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实习报告四篇

马振华老师

法院实习报告 篇1

  姓 名: xxxx

  院 系: xxxx专 业: xxxx 班 级: xxxxx 实习单位:xxxxxxxxxxxxxxxxxxx

  实习天数:x 天

  实践时间: 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汇报人:xxx

  关于在xxx人民法院从事书记员的实习

  报告

  一 、实习目的

  本次实习主要有三个目的:

  (1)深入司法实践的第一线,了解司法审判的全过程,在熟悉审判程序的同时,发现其间存在的各种问题与缺陷,从而加深对中国现实司法的理性和现实性思考。

  (2)理论联系实际,将自己在校所学的专业理论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去,并在实践的基础上加深对理论知识的深度与高度认识,尽力用一个法律人的身份和思维去思考问题,并学会解决问题之道。

  (3)利用本次机会,找到从法律学习者到法律工作者身份转变的现实途径,了解理论与实际的背离,现实与模拟的差距,从而在背离与差距中找到平衡点,给自己的专业修养和现实能力给一个准确的定位。

  二、实习单位及岗位介绍

  本次实习的单位是xx新城区人民法院,其成立于20世纪中叶,已经历了半个世纪的发展和自我完善。新城区法院有大批优秀而努力的工作人员,在司法实践的第一线做人民利益的守护神,尽最大的努力维护着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新城区法院具有规范而体系化的组织机构,内设机构有政治处、纪检监察室、办公室、研究室、审判监督庭、案件质量评查室、立案庭、司法技术鉴定管理办公室、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第三庭、第四庭、第五庭、第六庭、行政审判庭、交通法庭、速裁庭、执行局和法警大队,各机构在行使权利和履行职责方面相互独立,而实则又相互联系不可分离,共同为新城区法院的发展而努力,为人民的利益而奋斗。

  本次实习我的具体工作岗位与工作职责是,在民二庭从事书记员的工作。民二庭作为法院的一个内设机构,其主要负责的案件有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劳动争议纠纷、民事侵权纠纷等,其主要运用的法律有《合同法》《物权法》《民事诉讼法》《民通》《债权法》《劳动法》《婚姻法》《侵权责任法》《担保法》等。民二庭办案以调解、判决结案,实行调判相结合的运行方法,在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基础上慎重地行使法院的审判权。而书记员的工作是琐碎而又需要认真细心的,其主要工作范围有整理并装订卷宗,扫描案卷、传卷,作庭审、调解、谈话笔录,送达法律文书,庭上速录等。实习时间,学习到了很多工作,在以后的时间里会进一步抓住机会去尝试和体验。

  三、实习内容及过程

  本次实习,我主要的工作内容包括四个方面,具体过程如下:

  1、整理卷宗,扫描案卷,卷宗归档。

  整理卷宗,扫描案卷是我在本此实习过程做的工作,整理卷宗包括排序、编页码、填写证据目录及卷宗目录、装订案卷等。每天看着一沓沓的案卷在手中无数次的翻阅,心中还是会有一点成就感的。整理卷宗先是排序,按照立案信息表、起诉状、当事人联系表、缴款收据、诉讼材料收据、当事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

  人手续、受理案件通知书及送达回证、答辩状、原被告证据、开庭传票及送达回证、调解笔录、开庭笔录、判决书或调解书、宣判笔录、送达回证等顺序将所有的资料整理成册。对于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还有副卷,而副卷的内容则包括合议笔录、判决书或调解书稿、审理报告等。这种整理工作对于我这个实习生而言并非易事,因为不是所有卷宗里资料都想以上所说的那样详细而又简单,很多时候会出现很多新的东西弄得我不知所措,所以我总在一遍又一遍的向庭里的正式书记员们询问,还好她们都很耐心而又细致的为我讲解。当然有些时候,我觉得有问题的地方向她们询问的时候她们也会不知所措,毕竟从事工作的时间不是很长,所以只有不断学习。

  扫面案卷,是针对上诉的案卷,在上一步排好顺序的前提下,附上移送函,移送函需要案卷首页和最后一页都附上,另外还要有上诉状、通知对方的送达回证。扫卷将排好顺序的卷宗,一页一页扫面成电子版。一般的顺序是先扫描正卷,再扫副卷。将扫好的卷宗,移送到立案庭,由立案庭走机要送往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的卷宗,需要登记在上诉卷登记本上,只要移送到其他部门或庭室,就需要相关庭室接收人员签字确认。

  因为我们是民事庭,只有上诉的卷宗需要扫描电子版,其他的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或者调解,只要在订好卷宗的基础上进行加盖归档章,然后登记在册,归档之前要进行卷宗检查,看合议笔录是否全部签字,开庭笔录是否全部签字,再进行归档就行了,归档日期是每周的周四。

  2、制作询问笔、调解笔录、调解协议。

  这个工作要跟着法官进行,询问笔录,几乎所有的案件都需要制作,在笔录纸上按照起诉状或者开庭笔录的内容,填写当事人信息,个人按照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职业,住址的顺序填写。企业需要写好企业全称,住所地,另起一行写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后面填写委托代理人信息,是律师的话,直接写律师名字,后面写律所的名字。如果委托代理人是公民,和当事人公民的填写顺序一样。然后记录法官或者审判员问的问题,当事人回答的内容。一般需要精简概括当事人的回答。在当事人、书记员、法官后在询问笔录上签字即可。

  调解笔录当事人的信息和上面一样,不同的是法官先让当事人双方说出调解方案,之后法官再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说出折中的调解方案,看当事人是否同意法官的调解方案,无论同意与否,只要进行了调解工作,都需要制作调解笔录。

  调解协议是在上一步,当事人同意法官的调解方案的基础上签订的,只要将调解达成的内容分条写在调解协议上,当事人签字或捺印就可以了,后续需要法院制作调解书。

  3、开庭的速录。

  开庭的速录需要有速度和准确性,了解庭审现场的顺序。首先书记员需要提前到场核实当事人信息,宣布法庭秩序,要求法官或者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场。在开庭笔录上录入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情况,根据起诉状写好诉讼请求。根据法官或者审判员的主导,记录当庭的问题和情况。第一步是宣读起诉状明确诉讼请求。第二步是举证质证,记录双方当事人的证据,拟证明的问题,记录对方当事人质证的意见。第三步是法庭调查,记录法官的问题,当事人的回答要点。第四步是法庭辩论,记录辩论的意见,法官对争议焦点的总结。最后是法庭陈述,陈述后记录是否有补充,没有的话法官会宣布休庭,当事人阅笔录无误后签字。

  4、法律文书的制作、宣判、通知当事人签收调解书。

  法律文书的制作,最简单的是制作调解书,写好案件的号码,记录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赘述案件的`来源和经过,最后根据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将其变成调解书的内容。调解书有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的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捺印后就具有法律效力,法院是予以确认。普通程序的是双方当事人签收后,调解书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类简单文书就是裁定书,其中有转普裁定,保全、查封。扣押裁定,解封裁定,撤诉裁定等。其写法和调解书一样,就是把调解协议的内容变成裁定的内容即可。

  判决书的部分是由我来写,写好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来源,原告诉称的内容根据起诉状来写,用法言法语来表述,要精简干练,写好原告诉求。被告辩称根据答辩状或者开庭笔录来写。证据也是根据开庭笔录来写,写明证据的证明问题,法院对证据是否采信,其中要看证据的三性,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最难写的是经审理查明,需要既要简单,又要层次分明,这个部分需要反复琢磨才能写好。本院认为的内容,就是法官写了,当然,对于前面书记员写的文书前半部分,法官需要把关的。

  出文书时,先出文书稿,在分管院长或者庭长签发后,才可以出正式的文书,文书发给当事人的是正反面打印的文书,单面打印的文书,留作附卷。文书出来后,加盖骑缝校对章、核对无误章、加盖法院院印。

  下一步就是通知当事人领取文书,判决书需要签订宣判笔录、送达回证,告知其上诉权利和期限。调解书和裁定书,只需签订送达回证即可。

  5、其他程序性工作

  其他程序性工作就是帮助当事人或者律师去复印卷宗,因特殊事情给法官安排另行开庭时间和地点,通知当事人和律师领取开庭传票。填写当事人的鉴定申请,移交鉴定室。接听并解答办公室当事人和律师询问的电话。

  四、实习总结及体会

  目前我还在新城区法院继续担任书记员,工作期间是快乐和愉快的,也难免遇到各种问题,首先,遇到各种问题就要虚心求教,不断去问和学习。其次是理论和实践不是一个概念,实践的东西更直观、具体和具有可行性。期间,体会到法院有以下不足之处:1. 庭审有些走过场。在旁听中发现有些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符合简易程序的规定但是法庭却没有适用简易程序,仍然走的是普通程序。如此看来这对于司法资源是一种严重的浪费而且对于当事人也是不利的,因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是不同的,适用简易程序当事人可以更快地解决争议,减少一些损失。2.久调不决问题严重。为了构建和谐社会,如今法院大力倡导调解优先,于是出现了久调不决的现象,更有的法院还给法官下达调解率,作为目标责任制考核业绩。所以法官对案件,不愿意判决,愿意当事人撤诉或调解结案,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案件,久拖不决。3.现有的法官素质仍有欠缺。如今在庭审一线工作的不乏一些退伍军人,他们本身法律素养不高,并非科本出身,对于法律的理解仍旧存在偏差,更多的是凭借经验。那么想更好地驾驭法庭也有一定的困难,当然这对于经济发展后的审判工作提出了挑战。我们不可否认他们的功绩但是对于他们法律水平的提高仍是值得高度重视的问题。

  4.执行问题仍然很难。在实习期间目睹了许多案子有了判决却仍得不到应有的赔偿。我也咨询了许多法官,与他们交流中我发现这是一个一直存在的问题---执行难。究其原因,并非一方面,有法律自身存在的问题,有法官的职业素质当然也有当事人自己法律素养的欠缺。判决书是法官基于事实和法律做出的判断,想要真正让当事人获得实惠就要依靠执行工作,可是执行工作却仍是令人堪忧。

  对于以上问题我想提出自己的一些拙见:1.法庭应当严格的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要求来审理案件,以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对于法庭没有按照相关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可以要求法院予以使用。只有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才能保证判决的权威性与正确性,才能做到以理服人。2.法院应当贯彻“能调则调,当判则判”的方针,不能久调不决,取消法院把调解率作为评优指标的一个方面。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平等的基础上自愿进行协商,充分表达其真实意思,法院主要是起主持和召集当事人进行协商的作用。这样才能保证当事人权利的同时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3. 法官队伍的建设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对于法官队伍的建设可以积极采取多种手段,加强法官的学历教育,提升法官学历层次,组织法官参加各种培训,进行岗位练兵,提高职业技能。4. 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应该建立高素质的执行队伍。如今对于执行人员提出来更高水平的要求,不仅要能吃苦耐劳,更要有智有勇。执行员的选任应当通过法定的任命程序,同时对执行人员要及时地、不断地进行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只有建立一支素质过硬的队伍,执行难才有希望得以解决。

  成绩与收获是:在法院的实习使我懂得了许多,作为一个将要从事法律行业的人,首先要具备最基本的素质---认真。不论是整理卷宗还是写判决书,都是马虎不得的,否则不仅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对于司法资源也是一种浪费。在这期间,在庭长和书记员的指导下我能够独立的进行一些工作,如:整理卷宗,记录庭审笔录,拟写判决书等。小活也是能锻炼人的,在整理的过程中也逐渐培养了我的耐心与毅力。同时我也深刻体会到只有具备了扎实的法律功底才能将案件分析清楚,从而给当事人一个满意的答复而非单纯的靠经验。在实习期间,我觉得我的专业知识得到了提升,能力得到了增强,也得到了大家的认可,让我非常有自豪感,也让我体会到了一个庭就是一个家庭,大家互相帮助共同将案件做好。实习生活对我有很大的影响,改变了我很多想法和思维,我想我会受益一生的。

法院实习报告 篇2

  一个月的实习生活,使我对本院受理的案件情况有了大致的了解,鹿邑县人民法院的案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类:

  1、离婚纠纷。一般情况下第一次离婚的如果不是婚姻法规定的那几种,如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不改,有遗弃、虐待家庭成员,夫妻分居满两年等强制规定的,一审都是经调解无效后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但如果半年后原告再以相同理由提起要求离婚的,法院审理时如果调解无效一般都会判决支持离婚。所以现在要离婚是一件很简单的事情,一次不成,再来一次准行。经过平时和法官们的探讨以及一些自己听过的案子,看过的案卷,我发现现在离婚案件有一些新的特点:①结婚时间比较短,离婚率却比较高。②30岁以下的离婚的占多数。③女性提起诉讼的比例高于男性。整理案卷中有10份离婚案件,其中有9份是女方提起的,这反映出当今妇女维权意识增强,地位提高。④一方不出庭,诉讼文书采取公告送达的增多。⑤因家庭矛盾引起离婚较多。多集中于外出打工者,且都是在春节后不久提起离婚。

  2、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案件的共性:一是受害人及其亲属依法维权意识增强,案件增长幅度大。二是原告索赔数额高,获赔数额相对较低。三是车辆及人员的流动性大。法院受理案件后,送达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开庭传票比较难,直接影响了案件的审理进度,增大了案件的审理难度,审理周期相对较长。四是判决裁定确定的民事赔偿执行不到位现象突出。法院受理的该类案件,大多是肇事者无能力赔偿或双方就赔偿额度未达成一致意见,交警部门调解不成的情况,这严重影响当事人权益和司法权威。

  3、劳动合同纠纷。在法院听了一起关于劳动合同的案件,发现在辩论过程中,用人单位的代理人总在强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是劳务关系或雇佣关系,而劳动者的代理人则强调是劳动关系,是一种没有签定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所以我专程上网查了一下他们的区别:

  (一)从合同的主体上看:劳动关系的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即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体经济组织,另一方是劳动者个人;劳务关系的双方可能都是个人,或者都是单位,也可能一方是单位,一方是个人。

  (二)从用工双方的关系上看: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隶属关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劳务关系的双方则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劳动者只是按约提供劳务,用工者也只是按约定支付报酬,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

  (三)从支付报酬的形式上看:劳动关系支付报酬的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工资,有规律性;劳务关系多为一次性的或按阶段按批次支付,没有一定的规律。

  (四)从法律的适用上来看:劳动关系中产生的纠纷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应由劳动法来调整;劳务关系中产生的纠纷是平等主体的双方在履行合同中所产生的纠纷,应由民法来调整解决。

  在法院实习的生活中,有紧张、有激动、有忙碌、有严肃!我不仅学到了知识,同时也增长了不少见识。不过也发现法治建设中存在一些缺陷与不足:

  第一,当今中国社会,司法人员普遍都具备了较高的业务素质,但是往往因为上级的一个指示而使陷入两难的境地。期待在不久的将来,在号称“世界大国”的中国,司法权与行政权能够真正地分开,司法状况步入一个新的台阶。

  第二,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气氛随便。法警手机响个不停,肆无忌惮地接听电话,某些不相关人员随意进出,完全置法庭纪律于不顾,弃法律尊严于无物。

  第三,在法制建设的过程中,普法教育是极其重要的,一些人因为不懂法而触犯法律,还有一些人因为缺乏最起码的法律常识而问出一些让人啼笑皆非的问题,令我们愕然不已。法庭不仅仅是一个判刑责罚之所,更应该是教育修正人的思想、行为,指导人向善行正之地。

  时间如梭,光阴似箭!一转眼,实习就结束了。在这段时间里,我深刻地感受到了法律在我们生活中的重要地位。这一个月的实习经历将是我一生中难忘的回忆,也是一笔宝贵的财富。

法院实习报告 篇3

  20xx年的这个暑假我是在忙碌与充实中度过的,在学院的推荐下我有幸来到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实习,这次实习是我人生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使我受益匪浅。

  首先,我要向为我此次实习提供机会的张帆老师和在法院里帮助指导我的王庭长、姚颖超法官、张俊法官、贾广平法官、王方琴法官、谭鸽华法官、周再佳法官及书记员范鹏飞和邓玉婷等人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做出的努力和给予的帮助。

  实习期间,我利用此次难得的机会,努力工作,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向各位法官和书记员请教。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在短暂的实习过程中,我深深的感觉到自己所学知识的肤浅和在实际运用中的专业知识的匮乏。通过实习,我在我的专业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来的法学本科学习的专业知识水平。

  实习期间,在姚法官、贾法官和王法官的指导下,我了解了一般刑事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全过程,在一些上诉或复合的案件中姚法官还让我担任了具体的案卷文书书写工作,并且让我参与部分刑事案件的合议,鼓励我提出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相关法律知识,对上诉案件和死刑复合案件的程序有了更深刻的了解,同时注意在此过程中将自己所学的理论知识与实习实践有机结合起来。在书记员范鹏飞的指导下,我基本上掌握了卷宗的整理、清卷、订卷、贴封条等工作的具体操作细节;在装订卷宗过程中我还学会了一些司法文书如起诉书、判决书、上诉状、委托宣判函、退卷函、宣判笔录、送达回证、审理报告、阅卷笔录、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的书写。进一步巩固了一些具体的司法程序知识,如刑事上诉案件和死刑复合案件的基本程序。在此期间,最让我难忘的还是自己有机会以书记员的身份跟随张俊法官一起到了遵义市看守所和凤冈县看守所提审犯罪嫌疑人,此次经历至今历历在目。

  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在实践中我的专业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也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了初步的了解,为我将来的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此外,更让我庆幸的是,在实习过程中我结交了许多法官老师和书记员朋友,我们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促进,从他们身上我学到了勤勤恳恳的工作作风和很多为人处世的方法,这些都是我平时在书本上学不到的。最后,我想再一次向为我的实习提供机会的老师,实习过程中指导我的法官和帮助我的朋友们致以最衷心的感谢!

  执笔人:杨友志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院实习报告 篇4

  一年前的这个时候,班上组织去xx省高级人民法院旁听某一民事案件。案件内容已经记不清了,可是当时庭审结束,法官说过的一句话却让我记忆犹新,“整个案件的审理如同做菜,前面还有买菜、洗菜等,你们看到的只是很少一部分,开庭只是一个小的步骤,如举证责任分配、合议等是你们看不到的,欢迎各位来民庭实习”。可能他把审案比作做菜有些不恰当,然而道理却是相通的。

  带着这句话,我来到xx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实习了一个月。民二庭负责合同和商事纠纷案件,区别于审理民事侵权和婚姻类纠纷案件的民一庭。我所跟的法官负责审查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审查,根据是否符合民诉法第200条所列13款情形驳回再审申请或指定再审。一般案件经两级法院审理后,往往已经查明了事实,适用法律正确,因此即便当事人申请再审,接近9成的案件都是被驳回再审申请。

  然而,我始终觉得审判监督程序存在不足。对再审申请的审查往往是实质审查,几乎相当于又一次审理,只是不开庭,仍旧会询问双方当事人,调查案件事实。驳回了当然好说,关键是符合了上述情形(通常都是符合实质性的情形: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将会指定再审(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原判决被撤销,案件重新回到二审模式。理论上指定的再审是一次全新的审理,但是申请再审的当事人会觉得高院已经支持了其诉求,接下来的再审也应当符合其诉求(当然事实也确是如此,高院会发给指定再审的法院一份函,指明该案应注意的问题),要符合这一点,案件就必须是实质性错误。因此,对再审申请的审查几乎不可能因为程序上的问题而指定再审。

  以前我觉得调解是非常不符合现代法治,应当摒弃,然而接触到真正的案件后却觉得现阶段很难抛弃。法院积极采用调解方式结案是双刃剑,好处是确实能很快化解纠纷,节约大量社会资源(二审、再审的可能性也大大降低,同时法院不必采取繁琐的程序,当事人诉讼费亦减半)。调解带来的是短暂性的、对个案的好处,牺牲的却是司法的权威。有些案件反复审理近XX年,所耗费的社会资源甚至都超过了诉讼请求,而最后也经常采用调解的方式解决。很多调解就是双方各让一步,一方利益受损,本质是不符合公平正义的。那些久拖不决的案件最后就不能出现一个权威而且公正的判决来定纷止争?调解用的越多,权威就更难建立,一份真正公道的判决都可能让双方不服(有些案件真是双方都不服,都提出再审申请)。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即具有终极性,可是终极性又在哪里呢?这里我不只是说调解,而是指这一类杀鸡取卵的做法,如信访制度。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们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然而实际运用中这条所谓原则更像一句口号。对于民事案件,打官司打得是证据。接触的两边当事人人往往各说各的,似乎都是对方的错,完全是两个版本。在实际接触到的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争议焦点在货物单价上。原告一方只有为打官司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私录的电话录音,内容为被告一方公司员工从老板处听说的一个价格,再无其他证据。一审、二审均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即以该价格作为单价计算总货款。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若干证据的规定》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其中包括,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根据上述条款若要有足够的证明力需要其他证据佐证该电话录音,并且该电话录音的对象也并非直接的交易相对人,内心实在无法采信该证据证明的价格(不自觉地自由心证)。因此,根据民诉法第200条第二款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撤销原审判决,指定再审。就本案而言,若原告(卖方)能提供市场价格的参考,若高于或等于本案价格,均能大大支撑起诉求。

  另一委托纠纷案件中我们认为一审、二审均认定法律关系错误,以此撤销了原审判决。该案还存在另外2个争议焦点:一是一张欠“票”,“票”看着又像条,写明xx元,另欠x万元发票。本案中确实存在既欠票(增值税发票),又有欠钱的情况,而“票”和“条”实在无法辨认。一方认为是欠条,欠xx现金和x万元发票,不然怎会写另欠;另一方认为是欠票,另欠只是强调的是另一笔整数票。从字面上解释,二者均有道理。但从字条的来源上看,委托方以欠条的形式支付货物的差价给受委托方,同时提供等额增值税发票,而过去5年的货物单价均在x到x之间(支付的差价无非在x到x之间),因此有理由相信这是这一张欠票,货物单价*货物数量=发票额。另一争议点是诉讼费的计算。一审中一方提出了反诉,若本诉和反诉合并审理,诉讼费应当分别减半(不需要申请减半)。而一审判决并未减半,二审以其当事人未申请减半而维持了一审。事实上二审一定知道一审法院计算错误,但又以错误的理由维持了错误,其实是引出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不足。其并未给出一个合理的救济途径,其第43条规定:“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当事人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决定诉讼费用的计算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请求复核。计算确有错误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更正。”根据上述规定,诉讼费计算错误时应当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申请复核,而此项救济权利太弱,无法保障当事人的权利。此案中当事人一并在二审中提出了诉讼费的问题,但二审既然维持了一审的实体判决,也就无从更改诉讼费的分担问题,因为诉讼费并不是判决的一项,没有法律依据更改诉讼费。同样在在审审请审查中,如果实体并没有错误,也只能驳回其再审申请。

  实习结束之时,我又回望了一下法院那庄严的审判楼,威武的狮子。短短的一个月中,法院大门口不曾有一天没有上访群众,大大的“冤”字刺痛的不仅仅是每天进出的法官。跪拜在门口哭诉的妇女深深定格在了我脑海里,能扶起你的不是一双手,不是法院,而是整个社会、整个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