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申请书模板

莉落老师

  民事执行申请书1

  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

  强制被申请人支付:

  1、一审案件受理费__元。

  2、货款__元及利息__元。(利息计算标准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3、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__元(暂计__天,从年月日起计算)。

  4、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购销合同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案号:(20xx)深宝法民二初字第__号],被申请人没有依据判决向申请人支付货款及利息。

  现判决于年月日生效,申请贵院予以强制执行。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2xx年月日

  民事执行申请书2

  申请人:姓名,基本情况介绍

  被申请人:姓名,基本情况介绍

  申请执行依据: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XX)永民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XX)南法执异字第20号执行裁定书

  申请请求:

  1、执行被申请人给付的.租金及利息53325.85元(租金41198.47元及利息12127.38元);2、本金41198.47元的利息,从20XX年9月16日起算至付清日为止,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执行;3、本案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lk诉湛江市第四建筑公司重庆公司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永川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于20XX年2月27日作出了(20XX)永民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湛江市第建筑公司重庆公司分公司应在判决书生效后五日给付原告lk租金41198.47元及其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其中以本金24198.47元,从20XX年1月1日起至20XX年2月15日止;以本金41198.47元,从20XX年2月16日止起付清为止,均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但申请人申请执行被告湛江市第四建筑公司重庆公司分公司财产时,重庆公司分公司提出异议,证明自己已经无力偿还能力,20XX年6月29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XX)南法执异字第2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湛江市第四建筑公司重庆公司分公司下属无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应执行总公司即湛江市第四建筑公司财产。

  现依据20XX年3月12日生效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XX)永民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XX年7月9日生效的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XX)南法执异字第20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总公司湛江市第四建筑公司的财产。(至今申请人未收到一分钱)

  此致

  重庆市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民事执行申请书3

  申请人:xxx,男,196X年4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xx市xx街道xx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5xxxx19610402021。

  被申请人:xx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xx市xx街道解放路445号。法定代表人林xx,负责人。

  被申请人:xx市xx街道办事处,住所地xx市xx街道解放路445号,组织机构代码xxxx9483-3。法定代表人刘xx,主任。

  请求事项:

  1、依法对xx市法院(20xx)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进行监督。

  2、对于国家机关等特殊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向被执行人xx市xx街道办事处提出检察建议,督促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自动履行(20xx)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xx市人民法院(20xx)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并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主文确定: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对xx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以清算后的财产清偿债务。清算后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不足部分由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承担。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未在判决书确定的十五天期限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也未按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进行履行。

  申请人依法向xx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由于被执行人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通过各种手段干预执行,致使该案无法执行,搁置至今。

  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作为xx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主管部门和开办单位,尚欠申请人工程款412462元已长达十七年之久,申请人多次追讨无门,通过诉讼也未获得解决。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完全有财力和能力解决拖欠申请人工程款,但终因其处强势地位而拖延至今。因此,申请人要求:

  一、督促被申请人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对xx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以清算后的财产清偿债务。清算后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不足部分由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承担。向申请人支付尚欠工程款412462元及违约金(自199X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督促xx市人民法院排除干扰,依法采取查封财产、冻结帐户、划拨资金等强制措施,确保本案顺利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第五条规定:“对于国家机关等特殊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因不当干预难以执行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相关国家机关等提出检察建议”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xx市法院(20xx)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进行监督,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申请人代理人:

  20xx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