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签订地点:
乙方: 签订时间:
经双方协商一致,就乙方租用甲方会议室事宜达成以下合同。
第一条 租赁物概况
(一)名称: 会议室。
(二)位置: 。
(三)附属及配套设施: (一一列明或后附清单)。
第二条 租赁期限及用途
(一)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 时起至 年 月 日 时止。
(二)租赁用途:用于举办 会议。
第三条 费用
(一)租金共 元整(小写¥ )。会议超出双方约定时间,按《新华贸商务会议室使用收费标准》另行计取费用。
(二)押金共 元整(小写¥ )。
(三)合同履行过程实际发生其他的费用。
第四条 费用支付期限
(一)乙方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全额租金及押金。
(二)超出合同约定时间的会议室租金、对租赁物及其附属配套设施损坏的赔偿费及各种违约金等全部费用应该在乙方离开会议室之时全部结清。
第五条 租赁物的交付
(一)甲方于乙方租赁期间前 天/时,将租赁物交付乙方,对租赁物及其附属于配套设施的注意事项告知乙方,乙方书面予以确认。
(二)租赁物交付乙方后,乙方可派员入场布置会会场或指导甲方人员布置
会场(此种情形为甲方禁止乙方及其委托的单位布置会场)。
(三)租赁物交付乙方后,租赁物发生意外的风险由乙方负担,但不可抗力除外。
第六条 租赁物的返还
(一)乙方租用会议室使用完毕后,应当组织人员及时将会议室清理干净,返还甲方。租赁物返还甲方后风险由甲方承担。
(二)甲方指派专员与乙方工作人员共同检查租赁物(含附属设施及配套设备、装修装饰等)是否完好,有无损坏。双方工作人员共同签字确认检查结果,检查结果一式两份,作为结算依据。
(三)根据合同约定双方结算完毕后,乙方离场。
第七条 甲方义务
(一)在双方议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供场地,并提供照明、电梯音响、麦克风、投影等使用必备条件。
(二)乙方要求提供约定外的服务,甲方应视具体情况予以协助,但有权收取相关费用。
(三)甲方在乙方使用完会议室双方结算完毕后为乙方开具与租金等额的正规合法发票。
(四)指派专人负责租赁物的交付与检查,及时配合乙方结算。
(五)依照合同约定返押金。
第八条 乙方义务
(一)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与押金及其他费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提供租赁物。
(二)使用租赁物前如实向甲方告知会议内容,不得在会议室内进行非法违纪活动。一经发现,甲方有权不经通知单方解除本合同,并做报警处理。
(三)租赁物使用过程中乙方:
1.不影响甲方以及新华贸写字楼内所有业户的正常办公,遵守甲方制定的新华贸写字楼管理制度。
2.保持使用场地的清洁卫生,严禁在会议室范围内乱吐痰、乱扔垃圾、未经
甲方书面同意不能在租赁物内外搭设棚架。
3.不得损坏使用场地内的墙体、地面、镶嵌物及其他物品等,如有损坏由乙方照价赔偿(赔偿标准详见店内赔偿价目表,下同)。乙方同意甲方结算时直接在押金中扣除,押金不足的部分由乙方另行支付。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使用会议室其他的设备、设施,如有损坏由乙方照价赔偿,经甲方书面允许的除外。
5.保持会议室内的空气清新,严禁在会议室内或其他非吸烟区吸烟。
6.自行保管放置在甲方管辖范围内的物品,甲方无保管义务。
7.乙方承诺与会人员不会违反上述六项义务,如有违反,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四)租赁物使用完毕后积极履行租赁物返还及相关义务。
(五)本合同履行过程中,非甲方原因导致的乙方人员及与会人员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租赁物的,甲方应当返还乙方已收全部款项,并向乙方支付相当于租金总额20%的违约金。
(二)合同签订后乙方延付租金及押金3日以内的(含3日),除向甲方支付租金及押金外,还应当按日向甲方违约金¥ ;乙方延付超过3日或乙方明确表示拒付租金及押金的,甲方有权通知乙方解除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租金损失、律师费、交通非等全部经济损失。
(三)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二款约定甲方解除合同的,已收款项甲方不退。
(四)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乙方原因致使租赁物(含附属设施及配套设备、装修和装饰物等)出现出现损坏的,参照本合同第八条第三款第3项执行。
(五)任何一方如需更改使用地点及使用日期,均须提前三天通知对方,否则,违约方须向对方支付相当于租赁物三天的租金作为违约金。
(六)甲方未按合同约定返还押金的,除须继续履行外,还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为止。
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可协商解决,也可以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双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解决。
第十一条 其他
(一)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及补充协议无约定的,参照中国现行法律执行。
(二)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三份效力相同。
(三)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自双方款项结清后自动终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经办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期: 日期:
1、与合同效力有关的几个概念。
(1)合同成立:合同经双方(或者多方,下同)签字或盖章后即可以成立。合同成立一般均代表合同生效,或者说合同发生法律效力,但个别情况下合同不一定生效。成立是一个时间点。
(2)合同生效: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产生法律效力,可获法律保护。生效也是一个时间点。
(3)合同有效:合同生效后,在履行过程中具有法律效力,可获法律保护。与生效不同,有效是一段期间。
(4)合同无效:合同从签订开始,或者从某一时间点开始,没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
(5)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成立后并不立即生效,在合理期间内满足生效条件后产生法律效力,否则属于无效合同。
(6)合同解除或撤销: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从解除或撤销之日起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合同当事人来说,合同成立、生效和有效是当事人追求、希望实现的目标。合同无效是合同当事人尽量需要避免的情况。合同解除或者撤销,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有些时候,合同解除或者撤销对当事人不利;但有些时候,合同解除或者撤销是对当事人有利的,这时就要合同当事人充分利用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权利,行使解除权或者撤销权;作为另一方当事人来讲,则应该充分考虑到合同解除或者撤销给自己带来的风险,并事先加以防范。
2、合同效力方面的法律风险防范。
(1)合同成立方面。
合同成立方面的法律风险我们提四点。
第一,主体合格。如果合同签订主体是公司,应当提供公司经过最新年检确认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在工商注册登记的机读基本资料。如果签订主体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应该提供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如果签订主体是个人的,应该提供身份证,证实年满18周岁。
第二,双方当事人真实的签字盖章。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双方在合同上的盖章原则上应该是公司的公章,或者是公司的合同专用章,这都是可以的。但有些公司在合同上加盖公司的财务专用章,这就有问题了,严格来说在合同上加盖财务专用章,是不能代表公司意志的,因此这种情况要避免。如果合同的签订主体是个人的,则个人签字、加盖自己的私章也都是允许的。但这样由于个人签字、自己的私章没有在有关管理部门登记备案过,难以事后辨别真伪,因此最好是请当事人来当面签字或者盖章,并在签订合同时对照对方的身份证、确认身份情况后再由其签字盖章为妥。当然身份证也有可能是假的。
第三,要经过合法授权。如果单位不是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的,必须提供由单位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并在其中载明具有签订合同的明确授权。在实践情况中,可能签署合同的人除了法定代表人之外,还可能是经理、副经理甚至是部门经理、业务人员等,这些人的身份必须予以明确,并在签约时提供授权委托书。第四,如果要签订的合同金额巨大,或者签订的是重大的合同,那除了上面这些要注意的情况外,还必须收集对方当事人的公司章程、公司经过工商登记备案的公章样本、对方签署合同人员的签字盖章样本、对方的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等等法律文件,或者要求提供担保,以降低签订合同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
(2)合同生效方面。
生效方面我们提四点。
第一,口头合同是否有效力的问题。从合同法规定看,合同法是认可口头合同的效力的。双方即使没有书面的合同,但只要双方在实际履行合同,一方将房屋出租,另一方实际入住、使用该房屋,并按时交纳租金的,合同也是有效的。《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从由于口头合同在很多具体问题方面不容易讲清楚,一方如果不予承认的,另一方很难主张权利,因此租赁合同应该尽量签署书面,避免口头合同。
第二,实际履行的合同的效力问题。这种情况主要体现在双方达成租赁房屋的一致意见,或者在租赁合同到期之后,双方没有续签合同,但仍然继续履行合同,出租人没有收回房屋,承租人也按期缴纳租金,双方维持现状的行为的效力问题。根据《合同法》第232条,这些情况属于不定期租赁,双方可以继续履行,合同继续有效,但双方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承租人只要通知出租人解除即可;出租人要解除的,应当提前合理时间通知承租人,以便承租人及时寻找新的租赁场所。
第三,电子合同的效力问题。合同的形式除了书面和口头之外,还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签订。这种情况现在也很多见,双方没有签署合同,但都可以提供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方式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合同法认可这种形式的效力,但是由于举证较为困难,电子邮件也有一定的形式要求才能够作为证据,因此建议双方在通过电子邮件形式达成合同一致意思后再补充签署书面合同为好。
第四,生效可以附条件。上面我们讲了,绝大部分合同都是双方签字盖章、合同成立之后就生效,但少部分合同中对合同的生效时间是附有条件的。比如,有些合同约定,承租人预付的三个月租金到账之后,合同才生效;还有些合同约定,合同在双方办理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之后才生效;甚至还有合同约定要等上级部门审批通过之后才生效等等。我们认为这些条件的约定并不是不可以,但是这些约定都拖延了合同顺利生效的时间,并产生了诸多不确定因素,而如果合同不能如期生效,浪费签约的人力物力时间不说,还给合同当事人带来了履约的风险,特别是开始准备履行合同或者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来说更加不利。因此特别约定生效条件要谨慎,法律法规有直接规定的除外。
(3)合同无效方面。我们提四点。
第一,《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具体情况: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些内容比较复杂,大家在这里只要了解一下内容就可以。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租赁司法解释》)的规定。如该解释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因房屋属于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或者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消防验收合格而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的函复》的规定。这个规定讲,对于房屋租赁合同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消防验收不合格,是否应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问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待: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必须经过公安消防机构验收的房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认定租赁合同无效。这主要是指用于餐饮、娱乐、商业、办公等公共场所的租赁房屋,如果未办理过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有发生重大消防安全责任事故的隐患,不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故此类租赁合同无效。如不属于必须经过公安消防机构验收的,则不应当以该房屋未经消防验收合格为由而认定合同无效。这个问题在签署租赁合同的时候,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第四,如果房屋租赁合同最终被法院确认无效的,则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法院一般应予支持。按照法律规定,原本合同无效之后,双方当事人取得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但租赁合同比较特殊,承租人缴纳了租金后,实际使用了房屋,这部分利益无法返还给对方。因此采用“无效当有效处理”的原则,是法院从公平的角度出发,考虑到承租人实际使用了房屋,不支持合理使用费不太公平的角度来设定的。
(4)合同效力待定方面。这主要是集中在合同法第四十七、四十八、五十一条。主要规定是:未满18周岁的人签订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签订的合同,如果事后合理时间内获得监护人同意、被代理人授予代理权、财产所有权人处分财产授权的,合同有效。否则,合同无效。具体情况这里不多讲了。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器租赁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电器租赁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坐落在 的自有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精装修,地转、厨卫瓷砖,乳胶漆白色墙壁)。出租给乙方作生活起居使用。
(附:房屋内物品清单)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 个月,甲方从 年 月 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出租双方有其他原因需要停止租赁关系的,请提前一个月告知对方,以便减少双方损失。
第三条 在承租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本电器租赁合同,并收回房屋,没收租房押金:
1、擅自将房屋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联营、入股或者与他人房屋调剂交换的。
2、擅自对房屋结构进行改造或者原有装修进行人为破坏的;未经甲方同意擅自配备多把房门钥匙的。
3、擅自出售、出借、出租、私自占有房屋内原有家具、家用电器的。(见:房屋内物品清单)
4、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触犯国家或者地方法律、法规的。
5、发生严重破坏公共区域卫生、噪声扰民等周围居民意见强烈的行为,经两次警告无效的。
6、发生漏水、漏气、火灾、高空坠物等人为事故对房屋或者他人造成损失、伤害的由乙方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及经济损失。
第四条 房屋内水、电、暖设施如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因老化、腐蚀等原因需要维修,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由甲方承担维修费用;如乙方先行垫付维修费用,需向甲方提供相关票据,报销维修费用。
以上情况,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或未自行进行及时维修对房屋或者他人造成损失、伤害的由乙方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及经济损失。
第五条 租金、交纳期限和交纳方式
1、甲乙双方议定月租金 元(大写: ),
其中甲方承担房屋的(费用)
乙方承担房屋的 (费用)
2、租金交纳方式和时间。房屋租金个月支付一次,先付后用。乙方必须在支付租金月开始后的五日内,以现金、汇款或者转账的方式将应缴租金支付给甲方。逾期未交租金且未向甲方说明原因时,甲方可视乙方拖欠租金,有权立即终止本电器租赁合同,并收回房屋。甲方收回房屋后,乙方须在五日内搬出房屋,逾期未搬出,甲方将寻求司法强制手段解决,造成损失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条 房屋如因水灾、火灾、地震等不可抗力导致损毁或造成损失及伤害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七条 乙方必须遵守当地暂住区域内的各项规章制度。乙方的民事、刑事纠纷均自行负责。
第八条 甲方收乙方押金 元(大写:)乙方退房时,结清水、电、气费。交还钥匙后,由甲方退还乙方押金。
电卡读数 天然气读数 水表读数
第九条 租赁电器租赁合同因期满终止时,如乙方确实无法找到新住所,可与甲方协商酌情延长租赁期限,租金另行协商定收;电器租赁合同期满后,如甲方仍然继续出租本房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十条 本电器租赁合同生效后,乙方未按照电器租赁合同约定期限承租房屋或者中途退租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的,甲方有权扣除房屋押金作为电器租赁合同违约金。
第十一条 本电器租赁合同执行中,如甲乙双方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经租赁房屋所在地区人民法院法院解决。
本电器租赁合同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妥善保管。须用蓝色墨水填写,改写、涂改、复印均视电器租赁合同无效。
电器租赁合同生效期限 年月日至 年月日止
甲方(签字或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随着公司事业的拓展和经营规模的扩大,各项工作逐渐繁忙,对外业务和接待任务日益繁多,交通工具在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公司员工自己购车除作为交通工具之外,用于公司公务活动日益增多。为鼓励员工购车用于公司的业务活动,提升工作效率,提高工作和生活质量,增强企业凝聚力,塑造公司形象,对管理人员汽车实行租赁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汽车租赁原则
(一)有利于公司各项工作业务便捷开展的原则。
(二)有利于改善工作条件、提高办事效率的原则。
(三)有利于提高工作质量、塑造公司形象的原则。
第二章 范围及条件
第三条 本租赁办法适用于机关及所属各子公司二级业务主管及以上管理人员用于公务活动的车辆,其他人员的车辆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也可申报租赁。
第四条 汽车租赁的条件
(一)具备驾驶和行驶资格。
(二)汽车车主身份必须是公司管理人员本人、父母、配偶或子女。
(三)如果管理人员是以父母、配偶或子女名字购置汽车的,必须满足工作需要。
第三章 租赁程序
第五条 凡符合租赁条件的公司管理人员购车并同意租赁给公司后,需在企管部填写《公司员工汽车租赁登记表》。
第六条 将有关购车资料(行车证、本人驾驶证、与车主的关系证明、车辆购置发票、购置税发票等复印件)存档于企管部。
第七条 由企管部审核认定后,按本办法规定的职级、车型核定出租赁标准和行车燃油费用报销标准。
第八条 企管部代表公司与被租赁的汽车车主签订私车租赁合同一式三份,由企管部、财务部与本人各持一份。
第四章
第九条 汽车租赁费用报销 费用报销及标准
(一)被租赁的车辆,在费用报销前,均由车主本人先行支付。
(二)与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的'车辆,由车主本人开具车辆租赁税票后,到公司财务报销,定期领取费用。
(三)车主报销燃油费用时,由车主本人提供符合规定的燃油票、过路过桥票到财务或各子公司财务报销,燃油票、过路过桥票原则上年内不超过三个月。
(四)被租赁的车辆的行驶里程数要实事求是,如果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公司立即终止与车主本人的车辆租赁合同,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五)公司财务部每半年对发放的租赁费用情况,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一次核实检查。
第十条 汽车租赁的费用标准
(一)公司对员工汽车的租赁费用,主要依据现在车主岗位职位、车型车价、和实际行驶里程燃油消耗三个因素,给予综合费用支出,其中:
1.职位费用:依据公司职务序列,从业务主管至总经理共分为八个级别,一至四级员工不享受职位费用的补贴;
2.车型费用:根据车价共分为五档,具体费用标准划分详见附表1:《汽车租赁费报销标准参照表》。另外,考虑车辆的新旧程度、使用年限等因素,对车型费用按车辆的使用年限给予相应的折扣。使用年限越长,车型费用补贴越低,一至四级员工不享受车型费用的补贴。具体见下表:关于车辆使用年限的界定,以每年元月一日为起始时间计算,凡在当年6月30日之前购车的,则购车当年记为车辆使用起始年;凡在当年7月1日以后购车的,则车辆使用起始年从购车的下一年度算起。
3.实际里程燃油费:根据车型共分为五档,具体费用标准划分详见附表2《汽车燃油费报销标准参照表》;
(二)本租赁费用设置了最低、最高费用标准;车型费用达不到租赁费相应报销标准规定的不予报销车型费用,汽车排量达不到燃油费相应报销标准规定的按对应的标准执行,所有超过费用标准的部分均不予执行(详见《管理人员私车租赁费用标准参照表》)。
(三)被租赁的汽车实际行驶里程数,由企管部进行核查、登记并填制《租赁汽车里程统计单》,经部门领导及企管部签字后交由财务部作为行驶里程报销依据;宏亚煤矿租赁汽车行驶里程数由其办公室核算、领导签字后在宏亚煤矿财务报销费用,报公司企管部备案。
(四)与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的员工职位或工作性质发生变化后,按照下达的人事任免文件日期,与其重新签订汽车合同,从下月起按新职级标准执行。
(五)管理人员新购车辆或车辆更换后,必须重新与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从次月起按照新的合同标准执行;执行新合同后,原合同自动作废。
(六)公司特殊工作性质的汽车租赁及费用参照本标准由总经理特批执行。
(七)公司一至四级员工凡因工作需要经单位批准后向企管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租赁条件后,报总经理审批,审批同意后与公司签订合同,根据附表2《汽车燃油费报销标准参照表》参照报销实际里程燃油费。
(八)本租赁费用标准为原则性标准,作为公司年度租赁汽车费用报销的依据。
第五章 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凡按本办法与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的公司人员,必须保证在公司上班期间将车辆停放在公司。
第十二条 遇到公司业务繁忙时,公司综合部有权调用租赁的汽车用于公务,必须安排由车主驾驶,办事人员随车乘坐,车辆所有者有配合的义务,凡无故拒绝被调用者,每次扣减100公里的里程燃油费用。
第十三条 与公司签订租赁的车辆在使用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道路与交通的法律、法规,车辆在行驶中,出现任何违章行为均由车主本人自行负责,公司不承担交通违章产生的罚款。
第十四条 公司调用租赁车辆使用期间,本人驾驶发生交通违章或交通事故的,由本人承担相应责任,特殊情况由公司安排非本人驾驶时出现交通违章或交通事故的,按照公司车辆管理办法规定由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各部门人员外出办公,原则上由本部门负责人调动使用本部门内部公司租赁的车辆,特殊情况时,可申请调动其它车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企管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至二〇一二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租赁合同里应当载明如下内容:
1、当事人的情况。 合同中应写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及住址等个人情况。
2、住房具体情况。 合同应写明住房的详细信息,比如地址、面积、装修情况、配备设施和设备清单,出租人与产权人的关系及是否得到产权人的委托。
3、写明住房用途。 写明是用于承租人自住、一家居住还是允许承租人或其家庭与其他人合住;住房是商用还是家庭居住等。
4、租赁期限。合同中约定一个期限,在此期限内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出租人不得收回住房,承租人也不得放弃租赁。
5、房租及支付方式。 合同中明确载明租金,租赁期限内出租人不得擅自提高房租。租金的支付方式可以按年付、半年付、季付或者月付,一般按月或按季付的比较常见。
6、住房修缮责任约定。 承租人在租赁前应对住房及其内部设施进行认真检查、保证自己今后能够正常使用。修缮住房的责任一般由出租人承担,但若因承租人使用不当而造成损坏的,应由承租人负责维修或赔偿。
7、住房状况变更。 承租人不能擅自拆、改、扩建或增加房屋。确实需要对住房进行变动时,要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
8、转租的约定。 承租人能否转租需要事先与出租人在合同中进行约定,若承租人擅自转租的,出租人可以立即解除合同。(防止群租的发生)
9、违约责任。 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如:承租人不按期交纳房租,出租人可以提前终止合同;出租人未按约定配备家具,承租人可以与其协商降低房租等;另外,还可以约定,因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应由承租人赔偿。
10、租赁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双方可以事先约定合同的变更和终止情况,如租金变更、租赁期限变更或者终止等。此处还需注意,如果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限内可能被征收(拆迁),那么应明确这种情形属于合同终止的事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征收利益归出租人所有。
租赁合同范本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等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乙方自愿租用甲方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街 号物业作为××用途使用(以下简称“物业”),建筑面积约 平方米 。
第二条 租用的期限为 年,租期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_ 日止。租赁期满,乙方如要续租,应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双方可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续租。
第三条:物业租金
1、该商铺的月租金总额:第一年月租金总额为人民币: 万 仟 佰 ____拾 元正( ¥ 元/月);第二年月租金为人民币: 万 仟 ___ 佰 拾 元正( ¥ 元/月),第三年月租金为人民币: 万 仟 ___ 佰 拾 元正( ¥ 元/月)。
2、以上租金是不含税价,如有关部门检查需办理出租手续等应交缴的一切税费由乙方缴纳(即开发票的税费),但甲方需协助乙方办理相关的手续。
3、交付方式:一次性支付租金,即 年 月 日前支付租金人民币:万元整(¥ 元) ,每年提前30天支付次年租金。
第四条:铺面以及其他费用
1、乙方在租赁期内实际使用的水费、电费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负责支付所有产生的房屋租赁税以及其他所产生的各项经营费用。
2、每月由乙方负责缴纳当月的水电费,以相关部门出具发票、收据上记载的金额为准。
第五条:甲方的义务
1、在租赁期间,在合理的情况下甲方不得借故终止合同,若无故终止合同需赔偿乙方装修费、损失费及一切费用。
第六条: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如期交纳租金。
2、租赁期间,所发生的水电费与物业管理费等,由乙方自行按时缴付。
3、租赁期间,乙方应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物业管理规定,爱护并正确使用该商铺及内部设施,不得擅自改变该商铺的结构及用途。如乙方违反有关规定或超出其经营范围进行的活动,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负。甲方可以此原因解除本合同,并不退还所收的保证金,及有权追偿由此而发生的一切损失的赔偿。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 未经双方协商一致的,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解除或终止该合同。
2、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责任:
1、甲方如不遵守本合同第六条第一款第一点的规定,则乙方缴交保证金的期限顺延;如超过十五天仍无法将该商铺交付使用,则乙方有权宣布本合同无效,甲方需无条件退还乙方保证金。
2、甲方如不遵守本合同第六条第一款第三点的规定,则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滞纳金,每天按保证金的3‰计收。
(二)乙方责任:
1、乙方如拖欠租金,则每天按应缴租金的3‰交纳滞纳金;如拖欠租金达壹个月,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和收回商铺,并有权拒绝返还保证金。
2、一切非自然因素造成租用商铺及配套设施的毁损和故障,乙方应在退房前独自承担维修责任,否则甲方将动用乙方的保证金作为修复费用,在修理工程结束后,该保证金多退少补。
3、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二款第三、四、五点,造成的一切后果与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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