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小微企业有很多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本文帮大家整理了最新的永州小微企业补贴和免税政策,可供参考!
(一)加大援企稳岗力度。按规定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一次性补缴所有欠费后,可按条件申请享受上述返还政策。2018 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新田县、江华县、宁远县、江永县、双牌县等五个县符合条件的企业,稳岗补贴上限可提高至60%。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上述资金从参保所在地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困难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就业岗位,稳定劳动关系。(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区、经开区等。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加大金融财税支持力度。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进一步加强创新创业金融服务,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创业就业。各县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鼓励银行机构加强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落实风险分担机制,扩大融资担保业务,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进一步做好企业减税降费工作,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经认定的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落实一般工商业电价减负10%的目标。(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政府办、市税务局、人民银行永州市中心支行、永州银保监分局、国网永州供电公司,各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区、经开区等)
(三)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在社保费征管体制调整过程中,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各县区不调整现有社会保险征收政策、征收程序、征收方式,对企业历史欠费不得自行集中清缴。按规定继续阶段性降低企业社会保险费率。根据湘南湘西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社会保险制度运行情况和基金收支水平,按规定在一定区间内确定示范区内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费率水平,在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可在5%到当地规定的上限区间内确定缴存比例,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具体办法按省文件执行。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稳定就业1年以上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可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岗位补贴,从企业注册所在地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医疗保障局、市税务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区、经开区等)
(四)加强创业引导。推进网络创业培训和创业模拟实训项目,加大网络创业和创业模拟实训师资培训力度,依托湖南科技学院、永州职业技术学院、潇湘技师学院,完善高校和技工院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实践课程体系并纳入必修课,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将其纳入学分管理。实施在校学生研究性学习与创新实验计划,大学生可根据学校规定的创业成果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对依法正常运营1年以上并吸纳一定规模就业的初创企业、初次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按个体工商户带动就业2人、初创企业与合作社带动就业5人,给予2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从注册所在地就业专项资金列支中。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的,可一次性发放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用以支持创业。(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区、经开区等)
(五)实施创新创业带动就业“420工程”。每年重点支持20个优质初创企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社)、20个优质初创个体工商户(含家庭农场、农家乐,下同)、20个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街道(乡镇)、20个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社区(村),给予优质初创企业、街道 (乡镇)5万元奖补,初创个体工商户、社区(村)3万元奖补。具体评选奖励办法按照湘人社发〔2015〕83号、84号文件执行。各县区可结合实际适时开展创业大赛及创业带动就业典型创建活动,奖补标准由各县区自行制定。每年及时向省里推荐一批优质初创企业、优质初创个体工商户,参与省级创业“双百资助工程”评选。(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区、经开区等)
(六)加强创业载体建设。进一步提质优化全市创业孵化基地建设,遵循“政府扶持、部门指导、培育特色、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坚持资源整合的发展思路,为创业者打造优质资源共享平台。从2019年开始,每两年评选10家市级创业孵化基地、10家市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基地,每家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具体评选奖励办法按照湘人社发〔2017〕88号、湘人社发〔2015〕82号文件执行。配合做好省级创业载体建设“四个一”工程,到2020年,推荐一批优秀的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进入省、市、县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全市创业孵化基地在孵企业500家以上,新增2000个以上的就业岗位。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快建设青年创业者、返乡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创业孵化载体;支持国家级和省级园区结合产业特点,打造不同类型的创新创业特色载体。鼓励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围绕优势细分领域建设一批专业化创业孵化平台;加强创业载体之间对接合作,建立孵化基地联盟,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政府主办或扶持的创业载体,要积极吸纳失业人员入场自主创业,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支持稳定就业压力较大地区为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免费提供经营场地。积极推进“扶贫车间”下乡村,各县区要按湘人社发〔2018〕75号文件,落实相关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扶贫办,各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区、经开区等)
(七)加强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扩大创业担保贷款对象,农村自主创业的农民可纳入支持范围。符合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创业担保贷款最高申请额度由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合伙创业的按合伙创业人数、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按组织起来创业人数,每人最高15万元额度,最高贷款额度为75万元,新田县、江华县、宁远县、江永县、双牌县等五个县按规定全额贴息3年,其他县区按规定全额贴息2年。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规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各地可因地制宜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超出中央规定的贷款贴息部分由当地财政承担。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给予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创业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的奖补,引导其进一步提高服务创业就业的积极性。(责任单位: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永州市中心支行、永州银保监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区、经开区等)
(八)支持企业开展职工培训。指导规模性裁员企业提前制定分流职工培训方案,开展针对性的就业创业培训,合理引导企业职工向上下游产业或邻近产业转移。实施失业保险支持技能提升“展翅行动”。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参保职工,给予技能提升补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补贴申领条件由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在参保地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补贴办法按湘人社发〔2017〕50号文件执行。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评估合格后,可由就业专项资金予以支持,补贴标准不超过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50%,补贴办法按湘人社发〔2018〕78号文件执行。以上两项不得重复享受。新田县、江华县、宁远县、江永县、双牌县等五个县园区内企业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按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上浮70%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区、经开区等)
(九)加强重点群体技能培训。2020年12月31日前,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以下简称贫困劳动力)可免费参加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培训期间按每天20元发给生活费补贴,补贴办法按照湘人社发〔2018〕78号文件执行。支持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按规定对培训合格的失业人员给予职业培训补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培训期间按不超过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再给予每人每天20元生活费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补贴政策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扶贫办,各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区、经开区等)
(十)强化产业技能培训。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围绕全市新兴产业链,按计划推行“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企业按规定向签订协议的培训机构支付学徒培训费用,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每人每年不低于4000元,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补贴办法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8〕66号)文件执行。支持我市区域内优势新兴产业大型骨干企业与科研院所共建人才培养基地,将我市重点发展产业相关工种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畴。开展“省卓越职业院校、省一流特色专业群”建设,鼓励和引导职业院校开设一批现代生产性服务业、生活性服务业紧缺急需的相关专业,并开展相关职业培训,按政策给予职业培训补贴。鼓励职业院校在校生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积极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轮训和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计划。(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区、经开区等)
(十一)加强高技能人才培训。面向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职业(工种),大力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增加高技能人才供给。2020年12月31日前,企业在职职工参加由具有办学资质的职业院校和各类培训机构组织的高技能人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新晋为高级技师的,除享受培训补贴外,另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人,所需资金按预算级次相应从人才专项经费中列支。同时,每年开展一次“永州工匠”评选活动,评选优秀工匠10名,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人,所需资金从市本级人才专项经费中列支。(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区、经开区等)
(十二)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对符合条件的困难高校毕业生,将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由800元/人提高至1500元/人。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三年青年见习计划,将社会组织纳入就业见习基地范围,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扩大就业见习基地认定规模。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见习期由6—12个月调整为3—12个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基地就业见习补贴,留用率高于50%的,补贴标准提高至最低工资标准的120%。各地可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吸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公共服务工作。2019年1月1日起,中小微企业新招用应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1000元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区、经开区等)
(十三)大力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对创业成功,已取得营业执照且正常运营3个月以上的创业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1000元;属零就业家庭、低保家庭、残疾人家庭和农村贫困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创业的,给予2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节能降耗、出口创汇和劳动密集型的创业项目,给予2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高校毕业生创业3年期满后正常经营的,可申请享受一次性创业成功奖励5000元。高校毕业生租赁房屋用于自主创业,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的,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按300元/月给予3年的房租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区、经开区等)
(十四)扶持贫困劳动力就业。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贫困劳动力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转移到户籍所在县以外就业并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按3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吸纳10名以下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就业扶贫车间,每月每车间给予2000元培训补贴;吸纳10-30名的每月每车间给予3000元培训补贴;吸纳30名以上的,每月每车间给予4000元培训补贴;享受培训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贫困劳动力和农民工等返乡下乡创业人员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可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所需资金从注册所在地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鼓励企业等社会力量到贫困村投资兴业,建立扶贫车间,各地可根据投资规模、带动就业效果等给予奖补。对被认定为就业扶贫车间,在建设和经营中予以适当补贴,补贴标准按照湘人社发〔2017〕58号、湘人社发〔2018〕75号文件执行。(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扶贫办,各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区、经开区等)
(十五)实施兜底帮扶。全面梳理公益性岗位,按规定将新增和腾退的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重点安排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贫困县和非贫困县的贫困村可优先安置贫困劳动力。对贫困县和非贫困县的贫困村,可在政策规定范围内,统筹林业、环保、交通、水利等相关资金,鼓励贫困村利用村集体收益,综合开发保洁保绿、治安协管、道路维护、山林防护、河道协管、水库看护、孤寡老人、留守儿童看护、移民安置点协管等公益性岗位,重点安置家庭特别困难的贫困劳动力就业。(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扶贫办,各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区、经开区等)
(十六)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新田县、江华县、宁远县、江永县、双牌县等五个县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最低工资标准的85%上调至90%。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由失业保险基金发放失业保险金,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给予临时生活补助,补助标准由各地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地区消费水平等综合确定。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给予临时救助。通过综合施策,帮助困难群众解困脱贫。(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医疗保障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区、经开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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