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农民建房工作通知

黄飞老师

  为加强四镇(以下简称“四镇”)农民建房工作管理,有效遏制违法建设行为,切实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加快推进*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四镇农民建房工作通知如下:

  一、镇于年划归我区管辖。自划入我区管辖之日起,四镇农民建房手续办理按市国土资源局《市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指导意见》(国土资政发[]100号)文件执行。

  二、区划调整前四镇农民原已在望城县办理的建房手续,必须在规定的一年期限内建房;超过一年期限未建房的,手续自动失效,须重新在区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建房。

  三、按照管理权限,区划调整后四镇农民建房手续在区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办理,否则其建房手续无效。

  四、区划调整后,我区对四镇的农业人口进行了普查,并调取了四镇年5月的航拍图和地形图(地形图对每栋房屋的形状及层数均有标识)。凡年5月航拍图和地形图上未显示或实际与显示不符,无合法建房手续或虽原在望城县办理了建房手续、但未在一年期限内建设的新建房屋,均系违法建筑,按市政府第103号令的规定,在以后的征地补偿中不予补偿。

  五、四镇及所属各村(社区)必须切实贯彻属地管理原则,及时有效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并依法依规拆除违法建筑。对利用违法建筑骗取拆迁补偿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负责核批农民建房手续的各职能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能,严把法律政策关,确保依法依规核批四镇农民建房手续。区征地部门在审核征地补偿资金过程中必须严格核对,严防利用违法建筑骗取拆迁补偿现象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