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年月日作出四西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年月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
委托代理人:盖如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胡振儒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苏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孝贵
委托代理人:付佳宾,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杰,
委托代理人:窦树法
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
原告郭继魁诉称:年月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轴约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万元,后又于年月日、月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年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
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
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年月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年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年月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年月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万元,并给予房款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万元。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人郭继魁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郭继魁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护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其理由概括为: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卖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司委托同意的,卖房款由经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经贸公司于××年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行为再次予以确认。郭继魁买房是年月日,尹杰重复买该房合同是二年后的年月,同尹杰算帐“换据”是年月,均在经贸公司××年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之前。但尹杰的购房合同,此前卖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议,卖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予确认。据此应认定初始购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复购房合同无效。
被上诉人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异议,经贸公司同意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的损失。
被上诉人尹杰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郭继魁与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购房款已按合同约定全部交齐。且被经贸公司以开具购房款收据的形式予以确认,因而尹杰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
四、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及认定
年月四平市计划委员会批准开发建设座落于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号:的站前批发市场项目。项目开发人是开发公司,投资并组织建筑施工管理人是经贸公司,建筑施工是建筑公司。工程于年月开工。
年月日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建筑公司对外销售商品房是由经贸公司委托),郭继魁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轴,建筑面积约平方米,交付房款万元,同年月日、月日又交增面积款万元,因该商网内部装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
××年月日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预)售合同》,尹杰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轴建筑面积平方米,按合同约定交付房款万元,建筑公司开据了收据,经贸公司又自自己名义予以换据。该建筑面积与郭继魁购买的建筑面积均为商网一层同一处房屋。起诉前,尹杰在未取得进户手续,未经卖方同意的情况下,对该房屋自装防盗门上锁,予以占有和控制。
年月日,在吉林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经贸公司法律顾问)胡振儒的见证下,由中兴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贸公司、开发公司三家相互关联、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代表,对站前批发市场新建楼房(中兴二期工程建筑楼房)的所有权进行了确认。三方协商一致,确认该新建批发市场楼房为经贸公司所有,该公司对此批发市场楼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年月日经贸公司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过去委托建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及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购房协议再一次进行确认。××年月日开发公司以无权出售商网房屋为由,向尹杰送达了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通知,并要求解决善后事宜。后因尹杰强行占有了合同约定房屋,××年月日郭继魁向铁西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得协议约定商品房。
证据:
⒈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
⒉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和经贸公司换据收据。
⒊批发市场新建楼所有权确认书。
⒋商品房预售申报表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⒌开发公司给尹杰送达的通知。
⒍经贸公司确认书。
⒎国有土地使用证。
⒏产权确认书及移交收据。
⒐施巍证言材料。
⒑王金荣的证言材料。
⒈其它相关证据材料。
五、解决纠纷的意见和理由
根据原审判决,上诉人上诉请求及理由,被上诉人的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和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哪一个合同有效,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经二审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认为:
⒈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其买卖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时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方,受投资人经贸公司的委托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以及经贸公司作为投资方、开发公司作为项目开发方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均处于未生效或效力待定状态。它需要这一项目明确产权所有人,并由产权所有人申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这些合同进行确认,才能生效。因而郭继魁与建筑公司当时签订协议时,其效力并未确定。但后来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并取得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他对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再次进行了确认,使该协议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变成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因而,商品房理应由郭继魁所有。
⒉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尹杰受到的损失按规定应得到赔偿。
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由于产权所有人没有确定,《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尚未取得,因而其合同效力也处于待定状态。但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没有对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予以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这一合同的性质就发生了质的变化,由效力待定状态,成为无效合同。虽然当时签合同时的收款人是建筑公司,后来还由经贸公司予以换据,但由于经贸公司当时既不是产权所有人,也不是《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持有人,其换据行为只能是属于收款行为。所以,经贸公司成为所有权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开发公司向尹杰下发了解除合同通知。而且,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合同,发生在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协议两年之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也属侵害了初始买受人郭继魁的合法权益,郭继魁的初始买受权也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合议庭评议时还认为,造成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其责任完全在于开发公司、经贸公司和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合同时,购房款由建筑公司收取并出具发票,后来又由经贸公司换发了购房款收据,因而这三家企业对房屋重复出售是明知的。而尹杰对开发公司的重复出售行为当时是不知道的,买受行为是善意的,所以,其所受到的损失理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三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卖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依据这一规定,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由于案件牵涉关系复杂合议庭将该案提交审判委员会,其中包括我个人的意见在内的合议庭意见一并提交。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意见大部分予以支持,但由于对于法律条文理解不同以及考虑多方客观因素,对第三人获赔问题经激烈讨论采取了其他观点,即由于尹杰在本案中没有向法院请求返还和赔偿,应另求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郭继魁上诉有理,应予支持。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年第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三项的规定,判决:
一、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四西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中兴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买卖关系成立;
三、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元,由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兴经贸公司、中兴建筑公司负担。
通过对本案的深入研究我认为四平市中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但是其中对于第三人尹杰的赔偿问题我仍坚持在合议庭中我提出的意见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除外。中兴建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对于无效合同依法律规定应恢复原状、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基于以上两点原因,我认为,法院应对第三人利益予以保护,即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而不应该使第三人另求法律途径解决。这样,对善意第三人利益没有有效保护,而且增加诉累,浪费司法资源。
本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首先,我可以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可分的,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其次,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法言法语也有了进一步的掌握;此外,我还结交了许多法官和律师朋友,我们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促进。作为一个南开学生,我竭力成为一名南开文化的使者,向社会各界的朋友们介绍南开,使他们走近南开,了解南开。
从20××年11月6日至20××年12月14日为止,我在浙江汉本律师事务所实习了一个多月。这次实习是我大学期间第一次实习,虽然只有短短的一个多月,却让我从单纯学习“书本上的法律”到感受了“行动中的法律”。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让我更全面认识到了法律职业人应由的素养。
浙江汉本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于20xx年3月新成立的律师事务所,但是律所里的律师要么是在公检法打拼多年的老手,要么是做了七八年、十几年专职律师的前辈,他们身上有很多值得我学习的地方。
陈xx主任曾在xx区法院工作了30多年,有着非常丰富的实践经验。相比其他律师,他更像一位慈祥的长者。我也曾向他请教过关于将来如何选择工作岗位,是立志从事律师行业,还是去公检法系统磨练。陈主任也给了我很多中肯的意见,让我这个小菜鸟大概了解了司法实践。
顾xx律师也曾在法院工作多年,正是有幸经过他的介绍我才可以进入汉本所实习。记得刚来律所,他就向我介绍过本地公检法、律师界的情况,让我对实践有了初步理解。他还一直鼓励我从事法律工作,让我信心倍增。
潘xx律师原本是供职于湖州市检察院。在检察院工作多年的他,在刑事案件方面经验丰富。在实习期间,为了给毕业论文找灵感,我还找他借过几本刑法方面的书。他还从实践角度出发,跟我分析怎样的论文题目才是让人耳目一新的。在我跟导师确定了毕业论文题目后,潘律师还跟我分析过他自己的看法。不愧是在检察院办案岗位上工作了多年的前辈,他的很多观点的确犀利、精辟,给了我很大的启迪。他也是最会和我们实习律师说笑的人,经常在闲聊间就可以从他那里吸取很多经验。他随和的态度也让我原本初到职场的紧张的心瞬间了放松下来。
施元章律师好像永远是律所来的最早的人,来得早还能听见他办公室放歌的声音,都超级符合我的口味! 每次中午午餐或者下午下班时,他都会招呼大家一声“吃饭啦!”“下班啦!”让人感觉他心态超级年轻。有幸在一起吃过几次中饭,他爽朗的性格相处起来让人感觉很舒服,不会有距离感。整个实习期间,大家都像大哥哥或者叔叔一样对我很亲和。
沈xx律师,他的名字我应该就会记得好久好久好久。整个实习期间,我和另一位实习律师陈智|的主要工作就是整理沈律师的案卷。我大概写了几百个沈律师的名字了。也是沈律师,曾带着我们俩一起去吴兴区织里法庭旁听(虽然对方当事人没来,没有见识到法庭辩论的魅力)。作为一个一开始就选择从事律师行业的前辈,一路上他也跟我们分享了很多经验,包括他当年是如何会选择当律师,当律师应该具备那些品质等。他处理的案件,从民间借贷纠纷到经济合同纠纷,从医疗纠纷到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从民事到刑事,涵盖各个领域。从他办过的案子的案卷中,我大概了解了整个案件的办案流程。
徐xx律师,平常在律所见得比较少。但是在不多的行处和微信朋友圈中可以感觉到,他是一个严谨认真,有着一种法律人的大胸怀。他曾让我们帮他检查法律文书中的语法错误,也曾让我们尝试着去写辩护词。第一次接到写辩护词的任务时,我万分激动。因为我毕竟不是在这里正式实习,老律师费心愿意带我,让我感激万分。这也是我第一次看到完整的证据卷宗,这才发现以前课堂上让我们写的案例分析都是被“*割”的案例分析。真正的一个案卷材料,光一个被告人的讯问笔录就有七八份。还有各种证人的询问笔录,每个人的口径还不相同。要从中找出写蛛丝马迹还真是不容易,需要极强的文书数据分析能力。徐律师还处理过好几个工程建设的案子,那些案子光看案卷已经让我头疼不已。看来律师不仅仅要有法律功底,其他一些领域,例如经济、建设工程、医学等,都要有所了解。
xx姐是律所的出纳,她可爱的娃娃脸让人感觉好亲切和善。陈智|是另一位正式的实习律师,也是他带我具体怎么整理卷宗、怎么复印打印各种文件。我们三个经常一起吃午饭,谈笑间增进了感情。有幸得到两位的帮助,才让我很快融入了律所的日常生活。
我非常珍惜这次在律所实习的机会,认真完成律师们交个我的任务,遵守律所的工作制度。在律师的指导和自己的努力下,我了解和初步掌握了律师事务所的运作程序和律师的办案经过及技巧,弥补了知识上的不足,增长了社会见识,对自己学习和掌握法律、运用法律以及人际关系方面的相处都有很深的体会。
我在律所主要的实习工作包括以下几项:
1、帮助律所的其他律师办公,例如复印材料,查找卷宗等。这是基本的一些办公室文书工作,律师们需要接触很多的材料证据文书,每一份都关乎案子的裁判,必须万分注意。在这些处理文书的过程中,锻炼了我的细心和耐心
2、接待来客。听很多从事律师行业的前辈说过,律师最重要也是最基础的就是要有案源,当事人信任你才会把重要的案子交给我。每一个来律所咨询的来客都是怀着焦急的心态来寻求援助的,律师这个时候可以说是他们的救民稻草。当然作为实习律师,我们还不能为他们答疑解惑,但是至少要做到对他们亲切接待,让他们相信我们律所。
3、整理卷宗。我和另一位正式的实习律师陈智|的主要工作就是整理卷宗。早就听说实习生的主要任务就是这个,如何如何无聊乏味。但是我到觉得还蛮有趣的。有案卷可以整理的日子,时间总是过的特别快。各种民事刑事的案件,从借贷纠纷到离婚纠纷,从医疗纠纷到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从经济合同纠纷到建设工程纠纷,我都看的津津有味。从中我大致了解了整个案件的办案流程。原本神秘的司法实践过程开始变得清晰明朗。在学校里学习的各种学说终究还是要体现在各种法律文书中。一份说理清晰,引用完整正确的起诉状或者答辩状能让人看起来有一种赏心悦目的感觉。
4、起草法律文书。就像我前面说到的那样,从第一次接到写辩护词的任务是的激动万分,到第二次再写辩护词时的从容应手。我了解了一个真正的案件的证据材料是怎样的,又应该如何根据一堆材料来写法律文书。从一份法律文书中可以体现一个律师职业素养。
5、跟随律师旁听法院开庭。在大学里也曾跟学院一起去旁听过几次开庭,包括在知识产权月宣传保护知识产权而在我们法学院开庭的那一次。在自己家乡旁听法院开庭还是第一次,据带我们去的沈律师介绍,湖州这边的司法环境还不错,即使是公民个人,只要持身份证去旁听,法院也是很配合的。
很荣幸可以在大学的最后一年可以来到浙江汉本律师事务所实习,也是在所里实习期间,司法考试公布成绩,我取得了424分的高分。这也为我将来从事法律事业打下来一个良好的基础。但是我不能骄傲,毕竟以前都是在象牙塔里,大学毕业真正走上工作岗位,还需要转变心态,变换思考问题的角度,继续努力。
最后。我想向为我的实习提供过帮助和指导的工作人员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实习时间虽然很短,但我从中感触颇深。这次实习还让我懂得了为人处世的态度和方式,那就是既要谦虚好学又要适当肯定自己。感谢浙江汉本律师事务所,感谢实习期间帮助过我的每一个人。
序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
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xx年4月29日作出(20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20xx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 委托代理人:盖如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胡振儒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苏 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孝贵 委托代理人:付佳宾,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 杰, 委托代理人:窦树法
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 原告郭继魁诉称:1999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 ,2/0 A - 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20xx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 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 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20xx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20xx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20xx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20xx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给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人郭继魁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郭继魁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护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其理由概括为: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卖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司委托同意的,卖房款由经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经贸公司于20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行为再次予以确认。郭继魁买房是1999年6月7日,尹杰重复买该房合同是二年后的20xx年5月,同尹杰算帐“换据”是20xx年6月,均在经贸公司20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之前。但尹杰的购房合同,此前卖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议,卖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予确认。据此应认定初始购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复购房合同无效。 被上诉人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异议,经贸公司同意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的损失。 被上诉人尹杰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郭继魁与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购房款已按合同约定全部交齐。且被经贸公司以开具购房款收据的形式予以确认,因而尹杰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
四、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及认定 1996年9月四平市计划委员会批准开发建设座落于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20号:0204-39的站前批发市场项目。项目开发人是开发公司,投资并组织建筑施工管理人是经贸公司,建筑施工是建筑公司。工程于1998年6月开工。 1999年6月7日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建筑公司对外销售商品房是由经贸公司委托),郭继魁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 A - B 轴,建筑面积约86平方米,交付房款30万元,同年9月26日、9月30日又交增面积款13万元,因该商网内部装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 20xx年4月25日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预)售合同》,尹杰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 ⑥-⑦ ,2/0 A - B ,轴建筑面积89。5平方米,按合同约定交付房款34。5万元,建筑公司开据了收据,经贸公司又自自己名义予以换据。该建筑面积与郭继魁购买的建筑面积均为商网一层同一处房屋。起诉前,尹杰在未取得进户手续,未经卖方同意的情况下,对该房屋自装防盗门上锁,予以占有和控制。 20xx年9月25日,在吉林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经贸公司法律顾问)胡振儒的见证下,由中兴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贸公司、开发公司三家相互关联、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代表,对站前批发市场新建楼房(中兴二期工程建筑楼房)的所有权进行了确认。三方协商一致,确认该新建批发市场楼房为经贸公司所有,该公司对此批发市场楼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20xx年7月29日经贸公司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过去委托建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及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购房协议再一次进行确认。20xx年9月6日开发公司以无权出售商网房屋为由,向尹杰送达了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通知,并要求解决善后事宜。后因尹杰强行占有了合同约定房屋,20xx年10月23日郭继魁向铁西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得协议约定商品房。
证据: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和经贸公司换据收据。
3、批发市场新建楼所有权确认书。
4、商品房预售申报表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5、开发公司给尹杰送达的通知。
6、经贸公司确认书。
7、国有土地使用证。
8、产权确认书及移交收据。
9、施巍证言材料。
10、王金荣的证言材料。
11、其它相关证据材料。
五、解决纠纷的意见和理由 根据原审判决,上诉人上诉请求及理由,被上诉人的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和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哪一个合同有效,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经二审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认为: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其买卖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时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方,受投资人经贸公司的委托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以及经贸公司作为投资方、开发公司作为项目开发方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均处于未生效或效力待定状态。它需要这一项目明确产权所有人,并由产权所有人申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这些合同进行确认,才能生效。因而郭继魁与建筑公司当时签订协议时,其效力并未确定。但后来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并取得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他对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再次进行了确认,使该协议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变成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因而,商品房理应由郭继魁所有。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尹杰受到的损失按规定应得到赔偿。 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由于产权所有人没有确定,《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尚未取得,因而其合同效力也处于待定状态。但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没有对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予以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这一合同的性质就发生了质的变化,由效力待定状态,成为无效合同。虽然当时签合同时的收款人是建筑公司,后来还由经贸公司予以换据,但由于经贸公司当时既不是产权所有人,也不是《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持有人,其换据行为只能是属于收款行为。所以,经贸公司成为所有权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开发公司向尹杰下发了解除合同通知。而且,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合同,发生在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协议两年之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也属侵害了初始买受人郭继魁的合法权益,郭继魁的初始买受权也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合议庭评议时还认为,造成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其责任完全在于开发公司、经贸公司和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合同时,购房款由建筑公司收取并出具发票,后来又由经贸公司换发了购房款收据,因而这三家企业对房屋重复出售是明知的。而尹杰对开发公司的重复出售行为当时是不知道的,买受行为是善意的,所以,其所受到的损失理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三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卖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依据这一规定,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由于案件牵涉关系复杂合议庭将该案提交审判委员会,其中包括我个人的意见在内的合议庭意见一并提交。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意见大部分予以支持,但由于对于法律条文理解不同以及考虑多方客观因素,对第三人获赔问题经激烈讨论采取了其他观点,即由于尹杰在本案中没有向法院请求返还和赔偿,应另求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郭继魁上诉有理,应予支持。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第39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三项的规定,判决:
一、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
二、中兴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买卖关系成立;
三、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2,220。00元,由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兴经贸公司、中兴建筑公司负担。 通过对本案的深入研究,我认为四平市中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但是,其中对于第三人尹杰的赔偿问题我仍坚持在合议庭中我提出的意见:1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2中兴建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对于无效合同依法律规定应恢复原状、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基于以上两点原因,我认为,法院应对第三人利益予以保护,即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而不应该使第三人另求法律途径解决。这样,对善意第三人利益没有有效保护,而且增加诉累,浪费司法资源。
本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首先,我可以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可分的,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其次,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法言法语也有了进一步的掌握;此外,我还结交了许多法官和律师朋友,我们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促进。作为一个南开学生,我竭力成为一名南开文化的使者,向社会各界的朋友们介绍南开,使他们走近南开,了解南开。
大学的最后一个学期,我去某县检察院实习,时间是从2月20日至3月30日。实习期间,我努力将自己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向实践方面转化,尽量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实习期间能够遵守工作纪律,不迟到、早退,认真完成领导和检察人员交办的工作。
此次实习的岗位是在侦查监督科,以前在学校时对检察院的部门并没有多少了解,当我第一天来到这的时候,我主动要到业务部门去锻炼自己,想让自己有更多的提高。于是我来到侦监科,起初我并不知道科室的主要职能是什么,但每天都跟随检察人员学习的过程中,我逐渐明白,侦监科是要决定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是否够逮捕条件,以及对侦查机关进行监督,包括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明白了这些,我更加珍惜自己这次实习的机会。
在实习期间,我陪同公诉科室的检察人员参加了几起案件的开庭审理,认真学习了正当而标准的司法程序,真正从课本中走到了现实中,从抽象的理论回到了多彩的实际生活,细致的了解了公诉起诉的全过程及法庭庭审的各环节,认真观摩一些律师的整个举证、辩论过程,并掌握了一些法律的适用及适用范围。当我坐在法庭上的时候,虽然很紧张,但不知不觉就产生一种责任感和使命感,让我不得不正襟危坐,仔细聆听着法庭上的一切。
在基层检察院中,由于案件多,人员少,我作为一名实习生,做的最多的就是跟随检察干警提审,与犯罪嫌疑人面对面的核实犯罪事实,并通过对话探询其犯罪的心理、动机。
以前我并没有感受到谈话的作用,但当犯罪嫌疑人开始并不承认犯罪行为,却因为检察人员的讯问技巧而露出马脚不得不承认罪行的时候,我总是羡慕不已,事后向检察官学习经验的时候,他告诉我这不仅是一次谈话,更是一场心理博弈,要攻破犯罪嫌疑人的防线,必须要知道他在想些什么,有什么顾虑,或是有什么侥幸心理,这样才能有的放矢的讯问。我听了这番话后,觉得肃然起敬,没想到小小的讯问也有这么大的学问,于是我在心中暗暗告诫自己一定要好好努力,学习各方面的知识。虽然看守所的条件并不是很好,但看到检察人员都在负责任地办理案件,我也没有了怨言。
在平时接触案件中,我觉得有很多的青少年犯罪案件,他们很多都是16、17岁的青少年,本应该在学校里接受知识,却失足变成了犯罪的人。盗窃、抢劫这
些事对他们来说并没那么严重,这让我感到很忧虑,反思是什么让这些年轻的孩子变成了这样,我想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社会不良风气的因素也有家庭教育的缺失,但不管怎样,我们意识到问题后就应该解决问题。对于这些已经犯罪的青少年,我们更多的应该做出努力挽救。
在我实习期间,我就很高兴的看到,检察人员正在做着这些事情,他们对犯罪的青少年进行教育,让他们理解犯罪对他们自身和家庭、社会的危害,并且找到这些孩子的监护人,对其进行谈话,告诫他们要好好尽好自己作为父母的责任。对于犯罪青少年有悔改,父母也表示会加强管教的提捕案件,检察人员一般都是会尽可能的对他们不予批准逮捕,因为逮捕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多给犯罪青少年一次机会,就是给我们社会的未来一次机会。可我觉得,要挽救这些容易走上犯罪道路以及已经犯罪的青少年,不仅需要在检察院的干警做出努力,更是需要社会、家庭的共同教育。
到了月末的时候,我就会帮着科里的内勤人员整理卷宗,虽然事情很单一,但我觉得这是真正了解和熟悉了我国的批捕和公诉程序的机会,可以知道一个案件需要经过哪些程序,需要哪些文书,文书是什么样的格式等。另外,在整理的过程中看到有自己感兴趣的案件,也可以拿来学习和参考,所以我很喜欢案卷的装订归档工作。
在实习期间,我也很幸运的参与了院里举办的岗位练兵活动,让我印象深刻的是辩论比赛。以前虽然在电视里看过,但真正参与其中才能体会到唇枪舌战的感觉。这次是院里面组织侦监科和公诉科的干警一起参与的,我既在比赛前做些准备工作,也会时不时参加到他们的讨论中去。在现场的时候,各方势均力敌,都为了自己的观点辩驳,有时也会有些幽默的地方,让我们哈哈大笑。
这次实习对我来说是难得的机会,可以努力工作,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向领导和检察干警求教,认真学习法律、法规等知识,并利用空余时间认真学习一些课本内容以外的相关知识,掌握了一些基本的法律技能,从而进一步巩固自己所学到的知识,为自己以后真正走上工作岗位打下坚实的基础。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x市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XX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XXX年11月16日至XXXX年1月10日,我在xx市人民法院进行了实习。通过实习,我在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几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知识,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实习期间,我接触了大量的民事案件,通过参加这些案件的庭审,使我对原本掌握不扎实的民法的基本知识有了生动形象的理解,通过理论知识与现实案件相结合,才能更准确的掌握法律的内涵。这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首先,我可以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可分的,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
其次,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法言法语有了进一步的掌握;此外,我还结交了许多法官和律师老师,他们对于我的实习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和悉心的指导,在指导我理论学习的同时,也教了我很多做人的道理。通过这次实习,我也发现了一些问题。首先,我们在学校所学到的理论知识和实际中的操作还有一定的差距;其次,就是人们的法律意识不强,不知能有效的利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对人们进行普法宣传还是很有必要的。在“依法治国”方针的指引下,我国的法制建设一定会更加完备与合理,会给我国的经济建设提供更好的法制环境。
在此,再次感谢学校给我们安排的这次实习机会,感谢XX老师给我的指导和帮助,感谢xx市人民法院给我提供的实习场所和在实习过程中给我的帮助,使我学到了很多书本上学不到的知识!
一、 实习概况
本次学生毕业实习分两批进行,其中第一批分为七个实习小组分别在海南省中级人民法院、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美兰区人民法院、美兰区人民检察院、龙华区人民法院、龙华区人民检察院、琼山区人民法院实习;第二批分为六个实习小组分别在海南省中级人民法院、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美兰区人民法院、美兰区人民检察院、龙华区人民法院、龙华区人民检察院实习。在与相关单位完成交接工作之后,同学们被安排到了公诉处(科)、抗诉处(科)、民事庭、刑事庭、行政庭等实践性比较强的部门学习,这对提高同学们的实践能力大有好处。
在实习过程中各个小组都能以学院提出 “尊重导师、虚心求教、勤学好问、勇于实践” 的十六字要求为指导思想,积极、主动地投身到实习工作中去。同时广大同学都能自觉遵守学院的实习纪律和相关单位的纪律要求,按时到岗,不无故早退,不无故旷工。即使在天气十分恶劣的情况下,我们各个小组的同学都能够按时上班,并积极主动地搞好办公室卫生、打好开水。所有这些都为我们学院赢得了良好的赞誉。
在对待实习态度方面,我们同学在积极、主动向导师求教专业知识的`同时还自觉地向导师学习礼貌热情的待人方式以及认真细心的办事精神。虽然每天的工作量都非常大,而且工作也十分繁琐,但我们很多同学都时刻保持着很高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这是十分难能可贵的!
二、 实习收获
通过本次实习,同学们的理论应用能力和实践操作能力都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取得了令人满意的实习成果:
1、巩固了已有的理论知识,将理论联系到实际增强了法律实物能力。在实习过程中,同学们接触了大量现实案件,在检察院实习的同学通过办理这些案件了系统地解了从受理案件到审查起诉、出庭公诉等各个环节的法律程序和工作要点;在法院实习的同学熟识了从立案到法庭审判、判决执行等各个环节的法律程序和工作要点。这在很大程度上巩固了同学们已有的法学理论知识,同时也使同学们熟识了刑事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程序,增强了广大同学的法律实物能力;
2、学会了多种法律文书的制作和填写,实践操作能力有了很大提高。在实习期间,同学们基于本部门的工作特点和工作需要学会了许多种法律文书的制作和填写,而且在按要求制作和填写法律文书的同时我们同学还积极提出了自己的一些建设性意见,这些意见对司法系统法律文书的规范以及工作效率的提高都是大有裨益的。同学们也在法律文书的制作和填写中提高了自身的实践能力;
3、积极参与案件讨论,增强了自身的理论应用能力和法律分析能力。在实习期间,同学们都能够积极参与到疑难案件的讨论之中,主动、积极、谦虚地表达自己的意见,为相关单位办理疑难案件提供了十分专业和有效的解决意见,深得各个单位的赞许。这也使我们同学的理论应用能力和法律分析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
4、进一步培养同学们谦虚、谨慎,对人热情的做人风格和认认真真、注重细节的办事作风,增强了同学们的综合素质。作为法科大学生我们同学比较注意自己这方面品格的培养,这次实习让大家更加认识到谦虚、谨慎,对人热情的重要性。在实习期间,许多检察官、法官谦虚、谨慎,对人热情的作风给同学们留下了很深的印象,也让大家受益匪浅。由于导师对同学们要求特别高,这些要求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认认真真、注重细节,这与同学们对提高自身素质的需要一拍即和,也使得同学们的自身综合素质得到了很大的提高。
5、很好地向社会展现了海大法学院学生的风采,进一步提高了学校和学院的知名度。
总之,在实习期间,同学们的收获是良多的,而且这些收获也引起了我们同学的许多思考,这里仅就一些重要的收获谈一下其余的不做赘述。
三、 实习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在这次实习取得不斐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认识到了其中存在的问题,虽然瑕不足以掩玉但我们也应该积极努力以求把以后的实习工作搞的更好。
我们认为存在的问题有:
1、将同学分成两批分别开展毕业实习不利于学院统一管理。鉴于一些同学考研的实际,我们学院本着“服务同学、灵活对待”的态度安排考研的同学作为第二批成员实习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同学准备考研,但却加大了学院管理的难度,同时也造成了学院的一些工作难以统一进行;
2、实习单位虽然比较多,但类型比较单一,仅限于法院、检察院。这次实习安排了七个单位,但都是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对于热心律师工作和公安工作等其它法律相关工作的同学的要求尚未满足;
3、在本次实习期间,许多同学虽然的表现出了非常强的实践能力,但我们同学的实践能力和法律实物能力还需进一步提高。
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有:
1、将所有同学安排在同一批次实习,统一管理和指导,同时为照顾一部份同学的考研实际将实习时间稍做调整;
2、与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机构联系,积极增加不同类型的实习单位,努力满足同学们的不同要求为提高广大同学的实践能力服务;
3、进一步加强学生的暑期社会实践工作,同时积极策划、开展其它活动,能力提高同学们的实践能力。
在临近毕业之际,本着专业对口,节约人力,物力,财力的原则,经人介绍,我进入我的家乡浙江慈溪长河镇的镇司法所实习。与其他同学普遍选择的法院,检察院,律所不同,我之所以选择一个农村的基层单位,是本着深入基层,从最基本的干起的思想的。
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机关最基层的组织机构,是县(区、市)司法局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直接面向广大人民群众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在基层政法机构体系中,司法所是基层政法组织机构之一,它与公安派出所、法庭共同构成我国乡镇(街道)一级的政法体系,成为我国基层司法运行机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体系中,司法所是司法行政系统参与基层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成员单位,处在化解人民内部矛盾、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第一线。
因为去的是镇政府的一个部门,实习第一天,我一到单位就去找了陈所长,向他了解单位和实习情况。据陈所长介绍,司法所的工作主要是人民调解,安置帮教,基层法律服务,和信访接待这几块,而调解是这部门工作的大头。在自己的要求下,我被安排在调解这块。
司法所共有8名同事,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工作重心,但都参与调解,分管镇里的几个村。出于好意,所长给我介绍了一个“师傅”,和我一个办公室。开始这几天,都靠他的指点,我才慢慢了解了自己岗位的职责范围和基本情况。整个这一个月,我和所里的8名同事都相处的比较愉快,而我的师傅更是和我成了要好的朋友。
这一个月,我的主要工作是一些文件和资料的整理,修改。另外,每次外出调解,或是有人来访,我都会去旁听,以此积累自己的社会经验。在这过程中,我明白也学到了许多东西:
第一,我知道了立足实际的重要性。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组织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当事人互量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它最大的特点就是他是法,理,情的结合。调解的最终目的是要消除纠纷,排除矛盾,而不是要达到惩治效果。所以,调解人员必须对纠纷双方都有足够了解,做到不偏袒任何一方,这是情;对本地区的社会发展情况,尤其是经济情况,以及民风习俗,要有足够的了解,这是理;与纠纷相关的法律法规,要了解的通透,这是法。以上几点是基本要求,但如果想真心为人民办实事,还必须不急不躁,耐心细致,跟踪事件的发展。
第二,我知道了团结合作的重要性。所里的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工作经验,知识储备各有不同,当有大的纠纷时,往往都是4.5个人一起出动,大家尽智尽力。若有疑难,大家会聚在一起交流,商讨对策。8个人是一个整体,但需要时一个人可以身兼两职,顶替另一个人的位置。
第三,我知道了补充学习的重要性。我4年的法学理论学习在这次实习中都没有直接涉及,但我却学到了一些社会学和经济学的知识,比如通过所里的学习资料我了解了城乡发展基本模式和本地区的劳动用工基本情况。
实习之后,通过自己的反思,我认识到了本地区实际生活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首先,劳资纠纷矛盾突出。劳资纠纷也称为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员工)与投资者(用人单位)之间由于种种利益冲突而发生的纠纷。由于我镇非公有制企业“多、小、散、杂”的特点,一些中小企业、特别是家庭作坊式企业,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用工制度不规范,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引发的劳资纠纷仍不容忽视。当前我镇劳资纠纷的主要特点和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要特点:
1、劳资纠纷案件总量居高不下。随着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意识逐步提高,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和网络不断健全,劳动争议呈显性化,使近几年来我镇劳资纠纷数量明显上升。2、非公有制企业劳资纠纷数量占绝大多数,主要是私营和个体户侵害职工合法权益引发劳资纠纷。3、家庭作坊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资纠纷增多且处理难度大。我镇目前尚存在着大量家庭作坊,雇工人数少的几人,多则100多人,劳动用工极为混乱,是劳动争议产生和激化矛盾的源头之一。4、因追索劳动报酬、保险福利、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经济利益争议居主导地位。劳动关系双方对经济利益的重视程度高于对权利的重视程度,由于劳动者处于劳动关系的弱者地位,个人很难为权利与用人单位抗衡,因此多从经济利益方面找回损失,而用人单位对违约出走的劳动者,也大多以经济赔偿为由提出申诉。
(二)表现形式:
1、因用人单位拖欠、克扣、截留劳动者工资,压低计件工价引发劳动争议。一些用人单位未依法按月以货币的形形式发放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每月只预借生活费甚至只发给餐菜票代生活费;有的用人单位接到生产订单后未公布计价单价就立即安排生产,在完成订单生产任务后也不公布计价单价,而在年终结算工资时压低计件工资;有的用人单位在春节期间截留一个月工资待春节过后劳动者回来工作才发放,以维持企业的正常生产;部分建筑企业因工程款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劳动用工不规范,工程劳务层层转包分包,导致班组长侵吞工人工资后
携款外逃,引发劳动者集体上访,造成恶劣影响;有的用人单位生产经营不景气,亏损严重,时常拖欠职工工资,个别企业主则采取携款逃匿的做法逃避支付职工工资。2、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引发大量的劳动争议。《劳动法》颁布实施后建立了以签订劳动合同为主的新型劳动用工制度。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无故辞退职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擅自“跳槽”不支付违约金等情况屡有发生。
我认为,处理好这个问题,要做好以下几点:
1、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企业经营者和劳动者遵规守法意识。
2、关口前移,健全完善协调机制。
3、建立欠薪保障制度。
4、切实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5、加强对企业的劳动保障监察。
6、加强民主协商,充分发挥三方机制的作用。
7、加大司法救助力度,依法惩处用工者的违法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8、建立高效的劳资纠纷处理机制。
9、完善《劳动法》体系,使劳动关系协调和处理有法可依。
其次,邻里纠纷也很突出。邻里纠纷也是相邻权纠纷。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具体来说,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相邻权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自己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当以不损害其他相邻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如果因权利的行使,给相邻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危害的,相邻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和赔偿损失。在处理相邻关系时,相邻各方应该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互谅互让,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
这次的实习,感触颇多。作为自己接触社会的第一站,我觉得这是个好的开始。我知道工作是一项热情的事业,并且要持之以恒的品质精神和吃苦耐劳的品质。我觉得重要的是在这段实习期间里,我第一次真正的融入了社会,在实践中了解社会掌握了一些与人交往的技能,并且在次期间,我注意观察了前辈是怎样与上级交往,怎样处理之间的关系。利用这次难得的机会,也打开了视野,增长了见识,为我们以后进一步走向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
实习期间,我从末出现无故缺勤。我勤奋好学. 谦虚谨慎,认真听取老同志的指导,对于别人提出的工作建议虚心听取。并能够仔细观察、切身体验、独立思考、综合分析,并努力学到把学样学到的知道应用到实际工作中,尽力做到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最佳状态,培养了我执着的敬业精神和勤奋踏实的工作作风。也培养了我的耐心和素质。能够做到服从指挥,与同事友好相处,尊重领导,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能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并始终坚持一条原则:要么不做,要做就要做最好。
本人通过x年的法律专业学习,对我国法律有了更深的了解,可知识也只是停留在书本,为进一步提高自身的法律知识,灵活地将所学法律知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充分做到学以致用,因此在这个暑假本人按照学校要求,主动联系xx县公安局作为我的实习单位。
初次跨入公安局的大门,一切对于我来说都是那么的新鲜与神秘,同时也深感公安机关的威严,但我更明白这里将是我学习的好机会。开始几天的工作,使我对公安局各警察这个职业有了更为感性的认识。公安局负有依照国家法律维护社会治安,防范和打击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保卫国家财产安全,保障公民人身权利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的神圣职责。其实警察的工作是很辛苦,他们办案不是坐在办公室就可以完成的,而是要去调查、取证,所以在时间上没有早八晚六的限制。譬如交警,风里来雨里去,吸灰纳尘,工作十分辛苦。还有治安警、刑警等等,是他们的辛苦才换来了我们的安宁,是他们付出的艰辛捍卫了我国法律的尊严。
本次实习是我从学习法律以来所经历的第二次与专业有关的实践活动,总结两次实习经验的统一性和差异性让我对于现实司法活动有了更浓厚的兴趣,同时对于基层法院在司法审判中的优势及问题有了更深层次的了解,对于自己所学的理论知识在实际运用中的差距甚至背离有了更清楚的理解和更理性的认识,从而对自己以后的学习乃至工作都有了比较现实的借鉴意义。
通过本次实习,我发现了基层法院在司法体系及司法审判中存在的一些共性。第一,法官及书记员的专业素养问题。在基层法院中,大多数法官都不是科班出身,很多来源于军人转正或其他领域,而书记员就更不用说了,学什么专业的都有。也许不仅是基层法院所存在问题,全国很多法院都是如此。虽然在司法审判的启动上法院及法官处于被动地位,但是其在案件审理过程所掌握的自由裁量权要求了他们不仅应该是一个经验丰富的社会人,更应该是一个专业素质过硬的法律人。也许精通法律的法官更容易从法律的角度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所以法官的专业素质必须得到提高。至于书记员,其虽然主要从事一些比较琐碎的文字及档案整理工作,但是如果是具有专业知识的人来做,可能会更得心应手,这对于法官开展工作也是有利的。第二,判决书缺乏说理性。在法院我所看到的判决书,不分案件大小或简单与否,其页数一般都在三页左右。我一直在怀疑,如此“精简”的判决书何以将那些对当事人来说并不简单的法律问题和事实说清楚,所以我一直在留意从我手中经过的每一份判决书,从而发现了一个共性——几乎所有的判决书都没有说理部分。当然,在判决书的最后都会附上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我想,也许是法院理想化地每一个公民都当成了精通法律的人,所以说理部分不用赘述。或者说,根据以上所提到的第一个问题也可以看出这个问题存在的某些合理性。第三,当事人程序上的权利必须得到保障。诉讼过程中,不管当事人实体上的权利如何偏向,其程序上的权利是平等的,所以法院应当尽最大的可能保证当事人平等的程序权利,保障看得见的正义。
鉴于以上的总结,对于以后的学习,我认为在努力学好专业知识的同时应更积极地更广泛地参与司法实践。就像在最后民四庭庭长跟我说的一样,我们不应该把眼光局限在法院,而应该拓展范围到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公安机关、企业乃至监狱去探求法的足迹,用不同的身份、不同的眼光、不同的心境去体会发在社会各个方面的作用。在此基础上我们会发现,在学校学习法律跟在现实中使用法律完全是两回事,两者可能会有很大的差距甚至出现背离,这都需要我们在不断的实践中去探索去权衡。这是庭长作为一个过来人对我发自肺腑的忠告,也会是我以后不断努力的方向,学好理论知识只是基础部分,最关键的是要在不断的探索实践中发展、成熟甚至强大。
一是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不仅仅要全面了解法律知识,更要成为一个“百事通”。所涉及的领域要广泛,知识的运用要灵活。要具有相当的知识面是由警察的职业性质决定的,他们要和各种各样的人打交道,处理各种类型的案件,要求的素质必然是全面的。只有掌握各方面的知识,才能更好地做正确的案件分析,获取更多有利的证据,为案件侦破提供帮助。二是要培养严谨的工作作风。
法律是神圣而高尚的,那么从事法律工作就要维持他的权威性。我们的警察身着威严的警服,这些首先在形式上给人以神圣感。当然其中的过程就更加重要了,各种法律文书都有规范固定的格式、执法用语要准确简洁、分析要深入透彻、规范的执法程序等等,都对法律工作者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在实习期间,看到警察对某些法律文书的标点符号都再三推敲,这种严谨的工作作风值得我们学习的。三是最重要的一点,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要有对工作的热爱和对法律的正义感,这是一名合格的法律工作者必备的。我在公安局的许多警察身上都看到这点,也正是有这种精神的支持,他们不辞劳苦,不计名利,不顾个人生命安全维护着法律的尊严,默默地为中国的法制建设做着自己的贡献。
通过这次假期的实习,使我收获具大,不仅将书本上的知识学以致用,而且积累了一定工作经验,我想这些不论对将来的学习还是工作都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同时也使我更坚定了学好法律,用好法律的信心,争做一名合格的法律专业学生,真正的法律尊严捍卫者
直以来都听说过这么一句话: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
一、关于实习单位;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是经中国广东省司法厅批准,我之所以选择卓凡,是因为卓凡律师事务所涉及的法律;
二、关于实习目的和实习计划;
(一)实习目的;
1、通过实习,将在大学期间所学的理论与法律实践相;
2、通过实习,培养独立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
直以来都听说过这么一句话: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它表明的是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差距。这个暑假,为了将所学知识与实践相结合,锻炼自己,我抱着期盼与激动的心情,走进了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置身于真实的法律职业环境中,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实习。实习期间,卓凡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工作人员为我提供了一个提高自我、积累经验的机会和平台,虽然正式实习是大四才进行的,但有这个难得的机会我还是非常高兴和认真地对待。在实习过程中我遵守单位纪律,服从工作安排,积极完成律师交办的工作,在律师的指导和自己的努力下,我了解和初步掌握了律师事务所的运作程序和律师的办案经过及技巧,弥补了知识上的不足,增长了社会见识,对自己学习和掌握法律、运用法律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在此,我整理实习记录,对在卓凡律师事务所实习期间的见闻、实践和感受写下这份实习报告。
一、关于实习单位
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是经中国广东省司法厅批准,于20xx年成立的按国际规范运作的合伙制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卓凡以“以人为本,团队服务,效益至上”的办所原则。目前拥有40多名员工,其中执业律师占半数以上。卓凡一贯坚持以专业化分工为基础的团队工作模式,其业务立足惠州,与国内各地区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地的律师事务所建立广泛联系,涉及金融、房地产、知识产权、企业改制、民商事、刑事、行政等方面的诉讼和非诉讼业务。卓凡的典型客户包括惠州市人民政府、中国工商银行惠州分行、广东发展银行惠州分行、TCL集团、德赛集团等政府金融机构及大型企业。其卓越的成绩和服务社会的精神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
我之所以选择卓凡,是因为卓凡律师事务所涉及的法律面较宽、实践性强,而且卓凡的上述成就另我向往,能到这里实习并亲身经历一些法律实务,确实让我受益匪浅。
二、关于实习目的和实习计划
(一)实习目的
1、通过实习,将在大学期间所学的理论与法律实践相结合,巩固知识,发现不足,以求积累经验、指导学习;
2、通过实习,培养独立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通过实习,培养社会适应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
4、通过实习,树立正确的法律人观念和法律人思维。
(二)实习计划
1、熟悉律师事务所的各项管理制度;
2、熟悉与律师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律师执业纪律;
3、熟悉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来源、执业范围和执业环境;
4、掌握一般办公技能;
5、与律师接触和沟通,虚心接受指导;
6、整理卷宗、资料查询、法律文书撰写;
7、协助律师接待当事人,组织证据,开庭;
8、不断充实专业知识;
9、请实习单位出具实习鉴定;整理实习记录,撰写实习报告。
三、关于实习经过
由于实习之前我就已经明确实习目的和制定了实习计划,这使得我在实习过程中有的放矢,积极主动寻找锻炼机会,并有得于许多律师的指点帮助,我的实习内容丰富多彩。这些工作有助于锻炼我的各种能力,也是以后职业生涯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和方面。在完成一般事务性工作的基础上,我注重以下实习内容:
(一) 通过整理卷宗熟悉律师整个办案流程和司法程序
整理卷宗几乎是每个法学专业的实习生都要做的事。在安顿好之后,我接到的首要任务就是整理卷宗,看似简单的工作其实在你没做之前还是需要时间去熟悉和掌握的,比如装订次序排列就和办案流程紧密相关,也和相应的司法程序相对应。以民事卷为例,律师承办案件首先是要有律师事务所的批单,然后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取得授权委托书;然后是根据案情所撰写的起诉书、上诉书或者答辩状;接下来是组织调查材料以形成的证据,包括谈话笔录、证人证言和书证物证;最后再综合形成律师代理词。如果这个案件是法院已受理或者已结案,就还有出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等法院材料。因此,只要你认真和细心,通过整理卷宗你就可以了解熟悉律师的办案流程及相应的司法程序,这很重要。我并没有因为工作的繁琐而粗心甚至放弃,相反我很有兴趣并在其中受到启迪。
(
(三) 通过协助律师咨询和律师开庭获得实务技巧
法律知识方面的欠缺,由于这两年来的锻炼,我能在较短时间内掌握,所以我觉得自己的差距和不足便是实务技巧,因为律师需要的是信手拈来,应付自如。而
这方面获得的捷径就是跟随律师办案。虽然这次实习中跟随律师办案的机会不多,但我还是尽量把握。通过旁听律师咨询过程学习律师接待当事人的方式和分析问题的思维特点;通过旁听庭审了解案件的审理过程和律师在其中的辩论技巧、言行举止。有时我也学学组织证据和记录要点,有问题也随时请教。
(四) 通过各项实习工作及时记录实习心得,树立法律职业敏锐性和法律人思维
律师的工作是严谨和实事求是的,律师的思维是敏锐与辨证的。面对案件,律师根据自身知识和经验往往很快便能着手解决。而面对问题的分析讨论,律师更是滔滔不绝,有理有据。我喜欢讨论,更喜欢与律师讨论。我观察律师的临场发挥,通过讨论获取知识、更新知识。
“好记忆不如烂笔头”,为了提高动笔能力和保存有益信息,我习惯将所见所闻所思记下来,有时也展开分析,这是为了树立法律职业敏锐性和法律人思维。比如实习期间我写了《律师在和谐惠州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物权法与和谐社区建设》两篇论文,又比如对证据规定、审判委员会、法院开庭等问题的思考,我都写下了不短的分析。我发觉法律的掌握和运用确实很有趣。
四、
(三) 非诉讼业务在法律行业中的重大前景
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有诉讼和非诉讼两种类型,而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和多元化的发展,非诉讼业务已成为越来越多律师事务所的主要业务组成部分和市场发展方向。卓凡律师事务所与金融机构和大中型企业集团建立了长效的合作机制,为其提供合同起草与审查、土地转让、国有资产管理、股票证券、银行业务、企业破产、法律顾问等非诉讼服务。这些项目的标的往往很大,它表明非诉讼业务市场之大。
(四) 专业化在行业竞争中的重要性
卓凡律师事务所虽然是综合性的律师事务所,但其每一位律师都是某一特定领域的能手,可根据需要随时组成不同专业领域的律师工作团队,为客户提供特定领域的专业化法律服务。这提醒学法学专业的我,对未来职业发展方向的选择要尽早明确,因为只有明确目标,通过努力学习过硬的专业水平,才能在未来的竞争和业务工作中取得优势。
(五) 实习对加强和指导学习的作用
1、严谨、辨证与恒心。严谨、辨证的法律人思维在法律专业知识学习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而只有以坚持的心态才能树立信心,取得成功;
2、发现不足,弥补欠缺。实习过程中无论碰到的是专业还是非专业领域,我都积极查找资料,虚心请教律师。同样这个方法也应该运用到今后的学习上,这对
提高自己是非常必要的;
3、不要急功近利。虽然意识到学识上与经验上的欠缺,但也许是积累不足,我对有些问题始终找不到解决途径。我想学习上也一样,不要急功近利,凡事讲究一个过程。
我决定在今后的学习中根据这次实习所得到的经验,处理好课堂学习与社会实践的关系,以及理论知识与实践内容的关系。
五、结语
这一个月短暂而又充实的实习,对我接下来的学习和今后走向社会参加工作无疑是很有帮助的。这一点在实习之前和实习之后都得到了肯定。这次实习还让我懂得了为人处世的态度和方式,那就是既要谦虚好学又要适当肯定自己。我要感谢卓凡律师事务所,感谢实习期间帮助过我的每一个人。虽然法学专业学生所面临的法律现状和就业前景仍然严峻,我自身面临的问题也很多,但实习带给我的启迪让我继续坚定了法律信仰和职业追求。既然我热爱法律,那么我没有理由不学好。我相信自己!
以上便是我的实习报告。
本人于20xx年四月在xx律师事务所完成了一个月的实习工作。在实习期间,我亲身接触到了律师实务,实际参与了一些案件的诉讼过程,独立完成了几篇律师日常法律文书的写作。现将实习期间的工作经历总结为本报告。本实习报告正文部分将分三个部分完成。第一部分为实践经验,主要讨论一些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的工作方法。第二部分为诉讼技巧,主要论述在诉讼过程中的一些技巧性工作方法。第三部分为法律文书,主要讨论初规范性格式外,在律师文书应该注意的问题。
一、实践经验
1 以事实为依据
事实胜于雄辩,律师实务不同于学术研究,律师在诉讼中的难点并不是解决法律如何使用,而是理清案件的客观事实。以法律为标准将生活事实整理为法律事实。因此律师在开庭前最主要的工作除了研究法律适用外,就是认真的搜集证据,掌握与案件有关的客观事实以及证据基础。并且应该注意证据的证明力问题。尽最大努力使我方主张的事实得到证据的支持。在分析证据的时候应该对全案证据作出综合判断,仔细分析每一个证据的证明事项,以及各证据之间的关系。主要工作在于检查证据之间是否相矛盾;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力的强弱;所提供的证据与诉讼请求之间有无矛盾;以及不同的待证事实之间的证据与诉讼请求的关系、从整体上把握证据与诉讼请求之间的关系,不可割裂开各各证据之间的联系,孤立的审查证据。
例如,在一起发生在上海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之一就是要求被告承担其交通费,而在其主张的交通费中主要的褶证据是两张价值
400元的从赤壁到上海的汽车票。而其起诉书中确表明在事故发生后原告的丈夫就赶到了医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解释》中规定,对于必要的交通费用,原告的主张可以支持。由于原告的丈夫已经在原告身旁,这400元的车票不属于必要的费用。显然,原告的起诉书中所承认的事实与其诉讼请求以及提供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直接影响了诉讼请求的成立。 2 注重交易习惯
法律只是对社会生活的一种法律抽象,其并不是穷尽所有社会生活。对一些对社会发展没有直接影响的习惯,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尤其是一些商事交易习惯,在与法律没有冲突的情形下,可能直接决定了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在应该注意案件所涉及的交易习惯。在很多时候,交易习惯可能直接影响案件的结果。
例如,在一起房屋买卖纠纷中,双方当事人签订了《房屋定购协议》,后房屋一直没有开工。我方当事人主张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对方当事人主张其并没有房屋预售许可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若干问题解释》规定,合同应该无效。我方当事人无权要求违约责任。我方主张:根据交易习惯,“订购”不同于“定购”其只反应了一种交易意向,而不是交易本身。合同的标的不是房屋所有权的转让,而是以协议中约定的条款来订立买卖合同。因此《房屋定购协议》并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若干问题解释》。合同有效,对方应承担责任。由此可见交易习惯在诉讼中的重要意义。 3 注重法律以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根据我国的宪政结构,地方政府,人大有权力指定行政法规以及地方规章。这些规章虽然效力低于法律,但是确具有规范性效力,可以在诉讼中直接作为判决的法律依据,因此其在现实中的诉讼纠纷中确十分重要。而且法律的抽象性与法律的确定性之间存在矛盾。为了保证规则的涵盖面,法律不得不使用抽象语言表述规则,这样确又与客观事实之间产生一定距离。在大多数诉讼中,虽然都有法律对相关问题作出规定,但是确没有明确给出解决纠纷的方,把相关问题交给法律以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解决。因此在诉讼中一定要注意行政法规,地方规章。首先应注意对案件行使管辖权的法院所在地的政府,人大对案件涉及的问题有无规定。其次,应该注意案件争议的所涉及到的行业主管部门对此是否由规定。第三,分析各规定,法规之间有无矛盾,以及它们彼此之间的效力层次。
例如,在上文中涉及到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涉及到的法律主要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涉及到的法律解释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解释》;涉及到的行政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涉及到的地方规定有:《上海市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条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上海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外出补助标准》
在这样一起纠纷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外的规范性文件的数量大于法律文件。 4 注意会计技能在案件中的适用
在民事纠纷中大多数都涉及到损害赔偿的计算,计算方法将会直接影响到诉讼请
三亿文库包含各类专业文献、文学作品欣赏、外语学习资料、幼儿教育、小学教育、应用写作文书、高等教育、专业论文、【法学】律师事务所实习报告 学生实习周记 法学专业实习总结 共(10页)25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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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实习是每一个专业的学生都必须经历的,这可以说是对我们所学专业知识的大考核,也是为我们进入社会前做好准备。在学校与社会之间毕竟还有一定的差距,所以毕业实习也可以说是一个过渡期,可以让我率先体验社会的残酷和不易,让我们提前了解一下以后的工作环境和工作状态。
在学校里我的学习很出众,而且专业知识过硬,根本没有把实习当一回,以为能够很轻松渡过实习期。但是,现实给了我一击响亮的耳光,让我知道自己是多么的无知,也让我明白,真正地工作与学校的学习差距有多大。实际上,我们的理论学习即使学得再好,学的扎实透顶,那也只是纸上谈兵,理论必须要联系实际,否则都是扯淡。我在实习过程学的东西要比书本上的更多,更深奥,更复杂。因为现实永远不会按照你书本上的套路来发展,我们法学专业在案件处理上更是如此。我们的专业虽然学了很多法律知识,但是,我们如何用呢,没有任何实际的检验,所有的都是空谈。我们的法律也只能是说我们懂法,能够遵纪守法,没有办法做到用法律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处理案件。
在律师事务所实习这段时间,我对律师事务所运作的程序和法律实践有了一定的认识和体会。这次实习,我主要跟随所里的一名资深律师进行学习,从中我了解了律师参与案件处理的各个程序,并且进一步了解了各项法律法规在实际操作中的应用。使我能够从容的将自己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有机的结合起来。
在这次实习中我还学到了非常重要的一点,那就是作为一名法律人应该具备的职业素养。我发现前往事务所进行咨询的人中,很大部分是老年人和民工朋友,由于他们识字不多,很多重要的法律常识和概念都有跟他们进行详细地介绍和讲解,甚至要重复很多次,我开始显得非常的不耐烦,但经过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批评和谈话后,知道了在未来的法律实务中,少不了通过这种耐心地询问而了解案情和为当事人讲解法条的情况,而且这也是对前来咨询的人员的负责,也是一种尊重。
经过在律师事务所的实习,我对我所学专业发生了很大的转变,以前一些认为微不足道的东西,现在看起来是那么的重要。这次实习消除了我的无知,让我体会到了律师这行的严谨与不易,为我即将开始的工作提了个醒,响鼓不用重锤敲,我会努力的。
经过这一年的实习,我学会了许多,也成长了许多。尤其,我实习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以及我的指导律师,为帮助我尽快的从一名实习律师成长为一名合格的执业律师,付出了极大的心血与艰辛的努力,借此机会,我对给予我极大帮助的律师事务所以及指导律师表示深深的感谢。
通过实习,对法律专业知识和律师执业经验有了进一步的理解和掌握,尤其是律师实务方面。以前在学校主要是在理论上进行法律学习,实际运用法律解决现实问题的机会很少。而在律师事务所实习、工作就不一样了,直接到法律工作的最前沿,每天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解答法律咨询,审查修改合同,起草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参加法庭审理等,从中学习很多律师执业工作的经验和技巧。以前学习过法律文书写作,知道起诉状的格式写法,但真正应用到具体案例,就要好好琢磨一番,怎样把诉讼请求写得准确精练,最大程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怎样把事实理由写清晰,使法官一目了然,这都不是简单套用格式就能得来的。
在实习过程中我发现原来翻阅案例能学到很多很多东西。因为案例是各式各样的,有刑事类,有民事类,有社会经济类等涉及方面十分广泛,对以前学过的知识重新梳理,温故而知新。一般的案卷对于怎么判,为什么会采取这样的判罚是一目了然的,可也有一些学艺不深,无法全都看明白,那么办公室里的,厚厚的一堆书籍便派上了用场,把个别已经淡忘了的法学术语以及法学名词更加清晰地记录一遍,把案卷里的案例根据自己的了解写下来,并用自己的理解对整个案例进行解说和分析,得到了一个锻炼学习办理案件的机会,又得到了前辈们处理案件的基本经验,还能把以前只是纸上谈兵的知识温习一遍,又何乐而不为呢?现在我同时发现,做任何事情都有其自身有利的一面,做任何事情要用善于发现的眼睛去慢慢学习一切,感悟一切,不要把自己比做海绵会撑饱,我们应该比做植物,慢慢吸收养分,进行光合作用,呼吸作用,也在慢慢成长。面对生活,我们总要抱着谦虚的态度逐步去尝试,取其长而补其短,那么我们的知识会和我们的生命一样不断茁壮成长,自身修养也就会不断提高,个人价值也就与日俱增了。
经过这一年的实习,我熟知并领会了最基本的律师职业道德与准则。我知道要想成长为一名合格的执业律师,应该时刻谨记律师职业道德与准则。诚信做人,认真做事,忠于事实,忠于法律,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在我今后的律师职业生涯中,争取将每一个案件做成精品,不求达到令每一个当事人满意,但至少要尽力做到无愧我心,无愧我心中对法律的信仰。
在实过程中,我掌握了最基本的案件处理流程,在协助指导律师处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我不仅学会如何起草各种法律文书,还学会了如何分析案情。在沟通成为时代主旋律的大背景下,我最大的收获是学会了与人沟通,学会了站在对方的角度思考问题,寻求问题的解决方案。
经过这一年的实习,我还深刻的认识到,要成长为一名合格的执业律师,还要具备较强的学习能力,不仅要不断学习业务理路知识,还要不断学习与之相关联的各学科知识。实习岁月已经结束,即将迎来我的职业生涯,我希望用自己的汗水与辛勤的努力,做好个人工作计划,书写新的篇章。
一、实习基本情况
1、实习计划情况
(1)实习时间:20xx年xx月xx日至xx月xx日
(2)实习地点: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
(3)实习单位: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
(4)实习方法:到单位实习工作、协助侦查案件
(5)实习目的:接触和认识社会,了解我国司法实践现状,学习检察官一般的理念、逻辑、立场、观点和工作方法,进一步加深对法学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的理解,并能进行初步的实际运用;学习法律工作经验,学会理论联系实际,了解各类案件的侦查程序,初步掌握侦查的技巧;培养初步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技能,初步掌握一般的询问、讯问的方法与技巧;初步掌握各种法律文书、笔录等的写作方法与技巧。
2、实习单位情况
(1)单位名称: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
(2)单位简介(自按):
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是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的自侦部门,主要工作是侦查办理渎职侵权类案件,打击国家行政机关、行政执法部门等单位领导、工作人员的渎职侵权犯罪活动。与其他科室相比,开展工作比较独立,工作性质比较特殊,工作纪律要求严格保守秘密,是打击渎职侵权犯罪的重要部门。
二、实习主要内容
1.在开展审查举报材料、侦查案件等工作中,通过观察、分析,了解我国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现状。
2.在日常工作中,细心观察、了解人民检察院的组织机构与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的日常运作,在反渎职局领导和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运用所学的法学及相关知
识解决侦查办案等实务问题。
3.在日常工作中,学习和掌握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的工作流程,了解、掌握检察院侦查案件、审查起诉、批准逮捕等工作的具体程序,协助检察官办理案件。
4. 在侦查案件、审查起诉等工作中,培养初步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技能,初步掌握一般的询问、讯问的方法与技巧;初步掌握讯问笔录、询问笔录、审查报告、提请初查报告、初查阶段报告、提请不予立案报告、司法实务案例分析等法律文书的写作方法与技巧。
一、毕业实习目的与意义
毕业实习对我们的毕业非常的重要。为此,我们首先必须要明白:在实习中我们的目的意义和任务,也就能为毕业带来真正而又完美的开幕。
法学毕业的实习是我们学习过程中的最后一个部分,是综合的实践阶段,在这个阶段,是我们在实习单位通过指导老师的,独立从事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尝试阶段,其最基本的目的就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基本技能应对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是学生对四年所学知识和技能进行系统化、综合化运用、总结和深化的过程。通过在工作单位的实践,培养严肃认真、刻苦钻研、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并且敢于创新,能正确地将独创精神与科学态度相结合。让我们能够在现实氛围中寻找自身差距,在弥补自身不足的同时强化进入社会前的适应能力,使毕业生信心十足地面对就业,顺利完成人生的角色转变,同时让我们毕业生对所学专业的现状有一个较全面的了解,对毕业后的去向有一个清醒认识和明确定位,有效避免了就业中普遍存在的盲目性,大大地提高了毕业生的就业率。
二、实习单位及岗位简介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南明区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及我的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坐落于贵阳市南明区机场路,南明区人民法院门朝南开,大门左侧是一座四层楼,是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分为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大门右侧是一座五层楼,一层、二层、三层主要是机要室以及一些日常办公机构,四层、五层为刑庭和行政庭。我实习的刑二庭就在五楼。五层楼的右侧是南明区人民法院的立案大厅,它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窗口。除了刑事审判庭、立案大厅以外南明区人民法院还设有执行庭等。刑二庭主要审理的是有关盗窃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等侵犯财产罪以及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我在刑二庭实习的主要工作是帮助法官整理并装订卷宗,处理日常工作,将所学的知识与实践相结合。
三、实习过程
实习期间,我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贵阳市南明区法院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尊重法院工作人员,同时注意自己的语言、举止、仪表,并认真撰写实习小结,及时总结实习经验与体会。
在实习的过程中,我主要的工作是装订卷宗。刑事案件的卷宗与民事案件一样分为正卷与副卷。但与民事案件不同的是,刑事案件又多出了对犯罪分子减刑假释的案卷。
在实习的过程中,我旁听了案件的审理,从整体上与上次实习所旁听的民事案件的审理作了区别:民事案件的审理往往注重平等当事人的利益;刑事案件的审理注重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保护社会整体的利益。
在实习的过程中,我了解并巩固了与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相关的知识。通过与法官交流,我了解更多的书本上没有的专业技能,也明白了更多的实际工作情况。到实习结束,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的肯定与更好的评价,在认识上有了很大的收获,同时也发现了自身的许多不足。
四、实习主要情况及体会
我和几个朋友来到南明区人民法院,由法院负责人统一安排,把我们分配在刑二庭的各个办公室。在刑二庭实习的两个月,我学到了书本上学不到的知识,将理论与实际更好的结合。
整理并装订案宗。现在虽不是年末,但是每天处理的案件增多,一项艰巨的任务-----归卷,便摆在了整个刑庭工作人员的面前。我们的主要任务是给案卷排序、封皮,然后装订成册。通过整理案宗,我了解各种文书的分类和归档,对一审案件从立案到审结的简单的程序有了更深人的了解。这个工作虽然没有什么技术含量,但是它却是非常重要的。案宗从第一页到最后一页与整个案件息息相关,翻阅卷宗便能够更清楚地了解案情,对案件作出很好的定位。刑事案件的卷宗与民事案件一样分为正卷与副卷。正卷从先到后需要排列的是: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通知书、回避申请书、呈请拘传报告书、判决书。副卷需要有:合议庭笔录,审委会讨论笔录,判决书。如果有辩护人材料的还要把律师的所函,授权委托书,辩护材料这些排到正卷里面,然后,把这些材料编页,编目录、备考表,装订起来。但与民事案件不同的是,刑事案件又多出了对犯罪分子的减刑案卷。减刑案卷包括减刑建议书、审批表、检察院评审表、支队减刑建议书、执行通知书、合议庭笔录、减刑呈批表、审理报告、刑事裁定书、减刑通知书、送达证等。
案卷就是整个案件的真实写照。通过整理并翻看案卷,我能够从案件立案到审结、执行,去分析整个案件。
旁听案件的审理。在实习期间,旁听案件也能给我上很好的一课。我们刑二庭开庭审理了一起检察院提起的涉嫌间接故意杀人案。
案件的事实:被告王某驾驶一辆无牌照的重达25吨的大卡车,在拐弯时撞到了和自己顺行的行人马某,王某在没有确认马某是否死亡的情况下,主观臆断其死亡,故采取倒车的方式,最后导致马某死亡。在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就王某的倒车行为进行了辩论。检察院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辩护律师坚持王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通过旁听这个案件,我又进一步对(间接)故意杀人罪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罪进行了区分: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罪,行为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持一种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并且这种心理状态是以一定的主客观条件为根据,如以本人的能力、经验、当时的环境和其他客观条件为判断基础,在客观上通常表现出一些积极避免死亡结果发生的行为;而(间接)故意杀人的行为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持一种放任的心理态度,既没有要依据某些条件避免结果发生的意图,也没有避免结果发生的行为,无论结果发生与否都不违背行为人的意志,所以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
在本案中,我认为王某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因为其行为符合(间接)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在主观方面,王某对马某的死亡结果持放任态度。其倒车的行为从实践中来说也是不符合常人思维的。
判决书的完成。判决书的制作看起来是一个比较简单的工作,但是要做好它却不容易。一般来说,每次开完庭之后,经过合议庭合议,审委会讨论,审判长就会在电脑里面写出判决书初稿,接下来的工作,就需要把写好的初稿先打印出一份进行校对,除了注意判决书是否有错字,格式问题这些小问题之外,最重要的就是注意刑期的计算了。刑期对于犯罪分子来说算是至关重要的,它关系到犯罪分子被关押的时间的长短。若判决书规定的期限长于或短于实际判决的时间,则不利于保护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构成对司法权威的威胁。
校对完成后,便进入到了正式打印阶段。打印的份数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但要留有至少五份的备份。
在实习的过程中,我还了解已审结的一审案卷的邮寄。首先,填写送达回证。送达回证的份数依据原告与被告的人数而定。将送达回证以及案件卷宗、判决书封到邮包里,交到机要室。最终由机要室发出邮件。
在实习的过程中,我体会到了我所学的理论知识与实践有脱节的地方。现在我们的法学专业教育往往重视理论轻实践,导致走出大学校门的学生面对社会不知所措,所学的理论知识无法真正的运用到实际的案例中。就整理装订案宗来说,这是在课堂上绝对学不到的。比如接待当事人等,没有很好的沟通能力和技巧是办不来的。因此,我认为学校的教育应该加以改进,加大对法律事务的操作,比如多开展模拟法庭,丰富课堂案例,让同学们积极参与案件讨论,形成自己的认识等等,从未更好的做好理论与实践的联系。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可以多与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联系,请求定期与同学们交流信息,甚至可以多旁听一些案件的审理,增加实践的机会。
五、实习总结
通过毕业实习的两个月,我进一步巩固了自己的专业知识,也预先体验了自己还没涉足的领域,更学到了书本教不会的办事能力。通过此次实习我发现了自己在平时学习中的不足,使我明白要以严谨的态度对待学习,不断巩固专业知识,平时不能认为自己对课本专业知识的掌握不错就行,等到实际操作运用时才知道知识是来不得半点马虎的,平时的不确定,在实际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很有可能会酿成大错,给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因此,要不断巩固加强自己对专业知识的学习,扩大知识面。
此次实习总体来说是成功的,通过学习我既锻炼了自己,也发现了自身的不足;既了解学好专业知识的重要性,也明白了将其实际运用的关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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