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因 迁建及技术升级改造 项目建设需要向贷款人申请固定资产借款,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除另有约定外,下列术语在本合同的含义如下:
1.1 借款期限:包括总借款期限和单笔借款期限。总借款期限,指第一笔借款发放之日起至按合同约定借款人清偿全部借款本息之日止的时段;单笔借款期限,指分次提款中单笔借款发放之日起至约定的借款人清偿该笔借款本息之日止的时段。
1.2 提款期:指借款人依据合同约定提取借款的时段,包括经协商一致推迟提款的时段。
1.3 提款日:是指每笔借款转存到借款人账户之日。
1.4 还款期:指合同约定的借款人第一次归还借款本金之日至还清全部借款本息之日的时段,包括经协商一致重新确定的归还时段。
1.5 项目建设期:指从项目开工之日至项目完工之日的时段。
1.6 项目经营期:指从项目完工之日至运营期结束的时段。
1.7 项目完工:指本合同项下项目已经有权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包括工程质量验收和按规定必须的综合验收),并已交付使用。
1.8 天/日:指工作日;期日的最后一天/日为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9 LIBOR/HIBOR:指路透社公布的提款日前两个工作日对应期限的伦敦/香港同业市场拆借利率。
1.10 借款比例:指贷款人就本项目所提供的借款在本项目全部借款中所占的比例。
1.11 项目总投资:指拟建项目所需的固定资产投资和铺底流动资金需要量之和,反映项目总资金需要量。
1.12 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
第二条 借款人承诺
借款人承诺如下:
2.1 项目建设及借款申请依法合规:借款人为依法设立并经有权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符合国家对拟投资项目的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的要求;借款人及其控股股东(新设项目法人)信用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租售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已经依据法律法规或者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了相关费用;不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2.2 签订合同的行为无瑕疵:借款人为签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已经依据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履行了必要的手续;在本合同上签字或者签章的是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代理人;积极办理或者配合贷款人办理合同核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不存在其他由于借款人原因可能导致借款合同存在效力瑕疵的情形。
2.3 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借款人确保担保人为签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已经依据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履行了必要的手续;担保人有权以该担保物设立担保;在担保合同上签字的是有权签字人;督促担保人积极办理或者配合贷款人办理担保合同核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以及担保的登记手续;担保不存在其他效力瑕疵或者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变动的情形。
2.4 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权利义务:依据合同约定的期限、用途、方式等依法使用贷款,不利用贷款从事违法违规的行为;积极配合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及贷款人对贷款及担保的相关监督、检查;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地偿还贷款,不采用任何方式逃避债务;不存在其他违反合同义务的情形。
2.5 借款人未向贷款人隐瞒任何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可能影响其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其他行政程序或索赔事件。
2.6 借款人提供的有关借款人、担保人、股东以及项目、财务等文件、资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
第三条 基本条款
3.1 借款
3.1.1 借款用途:用于张家口第一煤矿机械有限公司迁建及技术改造项目建设 。
3.1.2 借款币种及金额(大写): 人民币陆仟柒佰万元整 。
3.1.3 总借款期限: 柒年(含宽限期壹年) (大写)(年/月)。
3.2 利率、罚息、复利
3.2.1 借款利率
3.2.1.1 人民币借款,利率按以下第 (2) 种方式确定:
(1)固定利率:按照 / (每笔借款提款日/合同签订日)
/ (单笔借款期限/总借款期限)期所对应的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基础 / (上/下)浮 / %,直至借款到期日。
(2)浮动利率:按照 每笔借款提款日(每笔借款提款日/合同签订日)
单笔借款期限 (单笔借款期限/总借款期限)期所对应的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基础 上 (上/下)浮 0 %。浮动利率调整以 叁 (大写)个月为一个周期,自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的下一个周期首月的借款对应日起,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确定新的借款利率,贷款人可不再另行告知借款人。无借款对应日的,该月最后一日视为借款对应日。
(3)其他方式: /
/ 。
3.2.1.2 外汇借款,利率按以下第 / 种方式确定:
(1) / (大写)个月 / (LIBOR/HIBOR)+ / %的利差组成的按 / (大写)个月浮动的借款利率;
(2)执行年利率 / %,直至借款到期日;
(3)其他方式: /
/ 。
3.2.2 计息、结息方式
3.2.2.1 借款按 月 (月/季)结息,结息日为每 月 (月/季末月)的20日。
3.2.2.2 实行固定利率的借款,按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实行浮动利率的借款,按各浮动期当期确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单个结息期内利率多次浮动的,先计算各浮动期利息,再加总各浮动期利息。实行其他利率的,按照约定计息。
3.2.2.3 借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的,正常还款日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后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按照约定的计息方式计收利息。
3.2.3 罚息
3.2.3.1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的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的基础上,按照逾期期限分段计收罚息:从逾期之日起30天内(含30天)上浮百分之 伍拾 (大写)计收罚息;30天以上至60天(含60天)上浮百分之 柒拾 (大写)计收罚息;60天以上上浮百分之 捌拾 (大写)计收罚息。逾期期间,采用固定利率计息的人民币借款,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调的,罚息利率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相应调整。
3.2.3.2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对违约使用的借款从违约使用之日起在约定的借款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 壹佰 (大写)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
3.2.3.3 同一笔借款既逾期又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的,罚息利率按较高者计算。
3.2.4 复利
借款人未按期支付利息的,贷款人从未按期支付之日起按 / (季/月)计收复利。借款到期之日前未按期支付利息的,按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收复利;借款到期之日后,按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3.3 提款、贷款支付
3.3.1 提款条件
3.3.1.1 借款人申请提款,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借款人具备承贷主体资格;其相应决策机构或授权机构已经依法做出同意借款决议,需经有关部门审核的已经获得核准;
(2)项目贷款的借款人已经履行了所建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取得政府有权部门的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取得环保、土地、规划等法律文件;项目周转贷款,已经满足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条件;
(3)房地产开发项目借款,已经取得相应部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已开始销/预售的,取得《销(预)售许可证》;当期项目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费用已缴清;
(4)项目资本金来源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且已经先于借款 全部 (全部/同比例)到位;项目实际投资超过原定投资金额,贷款人追加借款的,借款人配套追加的项目资本金已经先于借款 / (全部/同比例)到位;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
(5)已经办妥贷款人要求的相关担保手续,且担保合法、有效;
(6)借款款项用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借款合同及交易合同的约定;
(7)借款人在签订合同时所作的相关承诺,在每次提款时仍然真实、有效,没有发生重大的或者实质性的不利变更,未发生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其他重大不利情形;
(8)其他约定: / 。
3.3.1.2 如果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3/6/9)个月内,借款人未能落实3.3.1.1中所约定条件的,贷款人有权解除本合同。贷款人解除合同,借款人的异议期间为七日,自贷款人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通知借款人之日起计算。
3.3.2 提款方式
3.3.2.1 借款提取采用以下第 (1) 种方式:
(1)一次性提款,采取以下第 ② 种方式:
①提款日为 / 年 / 月 / 日;
②提款期自 20xx 年 7 月 27 日至 20xx 年 7 月 26 日;
(2)分次提款,提款期自 / 年 / 月 / 日至 / 年 / 月 /日。具体提款计划如下: /
/
/
/
/ 。
其中,提款人在 / 年 / 月 / 日至 / 年 / 月 / 日之间提款的额度不少于 / 。
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提款日、提款期或提款计划办理提款手续的,贷款人有权取消全部或部分未提取借款,同时按取消金额 / %收取违约金,并有权重新确定是否发放借款以及提款条件。
借款人在约定期限内提取的借款金额未达约定最低提款额度的,贷款人有权按约定最低提款额度的 / %收取违约金,并有权重新确定是否发放借款以及提款条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借款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贷款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保证方)
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借款方向贷款方申请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万元。用于________项目,借款实际发放额,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以借据为凭,并作为本合同附件。
二、贷款方在国家信贷计划和本合同条款规定之内,根据借款方按工程进度报送的工程用款计划和用款借据,及时审查发放贷款,以保证借款方工程进度的资金需要。如因贷款方责任未按时供应资金,要根据违约金额和天数给借款方计付违约金。借款方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用款计划,挪用贷款或物资,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被挪用的贷款要加收50%的罚息并如数追回。
三、借款期限定为________年________月,从放出贷款之日起至全部收回本息,具体用款和在此规定期限内分次或一次偿还时间和金额以借据为凭,并做为本合同附件。利率按项目借款合同期限确定月息为 ________‰,按季收取利息。贷款逾期除限期追收外,按规定从逾期之日起加收利息 20%,并按逾期后的利率档次重新确定借款利率。
四、借款方保证按期用________资金,偿还全部借款本息。贷款逾期未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收贷款,必要时,贷款方可从借款方帐户中扣收。借款单位在其他银行还有存款帐户的,可商请该行代为扣款清偿。
五、借款方按照银行抵押贷款办法规定,愿以自己拥有的财产或贷款新增的固定资产充当抵押,抵押品另附明细清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贷款方对抵押品享有处理权和优先受偿权。
借款方请________作为借款的保证方,经贷款方审查,证实保证方具有足够代偿借款的财产。保证方有权检查和督促借款方履行合同。当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保证方同意连带承担偿还本息的责任。必要时,由贷款方从保证方的存款帐户内扣收。
六、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经营管理、计划执行、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工作便利。借款方必须按时向贷款方报送有关工程进度,贷款使用情况及统计报表和资料。贷款项目竣工、验收和审查决算时,要有贷款方参加。
七、因国家调整计划、产品价格以及修正概算等原因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借、贷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协议,并经保证方同意,做为合同的补充部分。
双方协议的附加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的附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经签字后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自动失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______份,报送______有关单位各留存一份。
贷款方:(公章)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盖章)_________
借款方:(公章)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盖章)_________
保证方:(公章)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盖章)_________
开户银行和帐户: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合同编号:__________贷款方: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地址: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_________文批准立项,甲乙双方就下列人民币固定资产贷款事宜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供双方信守。
第一条贷款金额
经乙方申请,甲方同意按下列条款向乙方发放固定资产贷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贷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仅限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三条贷款期限
自甲方第一笔拨款之日起至乙方全部还清本息之日止,共计_______个月(_________年)。
第四条贷款利率
本贷款利率为月息_________‰。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或变更计息办法,自其公布或生效之日起,本贷款上述利率或计息办法亦作相应调整,并以甲方通知为准。
第五条贷款的拨付和作用
甲方在本合同规定的用途和金额内,按照乙方提供的、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的用款计划,逐笔核贷,供给资金。乙方须于每次用款日前天以电报(加注双方确定的编码)或信函(信托放款支付凭条)方式通知甲方用款的具体日期、金额。甲方接到上述通知后,即按要求用款日期、金额将款项以电汇方式划拨至乙方_________在行开立的人民币第_______________号账户内。乙方须在发出上述用款通知的同时即将签字、盖章的贷款借据寄送甲方。
①乙方须按用款计划用款。
②如延迟用款,除须于该次计划用款日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外,甲方将对延迟用款金额部分自延迟之日起,按实际延迟天数,收取本贷款利率之50%的违约金。如延迟天数超过_________天,甲方有权终止贷款,并保留立即对已贷款部分本息进行追索的权利。
③如提前用款,乙方须于该次提前用款日前二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生效,否则甲方因资金不便、不能适时供应资金之责任,由乙方自负。如因国家计划或政策变化等因素使甲方不能按原用款计划供应资金,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计、付利息
本贷款起息日为甲方第一笔拨款日,利息按实际用款天数,以360天为一年计算,乙方每季度向甲方付息一次。计算与付息日为每季度/半年最后一个月的二十日。如该日恰逢非银行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
第七条贷款管理
乙方须按时向甲方提供每月、季、半年及年度财务报表,并每半年向甲方提供本贷款使用和效益情况报告。甲方有权在其认为必要的时候检查本贷款的使用情况以及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一切必要的资料,并给予协助和提供方便。乙方如发生任何影响本贷款按期还本付息的固定资产或其他债务之增加,须事先经甲方同意。
第八条贷款偿还
乙方必须在本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内,按还款计划偿还贷款,不得逾期。如提前还款,须于该次还款期日前_____天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方可提前还款。每次提前还款不得少于人民币_________万元。本贷款非经甲方特别许可,不得展期。本贷款项下的应还本金、利息(包括罚息)、违约金,均由乙方以电汇方式汇至甲方在银行总行营业部开立的人民币第__________________号账户内。
第九条还款担保
本贷款本息的偿还由经甲方认可的、有实际担保能力的法人作为乙方的担保人,担保人按甲方的条件和格式向甲方出具不可撤销的担保书。一旦乙方不能按本合同(包括还款计划书)的规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包括罚息、违约金),上述担保人保证按担保书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十天内,无条件代为偿还乙方所欠的应还本息(包括罚息、违约金)。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如乙方不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用款,甲方有权停止贷款,部分或全部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并对其挪用金额部分自挪用之日起,在本合同利率基础上加收100%的罚息;
二、如乙方不按本合同(包括用款计划书)的规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甲方有权对逾期偿还金额部分,自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利率基础上加收30%的罚息。
三、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立即或限期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一)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情况、报表、资料不真实或拒绝甲方对本贷款的上述合理管理或检查;
(二)乙方与第三者发生诉讼,经法院判决败诉,从而影响了其还款能力;
(三)乙方的资产总额不足以抵偿其负债总额;
(四)乙方的担保人违反或失去担保书中的条件;
(五)乙方或其担保人在本合同履行期内濒临破产。
四、交叉违约条款:凡乙方对除本贷款之外的其他债务有违约行为,或其他债务已经(或可以)加速到期,或乙方经司法程序宣告破产或乙方承认无力清偿已到期债务,或将其财产让与给其他债权人,则均被视为对本合同同时违约,本贷款亦须同时(以同等比例)加速到期受偿或同时(以同等比例)分配乙方的让与及清偿财产。
第十一条
乙方须对本贷款项下购置的固定资产,在贷款期内办理以甲方为受益人的财产保险,直至乙方全部还清本息。保险单亦由甲方保管。
第十二条
甲方将委托代其管理本合同项下贷款的使用和归还以及办理与本合同有关的贷方所授权或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合同变更
甲、乙任何一方如要求变更本合同或其中条款,须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双方达成新协议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不因乙方或其担保人的关停并转、清盘、破产、人事变动及其他债务而影响其对本贷款本息的上述偿还和本合同项下其他义务的履行。
第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将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甲乙双方如就本合同项下有关事宜发生争执,友好协商不能解决时,按照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本合同所附“贷款借据”、用款计划书和担保书等文件均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经甲乙双方共同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贷款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贷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
一、借款方向贷款方申请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万元,用于___________项目。借款实际发放额,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以借据为凭,并作为本合同附件。
二、贷款方根据借款方按工程进度报送的工程用款计划和用款借据,在____天内审查发放贷款,以保证借款方工程进度的资金需要。如因贷款方责任未按时供应资金,要根据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借款方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用款计划,挪用贷款或物资,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被挪用的贷款要加收________%的罚息并如数追回。
三、借款期限定为________年________月,从发放出贷款之日起至全部收回本息,具体用款和还款的方式和时间,以借据为凭并作为本合同附件。利率月息为________‰,按季收息。贷款逾期未还除限期追收外,按规定从逾期之日起加收利息________%。
四、借款方保证按期偿还全部借款本息。贷款逾期未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收贷款,必要时,贷款方可从借款方帐户中扣收。借款单位在其他银行还有存款帐户的,贷款方可商请该行代为扣款清偿。
五、供款方按照银行抵押贷款办法规定,愿以自己拥有的财产或贷款新增的固定资产作抵押,抵押品另附明明细清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贷款方对抵押品享有处理权和优先受偿权。
借款方请____作为借款的保证人,经贷款方审查,证实保证人具有足够代偿的财产。保证人有权检查和督促借款方履行合同。当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方负连带偿还本息的责任。必要时,由贷款方从保证人的存款帐户内扣收。
六、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经营管理、计划执行、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工作便利。借款方必须按时向贷款方报送有关工程进展、贷款使用情况及统计报表和资料。贷款项目竣工验收和审查决算时,要有贷款方参加。
七、因国家调整计划、产品价格以及修正概算等原因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借、贷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协议,并经保证方同意,作为合同的补充部分。
本合同的附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经合同双方签章后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自动失效。
本合同一式3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3份;合同副本________份,报送________有关单位各留存1份。
借款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__________保证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__________签约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___________前交付甲方。
二、贷款利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借款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还款日期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_____生效。
本协议(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
合同号:
借方:
贷方:
经借、贷双方友好协商,同意签定本贷款合同,并共同遵守合同中每一条款,不得单方毁约。
第一条 贷款种类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为外汇固定资产贷款,贷款的具体用途必须是借、贷双方确认的并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正式批准的项目。此贷款项下的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条 贷款币种及金额币种:
金额:
第三条 贷款用途
此笔贷款用于借款方经 (批准单位) 号文批准的 项目。上述的有关批准文件应作为此贷款合同的附属文件交贷方存档备查。此笔贷款的用途是惟一的,借方不得在此贷款合同规定之外的任何项目上使用。
第四条 贷款期限
第一笔用款: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天。
第二笔用款: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天。
第三笔用款: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天。
第四笔用款: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天。
第五条 起息日与到期日
本贷款合同第四条中限定的起息日与到期日的规定如下:
起息日 本贷款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资金自贷方账户划出之日为该笔资金的起息日,自该日起对划出的资金开始计息。
到期日 本贷款合同项下的到期日为借方将偿付资金汇至贷方账户之日。如借方在规定的到期日未能将规定偿付的金额划至贷方账户,则按逾期处理,借方应按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条 利率与计息结算
1.利率
(a)固定利率:按年利率 %计算。
(b)浮动利率:按贷方划款日伦敦银行同业拆放的同期利率加(libor+ )计算。(a)、(b)两项,只能选择一种。对于(b)项,利率浮动在每期固定利息结算日进行。
2.计息结算
利息按贷款实际发生额每 个月结算一次。上半年三月二十日、六月二十日,下半年九月二十日、十二月二十日为固定结算日。借方在结算日应偿付的本息如未能如期划至贷方账户,则贷方自将未偿部分金额转入本金复利计算。
第七条 贷款手续费
本合同规定贷方将向借方收取贷款手续费。手续费率为本合同贷款总额的 %;贷款手续费借方应于第 个计息结算日一次性支付,支付形式与该期支付的本息支付方式相同。
第八条 计息宽限期
本合同规定该笔贷款每笔发生额自起息日起有 个月的计息宽限期,即自起息日起有 个月不支付利息。宽限期内利率不变,但遇结息日时不复利计算。宽限期结束后自第 个月开始正常计息,如该月有固定结算日,则自起息日起至该固定结算日止的全部利息在该日支付;如该月无固定结算日,则该月的20日定为宽限期后的第一个结算日,结算方法与固定结算日相同。
第九条 固定资产保险
该固定资产贷款项下形成的固定资产由借方负责向保险公司办理财产保险。无论是人为或自然等任何原因引起的固定资产灭失或损坏,均不影响本合同的法律效力,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向贷方支付贷款本息和有关费用。
第十条 还款
1.借方应严格按还款计划或本合同的规定偿还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
2.按外汇贷款惯例,此合同项下的贷款不能提前偿还,如借方因故需提前还款时,应在预计偿还日前十五天书面通知贷方并获得贷方的许可。对不经贷方许可而提前归还的贷款部分,贷方将向借方一次性收取实际提前偿付金额总额 %的承担费。
3.借方确因正当理由而无法按期还款时,应于规定还款日前一个月向贷方提出延期付款的申请,并准备必要的材料以便办理有关展期的手续,经贷方批准同意展期的贷款部分,贷方将不予罚息。贷款展期只限一次,展期到期后贷款将按逾期处理。
第十一条 保证
1.借方保证向贷方提交的所有材料或文件都是合法、真实、有效的。
2.借方保证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专款专用,不挪作他用。
3.借方保证按时向贷方提交使用贷款的有关材料(包括技改项目或工程建设进度的材料、设备进口或购置方面的材料、设备投入运行或工程完工后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资料等等),接受贷方的监督和检查。
4.借方由于变更、改制、承包或经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关、停、并、转时,借方保证最迟于上述事件发生之前一个月以前通知贷方,并立即清偿与贷方之间的所有债务。经贷方同意,借方可将债务转移给接收单位或新设单位(在债务转移的过程中,借方应向贷方出示并送交其主管部门或发包方的发文或有关文件),但接收债务的单位必须与贷方重新签订贷款合同,合同签字以前,贷方随时有向借方或借方接收人追偿债务的权利。
5.贷方保证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用款计划及时向借方提供贷款。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无论何方、亦无论何种原因、以何种方式拒绝执行或拖延本合同规定的所有条款之任何一项,均视为违约行为,应按下述条款执行:
1.如借方不按合同规定,挤占挪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时,贷方将按规定加收罚息。罚息利率规定为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 %;
2.如借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或未经贷方展期认可而发生不能按期还款情况时,贷方最多给予借方 天的还款宽限期。如在宽限期终止时借方仍不能清偿全部应付款项,则自宽限期终止日的第二天开始,贷方将对借方未偿还款项部分的金额按每日 %的利率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罚息;
3.如贷方未按本合同或用款计划规定按时拨付款项,则借方给予贷方 天的宽限期。超过宽限期,借方有权要求贷方按实际违约金额及延误天数按贷方罚取借方逾期贷款的同等利率向借方支付违约金;
4.如借方在贷方加收罚息及多次通知、警告后仍未能偿还贷方贷款时,贷方将通过法律手段向借方追偿所有未还资金。在诉讼期间,借方欠款仍按逾期利率计息,直至裁决内容提出新的利率为止。
第十三条 担保
本贷款由以下单位提供以下形式的担保:
1.
2.
3.
4.
上述的担保文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发生条款内容的争议,借、贷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下列第( )项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合同文本及附件
1.本合同正式文本使用语言为中文,如需要,亦可使用英文或其他语言文本。如两种或两种以上文本的合同内容发生矛盾时,一切内容解释以中文文本为准。
2.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借、贷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若干,份数不限。
借方: 贷方: 信托投资公司
有权签字人: 有权签字人:
签章: 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经办人: 经办人:
贷款方:xxxxxx____
地址:xx邮码:xxxx___电话:xxxx___
法定代表人:xxxx___职务:xxxx___
借款方:xxxxxx_______
担保方:xx邮码:xxxx___电话:xxxx___
法定代表人:xxxx___职务:xxxx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经贷款方、借款方、担保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共同信守。
第一条借款方向贷款方申请借款人民币(大写)xx__万元,用于xx__项目。借款实际发放额,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以借据为凭,并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二条贷款方根据借款方按工程进度报送的工程用款计划和用款借据,在____天内审查发放贷款,以保证借款方工程进度的资金需要。如因贷款方责任未按时供应资金,要根据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借款方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用款计划,挪用贷款或物资,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被挪用的贷款要加收xx____%的罚息并如数追回。
第三条借款期限定为xx年xx____月,从发放出贷款之日起至全部收回本息,具体用款和还款的方式和时间,以借据为凭并作为本合同附件。利率月息为____ ‰,按季收息。贷款逾期未还除限期追收外,按规定从逾期之日起加收利息xx____%.
第四条借款方保证按期偿还全部借款本息。贷款逾期未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收贷款,必要时,贷款方可从借款方帐户中扣收,借款单位在其他银行还有存款帐户的,贷款方可商请该行代为扣款清偿。
第五条借款方按照银行抵押贷款办法规定,愿以自己拥有的财产或贷款新增的固定资产作抵押,抵押品另附明细清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贷款方对抵押品享有处理权和优先受偿权。
借款方请xx__作为借款的保证人,经贷款方审查,证实保证人具有足够代偿的财产。保证人有权检查和督促借款方履行合同。当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方负连带偿还本息的责任,必要时,由贷款方从保证人的`存款帐户内扣收。
第六条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经营管理、计划执行、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工作便利。借款方必须按时向贷款方报送有关工程进展、贷款使用情况及统计报表和资料,贷款项目竣工验收和审查决算时,要有贷款方参加。
第七条因国家调整计划、产品价格以及修正概算等原因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借、贷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协议,并经保证方同意,作为合同的补充部分。
第八条本合同经合同双方签章后生效,有效期至xx年xx____月止。
本合同一式三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借款方:xx(公章)xx___贷款方:xx(公章)xx___
法人代表:xxxx_______法人代表xx_______
开户银行及帐号:xx
保证方:xx(公章)xx___
法人代表:xxxx_______
开户银行及帐号:xx
签约日期:xx xx年____月____日
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开发并生产新产品等活动及相关的房屋购置、工程建设、技术设备购买与安装等。
固定资产贷款与一般短期贷款相比,有如下特点。
1.贷款期限长
固定资产再生产活动,较一般产品的生产活动,具有体形庞大、生产周期长的特点。因而,固定资产贷款的贷款期限也比一般短期贷款长。
2.双重计划性
固定资产贷款项目不仅必须是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而且必须受信贷计划确定的固定资产贷款规模的约束。
3.管理连续性
一般流动资金贷款的监督管理,只限于生产或流通过程,而固定资产贷款不仅建设过程要管理,而且项目竣工投产后仍需要管理,直到还清全部本息为止。
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借款合同
贷款方:__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
为了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
一、借款方向贷款方申请借款人民币(大写)__万元,用于__项目。借款实际发放额,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以借据为凭,并作为本合同附件。
二、贷款方根据借款方按工程进度报送的工程用款计划和用款借据,在__天内审查发放贷款,以保证借款方工程进度的资金需要。如因贷款方责任未按时供应资金,要根据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借款方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用款计划,挪用贷款或物资,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被挪用的贷款要加收__%的罚息并如数追回。
三、借款期限定为__年__月,从发放出贷款之日起至全部收回本息,具体用款和还款的方式和时间,以借据为凭并作为本合同附件。利率月息为__‰,按季息收息。贷款逾期未还除限期追收外,按规定从逾期之日起加收利息__%。
四、借款方保证按期偿还全部借款本息。贷款逾期未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收贷款,必要时,贷款方可从借款方帐户中扣收。借款单位在其他银行还有存款帐户的,贷款方可商请该行代为扣款清偿。
五、借款方按照银行抵押贷款办法规定,愿以自己拥有的财产或贷款新增的固定资产作抵押,抵押品另附明细清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贷款方对抵押品享有处理权和优先受偿权。
借款方请__作为借款的保证人,经贷款方审查,证实保证人具有足够代偿的财产。保证人有权检查和督促借款方履行合同。当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方负连带偿还本息的责任。必要时,由贷款方从保证人的存款帐户内扣收。
六、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经营管理、计划执行、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工作便利。借款方必须按时向贷款方报送有关工程进展、贷款使用情况及统计报表和资料。贷款项目竣工验收和审查决算时,要有贷款方参加。
七、因国家调整计划、产品价格以及修正概算等原因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借、贷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协议,并经保证方同意,作为合同的补充部分。
本合同的附件:
本合同经合同双方签章后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自动失效。
本合同一式3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1份;合同副本__份,报送__有关单位各留存1份。
借款方:(公章) 贷款方:(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开户银行及帐号:
保证方(公章)
地址:
法人代表:
开户银行及帐号: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借款人:
贷款人:
借 款 合 同
编号: 惠农信(20 )借字第 号
借款人: 身份证号/企业法人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贷款人: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借款,贷款人经审查同意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承诺严格履约。
第一条 借款类型及用途
1、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类型为 (新增借款、还旧借新、借新还旧、转换主体)。
2、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于 。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借款用途,贷款人有权监督借款的使用。
第二条 借款币种和金额
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币种为 。
2、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大写) (小写) 。
第三条 借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 (日/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起始日和到期日、借款金额、利率及借款币种等事项与借款借据不一致时,以借款借据记载的为准。
第四条 放款方式
贷款人直接将借款款项划入借款人如下帐户,自借款人如下帐户收到贷款人划入款项,即视为贷款人已履行完本合同约定的放款义务:
帐户名:
帐号或卡号:
开户银行:
第五条 贷款人受托支付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借款人为履行贷款资金的使用符合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用途的承诺,授权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直接将借款款项从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一个或多个交易对手的账户(注:交易对手是指借款人为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而签订的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加工承揽、建筑施工等有关交易的合同相对方):
1、账户一
帐户名:
帐号或卡号:
开户银行:
2、账户二
帐户名:
帐号或卡号:
开户银行:
3、账户三
帐户名:
帐号或卡号:
开户银行:
4、账户四
帐户名:
帐号或卡号:
开户银行:
5、账户五
帐户名:
帐号或卡号:
开户银行:
贷款人在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符合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条件后,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发放贷款,而后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约定将借款款项通过借款人的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的上述账户。
第六条 借款利率
在借款期限内实行固定利率。月利率为 ‰。
第七条 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除贷款人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只有满足下列全部前提条件,贷款人才有义务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贷款人在未全部满足下列前提条件下的放款,不构成贷款人的履约瑕疵):
1、借款人及其交易对手在贷款人处开立 账户。
2、借款人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以及贷款人的具体要求,办妥与本合同项下借款有关的批准、登记、交付及其他法定手续;
3、本合同设有担保的,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担保已生效并持续保持有效;
4、本合同已经生效、并且借款人没有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
5、借款人已向贷款人提交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文件资料,并经贷款人审查合格;
6、借款人与交易对手已经签订与固定资产项目有关的交易合同并且该等合同持续合法有效且交易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均已成就;
7、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固定资产项目资本金已足额到位;
8、固定资产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
第八条 还款
1、还款原则: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任何还款,均按先还息后还本、息随本清的原则偿还。贷款人与借款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付息: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息自实际放款之日(即起息日)起按实际借款额和实际借款天数计算。借款(A、按月结息;B、按季结息;C、按年结息;D、利随本清),按月/季/年结息的,结息日固定为每 (A、月;
B、季末月;C、年末月)的第日。借款人须于每一结息日当日支付利息;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与借款本金一并支付,逾期付息属违约。
3、还本:借款人按以下第 种方式偿还借款本金:
(1)借款人于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全部借款本金。
(2)分期还款计划:借款人按借款凭证和/或附件《分期还款计划书》所载的分期还款计划偿还借款本金。
4、还款方式:借款人应于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及还款日前备足款项并存入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还款账户。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在结息日及还款日直接从借款人在贷款人系统的经确认为还款账户的账户中扣收相应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此授权行为不再另行签发授权书。如还款账户为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名下账户,则该第三人应签发授权书,授权贷款人从该账户中扣收借款人应还款项。若借款人的还款账户发生挂失、冻结、销户或借款人需要变更还款账户的,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在变更手续生效前,若原还款账户已无法扣款的,借款人应到贷款人指定网点进行还款,而且无法扣款的责任应由借款人全部承担。
借款人未按时还款的,贷款人有权直接从还款账户及借款人在贷款人所属的农村信用社系统内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收应还的借款本息、违约金等任何款项。
第九条 提前还款及借款展期
1、借款人提前归还借款本金时,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金。
2、借款人在向贷款人还清已到期应付款项的前提下方可提前还本。借款人提前部分还本的,还须先结清当期应还款项。对于借款人提前偿还的本金,贷款人按照提前还款时本合同执行的贷款利率和提前还本的金额及上一结息日至提前还款日的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此前已计收的借款利息不再调整。
3、借款人提前还款的,贷款人有权按下列第 种方式收提前还款违约金:
(1)贷款实际发放后 个月内提前还款的,违约金=提前归还金额× %;贷款实际发放满 个月后提前还款的,违约金=提前归还金额× %。
(2)其他方式: 。
4、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需要办理借款展期时,应在借款到期前30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展期的,双方另行签订展期协议。如贷款人不同意展期,则借款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
第十条 借款的担保
1、借款人必须根据贷款人的要求为履行本合同提供担保。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方式可以为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或其他担保方式中的一项或数项。
2、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及担保的具体内容详见本合同中担保条款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相关担保合同和文件的约定:
3、借款人在此确认:贷款人有权自由选择行使本合同项下任意全部或部分担保合同和文件中的权利,以实现贷款人的债权,同时借款人放弃对贷款人上述选择的一切抗辩。
第十一条 借款人权利和义务
1、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和使用借款。
2、有权要求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家庭资产、财务资料、生产经营等方面的个人资料或企业资料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及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如经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可以在授权范围内对外披露借款人的资料。
3、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
4、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借款人应保证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的用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则和借款人的公司章程或章程性文件,并取得相关许可和授权。
5、承诺和保证其向贷款人或贷款人指定人员提供的一切文件资料或信息均是真实、可靠、有效的,绝无任何伪造、虚假或隐瞒之处。应按贷款人的要求向贷款人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之报告、报表、凭证、文件、在各金融机构的开户及存贷款情况等资料及信息以及借款人的交易对手主体资格文件、交易合同等,并对其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6、向贷款人提交相关交易资料以证明符合合同约定的受托付款条件,交易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对手的主体资格文件、交易合同及相关附件。
7、积极配合贷款人及其授权代理人对借款人及担保人或担保财产的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及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与交易对手交易关系真实性的调查、了解及监督。接受贷款人对固定资产项目的收入现金流和借款人的整体现金流进行的动态监测以核查借款支付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8、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未全部还清之前如进行下列行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贷款人,并事先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同时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担保、落实债务清偿责任或提前清偿债务,否则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以任何方式减少注册资本,进行分立、合并、重组、股份制改造等重大体制变更,申请或进行停业、解散、清算、破产等;
(2)进行有关对外投资及资产转让的重大事项;
(3)以租赁、承包、联营、托管等方式进行产权、经营权交易;
(4)进行股权调整或股权转让等重大股权变更事项;
(5)发行债券、向第三方借款等实质性增加债务的融资行为;
(6)进行其他足以引起本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变化或影响贷款人债权实现的行为。
9、借款人如出现下列事项或发生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构成威胁的任何事件时,借款人应当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积极按贷款人的要求落实好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及其他一切应付款项按期足额偿还的保障措施:
(1)借款人在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授信额度协议及其项下授信合同、担保合同或与其他任何债权人所签订的融资合同项下发生任何违约事项;
(2)借款人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地、经营范围变更等事项,以及隶属关系的变更、主营业务范围的改变、董(理)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合营合同或公司章程的修改以及内部组织机构的调整;
(3)与借款人或借款人主要领导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
(4)借款人经营出现严重困难和财务状况发生恶化;
(5)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未清偿前,借款人已承担或将承担债务、或有债务或向第三人提供抵、质押担保;
(6)借款人发生重大债权债务纠纷引起诉讼、仲裁等事件;
(7)其他可能影响借款人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
10、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未全部还清之前,借款人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可能影响其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能力的,应当提前7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
11、借款人及其投资者不得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擅自转让股份,以逃避对贷款人的债务。
12、借款人有关会计年度的经营成果不足以清偿借款人依本合同在有关会计年度决算后应清偿贷款人的借款本息和费用时,借款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股东或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
13、不得以任何有可能危及到自身偿债能力的方式处臵其资产,并不得向他人提供超过自身负担能力的任何担保。
14、借款人应当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运输、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以及因借款人原因导致贷款人以任何一种方式追索本合同项下债权所引起的费用。
15、为贷款人保守相关的商业秘密。
16、如借款人需向第三方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必须经贷款人书面同意。
17、借款人保证向贷款人提供的通讯地址、联系方式、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并承诺在上述信息变动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同时保证,贷款人根据上述信息发出的主张权利的有关凭据,借款人均可收到,因上述信息有误或未能及时更新而造成借款人未能收到贷款人主张权力的有关凭据而产生的后果均由借款人承担。
18、保证与交易对手交易关系的真实性。
第十二条 贷款人权利和义务
1、贷款人有权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物资库存和借款的使用等情况,要求借款人按期提供财务报表等文件、资料和信息。
2、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和借款人其他应付费用时,贷款人均可直接从借款人在贷款人所属的农村信用社系统内开
立的任何账户中扣划,且扣划凭据无须经借款人签认。
3、借款人归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应付数额的,贷款人应按照先还息后还本的原则进行操作。
4、借款人出现违约或其他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不利行为或情形时,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或向借款人主张提前归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5、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人出现停产、歇业、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破产、被撤销以及经营亏损等情形,部分或全部丧失与本借款相应的担保能力,或者作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担保的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价值减少、意外损坏或灭失等,或者其它担保方式出现风险时,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借款本息,或要求借款人及时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6、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贷款人可以就借款人的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或为催收之目的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且无需对由此而可能给借款人带来的影响承担任何责任。
7、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贷款人也有权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查询借款人和担保人的相关信息。
8、在借款人完全满足本合同为其设定的义务、满足放款的前提下,按期足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但因借款人原因造成延迟的除外。
9、通过对借款人固定资产项目的收入现金流和借款人的整体现金流进行的动态监测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10、审查借款人提交的交易对手主体资格文件及交易合同等以确定符合合同约定的受托付款条件。
11、调查借款人与交易对手交易关系的真实性。
12、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 违约事项
1、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时,即构成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资料、信息或故意隐瞒与订立本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
(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或未按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
(3)固定资产项目进度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
(4)借款人虚构与交易对手的交易关系或虚增与交易对手的交易金额;
(5)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偿还或支付到期借款本息、费用及其他任何应付款项;
(6)借款人在其他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项,或担保人在担保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项,可能影响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
(7)为本合同提供担保的抵押物或质物价值明显减少,影响到贷款人权利而抵押人或出质人未增加相应担保的;
(8)借款人和/或家庭经营状况或财务状况恶化,或信用下降;
(9)借款人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及其它逃避债务的行为;
(10)借款人和/或家庭与第三人发生纠纷、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或其它贷款人认为会对其权益带来威胁或不利的事件,可能影响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
(11)借款人已经或将要丧失还款能力;
(12)在本合同借款期限届满以前,借款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本合同主要债务的;
(13)部分或全部担保条款或担保文件未生效、无效、被撤销,借款人未按贷款人要求落实新的担保的;
(14)借款人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还债务能力的事件;
(15)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发生下列事项之一,即构成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贷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借款;
(2)贷款人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浮动范围及本合同的约定擅自加收、变更加收借款利息或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借款人出现本合同第十二条第1款规定的任一违约事项,贷款人有权(但非必须)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并赔偿相应损失;
(2)停止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或停止受托支付;
(3)宣布借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4)从借款人在贷款人所属的农村信用社系统的账户上划收任何币种的款项,以偿付借款人偿付贷款人的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
(5)要求借款人对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的担保; (6)行使担保权利;
(7)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贷款人有权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 计收利息;
(8)借款人未按时偿付借款利息,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未支付的利息按每日 计收复利;
(9)借款人不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挪用的部分,自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之日起至借款人纠正之日止,按每日 计收罚息;
(10)借款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除按本款第(7)、(8)、(9)项的约定计收利息、复利及罚息以外,贷款人还有权根据涉及的借款本金按每日收取违约金;
(11)解除与借款人的借贷关系;
(12)采取本合同约定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措施。
2、贷款人出现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规定的行为,借款人有权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贷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提前还款。
3、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仲裁等任何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而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十五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的签署、变更、修改、补充、有效、解释、履行和执行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或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时,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在 进行仲裁。 (2)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在争议未解决之前,除争议事项外,不影响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的执行。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条款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未作约定的部分,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办理。
2、下列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借款借据; (2)担保合同和文件; (3)分期还款计划书;
(4)双方认为必需的其他资料。
3、借款人声明和保证:
(1)借款人清楚地知悉贷款人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2)借款人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借款人要求,贷款人已就本合同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借款人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3)借款人有必要权利和授权及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从事其所经营的业务及签署和履行本合同。
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
第十八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合同文本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借款人执 份,贷款人执 份,其余 份暂由贷款人保存,以交相关部门或人士登记、备案或存档;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盖章):
有权签章人:
贷款人(盖章): 有权签章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合同号:
贷款方: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电话:
借款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______文批准立项,甲乙双方就下列人民币固定资产贷款事宜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供双方信守。
第一条 贷款金额:经乙方申请,甲方同意按下列条款向乙方发放固定资产贷款
第二条 贷款用途: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仅限用于____________,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三条 贷款期限:自甲方第一笔拨款之日起至乙方全部还清本息之日止,共计______个月(______年)
第四条 贷款利率:本贷款利率为月息______‰。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或变更计息办法,自其公布或生效之日起,本贷款上述利率或计息办法亦作相应调整,并以甲方通知为准。
第五条 贷款的拨付和作用:甲方在本合同规定的用途和金额内,按照乙方提供的、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的用款计划,逐笔核贷,供给资金。乙方须于每次用款日前______天以电报(加注双方确定的编码)或信函(信托放款支付凭条)方式通知甲方用款的具体日期、金额。甲方接到上述通知后,即按要求用款日期、金额将款项以电汇方式划拨至乙方____________在行开立的人民币第____________号账户内。乙方须在发出上述用款通知的同时即将签字、盖章的贷款借据寄送甲方。
①乙方须按用款计划用款。
②如延迟用款,除须于该次计划用款日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外,甲方将对延迟用款金额部分自延迟之日起,按实际延迟天数,收取本贷款利率之50%的违约金。如延迟天数超过______天,甲方有权终止贷款,并保留立即对已贷款部分本息进行追索的权利。
③如提前用款,乙方须于该次提前用款日前二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生效,否则甲方因资金不便、不能适时供应资金之责任,由乙方自负。如因国家计划或政策变化等因素使甲方不能按原用款计划供应资金,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 计、付利息:本贷款起息日为甲方第一笔拨款日,利息按实际用款天数,以360天为一年计算,乙方每季度向甲方付息一次。计算与付息日为每季度/半年最后一个月的二十日。如该日恰逢非银行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
第七条 贷款管理:乙方须按时向甲方提供每月、季、半年及年度财务报表,并每半年向甲方提供本贷款使用和效益情况报告。甲方有权在其认为必要的时候检查本贷款的使用情况以及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一切必要的资料,并给予协助和提供方便。乙方如发生任何影响本贷款按期还本付息的固定资产或其他债务之增加,须事先经甲方同意。
第八条 贷款偿还:乙方必须在本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内,按还款计划偿还贷款,不得逾期。如提前还款,须于该次还款期日前______天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方可提前还款。每次提前还款不得少于人民币______万元。本贷款非经甲方特别许可,不得展期。本贷款项下的应还本金、利息(包括罚息)违约金,均由乙方以电汇方式汇至甲方在银行总行营业部开立的人民币第______号账户内。
第九条 还款担保:本贷款本息的偿还由经甲方认可的、有实际担保能力的法人作为乙方的担保人,担保人按甲方的条件和格式向甲方出具不可撤销的担保书。一旦乙方不能按本合同(包括还款计划书)的规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包括罚息、违约金),上述担保人保证按担保书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十天内,无条件代为偿还乙方所欠的应还本息(包括罚息、违约金)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如乙方不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用款,甲方有权停止贷款,部分或全部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并对其挪用金额部分自挪用之日起,在本合同利率基础上加收100%的罚息;
二、如乙方不按本合同(包括用款计划书)的规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甲方有权对逾期偿还金额部分,自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利率基础上加收30%的罚息。
三、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立即或限期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一)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情况、报表、资料不真实或拒绝甲方对本贷款的上述合理管理或检查;
(二)乙方与第三者发生诉讼,经法院判决败诉,从而影响了其还款能力;
(三)乙方的资产总额不足以抵偿其负债总额;
(四)乙方的担保人违反或失去担保书中的条件;
(五)乙方或其担保人在本合同履行期内濒临破产。
四、交叉违约条款:凡乙方对除本贷款之外的其他债务有违约行为,或其他债务已经(或可以)加速到期,或乙方经司法程序宣告破产或乙方承认无力清偿已到期债务,或将其财产让与给其他债权人,则均被视为对本合同同时违约,本贷款亦须同时(以同等比例)加速到期受偿或同时(以同等比例)分配乙方的让与及清偿财产。
第十一条 乙方须对本贷款项下购置的固定资产,在贷款期内办理以甲方为受益人的财产保险,直至乙方全部还清本息。保险单亦由甲方保管。
第十二条 甲方将委托____________代其管理本合同项下贷款的使用和归还以及办理与本合同有关的贷方所授权或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合同变更:甲、乙任何一方如要求变更本合同或其中条款,须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双方达成新协议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不因乙方或其担保人的关停并转、清盘、破产、人事变动及其他债务而影响其对本贷款本息的上述偿还和本合同项下其他义务的履行。
第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将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甲乙双方如就本合同项下有关事宜发生争执,友好协商不能解决时,按照下列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本合同所附“贷款借据”、用款计划书和担保书等文件均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经甲乙双方共同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贷款方(签章)____________借款方(签章)__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方:_________银行_______行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应借款方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提出的借款申请,贷款方愿意提供固定资产外汇贷款。现借贷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借款合同条例》以及_______银行的有关业务办法的规定,经过平等协商,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借款币种、金额和期限
1.1 借款币种:___________
1.2 借款金额:(大写:_______)其中备付利息:(大写:_______)
1.3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_____年,自第一笔提款之日起算。
第二条 借款用途
2.1 借款限用于:_________________
2.2 备付利息款限用于支付建设期各期利息。
第三条 提款
3.1 借款方按第一条规定的借款额提款或/和开立信用证均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后方可进行:
(1)已提供项目投资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证明;
(2)已提交贷款方认可的项目预(概)算资金已全部落实的证明,包括拨款和发行股票、债券的批准件;各类已签署生效的融资合同副本;自有资金已落实的证明;
(3)已提交贷款方认可的《工贸还汇协议书》或销售渠道已落实的其他证明;
(4)已提交贷款方认可的还款担保;抵押合同已办妥登记及公证手续;
(5)自筹资金已按贷款方要求或按计划投入使用或到帐;
(6)未发生第9.1条款所列任何一种违约行为;
(7)其它:
3.2 提款期限为______个月。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算。在提款期限内,借款方应按下列计划提款。
计划提款金额
年季月
3.3 ________各年(季)度提款计划借款方应在当年(季)第一笔提款前一个月提交贷款方。
3.4 _______分年和年(季)度提款计划如需调整,应至少提前十五天提出,并经贷款方同意。
3.5 _______借款方办理提款,应提前_______个银行营业日提交有效借款凭证。
3.6 _______提款期到期,未提贷款部分即自动注销,但事前已经贷款方书面同意延展提款期限者除外。
第四条 利息和费用
4.1 借款利率。
借款年率为:______________
利息每_______计收一次,结息日为____________ 。
计息方法:以三百六十天为一年,按贷款余额和实际用款天数计收利息。
4.2 __________承诺费。如借款方未按第3.3条款所述季度提款计划提用贷款,又未按第3.4条款规定提前通知调整提款计划,对该未提或超计划提款部分,贷款方有权按未提或超提金额的______‰一次性收取承诺费。
4.3 _________管理费。借款方应在第一次提款时按合同借款金额的______%一次性向贷款方支付管理费,管理费以人民币支付(以支付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中间价折算)。
4.4 ________借款应于结算日主动支付利息,如结息日为非银行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银行营业日支付,届时未付,贷款方有权主动从借款方的存款帐户中扣收。如存款不足以支付利息,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方可计收复利。
4.5 凡因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及其附属文件而发生的其他费用均由借款方承担。
4.6 除4.3条款项下费用外,其他各项利息、费用均以所借币种支付。
第五条 还款
5.1 还款来源为________及其它可用于还款的资金。
5.2 借款方应在第1.3条款规定的期限内以所借币种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借款本金每半年归还一次,分_____期还清;第一期还款在第一笔提款日后______个月进行,各期还款金额见下表:
期序金额
序数年季月币种(略)
5.3 借款方在原定借款期限内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应在计划还款日前一个月提出调整还款计划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并对第5.2条款作出修订后执行。贷款到期(指分期还款计划中的最后一期),借款方因客观因素无力归还,最迟应在贷款到期日前一个月提出展期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展期的,借贷双方就本合同中的贷款期限、利率和还款计划部分作出补充和修订,展期贷款利率按修改后期限的相应利率档次确定。
5.4 借款方未按第5.2条款规定的分期还款计划按期如数还款,又未经贷款方同意调整还款计划,对未还贷款部分贷款方有权从计划还款日后的第一天起在原订利率基础上加收20%的利息。
5.5 借款方提前还款应经贷款方同意方可办理,并应提前______个银行营业日通知贷款方,提前还款应在结息日并应按第5.2条所列还款期序的倒序进行,而不能抵冲即将到期或下一期的还款。
第六条 担保
6.1 本借款由_________提供还款担保(具体担保内容见附件)。如借款方未能履行,借款方可行使上述担保项下的权利。
6.2 借款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将第8.4条款所述本贷款项下所有各项保险单项下的权益无条件抵押给贷款方,保险单以贷款方为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正本交由贷款方保管,贷款方有权参与定损定责及索赔工作。如借款方未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发生保险赔偿时,贷款方有权从保险赔偿金中扣收贷款本息。
第七条 陈述与保证
7.1 借款方向贷款方陈述并保证:
(1)借款方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独立的企事业法人,具有履行本合同的资格和能力;
(2)借款方已办妥签署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批准的授权手续,并切实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3)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与对借方资产具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或抵押权并无抵触之处;
(4)借款方提供的一切报表、资料和情况是真实准确的,自向贷款方提出本贷款申请以来,借款方的综合财务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未损害借款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
(5)借款方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影响贷款方权益的下列事件:
a.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b.未结案的诉讼仲裁事件;c.向第三者提供信用担保、权益和资产抵押以及各类债务承诺;d.各类举债、欠债;e.其他重大事件。
7.2 第7.1条款所述第一项陈述与保证,亦作为借款方在第一提款日和每一利息支付日作出的陈述与保证。
第八条 约定事项
8.1 借款方应按贷款方要求开立本外币往来户和/或专户。本合同项下开证、付款等应在贷款方办理,并接受贷款方的审核。
8.2 本合同签订后,借款方应按计划对外订货,进口订货卡片应交贷款方审核,贸易合同副本应交贷款方,贷款方凭以开证、付款,借款方在本合同签订后_______个月内未能签订进口合同,贷款方有权撤消本贷款。
8.3 借款方同意无条件接受贷款方的信贷监督和检查,并为之提供工作便利。贷款方有权参与招标、商务谈判、竣工验收等活动,有权参加借款方有关工程建设、生产经营、计划财务等方面的重要业务办公会议或列席董事会,有权参与贷款方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重大活动和会议。借款方应将上述重要活动和会议事先通知贷款方。借款方应按贷款方要求及时报送与项目建设、贷款使用和生产经营有关的各类重要设计文件、统计财会报表、各年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书面报告、董事会重大决议和决定(包括人事安排方面)。借款方应保证上述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贷款方有权调阅原始凭证,审理借款方的资产和财务状况。
8.4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在借款方建设和经营期间,借款方应将本贷款项下财产以所借币种向贷款方指定的_________公司按期连续投保有关险种。保险额应为财产原值的_________%。如原值低于市场价时,应按重置价投保。借款方如中断保险,贷款方有权主动代为保险,一切费用由借款方负担。
8.5 借款方应将贷款项下未参与周转的全部折旧基金积累和不低于________%的其他专项基金存入贷款方,将不低于________%的各类结算业务交由贷款方办理。
8.6 借款方对本贷款和其它同类债务的清偿,应按照比例平等原则进行。如果今后为其他建设项目采取抵押担保方式筹措建设资金,借款方应同比例地向贷款方提供抵押品。借款方不会与第三方签订任何有损贷款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或影响借款方履行本合同能力的合同或协议。
8.7 借款方发生下列事件应事先征得贷款方的同意:
(1)以资产和收入为其他单位提供信用担保或设定抵押权;
(2)出售、转让、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分以本贷款购置的设施、设备、器具及其他任何固定资产。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如果发生下列任何一种事件,借款方即构成违约:
(1)借款方未能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按期如数支付各项应付款项;
(2)未按第二条规定使用贷款;
(3)未能履行和遵守本合同项下应由借款方履行或遵守的任何约定事项,如果上述不履行或不遵守发生之后30天内没有得到补救或纠正;
(4)借款方在本合同中所作的任何陈述与保证,或在递交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中的陈述与保证被证明其在作出、重复作出时,在任何重要方面是不真实、不准确的、或使人误解的;
(5)借款方未能履行与第三者签订的其他任何借款和融资合同中的义务而被采取信贷制裁措施;
(6)担保人丧失担保资格或能力、或抵押品现值比原估价减少______%以上,而借款方在接到贷款方有关通知后一个月内没有按贷款方要求提供或补充新的还款担保;
(7)停止项目建设或生产经营;
(8)借款方(被)申请破产。
9.2 贷款方未能按提款计划及时供应贷款即构成违约,但由于国家经济政策和信贷政策变更者除外。
9.3 如借款方违约,贷款方有权立即同时或先后采取以下任何一种或数种措施:
(1)从借款方在贷款方的任何帐户中主动扣收欠款;
(2)对第9.1(2)条款所述违约事件,将挪用部分从挪用之日起在原订利率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并限期收回被挪用贷款;
(3)对第9.1(3)、9.1(4)、9.1(6)条款所述违约事件,从违约之日起按违约发生日借款余额和违约天数每天向借款方收取不高于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直至违约行为纠正之日止,对其中无法纠正的行为则按违约发生日借款余额一次性收取不高于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4)中止或终止借款方的部分或全部提款权利;
(5)宣布贷款本息部分或全部到期并限期或立即偿付;
(6)其他依本合同或/和依法律可采取的任何措施。
贷款方因追索贷款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的损失应由借款方负责。对贷款方采取上述任何措施,借款方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9.4 如贷款方违约,借款方可从违约之日起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天向贷款方收取不高于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直至违约行为纠正之日为止。
第十条 其他事项
10.1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申请书、年(季)度提款调整计划、借款凭证、还款付息凭证、财产权益抵押合同、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协议、催收贷款通知等均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借贷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10.2 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任何修改、补充均须双方协商并订立补充条款或修改协议,修改、补充协议无论是否明示,均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对借贷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并丝毫不影响本合同未变更部分的法律效力。
10.3 本合同对借贷双方以及各自的继承人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贷款方可自主决定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但应及时通知借款方。未经贷款方面同意,借款方以任何形式转让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行为均属无效。
10.4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贷款方规定办理;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另行协商订立补充条款。
10.5 借贷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尽量通知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圆满解决时,应向贷款方所在地管辖法院提起诉讼。
10.6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全部应付款项清偿完毕之日失效。
10.7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份,借贷双方各执____份,担保人执一份。
借款方:_____________ 贷款方:__________银行________行
(法定公章)_________ (法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人:_____________ 签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签署
(3)对第9.1(3)、9.1(4)、9.1(6)条款所述违约事件,从违约之日起按违约发生日借款余额和违约天数每天向借款方收取不高于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直至违约行为纠正之日止,对其中无法纠正的行为则按违约发生日借款余额一次性收取不高于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4)中止或终止借款方的部分或全部提款权利;
(5)宣布贷款本息部分或全部到期并限期或立即偿付;
(6)其他依本合同或/和依法律可采取的任何措施。
贷款方因追索贷款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的损失应由借款方负责。对贷款方采取上述任何措施,借款方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9.4 如贷款方违约,借款方可从违约之日起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天向贷款方收取不高于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直至违约行为纠正之日为止。
第十条 其他事项
10.1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申请书、年(季)度提款调整计划、借款凭证、还款付息凭证、财产权益抵押合同、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协议、催收贷款通知等均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借贷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10.2 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任何修改、补充均须双方协商并订立补充条款或修改协议,修改、补充协议无论是否明示,均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对借贷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并丝毫不影响本合同未变更部分的法律效力。
10.3 本合同对借贷双方以及各自的继承人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贷款方可自主决定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但应及时通知借款方。未经贷款方面同意,借款方以任何形式转让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行为均属无效。
10.4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贷款方规定办理;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另行协商订立补充条款。
10.5 借贷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尽量通知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圆满解决时,应向贷款方所在地管辖法院提起诉讼。
10.6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全部应付款项清偿完毕之日失效。
10.7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份,借贷双方各执____份,担保人执一份。
借款方:_____________ 贷款方:__________银行________行
(法定公章)_________ (法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人:_____________ 签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签署
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又称为更新改造,是指企业为了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产品质量,增加产品品种,降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而对原有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使固定资产在原来基础上增添新的功能,增加价值延长使用年限。
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包括更新与改造两方面的内容。更新以恢复固定资产原有生产能力.维持固定资产的简单再生产为主要目的,属于固定资产补偿性质,技术改造则是通过工艺改造、机械设备改造、建筑工程改造,以至整体改造,以扩大固定资产的生产能力为目的,属于扩大再生产性质,即在原有基础上追加新的投资,使固定资产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技术改造,设备更新,以实现内含的扩大再生产。可见,固定资产更新改造与基本建设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联系主要表现在两者都具有扩大再生产的因素,都必须购置设备,进行必要的工程方面的施工,都必须有相应的追加投资,从而相应的扩大生产能力。但是,两者也有明显的区别,并各具有自己的特点,主要表现在基本建设以新建、扩建和改建为其形式,建设规模较大,周期较长,投资较多,而投资效益则要较长时间才能体现;而固定资产更新改造是在老企业的原有基础上进行的,规模较小、具有投资少,见效快,收益大的特点,经济效益比较明显。
贷 款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
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借 款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担 保 方: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经贷款方、借款方、担保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共同信守。
第一条 借款方向贷款方申请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 万元,用于____ 项目。借款实际发放额,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以借据为凭,并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二条 贷款方根据借款方按工程进度报送的工程用款计划和用款借据,在____ 天内审查发放贷款,以保证借款方工程进度的资金需要。如因贷款方责任未按时供应资金,要根据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借款方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用款计划,挪用贷款或物资,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被挪用的贷款要加收____ %的罚息并如数追回。
第三条 借款期限定为____ 年____ 月,从发放出贷款之日起至全部收回本息,具体用款和还款的方式和时间,以借据为凭并作为本合同附件。利率月息为____ ‰ ,按季收息。贷款逾期未还除限期追收外,按规定从逾期之日起加收利息____ %.
第四条 借款方保证按期偿还全部借款本息。贷款逾期未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收贷款,必要时,贷款方可从借款方帐户中扣收,借款单位在其他银行还有存款帐户的,贷款方可商请该行代为扣款清偿。
第五条 借款方按照银行抵押贷款办法规定,愿以自己拥有的财产或贷款新增的固定资产作抵押,抵押品另附明细清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贷款方对抵押品享有处理权和优先受偿权。
借款方请____ 作为借款的保证人,经贷款方审查,证实保证人具有足够代偿的财产。保证人有权检查和督促借款方履行合同。当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方负连带偿还本息的责任,必要时,由贷款方从保证人的存款帐户内扣收。
第六条 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经营管理、计划执行、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工作便利。借款方必须按时向贷款方报送有关工程进展、贷款使用情况及统计报表和资料,贷款项目竣工验收和审查决算时,要有贷款方参加。
第七条 因国家调整计划、产品价格以及修正概算等原因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借、贷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协议,并经保证方同意,作为合同的补充部分。
第八条 本合同经合同双方签章后生效,有效期至____ 年____ 月止。
本合同一式三份,贷款方、借款方 保证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借款方:(公章)____________
贷款方:(公章)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及帐号
保证方:(公章)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借款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
组织机构代码:
住所:
联系电话:
贷款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住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申请固定资产借款事宜,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借款币种、金额、期限及用途
1、借款币种为______,借款金额为______,(大写______)。
2、借款期限为______个月(即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
3、甲方应将借款用于______。本合同项下借款专款专用,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改变借款用途。
第二条借款的利息
借款的利息为_______%。
第三条还款
甲方按先还息再还本的原则偿还,甲方应在借款到期日连本带资金占用费一并归还乙方。
第四条借款担保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借款担保,担保合同由乙方和担保人另行签订。
第五条违约情形
1、甲方发生下列任一情况,均构成违约:
(1)甲方违反第五条约定的任一陈述与保证的或作出的任一陈述与保证是不真实、不准确、或使人误解的;
(2)甲方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第六条约定的任一义务的;
(3)甲方未按约定按时足额偿还本合同项下任意一期贷款本息的;
(4)甲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
(5)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的约定提取贷款或采取“化整为零”方式规避乙方受托支付方式的;
(6)甲方停止项目建设或生产经营;
(7)甲方低价转让、无偿转让或隐藏财产、减免第三方债务、怠于行使债权或其他权利,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
(8)甲方未履行对乙方负有的其它到期债务,或乙方发现甲方有其他拖欠债务的行为的;
(9)甲方发生其他足以对其偿还债务能力造成不利影响的事件,或甲方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10)甲方(被)申请破产;
(11)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未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的,构成甲方违约:
(1)违反保证合同任一约定或陈述与保证的事项存在任何虚假、错误、遗漏的;
(2)作为保证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承包、托管(接管)、租赁、股份制改造、减少注册资本金、投资、联营、合并、兼并、收购重组、分立、合资、(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被)申请破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或重大资产转让、低价或无偿转让财产、减免第三方债务、怠于行使债权或其他权利、停产、歇业、被有权机关施以高额罚款、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涉及重大法律纠纷、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等情况,乙方认为可能影响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能力的;
(3)保证人拒绝乙方对其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的;
(4)保证人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的;
(5)保证人丧失或可能丧失保证能力的其他情形。
3、抵押或质押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未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的,构成甲方违约:
(1)因第三人行为、国家征收、没收、征用、无偿收回、拆迁、市场行情变化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抵(质)押财产或权利毁损、灭失、价值减少;
(2)抵(质)押财产或权利被查封、扣押、冻结、扣划、留臵、拍卖、行政机关监管,或者权属发生争议;
(3)抵押人或出质人违反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任一约定或陈述与保证的事项存在任何虚假、错误、遗漏的;
(4)可能危及乙方抵押权或质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4、担保不成立、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担保人违约或者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其担保责任,或担保人出现部分或全部丧失担保能力、担保物价值减少等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其他情形,甲方未按乙方要求提供新的担保的,视为甲方违约。
第六条违约救济措施
出现上述任一违约情形,乙方有权行使下述任一项或同时行使几项权利:
(1)停止发放本合同项下的贷款;
(2)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甲方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3)要求甲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并赔偿相应损失;
(4)要求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
(5)行使担保权利;
(6)委托第三方或通过任何公众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进行催收或追偿;
(7)以法律手段追偿借款本息及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8)解除合同;
(9)有权采取的其他救济措施。
第七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争议,可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甲方执______份,乙方执______份,登记机关、公证机构及担保人等执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盖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号:
贷款方: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电话:
借款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 文批准立项,甲乙双方就下列人民币固定资产贷款事宜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供双方信守。
第一条 贷款金额:经乙方申请,甲方同意按下列条款向乙方发放固定资产贷款 。
第二条 贷款用途: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仅限用于 ,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三条 贷款期限:自甲方第一笔拨款之日起至乙方全部还清本息之日止,共计 个月( 年)。
第四条 贷款利率:本贷款利率为月息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或变更计息办法,自其公布或生效之日起,本贷款上述利率或计息办法亦作相应调整,并以甲方通知为准。
第五条 贷款的拨付和作用:甲方在本合同规定的用途和金额内,按照乙方提供的、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的用款计划,逐笔核贷,供给资金。乙方须于每次用款日前 天以电报(加注双方确定的编码)或信函(信托放款支付凭条)方式通知甲方用款的具体日期、金额。甲方接到上述通知后,即按要求用款日期、金额将款项以电汇方式划拨至乙方 在行开立的人民币第 号账户内。乙方须在发出上述用款通知的同时即将签字、盖章的贷款借据寄送甲方。
①乙方须按用款计划用款。②如延迟用款,除须于该次计划用款日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外,甲方将对延迟用款金额部分自延迟之日起,按实际延迟天数,收取本贷款利率之 50%的违约金。如延迟天数超过 天,甲方有权终止贷款,并保留立即对已贷款部分本息进行追索的权利。③如提前用款,乙方须于该次提前用款日前二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生效,否则甲方因资金不便、不能适时供应资金之责任,由乙方自负。如因国家计划或政策变化等因素使甲方不能按原用款计划供应资金,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 计、付利息:本贷款起息日为甲方第一笔拨款日,利息按实际用款天数,以360天为一年计算,乙方每季度向甲方付息一次。计算与付息日为每季度/半年最后一个月的二十日。如该日恰逢非银行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
第七条 贷款管理:乙方须按时向甲方提供每月、季、半年及年度财务报表,并每半年向甲方提供本贷款使用和效益情况报告。甲方有权在其认为必要的时候检查本贷款的使用情况以及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一切必要的资料,并给予协助和提供方便。乙方如发生任何影响本贷款按期还本付息的固定资产或其他债务之增加,须事先经甲方同意。
第八条 贷款偿还:乙方必须在本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内,按还款计划偿还贷款,不得逾期。如提前还款,须于该次还款期日前 天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方可提前还款。每次提前还款不得少于人民币 万元。本贷款非经甲方特别许可,不得展期。本贷款项下的应还本金、利息(包括罚息)、违约金,均由乙方以电汇方式汇至甲方在银行总行营业部开立的人民币第 号账户内。
第九条 还款担保:本贷款本息的偿还由经甲方认可的、有实际担保能力的法人作为乙方的担保人,担保人按甲方的条件和格式向甲方出具不可撤销的担保书。一旦乙方不能按本合同(包括还款计划书)的规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包括罚息、违约金),上述担保人保证按担保书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十天内,无条件代为偿还乙方所欠的应还本息(包括罚息、违约金)。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如乙方不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用款,甲方有权停止贷款,部分或全部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并对其挪用金额部分自挪用之日起,在本合同利率基础上加收100%的罚息;
二、如乙方不按本合同(包括用款计划书)的规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甲方有权对逾期偿还金额部分,自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利率基础上加收30%的罚息。
三、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立即或限期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一)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情况、报表、资料不真实或拒绝甲方对本贷款的上述合理管理或检查;(二)乙方与第三者发生诉讼,经法院判决败诉,从而影响了其还款能力;(三)乙方的资产总额不足以抵偿其负债总额;(四)乙方的担保人违反或失去担保书中的条件;(五)乙方或其担保人在本合同履行期内濒临破产。
四、交叉违约条款:凡乙方对除本贷款之外的其他债务有违约行为,或其他债务已经(或可以)加速到期,或乙方经司法程序宣告破产或乙方承认无力清偿已到期债务,或将其财产让与给其他债权人,则均被视为对本合同同时违约,本贷款亦须同时(以同等比例)加速到期受偿或同时(以同等比例)分配乙方的让与及清偿财产。
第十一条乙方须对本贷款项下购置的固定资产,在贷款期内办理以甲方为受益人的财产保险,直至乙方全部还清本息。保险单亦由甲方保管。
第十二条甲方将委托 代其管理本合同项下贷款的使用和归还以及办理与本合同有关的贷方所授权或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合同变更:甲、乙任何一方如要求变更本合同或其中条款,须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双方达成新协议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不因乙方或其担保人的关停并转、清盘、破产、人事变动及其他债务而影响其对本贷款本息的上述偿还和本合同项下其他义务的履行。
第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将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甲乙双方如就本合同项下有关事宜发生争执,友好协商不能解决时,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本合同所附“贷款借据”、用款计划书和担保书等文件均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经甲乙双方共同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贷款方(签章): 借款方(签章):
编号: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方:_________银行_______行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应借款方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提出的借款申请,贷款方愿意提供固定资产外汇贷款。现借贷双方依据《_____》和《借款合同条例》以及_______银行的有关业务办法的规定,经过平等协商,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借款币种、金额和期限
1.1借款币种:___________
1.2借款金额:(大写:_______)其中备付利息:(大写:_______)
1.3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_____年,自第一笔提款之日起算。
第二条借款用途
2.1借款限用于:_________________
2.2备付利息款限用于支付建设期各期利息。
第三条提款
3.1借款方按第一条规定的借款额提款或/和开立信用证均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后方可进行:
(1)已提供项目投资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证明;
(2)已提交贷款方认可的项目预(概)算资金已全XX实的证明,包括拨款和发行股票、债券的批准件;各类已签署生效的融资合同副本;自有资金已落实的证明;
(3)已提交贷款方认可的《工贸还汇协议书》或销售渠道已落实的其他证明;
(4)已提交贷款方认可的还款担保;抵押合同已办妥登记及公证手续;
(5)自筹资金已按贷款方要求或按计划投入使用或到帐;
(6)未发生第9.1条款所列任何一种违约行为;
(7)其它:
3.2提款期限为______个月。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算。在提款期限内,借款方应按下列计划提款。
计划提款
金额
年
季
月
3.3________各年(季)度提款计划借款方应在当年(季)第一笔提款前一个月提交贷款方。
3.4_______分年和年(季)度提款计划如需调整,应至少提前十五天提出,并经贷款方同意。
3.5_______借款方办理提款,应提前_______个银行营业日提交有效借款凭证。
3.6_______提款期到期,未提贷款部分即自动注销,但事前已经贷款方书面同意延展提款期限者除外。
第四条利息和费用
4.1借款利率。
借款年率为:______________
利息每_______计收一次,结息日为____________。
计息方法:以三百六十天为一年,按贷款余额和实际用款天数计收利息。
4.2__________承诺费。如借款方未按第3.3条款所述季度提款计划提用贷款,又未按第3.4条款规定提前通知调整提款计划,对该未提或超计划提款部分,贷款方有权按未提或超提金额的______‰一次性收取承诺费。
4.3_________管理费。借款方应在第一次提款时按合同借款金额的______%一次性向贷款方支付管理费,管理费以人民币支付(以支付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中间价折算)。
4.4________借款应于结算日主动支付利息,如结息日为非银行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银行营业日支付,届时未付,贷款方有权主动从借款方的存款帐户中扣收。如存款不足以支付利息,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方可计收复利。
4.5凡因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及其附属文件而发生的其他费用均由借款方承担。
4.6除4.3条款项下费用外,其他各项利息、费用均以所借币种支付。
第五条还款
5.1还款来源为________及其它可用于还款的资金。
5.2借款方应在第1.3条款规定的期限内以所借币种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借款本金每半年归还一次,分_____期还清;第一期还款在第一笔提款日后______个月进行,各期还款金额见下表:
5.3借款方在原定借款期限内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应在计划还款日前一个月提出调整还款计划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并对第5.2条款作出修订后执行。贷款到期(指分期还款计划中的最后一期),借款方因客观因素无力归还,最迟应在贷款到期日前一个月提出展期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展期的,借贷双方就本合同中的贷款期限、利率和还款计划部分作出补充和修订,展期贷款利率按修改后期限的相应利率档次确定。
5.4借款方未按第5.2条款规定的分期还款计划按期如数还款,又未经贷款方同意调整还款计划,对未还贷款部分贷款方有权从计划还款日后的第一天起在原订利率基础上加收20%的利息。
5.5借款方提前还款应经贷款方同意方可办理,并应提前______个银行营业日通知贷款方,提前还款应在结息日并应按第5.2条所列还款期序的倒序进行,而不能抵冲即将到期或下一期的还款。
第六条担保
6.2借款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将第8.4条款所述本贷款项下所有各项_____单项下的权益无条件抵押给贷款方,_____单以贷款方为第一受益人,_____单正本交由贷款方保管,贷款方有权参与定损定责及索赔工作。如借款方未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发生_____赔偿时,贷款方有权从_____赔偿金中扣收贷款本息。
第七条陈述与保证
7.1借款方向贷款方陈述并保证:
(1)借款方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_____的企事业法人,具有履行本合同的资格和能力;
(2)借款方已办妥签署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批准的授权手续,并切实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3)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与对借方资产具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或抵押权并无抵触之处;
(4)借款方提供的一切报表、资料和情况是真实准确的,自向贷款方提出本贷款申请以来,借款方的综合财务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未损害借款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
(5)借款方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影响贷款方权益的下列事件:
A.重大_____违法或被索赔事件;
B.未结案的诉讼_____事件;
C.向第三者提供信用担保、权益和资产抵押以及各类债务承诺;
D.各类举债、欠债;
E.其他重大事件。
7.2第7.1条款所述第一项陈述与保证,亦作为借款方在第一提款日和每一利息支付日作出的陈述与保证。
第八条约定事项
8.1借款方应按贷款方要求开立本外币往来户和/或专户。本合同项下开证、付款等应在贷款方办理,并接受贷款方的审核。
8.2本合同签订后,借款方应按计划对外订货,进口订货卡片应交贷款方审核,贸易合同副本应交贷款方,贷款方凭以开证、付款,借款方在本合同签订后_______个月内未能签订进口合同,贷款方有权撤消本贷款。
8.4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在借款方建设和经营期间,借款方应将本贷款项下财产以所借币种向贷款方指定的_________公司按期连续投保有关险种。_____额应为财产原值的_________%。如原值低于市场价时,应按重置价投保。借款方如中断_____,贷款方有权主动代为_____,一切费用由借款方负担。
8.5借款方应将贷款项下未参与周转的全部折旧基金积累和不低于________%的其他专项基金存入贷款方,将不低于________%的各类结算业务交由贷款方办理。
8.6借款方对本贷款和其它同类债务的清偿,应按照比例平等原则进行。如果今后为其他建设项目采取抵押担保方式筹措建设资金,借款方应同比例地向贷款方提供抵押品。借款方不会与第三方签订任何有损贷款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或影响借款方履行本合同能力的合同或协议。
8.7借款方发生下列事件应事先征得贷款方的同意:
(1)以资产和收入为其他单位提供信用担保或设定抵押权;
(2)出售、转让、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分以本贷款购置的设施、设备、器具及其他任何固定资产。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如果发生下列任何一种事件,借款方即构成违约:
(1)借款方未能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按期如数支付各项应付款项;
(2)未按第二条规定使用贷款;
(4)借款方在本合同中所作的任何陈述与保证,或在递交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中的陈述与保证被证明其在作出、重复作出时,在任何重要方面是不真实、不准确的、或使人误解的;
(5)借款方未能履行与第三者签订的其他任何借款和融资合同中的义务而被采取信贷制裁措施;
(6)担保人丧失担保资格或能力、或抵押品现值比原估价减少______%以上,而借款方在接到贷款方有关通知后一个月内没有按贷款方要求提供或补充新的还款担保;
(7)停止项目建设或生产经营;
(8)借款方(被)申请破产。
9.2贷款方未能按提款计划及时供应贷款即构成违约,但由于国家经济政策和信贷政策变更者除外。
9.3如借款方违约,贷款方有权立即同时或先后采取以下任何一种或数种措施:
(1)从借款方在贷款方的任何帐户中主动扣收欠款;
(2)对第9.1(2)条款所述违约事件,将挪用部分从挪用之日起在原订利率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并限期收回被挪用贷款;
(3)对第9.1(3)、9.1(4)、9.1(6)条款所述违约事件,从违约之日起按违约发生日借款余额和违约天数每天向借款方收取不高于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直至违约行为纠正之日止,对其中无法纠正的行为则按违约发生日借款余额一次性收取不高于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4)中止或终止借款方的部分或全部提款权利;
(5)宣布贷款本息部分或全部到期并限期或立即偿付;
(6)其他依本合同或/和依法律可采取的任何措施。
9.4如贷款方违约,借款方可从违约之日起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天向贷款方收取不高于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直至违约行为纠正之日为止。
第十条其他事项
10.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申请书、年(季)度提款调整计划、借款凭证、还款付息凭证、财产权益抵押合同、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协议、催收贷款通知等均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借贷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10.2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任何修改、补充均须双方协商并订立补充条款或修改协议,修改、补充协议无论是否明示,均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对借贷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并丝毫不影响本合同未变更部分的法律效力。
10.3本合同对借贷双方以及各自的继承人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贷款方可自主决定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但应及时通知借款方。未经贷款方面同意,借款方以任何形式转让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行为均属无效。
10.4本合同未尽事宜,按贷款方规定办理;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另行协商订立补充条款。
10.5借贷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尽量通知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圆满解决时,应向贷款方所在地管辖法院提起诉讼。
10.6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全部应付款项清偿完毕之日失效。
10.7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份,借贷双方各执____份,担保人执一份。
借款方:_____________贷款方:__________银行________行
(法定公章)_________(法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人:_____________签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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