税务机关。
7、纳税担保人在收到税务机关出具的要求纳税担保人履行缴纳税款义务的通知书后,保证按缴纳税款通知书规定的缴纳期限及金额主动、一次性向税务机关缴清全部款项。
8、如果纳税担保人未能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及金额缴纳,税务机关有权依照有关规定对纳税担保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9、本纳税担保是持续性的担保,只要被担保人未缴清本纳税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全部款项,纳税担保人就始终承担本纳税担保项下的所有连带责任。税务机关给予被担保人的任何延期,都不解除纳税担保人的连带责任。
10、若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或合并、分立等情况,并不解除纳税担保人在本纳税担保合同中的责任。若纳税担保人出现此情况,其继承人将受本纳税担保合同的约束,并继承本纳税担保项下的责任。
11、本纳税担保非经税务机关同意,为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担保。纳税担保人与其他任何方面签定的任何合同、协议均不影响本担保的有效性。
12、本纳税担保经被担保人、纳税担保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同意(确认)后生效。
被担保人:
纳税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税务机关: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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