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民事调解书的再审申请书范例

孙小飞老师

  离婚民事调解书的再审申请书范例1

  申请再审人(原审一审被告):刘xx,女,xxx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西安市医学院家属楼2号楼3单元402室。

  被申请再审人(原审一审原告):郭xx,男,xxx年1月31日出生,汉族,西安市医学院退休职工,住址同上。

  申请再审人因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xxxx)碑民一初字第181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内容、审判程序违法,特依法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对该调解协议内容二、三条立案再审,依法作出判决。

  事实与理由

  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xxxx)碑民一初字第181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内容第三项:“本市含光路74号2号楼3单元402号住房一套,归原告郭xx所有,原告郭xx须向被告刘xx一次性支付12000元。”根据案件事实,此住房为西安市医学院家属楼,属于房改房,并不具有完全所有权。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故,此协议内容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及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件属于离婚纠纷之诉(身份之诉),因此,该调解书应当经当事人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而碑林区人民法院未经送达,只是送交当事人,严重地违反法律、审判程序。

  三、申请再审人向碑林区人民法院监察室提出纠正该调解书后,口头回复该调解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本案是涉及到身份之诉的案件,该适用法律实属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其中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如果不请求,怎么能够证明其婚姻身份呢?不请求,就无法证明婚姻关系的是否存在或解除。而是应当制作调解书,应当送达签收,才符合法律的规定。

  四、本案申请再审人未签收的民事调解书应当依法作出判决。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综上,依据《民事诉讼法》180、182、184条,及《再审立案规定》第8条之规定,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及违反审判程序,请求上级人民法院行使审判监督权,以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刘xx

  代书人:权元,陕西贺宝虎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0xx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1、身份证复印件1份;

  2、《民事调解书》复印件5份;

  3、《民事申诉书》副本5份。

  延展阅读:

  民 事 调 解 书

  原告刘xx,女,xxx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区前进路1-40号。

  被告杨xx,男,xxx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孝感市人,住住孝感市孝南区前进路1-40号。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刘xx以其与被告杨xx感情破裂为由诉至要求离婚,并要求获得孩子的抚养权。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xx与被告杨xx于1999年相识,同年回乡登记结婚。婚后家庭尚且和睦,夫妻感情尚好,生有一子,名杨思,现6岁。双方由于婚前认识时间较短,感情基础较差。婚后共同生活期间被告长期在外工作,双方亦未能更进一步的促进感情发展,致使夫妻感情逐渐破裂,原告刘xx于xxxx年3月19日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杨xx亦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刘xx与杨xx自愿离婚。

  二、双方所生之子杨思由原告抚育。被告杨xx自xxxx年5月起每月支付孩子的生活费500元,至孩子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三、家庭共同财产由刘xx所有,刘xx给杨xx财产补偿款6万元。

  四、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x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xxx

  二Oxx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