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制案件材料申请书

孙小飞老师

复制案件材料申请书1

  被执行人XX认为化州市人民法院(20xx)化法审执字第833、834号民事执行案件执行过程违法、依法提出异议一案,XX讼诉代理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法释[20xx]39号)要求查阅、复制该执行案档案的`执行卷正卷。

  《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20xx年12月24日实施)规定律师查阅诉讼档案应通过原案件承办人办理。因该办法是人民法院的规章制度,只有对内效力,并且相对于上述“法释[20xx]39号”来说是“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是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其阶位高于《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该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诉讼代理人(及当事人)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档案材料,应当与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联系。

  上述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七条规定,只要不影响案件审理和档案保管,审判卷和执行卷的正卷,都可以提供给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阅、复印,已经结案的由档案管理部门在复印材料上盖章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同时规定,执行卷宗正卷、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应当予以公开。

  综上,请档案室工作人员及有关案卷保管人员、有关主管领导依法准许申请人查阅、复制相关案件材料,谢谢!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XX

复制案件材料申请书2

  申请人孙XX民,男,XX岁,五常市背荫河镇背荫河村驾驶人联系方式:电话XX。

  请求事项

  查阅、复制交通事故证据材料。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对你队于20xx年7月30日制作的哈公交07—XX00042号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根据《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申请人已于8月1日口头向你队申请查阅、复制交通事故证据(现场勘查资料、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检验鉴定结论)材料,办案人以无法律依据为由予以拒绝。现今再次书面申请,请依法批准为盼。如仍拒绝,请书面答复申请人,以便申请人作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凭据。

此致

  哈尔滨市交警支队XX大队

  申请人孙XX

  xxxx年八月二日

复制案件材料申请书3

  申请人:×××,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联系电话13×××××××××,现住址或单位×××××××

  申请人于××××年××月××日×××时,在××××××××××发生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后做出×××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并于××××年××月××日向申请人送达。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条和《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申请人特申请查阅、复制、摘录交通事故证据材料,如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查记录、当事人陈述、询问材料等,请予批准。

此致

  延津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