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重新鉴定申请书范文

阿林老师

  申请人:XXX律师 XX律师事务所

  通讯地址:XXXXXXXXX

  电话:XXXXXX

  申请事项:依法对XXXX销售假冒XXXX注册商标的商品XXXX的价格进行重新鉴定

  申请理由:

  一、鉴定结论的内容有明显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八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部分销售,已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依据上述规定,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格应以其货值金额进行计算。XXXX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XXXX价格鉴定并非以货值金额进行鉴定,鉴定结论的内容有明显错误。

  二、存在影响鉴定人准确鉴定的因素,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

  X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的鉴定结论没有衡量XXX已实际销售产品的平均价格,没有把部分查清的实际销售产品的平均价格与证人证言相互印证,没有应当结合当事人的销售场所、消费对象以及社会认知等几个方面综合判断当时市场上该同种类的侵权产品的价格;没有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调查以下事项:

  (1)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是在高档购物场所还是普通商铺;

  (2)该销售场所吸引的消费人群以及他们的消费层次,

  (3)普通消费者能不能基于一些基本认知区分商品的真假等。

  法律的规定和生活的常理是相辅相成的,依据常理,非正规购物场所的销售者不可能以真品的价格出售假冒奢侈品牌商品,购买者也不会认为自己购买的就是真品,更不可能按照真品的价格去购买。

  X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的鉴定结论没有完全按照法律的规定的程序去做鉴定,而是直接跳跃式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某片段规定,断章取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

  三、鉴定结论违背了罪刑相适应等法律最基本的精神和原理

  XX号价格鉴定书的鉴定结果是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格远远高于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该鉴定结果导致的结论是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社会危害性远远大于已销售侵权产品的社会危害性。这个鉴定结果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违背了制定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理,违背了社会最基本的`诚信和公平;该鉴定结果影响到案件罪与非罪的认定,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及执法机关的公正形象,也损害公民对法律保障这道底线的信任,这样的鉴定不能进行情节的考量,不具可执行性,也不具有司法理性。在这种情况下及在十八大刚刚闭幕之际,不利于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不利于达成惩罚和教育的双重目的;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不利于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

  XX号价格鉴定书的鉴定结论也与最高院发布的众多相关案例背道而驰,如杨昌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田龙泉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XX号价格鉴定书的鉴定结论背离法律规定,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在开庭时当事人及申请人均提出异议。综上,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特申请对XXXX的价格进行重新鉴定。

  此致

敬礼!

  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二0XX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