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会议记录

刘莉莉老师

  低保会议记录1

  时 间:xxxx年11月12日上午8:30

  地 点:内都村委会

  主持人:陈xx书记

  记录人:陈xx

  评议议题:关于xxxx年度拟申请享受本市农村(城市)低保以及已在享受农村(城市)低保对象进行民主评议(票决)。

  会议内容:

  一、主持人陈增加宣读低保相关政策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一)、申请低保条件: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持有本村户口;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城乡低保标准(城市标准:470元/人;农村标准:280元/人;农村五保标准600元);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虽略高于低保标准,但由于大病、教育支出、家庭主要成员失去劳动力等原因,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低保标准。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扶)养关系和户籍在一起并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

  (二)、本市目前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低保标准470元,农村低保标准280元,农村五保标准600元。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低保待遇或者取消低保待遇:

  1.家庭年人均纯收入虽然低于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低保标准的;

  2.经过民主评议和公示,群众有异议或反映强烈的;

  3.不如实提供家庭收入情况,不接受工作人员核查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4.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不从事生产劳动的(在校就读的学生除外);

  5.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扶)养能力但不履行义务的;

  6.因违法收养、赌博、吸毒、嫖娼等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

  7.拥有并经常使用高档消费物品的;

  8.自费购买、新建、装修住房不满2年的,突发疾病或灾害的除外;

  9.投资有价证券、收藏高值物品的;

  10.饲养观赏性名贵宠物;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11.安排子女自费择校就读或出国留学的;

  12.有子女家庭成员职业为机关事业单位的;

  13.家庭成员中有交纳企、事业公积金的;

  14.家庭成员中有缴纳企、事业养老保险的;

  15.家庭成员名下拥有消费性机动车辆的;

  16.家庭成员中在外务工,有个人所得税缴纳记录的;

  17.家庭成员名下有工商注册开办企业的;

  18.审批机关认定的不能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其他情况。

  二、村主任李文东介绍我村低保家庭情况:

  (一)、我村xxxx年享受低保(原低保户)的情况:总户数11户、总人员23名、年总金额39468元。

  (二)、逐一介绍陈添水等11户低保家庭的最新家庭情况,收入情况及生活质量。

  (三)、新申请户家庭情况介绍:

  (四)、希望各位代表对低保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及时反映,在下面的民主评议票决环节中给予审议意见,确保低保发放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提高低保资金使用效益。

  三、传阅相关申请材料、证明材料。

  四、与会人员民主评议票决。参会代表要达到总代表数的.三分之二,推荐纳保对象要达到参会代表三分之二同意。

  五、民主评议票决推荐纳保情况:家庭情况依旧符合低保条件的为10户,新增加1户,停发为1户。新增及停发家庭情况说明:

  新增:

  1组陈英德:计生二女困难户,其妻患有间歇性精神病,该户主到新疆务工维持生计,今年8月份不幸意外事故致使:右下肢毁损伤截肢,另有二女均在校,目前无经济来源。

  停发:

  (1)、2组张如华一户,两个儿子均已毕业,并找到工作,收入情况已经超出享受标准。经民主评议,对此户报停。

  (2)、2组林玉莲户中李素珠已婚嫁.经民主评议,对此户该人报停。

  低保会议记录2

  时 间:

  地 点:

  主持人:

  记录人:

  评议议题:关于拟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民主评议

  会议内容:

  一、由主持人宣读低保的相关政策

  (一)申请低保的条件:持有我市常住农业户口的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市规定条件的,均有申请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

  (二)我市现行的农村低保标准:申请人及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2181元,月发放低保金每人124元。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享受低保待遇或取消低保待遇:

  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3、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

  4、不按规定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不配合有关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家庭收入状况明显好转而不主动向乡镇公共服务中心报告的;

  5、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但家中有一定的款物积蓄,能够自行维持基本生活的;

  6、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8周岁至60周岁,女18周岁至55周岁),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劳动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7、三年内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新建住房的(因拆迁安置除外);当年家中一次性购买非生活必需品2000元以上的;有高值收藏或投资有价证券行为的;有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月平均标准的馈赠、礼金支出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到高价收费学校就读的;

  8、有赌博、吸毒、嫖娼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9、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拥有的全部货币财产总额,人均超过当地20个月农村低保标准;

  10、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有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和中型以上农机具;

  11、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有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有“居改非”房屋且兼作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