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市场经济的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但本条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
工会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方面的指导、帮助,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会应当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交涉,依法维护劳动者在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中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负有指导和监督检查的职责。
编辑本段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
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 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
劳动合同文本可以由用人单位提供,也可以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拟订。由用人单位提供的合同文本,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应当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外文书写,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同时用中、外文书写的劳动合同文本,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劳动合同文本为准。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当事人各执一份。
第十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生效的期限或者条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设试用期;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出约定。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单独签订保密协议。商业秘密进入公知状态后,保密条款、保密协议约定的内容自行失效。 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作出约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合同范本《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十六条
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的范围仅限于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的业务。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竞业限制的,不得再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 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 (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 违约金数额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 集体合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满,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 无效的劳动合同,自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应当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经办机构办理用工登记手续。
编辑本段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与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确认。
第二十三条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的,劳动合同由合并、分立后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五条
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不一致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约定,由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承担或者部分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未按照约定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 (一)劳动者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 (二)劳动者暂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条件和可能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但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履行了劳动义务的,当事人的劳动合同关系成立,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下列规定确认: (一)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高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集体合同规定或者法定劳动标准相应内容的,按照实际已经履行的内容确认; (二)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低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集体合同或者法定劳动标准的,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确认。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不符合法定劳动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定劳动标准承担义务,并依法对劳动合同中不符合法定劳动标准部分予以修改。
编辑本段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九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未按规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的,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承担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确需依法裁减人员的,应当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用人单位的裁员方案应当在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采取补救措施的基础上确定,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用人单位实施裁员方案,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工会和劳动者本人。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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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 (请在律师的指导下使用咨询)
【颁布日期】19951219
【实施日期】19951219
【正 文】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 浙江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请示》(浙劳政〔1995〕19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32条的规定,是对《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具体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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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但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违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办理。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对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与劳动者提前30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关系。
甲方 性质 地址
乙方 性别 出生 年 月; 现住址 身份证号码
为建立劳动关系,明确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类型为 期限,自 年月 日起,至 止。
第二条 工作内容
1、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 工作岗位,乙方的工作任务为
2、甲方根据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调换乙方的工种或岗位。
第三条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甲方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和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在上岗或调换新岗位前应对乙方进行严格的岗前培训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
2、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3、甲方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4、乙方在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时有权拒绝执行。
5、团方安排乙方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按国家规定对乙方进行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或者乙方已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四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甲方安排乙方的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2、甲方应按国家规定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每周至少保证乙方休息一天。
3、在国家法定节日期间,甲方应按国家规定安排乙方休假。
第五条 劳动报酬
1、乙方按甲方规定完成工作任务的,甲方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将工资报酬支付给乙方本人,每月至少支付一次,也可委托银行发放。
2、甲方支付工资报酬的支付周期为 ,支付时间为 支付标准为。
3、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报酬不得违背当地政府的最低工资规定。
4、甲方安排乙方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乙方加班工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 。
5、非乙方原因造成乙方停工的,甲方必须按当地政府规定支付乙方停工津贴或生活费。
第六条 保险福利
1、甲乙双方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参加 保险,甲方应及时为乙方办理参保手续、按时足额缴费。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后,甲方必须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
2、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和在职期间因工、非因工死亡的`待遇以及养老保险的待遇等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劳动纪律
1、甲方应当制定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内部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不得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2、乙方应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甲方的管理。
第八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与解除按法定条件办理,甲方应按规定为乙方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或相关证明。
第九条 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条 违约责任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乙方造成损害、除如数支付损失数额外,还应加付25%的赔偿费用。
(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
(2)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的;
(4)解除劳动合同后,来按照国家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的;
(5)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
第十一条本合同双方各执一份,涂改或未经授权代签无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 签订时间:
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鉴证机关(盖章) 鉴证人:(签章)
鉴证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单位名称: 姓名:
法定代表人: 性别:
委托代理人: 出生年月:
厂址: 家庭住址:
所属区: 根据《上海××厂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上海市劳动局《本市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双方订立合同如下:
一、合同类别和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合同履行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为 个月(自一九 年 月 日至一九 年 月 日止);乙方必须为甲方服务期限为 年(自一九 年 月 日至一九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应即终止,如甲方工作(生产)需要在双方同意的条件下,应即续订合同。
2、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自 年 月 日起,直至《暂行规定》中约定的条款发生时自行终止。其中乙方必须为甲方服务期限为 年(自一九 年 月 日至一九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岗位
1.甲方根据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并参照乙方的工作技能或特长,经考核后择优上岗或安排适当的工作。上岗前应按照《上海××印刷厂岗位聘用实施办法》与所在部门签订上岗聘约。上岗聘约为本合同附件。
2.甲方因生产和工作需要或根据乙方的工作能力和表现情况,可调动乙方的工作部门工作岗位,在征求乙方意见时,如无特殊情况,乙方应以服从为原则。
3.双方有关岗位聘用、解聘等事中项按《上海 ××印刷厂岗位聘用实施办法》和《上海××印刷厂职工下岗待聘的暂行规定》办理。
三、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的法规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为乙方提供良好的劳动环境和工作条件,加强对职工的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并根据生产和实际工作需要发给乙方必要的劳防用品和保健营养待遇。同时,对女职工应酌情实行特殊保护。
2.甲方根据企业生产和经济发展情况,不断提高和改善职工生活福利待遇,并提供必要的集体生活设施和娱乐场所。
3.甲方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对职工提供必要的专业技术培训和业务进修条件,并进行政治文件学习、安全生产和厂规厂纪教育等。
4.乙方有参加甲方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奖励的权利。
5.乙方上岗后应按照甲方的生产和工作要求,掌握本岗位的工作技能和操作规程,按质按量地完成各项规定的生产和工作任务,并接受甲方职能部门的有关考核。
6.乙方在合同期内,应树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主人翁精神风貌,维护企业声誉,爱护集体财产。
四、劳动报酬
1.甲方实行本企业的内部工资分配形式并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按照岗位的劳动技能高低、工作责任大小、劳动强度和劳动条件优劣情况,确定不同工种的劳动报酬,随着生产经营发展和经济效益增长情况,逐步提高乙方劳动报酬和有关福利待遇。
2.乙方工资、奖金、浮动工资、岗位工资、加班工资和相应的福利津贴等,仍按甲方现行的规定按月发放。
3.乙方在生产或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特殊成绩的,甲方可给予必要的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或晋级工资。
五、福利待遇和劳动保险
1.在劳动合同期间,乙方仍享受统一规定的有关津贴,物价补贴、计划生育、住房补贴、养老保险、独生子女费以及法定的公休节假日、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和甲方规定的职工休假等。
2.在劳动合同期间内,乙方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以及家属劳保待遇等仍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3.劳动合同期间,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有关待遇仍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政策和本单位规章制度执行。对乙方的停工医疗期按《上海竟成印刷厂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暂行规定》中的有关条款执行。
4.被列入下岗待聘范围的人员,其各种待遇按照《上海竟成印刷厂下岗待聘的暂行规定》执行。
5.乙方到达离退休年龄,其离退休待遇仍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六、劳动纪律
乙方在劳动合同期间内必须自觉地遵守国家的有关法规法纪、遵守劳动纪律和甲方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如有违纪违章行为,甲方有权按有关厂规厂纪规定给予必要的处罚。
七、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即为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后可续订劳动合同。
2.合同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如发生特殊情况,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但必须办理变更手续。
3.职工到达规定的离退休年龄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时,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4.在劳动合同期间,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除属《上海××印刷厂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中的第十六条第一、二、三、四款之外,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方可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5.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乙方如属《暂行规定》中第十六条规定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6.乙方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如遇有《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7.乙方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如遇有《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之一的,可向甲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8.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乙方人员,甲方根据《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办理有关手续。
八、违约责任
1.在合同期内,甲方除《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乙方除《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外,均不得解除合同或自行离职,否则应支付违约金500元。
2.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劳动合同,除遇有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外,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其后果和责任大小,给对方赔偿经济损失。赔偿金额按有关规定或实际情况确定。
3.凡由甲方出资对乙方进行培训、学历学习、进修或分房的人员,其有离职、调动或违约时,均按《上海××印刷厂关于职工在服务期内离岗及违约赔偿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九、双方需要约定的有关条款
1.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2.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应按国家规定执行。甲乙双方需要修订或补充的,可协商修订补充。
3.
4.
十、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或企业调解不成三十日内,按规定向虹口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劳动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效力,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此合同一式两份。企业和职工各执一份。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签章): (盖章或签名)
委托代表人(签章):
合同签订日期: 合同签订日期:
一九九 年 月 日 一九九 年 月 日
鉴证单位:
鉴证日期:
注:签订本劳动合同必须用钢笔书写,不得使用园珠笔。
我们知道在新加入一家公司的时候,一般是要同该公司签订一份书面劳动合同的。那么这个劳动合同究竟有什么用处呢?如果不签的话,对劳动者来讲有什么不利的地方?请大家阅读下文了解。
从表面看,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凭证,它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合同这一法律形式联系在一起,形成劳动关系,并通过劳动合同的内容规范和约束双方当事人的劳动行为,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似乎劳动合同的作用就是确立劳动关系,规范劳动行为。但实际上,劳动合同作为一种劳动法律制度,它的作用还有更深层次的涵义,主要有:
(1)劳动合同是企业劳动管理的有效手段。生产管理的日趋现代化,标志着以生产力为决定因素的社会发展和进步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劳动合同不仅搞活了企业的用工制度,而且是企业实现劳动力管理由行政方式转为法制方式,从而步入现代化管理的有效手段。一方面,现代化的劳动管理,要求企业经营者的业务技术水平必须与技术发展相适应,劳动力的技术素质必须与生产技术结构相适应,劳动力的智力构成必须与社会化大生产及经济联合相适应,这就要求企业对劳动力要合理使用。用劳动合同的形式确立劳动关系,使企业的劳动用工有了自主权,企业就可以根据自身的生产状况和技术水平吸收劳动力和安排劳动力的组合。劳动者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文化素质、技术条件和业务能力选择劳动岗位,从而实现企业内部劳动力、技术结构的合理配置。另一方面,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重要标志是产权明晰,责、权、利统一。由于劳动合同规定了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责、权、利,把劳动者的劳动、工作、学习、参加民主管理和获得政治荣誉,以及工资报酬、保险福利待遇等,都明确约定下来,这样,劳动者的劳动和自身的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使劳动者的政治地位和经济利益在劳动合同法律形式的保障下得到了加强,从而能够增强劳动者的责任感,加强组织纪律性,自觉服从管理,遵守规章制度,造成企业内部良好的生产工作秩序。劳动合同确定了劳动者的具体工作任务和在生产上达到的数量、质量指标,使企业劳动过程实现了目标管理。这样,就能够极大的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提高劳动生产率。
(2)劳动合同是市场调节劳动力的重要方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劳动力的供求、使用,必然要通过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来支配,而市场对劳动力的调节,只能采用劳动合同的方式进行。这是由劳动合同的特征决定的。一方面,劳动合同有期限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和自己的实际情况来确定所订立劳动合同的期限,使劳动关系建立在可以灵活选择的基础上,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关系即告终止,如果当事人双方都需要,可以续订合同。对于难以确定时间的阶段性劳动,还可以选择订立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另一方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协议而订立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变更、解除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还可以依据法律法规或合同的约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从而使劳动关系始终处在一个动态和优化的机制下,充分发挥其调节劳动力供求的作用。
(3)劳动合同是实现劳动力合理流动的重要方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求劳动力的使用既要相对稳定,又能合理流动。马克思曾经指出,现代工业通过机器、化学过程和其他方法,使工人的职能和劳动过程的社会
结合不断地随着生产的技术基础发生变革。这样,它也同样的不断地使社会内部的分工发生革命,不断地把大量资本和大批工人从一个生产部门投到另一个生产部门。因此,大工业的本性决定了劳动的变换,职能的变动和工人的全面流动性。马克思的这一论述,揭示了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劳动力流动的必然性。劳动用工形式只有能够充分体现对劳动力使用实现稳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社会调节,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劳动合同具有多方面的功能,劳动合同的期限有固定的和不固定的,可以是长期的,也可以是短期的。长期合同可以保持劳动力在用人单位相对稳定,短期合同和长期合同的适时变更、解除,又能满足和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
(4)劳动合同是国家宏观调控劳动力的有力工具。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对劳动力的配置是通过计划由行政命令实现的,是一种微观的调控方式。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以后,国家不再以计划方式向企业下达用工指标,而是由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这就是由企业根据生产和工作实际,自主决定用工,用多少人,什么时候招收,都由企业作主。而这种由企业自主决定用工后,国家自然就会通过市场机制来调控劳动力,市场调控劳动力必然要通过劳动合同来实现。劳动合同的特征决定了它能适应市场供求、价格、竞争三个要素对劳动力调控的作用,所以说,劳动合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取代计划方式成为国家对劳动力实施宏观调控的有力工具。
(5)劳动合同是公民实现劳动权的重要保障。劳动权是公民生存的权利。劳动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是实现其他各项权利的基础。我国宪法、劳动法从各个方面对公民劳动权利给予了保障。但是,在企业内部,劳动合同则是保障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重要法律形式,它可以把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客观劳动权变为劳动者的主观劳动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后,就意味着劳动权的实现。这不仅使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内获得了有保障的工作。更主要的是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可以经过平等协商来确立自己的各项劳动权利,比如,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劳动报酬等。同时,劳动合同还在一定条件下保障劳动者不被用人单位随意辞退,而劳动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重新选择用人单位的权利。
(6)劳动合同是防止发生劳动争议的重要措施。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不协调的必然表现,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权利和义务问题上利益冲突的反映。在企业内部,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劳动者,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又有各自的利益,并且会在劳动过程中表现出来。在过去固定工制度下,企业劳动管理采用行政方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不清楚,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很难分辨,常常被行政管理关系所掩盖,不利于解决双方发生的争议。用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都在劳动合同中作出了明确约定,劳动合同一旦订立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这就能够有力的约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行为,防止和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即使发生了劳动争议,劳动合同又可以成为处理争议的依据,违反合同的一方要承担违约责任。这也有利于及时、公正的解决争议。
劳动合同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上述六个方面,当然它的作用远远不止这一点。不管是对劳动者来讲,还是对用人单位来说,签订一份书面劳动合同对自身利益都是一份保障,同时也避免了日后产生纠纷时无据可依。更多劳动合同方面的法律知识,请你咨询在线律师了解。
甲方(用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员工):
居民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紧急联系人:联系方式:
甲方欲聘用乙方为营销岗位员工,现为试用期间,经双方平等协商,现就试用期间的有关事项订立以下条款,以共同遵守。
一、合同期限及岗位安排:
本合同有效期为6个月,合同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试用期满,经双方同意,可签订正式的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乙方的工作岗位:销售工作。工作地点为:甲方产品的销售区域。在试用期间,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能力,甲方有权在其所属的销售区域内对乙方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二、双方义务:
1、为便于乙方拓展市场,甲方须向乙方提供有效的证件及公司宣传资料、公司系列化产品的样品等,并配合乙方做好销售服务工作。
2、乙方有责任为甲方收集并分析当地的市场信息,并及时准确的提供给甲方。
3、乙方定期向甲方或上级主管汇报自己的业务展开情况,以作为甲方下一步市场业务开展的参考。
4、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和公司的相关规定,服从管理,积极做好工作。
5、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奖惩。
三、工时制度及劳动报酬:
因销售系列员工岗位的性质的特殊性,双方约定执行不定时工作制,乙方确保所有工作复合甲方工作职责的要求,在不影响工作且经甲方批准的前提下,乙方有自行调整休息时间的权利。乙方在正常出勤并付出正常劳动后,有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其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业务提成业务费用。双方确定的基本工资工资标准为元月,除上述工资组成外,不存在其他任何形式的工资。根据甲方的规定,乙方工作变动时,其工资待遇也随之变动,实行岗动薪动原则。甲方每月中旬通过银行将各项费用汇至乙方指定的账户。若工资发放日恰逢周日或假日,甲方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逐日顺延发放。
四、本合同约定的试用期满,视乙方的考核结果,双方可商定是否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
1、本合同届满后____日内,经考核合格,甲方可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乙方,并告知乙方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
2、乙方考核结果不合格,不符合聘用条件或乙方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乙方将工作交接完成后双方终止试用期合同。
五、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一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双方一致同意的;
(2)乙方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乙方不愿供职的;
(3)乙方被判刑,送劳动教养以及有贪污、盗窃、赌博、打架斗殴、营私舞弊等严重问题,或因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和屡次违反劳动纪律、公司规定的;
(4)泄露公司机密、秘密的;
(5)有损害公司形象、声誉的不良行为的;
(6)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劳动合同一方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另一方。甲方辞退: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
(2)乙方经再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乙方辞职:
(1)因家庭困难而确需辞职;
(2)身体健康原因的;(须持镇级以上的医院检查证明)
(3)公司规定允许的其他情形。
六、违反合同责任:乙方违反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其后果和责任按相应规定予以处罚赔偿,构成犯罪时,追究法律责任。
七、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商业秘密保护指: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各项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复制或者其它方式使任何第三方知悉属于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否则,甲方有权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乙方承诺,即使离职之后仍对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的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
2、因乙方接受的培训、参加的业务会议、工作任务安排、货物配送均在甲方所在地进行,因此甲方公司所在地____省____市____县为劳动合同唯一履行地。
3、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甲乙双方按照合情合理的原则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应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乙方同意,在其处于联系障碍状态(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病住院、丧失人身自由等情形)时,委托合同首部的紧急状态联系人作为乙方的受委托人,该受委托人享有接受和解与调解,代领、签收相关文书的权限。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____月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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