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给人民法院法官的一封书信

刘莉莉老师

写给人民法院法官的一封书信

高中伟法官:

  不要强词夺理,你连一审法院始作俑者的沈庭长的精神都没有,他知道错了还懂得设法弥补纠正,而你呢连什么是“新发现的证据”的概念都不懂还在这里大谈什么是在依法审案,高中伟法官先生人是要有一点自知之明的。本案鉴定人出庭质证了(含书面)吗?上海市医学会都承认他们未接到法院的通知不可能自己跑来法庭是你代他们接受质证了,有那一条法律是允许你们法官对“鉴定意见”是可以不质证就采信的你提供给我看。你院在(2013)沪二中受终字30号不予受理的裁定书中述:鉴定结论是民事证据的一种,根据相关诉讼法规定依法定程序进行质证、认证。这就应证了我前面与你说的上海的法官将法律当工具,在我们的医患纠纷案中假借鉴定人拒绝出庭,在不经质证就强行一字不差的抄袭鉴定结论书内容驳得我们一败涂地,但在我们对“鉴定结论”提起的诉讼中为了不给予立案,又说鉴定结论作为证据应经质证是不需要另案起诉的,一句话同一条法律在你们上海法官的手里怎么说都是有理,我们当事人始终是你们砧板上的肉由你们随意宰割。法官想要谁胜他连证据都不用向法庭提供(如本案的瑞金医院),法官认定要我们败诉无论我们如何向你们提供证据都是瞎子点灯白费蜡自讨没趣。4月28日在听证会中你第一句话就质问我累不累,我听了就很反感并且也马上意识到你日后的判决结果一定是驳回,现我应证了被你无理的驳回了。像你这种对待当事人的合法诉求的态度,如果我是你的领导立即安排你离岗学习端正态度后再上岗,因法官的素质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社会的稳定。

  高中伟法官,我今年66岁,难道我不懂得民不与官斗,当事人是不能得罪你们法官这个在中国人心目中几乎是家喻户晓的道理吗?本案从我们向原卢湾区法院递交诉状到你院终审判决止,在这整整26个月当中我这个老年人在你们年轻的法官面前那天不是低着头和夹着尾巴做人,特别是在一审法院被故意拖延立案的14个月当中,明知我们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也只敢低声哀求你们法官能依法给予权利,一天这种维权哀求惹怒了你们法官他在电话中一大声吆喝,吓得我们赶快退却不敢再提维权,我们可怜的当事人为了维权连做人的人格在你们法官面前都得要放弃。而我们的奴才行为并没有换得你们法官的怜悯,心毒手狠的一审法官周红林明知我们对鉴定结论强烈不满不予接受,已投诉到公安局请求过追究鉴定人的伪证罪,其也收到了我们提交的'公安局案件接报回执单和检察官在接待我们中,认定瑞金医院在后续治疗未落实下去把一条人命没了医院存在过错的录音材料。但周红林法官依然按照惯例不合口胃的证据一律靠边站,仍用其惯用的造假手段和专业知识在判决书中将鉴定申请人栽赃是我们提出的,这样作为民事证据范围的鉴定书就以我们提供给法庭的证据,在不需质证就可转变为事实并一字不差的全盘抄袭鉴定书内容将我们驳得精光。这种判决结果一次在市高级法院的信访接待中,姓金的法官听完我的陈述后都不敢相信他自己的耳朵,连问了我几次一点都没赔付给你们吗?最后他自言自语的说了一句要是日后改为3次终审结案就好了。高中伟法官你懂一个道理吗?兔子被追急了它还会回头咬人,狗被打急了也会要爬墙。

  你说我们写过来的所有材料你都仔细看了,请问你我5月23日写给你的信中提出由于黄浦法院告知他们没有程序无权调查希你查清1、一名鉴定人是否是我们抽签出来的;2、医学会是否存在组织明暗两次鉴定行为;3、医学会与周红林法官是谁在说假话。3个月的时间你依职调查了吗?为什么未交与我们质证呀?这是我们的权利你懂吗?由于你未交与我们质证我们认为在这段时间里你什么都没做属严重渎职不作为。请上海的法官不要欺负我们广西公民,我们是第一批响应党的计划生育政策的失独老年人家庭精神是很痛苦的,心毒手狠会遭报应的。

  高中伟法官,你不是说可以欢迎社会各界监督吗?那我就把这封信通过微博发到网上,请感兴趣的网民们来评一评谁是谁非吧

  请二中院申诉审查庭高中伟法官解答一下法律问题:

  4、案件审理是讲究程序的,本案委托的鉴定属司法鉴定。最高法对司法鉴定的界定有三个要件:1.必须发生在诉讼过程当中;2.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或根据当事人申请而启动;3.鉴定对象须是诉讼中涉及到的事实方面的专门性问题。而本案的鉴定委托时间是在案件受理前,鉴定委托书告知申请人是瑞金医院,但案卷材料中未记录有瑞金医院申请的书面材料,委托人是非审案法官与委托鉴专门性问题不属于我们的主张性质。请高法官告知本案采信的鉴定结论在法律上应如何定性?是否具备证据的作用?本鉴定组专家人员组成,黄浦区医学会鉴定办认定为非正义所涉及的学科人员。原一审与二审法院采信由非专业专家作出的鉴定结论,而全部驳回我们的诉求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收到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应当对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鉴定程序进行审核;据中华医学会鉴定办告知,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对鉴定程序的审查由委托法院负责,但当时委托法院无承办法官审查,一二审法院都采信该鉴定书作为判案的唯一证据,高法官你作为再审申请的审查法官你认为在程序上合法吗?

  5、本鉴定组专家人员组成,黄浦区医学会鉴定办认定为非正义所涉及的学科人员。原一审与二审法院采信由非专业专家作出的鉴定结论,而全部驳回我们的诉求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6、《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收到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应当对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鉴定程序进行审核;据中华医学会鉴定办告知,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对鉴定程序的审查由委托法院负责,但当时委托法院无承办法官审查,一二审法院都采信该鉴定书作为判案的唯一证据,高法官你作为再审申请的审查法官你认为在程序上合法吗?

  7、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新的证据”之一、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高中伟法官你在的听证会上与我争执还不知最高院有这个定义解释,将法律当工具的法官你日后在审查再审申请时对新证据的定义是如何理解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