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8篇

阿林老师

房屋买卖合同 篇1

  转让方:(甲方)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

  出生: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职务: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受让方:(乙方)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

  出生:______年___月___日

  职务: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在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地段(地块编号:______________)拥有房地产;名称:______________数量:______________,现有偿转让,转让方式为(1)出售(2)交换(3)赠与(4)继承。

  第二条乙方自愿从甲方受让上述土地使用权及其上物业。

  土地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中:基底分摊面积________________;

  公用分摊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共有使用权土地面积:______________;

  物业部分为:______________。

  第三条甲乙双方对上述转让数量、面积核对无误,同意上述房地产转让价格为__________元,单价__________元/,总金额__________元;并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全部交完。

  第四条土地使用年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止。

  第五条乙方继续履行原土地使用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乙方从__________年开始,缴纳土地使用费,在此以前的土地使用费全由甲方负责。

  第七房地产转让费由甲方负责缴纳。

  第八条转让合同由双方签字盖章,经市公证机关公证,并到政府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后,乙方正式取得房地产权。

  第九条乙方获得房地产权,如再发生出租、抵押、转让(含出售、赠与、继承、交换)时,应按本合同第八条之规定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如系地产商第一次售房,原房地产预售合同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十一条本合同正本一式4份,甲乙双方、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公证处各1份。

  转让方:____________(盖章)受让方: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约地点:

  房地产转让合同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同方式将其房地产转让给他人的合同。

  房地产转让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房地产的位置、面积及物业情况;转让费用;使用期限;变更产权的登记手续、附件、签约地点和签约时间等。

  特别提示:

  1.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不符合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条件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权属有争议的;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的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3.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做其它处理。

  4.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5.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6.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房屋买卖合同 篇2

  现有 宅基地五改四楼房一套,面积长16米,宽14米,经中间人 , 介绍给,两家协议如下:

  一、房子需要修建成8*8两套房,三层楼板结构,一楼上层楼板之前打圈梁,二层打眉梁,一层圈梁下是盘条四根,圈梁上是12#钢筋2根,眉梁要求14#以上钢筋5根;

  二、卖方要求买方修建所用砖需购的,房坡用 的红瓦;

  三、买方在修成样房打成楼梯之后,买方付卖方 圆整,由卖方选其中一套,剩下的一套归买方所有;

  四、由卖方将水、电、煤气、暖气帮助分成两套的构造,买方需支付自家的费用(卖方出过元的暖气初装款,剩余初装费用由买方支付,煤气费、家中暖气设备费用由买卖双方自行承担);

  五、在修建期间,如有村委会、邻居或卖方自身原因的干扰,造成工程无法继续或者延缓的,由卖方负全部责任,但修建期间如有工人伤残现象,卖方不负任何责任,由买方自行承担。

  六、本协议下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尚未办理,双方需在证件正式办理之日,由卖方协助买方办理(所需费用由买卖双方自行承担);

  七、本协议签订之后,开工之前,卖方需保证道路畅通,水电齐全,保证买方修建工程的顺利;

  八、在本协议协商范围内,如有一方违约,需向对方缴纳违约金壹至伍万元。本协议一式三份,买卖双方各一份,中间人持一份。

  卖 方:

  买 方:

  中间人:

  年月 日

房屋买卖合同 篇3

  一、房屋买卖合同的概念

  房屋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房屋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二、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

  房屋买卖合同标的额较大且系比较重要之合同,故法律规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8规定:“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上述规定是认定房屋买卖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法律依据。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书面形式应包括如下类型:

  (一)正式房屋买卖合同

  正式房屋买卖合同是房屋买卖合同书面形式的基本类型,内容一般包括房屋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如房屋位置、结构、建筑面积、价款及其支付期限、交房期限、质量标准、产权转移登记等条款。尽管法律法规并未规定买卖双方必须采用统一的房屋买卖合同文本,但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时,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往往要求使用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订的规范的合同文本,否则,不予办理备案、登记。但是,并不因为不使用统一合同文本而影响书面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实践中,商品房买卖时,要求必须使用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格式文本。但在正式合同文本签订之前,多由开发商提供认购书、预订协议等预约合同文本要求买受人签署,其中有的预约合同已经具备本约性质,相当于房屋买卖合同。二手房买卖的合同形式未作统一要求,买卖双方一般会根据协商一致的意见共同起草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并据此履行,在产权登记机关填写的制式合同只作为登记文件使用。

  (二)具备特定条件的预约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最高法院民一庭的观点,商品房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是在开发商取得立项、规划、报建审批手续至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之前签订的预约性质的合同(事实上预约合同的签订并不限于这个期间)。为保障交易安全,保护业主权益,促进签约,规定具备合同实际履行条件的预约合同,应当认定为本约合同。笔者认为,司法解释的本条规定,用意虽好,但效果一般,极易造成误导。首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多达13项,而认购书等预约合同均为开发商拟定的格式合同,同时具备该13项内容的可能性很少,买受人依据该条规定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并不多见。其次,认定合同性质的依据为合同内容,而非合同名称。预约合同如果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理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再具有预约性质。第三,“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表明买卖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即使预约合同未完全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只要标的物明确、价款确定,完全可以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双方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如果机械适用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就会导致依据合同法应当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依据该条司法解释则不能认定合同成立。

  (三)房屋买卖合同的其他书面形式。

  《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根据《电子签名法》第3条第3款的规定,“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的文书,不适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无疑排除了以“数据电文”为表现形式的房屋买卖合同。记载双方房屋买卖意思表示的、以有形方式表现的信函等双方往来资料,应当认定为其他书面形式的房屋买卖合同。有些情况下,没有书面合同,也无法认定口头合同存在,买受人以其持有的购房款收据或发票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成立。此时,买受人持有的购房款收据或发票,既是书面合同形式,也是合同实际履行证据,如果收据或发票载明的房屋位置具体、房屋价款明确,应当认定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笔者认为,认定其他书面形式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已有书面证据必须能够证明三项事实:房屋买卖的意思表示、房屋具体位置和价款。

  三、房屋买卖合同包括哪些主要条款

  房屋买卖合同是指购房者各售房者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房屋的买卖所签订的协议。房屋买卖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1、合同双方当事人。买卖双方的名称(姓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如果有委托代理人的话,那么还包括委托代理人的名称(姓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2、标的。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标的就是房屋。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房屋的坐落位置;

  所买卖房屋的面积,应分别注明实得建筑面积和所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房屋是现房,还是期房;

  房屋的'配套设施和维修标准。

  3、房屋的价格及付款时间约定。一般新建的商品房及预售的商品房都是按所买卖房屋的建筑面积来计算房屋的价格,即约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售价为多少元,然后用单价乘以建筑面积来计算房屋所需支付的价款。旧房的买卖有时就直接约定每套房屋或每幢房屋所需支付的价款。在合同中一般要列一个付款时间进度表,买方按该进度表将每期所需支付的价款交付卖方。

  4、交房期限。卖方应在某日期之前,将房屋交付买方。买方应在实际接收该房屋之日起,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卖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或者由卖方代理买方进行上述工作。在交房的同时或一段时间后将房屋所有权证(所有权人为买方)交付买方,由买方支付有关的费用。

  5、权利担保。卖方保证在交付房屋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保证在交付时已清除该房屋上原由卖方设定的抵押权。如房屋交付后发生该房屋交付前即存在的权利纠纷,由卖方承担全部责任。

  6、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的规定为督促当事人自觉而适当地履行合同,保护非违约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合同的法律效力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能避免日后双方互相扯皮的情况。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买方不按期支付购房款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卖方不按期交付房屋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卖方所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等。

  7、合同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如房屋的保修责任、物业管理以及小区内公用配套设施等。

  四、房屋转让过户手续和费用

  房地产买卖双方,应当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文本可以使用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的示范文本,也可使用自制合同。使用自制合同的,当事人在过户申请前应委托经市房地局认定的法律服务机构进行预审,法律服务机构对符合规定的自制合同,提出预审合格意见。以下登记手续和费用作为参考,具体手续和费率[1]等根据当地政策规定确定。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受理过户申请后,应对买卖双方提供的申请过户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如下:

  一、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合法、有效;

  二、申请书填写的内容与提供的材料是否一致、无误;

  三、房地产的权属是否清楚,有无权属纠纷或他项权利不清的现象,是否属于《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不得转让的范围;

  四、受让人按规定是否可以受让该房地产;

  五、买卖的房地产是否已设定抵押权;

  六、买卖已出租的房地产,承租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七、买卖共有的房地产,共有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八、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认为应该审核的其他内容。

  买卖双方当事人对于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过户决定有异议,可向市房地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房产过户的费用有下列几项,但各地可能有出入:

  1、契税:普通住宅:评估价*1.5%;非普通住宅:评估价*3%

  2、个人收入调节税:(评估价-原购入价)*20%

  3、营业税:住宅购入不满两年的:评估价*5.55%;非普通住宅购入两年以上的:(评估价-原购入价)*5.55%;普通住宅购入两年以上的免交。

  4、房产交易费:房屋建筑面积*6元/平方米

  5、印花税:评估价*0.1%

  6、房产证工本费:85元

  7、土地证工本费:105元

  8、交易评估费:评估价*0.3%

  四、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别规定

  1.房屋买卖合同需要采用书面形式,买卖双方需将买卖房屋的位置、面积、价金等约定于书面。

  2.在城镇买卖房屋之所有权须经房屋登记机构登记后,才发生转移,如未登记,即使交付,也不发生权利转移效果。

  3.出卖共有房屋或出租房屋时,其他共有人或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4、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为体现双方自愿的原则,本合同文本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打印或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 5、本合同文本为买卖双方自行成交所采用的示范文本,通过设立“专用账户”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所签订的《存量 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应当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6、存量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所涉及的主要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契税、印花税、土地出让金(已购公有住房有此项)、综合地价款(经济适用住房有此 项)、营业税及附加、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

  7、双方当事人选择申请仲裁解决争议的,可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注明全称的其他仲裁委员会申请。

  8、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

房屋买卖合同 篇4

  甲方(卖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买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以供双方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于上海市奉贤区 (拆迁号:沪奉 ),建筑面积 平方米,以及地下车库、阁楼( 平方米)附属设施停车位等的房产出卖给乙方,并将与所出卖该房产的相关的凭证交付给乙方,该房屋以下简称目标房产。

  二、双方议定目标房产及附属建筑物总价款为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元整)。

  三、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在 年 月 日支付定金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元整),该笔款项计入购房款。

  四、乙方在 年 月 日向甲方支付其余房款人民 元(大写 元整),甲方同时将房屋钥匙及相关证书、凭证交付乙方,目标房产

  同时转移给予乙方处分。

  五、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楚、有合法的所有权,能完全处分出售该房产,甲方保证无任何家庭成员等任何第三方向目标房产主张任何权益,如因甲方的原因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赔偿乙方双倍购房款的违约金和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及目标房产的装修费用。

  甲方保证目标房产无任何担保,无抵押,无房产瑕疵,无人租住、使用,无户口迁入。

  六、由于目标房产暂时无法办理房产过户等相关手续,因此特约定,在目标房产具备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甲方在两个月内无条件协助乙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所产生的契税及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之前办理的产证的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七、乙方支付购房款后,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有关房产正常居住使用的相应手续,如:电话、水电、网络安装等等变为乙方名称,如客观原因无法办理,则不算甲方违约。

  八、本合同签订后,如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违约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双倍购房款的违约金;如甲方未协助乙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则乙方可以起诉甲方履行义务,并甲方需赔偿乙方购房款双倍的违约金和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及目标房产的装修费用。

  九、乙方在付清本合同约定的购房款后,如需要转让出售目标房产,甲方无条件配合;如目标房产遇到拆迁等相关变动,目标房产所涉及的一切经济补偿利益归乙方所有,甲方不享有任何利益,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十、目标房产出售后到办理过户产证期间,目标房产所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一、本协议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生效,如有纠纷,在目标房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败诉一方承担所有费用。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房屋买卖合同 篇5

  甲方(卖方):

  身份证号:

  乙方(买方):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在______市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拥有的房产,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土地房屋权证第_______________号)。

  第二条 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元/平方米,总价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

  第三条 付款时间与办法: 甲乙双方同意以按揭方式付款,并约定自乙方完成产权登记,取得产权当日支付首付款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申请银行按揭,并于银行放款当日付给甲方。如银行实际审批数额不足前述申请额度,乙方应在银行放款当日将差额一并支付给甲方。

  第四条 甲方义务

  4.1 甲方应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日内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使用。甲方不能按期交房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交房并承担违约责任。

  4.2 甲方应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尽最大努力协助乙方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协调开发商为乙方开具房屋买,协调相关部门更改备案合同,协助乙方在房屋产权登记部门登记等。甲方不积极协助的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乙方有权单方立即解除合同或要求甲方履行义务。

  4.3 甲方承诺其出卖的房屋属于乙方可办理一手房产权登记手续的房屋。如该房屋为乙方无法办理一手房产权登记手续的,乙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如双方协商以二手房买卖方式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则由此产生的一切税费和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乙方义务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付款。乙方未按时付款的,对逾期未付款部分按日万分之一向甲方支付利息,利息总额最高不超过逾期未付款金额的百分之三。

  第六条 税费分担

  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缴纳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经双方协商,交易税金由_______方承担,产权过户手续费、佣金等由______方承担、公证费由______方承担。

  第七条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元,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守约方追究违约责任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等。

  第八条 本合同如需办理公证,经国家公证机关____公证处公证。

  第九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成立并生效。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公证机关份。

  第十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意一方可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出卖方(甲方): 购买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地 址:邮 编:电 话: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本协议于 年 月 日签署于市区

房屋买卖合同 篇6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互让、互谅、公平、自愿的原则,达成宅基地买卖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一、甲方愿将座落张楼乡茶庵村丰李组北边建设用地,路西侧,门面两间宅基地面积宽_______,南邻以人民币给乙方。

  二、乙方先支付作为预付款,在甲方付款________元(大写元(大写)个月做好建房准备后,开始在该)。

  西邻,元(大写米,长东邻米,北邻,)的价格出售处建房时,无四邻权属纠纷,顺利做完地梁后一次性付清余三、甲方保证宅基无任何四邻纠纷,无与宅基相关的债权纠纷,若有纠纷,甲方有权全力协助乙方调解。

  四、本合同甲乙双方签订后不得违约,一方若违约,将支付对方该宅基款50%作为违约金。

  五、本合同受《合同法》保护。本合同未尽事宜另行协商。

  六、本合同签字之日起生效。

  七、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及公证人各持一份。

  甲方:

  公证人:

  乙方:

  年月日

房屋买卖合同 篇7

  购房者购买二手房时候,遭遇一房多卖情形,数份合同对房屋价款和履行方式约定不一致,以他人名义购房,借名人与登记人发生纠纷,实际出资却不能证明当事人之间系借名关系等,该如何处理?

  1、一房多卖情形下,多个当事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怎么处理?

  出卖人就同一房屋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在合同均为有效的前提下,买受人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原则上应按照以下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买受人:

  (1)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

  (2)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已经实际合法占有房屋的;

  (3)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又未合法占有房屋,应综合考虑各买受人实际付款数额的多少及先后、是否办理了网签、合同成立的先后等因素,公平合理的予以确定。

  买受人中之一人起诉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出卖人以房屋已转让给他人为由提出抗辩的,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追加其他买受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其他买受人另行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依据前款原则协调处理。

  2、当事人先后签订数份合同或签订阴阳合同,对房屋价款和履行方式约定不一致的,怎么处理?

  当事人之间就转让同一房屋先后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合同中关于房屋价款、履行方式等约定存在不一致,当事人就此产生争议的,应当依据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对于当事人在房屋买卖中确实存在规避税收征管、骗取贷款等行为的,必要时可一并建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也就是说,通过签订阴阳合同避税的,避税的条款因违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无效,仍应按照实际交易价格履行。

  3、以他人名义购房,借名人与登记人发生纠纷的,怎么处理?

  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是,该房屋因登记人的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这里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已经就借名购房达成了书面协议,或有证据能够证明借名的事实。且借名人不得以其系实际出资人为由,对方善意第三人,但若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的除外。

  4、一方当事人确实为购房出资,但不能证明当事人之间系借名关系的,怎么处理?

  当事人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的购买确实存在出资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其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不予支持;其向登记人另行主张出资债权的,应当根据出资的性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也就是说,在此情形下,出资人只能向对方当事人主张双方形成借款的债权债务关系,出资人只能要回借款及其利息,而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5、借用他人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保证住房,能否要求登记人将房屋过户至借用人名下?

  借名人违反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借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并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者依据双方之间的约定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一般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借用人在其本身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条件的情况下,不可能通过借用他人名义购买房屋,而达到规避购买条件,实现购买保障性住房的目的。

  6、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买方交付了房款,并实际占有了房屋,能否直接要求确定房屋归其所有?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出卖人未依约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提起房屋确权之诉,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法院应当行使释明权,告知其应当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出卖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坚持不变更的,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卖方未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行为,属于违反双方买卖合同义务的行为,仍是合同纠纷,并不因为当事人付清了购房款,并实际占有房屋,而可直接要求确认其享有物权。

  7、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的,违约方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

  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构成根本违约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不享有合同法定解除权。如果因不可抗力或情事变更等原因,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合同双方均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履行,愿意以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为代价解除合同,而另一方坚持要求继续履行,经审查合同继续履行不存在现实困难的,应当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但合同另有解约定金等约定或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法定不能履行或事实不能履行情形的除外。

  8、房屋买卖合同对定金性质约定不明确的,如何处理?

  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对定金性质约定不明的,不应视为解约定金。所谓解约定金是指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解除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解除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 篇8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因乙方施工需要,现需租赁甲方房屋作为漳浦驻地办公生活用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本着公平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出租房屋座落地址、出租范围

  房屋地址:福建省漳浦县绥安镇东大街印池塘43号,

  出租范围:

  1、自有产房一栋,住房家具及电器归乙方使用,具体数量见附表,同时在第一次缴纳租金时交付家具电器押金元整(元),租赁到期退出租房并清点数量后由甲方返还给乙方。

  第二条、租赁期限

  1、甲方从20xx年月日起到20xx年月日,期间将上述指定出租房和产平屋承租给乙方使用。

  2、如乙方租赁期满后要求续租,甲方须在同等条件下按优先承租给乙方,乙方需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并明确延长时间。

  第三条租金交纳方式

  1、房屋租金从合同签订日起一个星期内支付、房租费每年为人民币整(元),每年支付一次,第一次支付为元整(元含中介费),由乙方按银行转账到乙方指定账号。

  2、乙方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水电费不包含在合同总价内,乙方应每月按实际使用数量交费。

  第四条、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应提供乙方有效的房屋产权及相关合同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并保证证件真实有效,应保证出租房屋无任何债权关系及银行抵押关系,如房屋出租方所造成其他生纠纷,发生上述情况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甲方负责赔偿。

  2、甲乙双方必须按所提出的要求履行职责,确保和维护双方的正常工作与生活居住环境。

  3、租赁期间,房屋设施配置如正常损耗,不做赔偿。如因人为原因损毁,由乙方照折价赔偿。

  第五条、乙方的责任

  1、乙方依约按期交付租金,如有特殊原因延期,最迟不得超出一个月内付清。

  2、乙方不得擅自将承租房屋转让或转租给他人使用。

  3、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及用途。

  第六条、违约责任

  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均不得违约,如强行违约,除赔偿损失外,还需由违约方按年租金总价50﹪进行违约赔偿。

  第七条、房屋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毁损,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责任。乙方在使用期内,如遇政府拆迁等,按政府规定通知执行,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搬迁,本协议终止,甲方不负违约责任;甲方按乙方实际使用时间收费,多收部分退还。

  第八条、合同解除

  乙方租赁期满后,如无续租要求,并已付清租金及水电费后合同自动解除。

  第九条、合同生效

  此合同一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条、合同份数

  此合同一式叁份,其中甲方一份、乙方两份。

  本合同如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执行中如有发生纠纷应通过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请人民法院裁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