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通知汇总八篇

秦风学老师

罚款通知 篇1

  日期:20xx年12月16日

  NO:20xx006

  部 门 德峰-质保部

  姓 名 XXX

  处罚原因 公司周例会迟到

  处罚类型 经济处理 按规定罚款20元 行政处罚

  所属部门意见

  综合部意见

  总经理意见

  处罚部门:综合部

  注:此通知单一式二份,一份存人事,如涉及罚款一份交财务。受处罚员工在接到本通知如有异议,于七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向总经理申诉。

罚款通知 篇2

某单位 :

  因你单位因某某原因违反某条规定某条某款,现做出以下决定:

  1:警告限期整改。

  2:罚款某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15日内到某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某法院起诉。

  当事人签字: 执法人员签字:

  年月日

罚款通知 篇3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发出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将罚款缴至 。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该处罚决定,现要求你(单位)立即缴纳罚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年 月 日(公章)

罚款通知 篇4

  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在参加“XX区消防大队营区维修(室内)工程施工(项目编号XX号)”项目投标中:不愿缴纳低价风险保证金,放弃成交资格。现针对你公司的上述行为,依据该项目询价文件及相关规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罚规定:

  1.全额扣除报价保证金伍仟陆佰元整上缴合经区财政专户;

  2.禁止你公司自处罚通知书下达之日起一年内参加XX区政府采购中心任何招标活动。

  特此通知

  XX区政府采购中心

  20xx年10月17日

罚款通知 篇5

  XXXX年XX月X日,公司xx制造部发生蒸镀掉锅事故,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经查,此次事故系人为失误所导致。为了规范员工生产行为,提高员工作业责任意识,根据公司《奖惩管理制度》,现决定对以下人员进行处罚,以赔偿公司所遭受的损失。

  此次事故责任人及赔偿金额如下:

  1. 事故直接责任人XXX,XXXX元;

  2. 事故间接责任人XXX、XXX,各XXX元;

  3. XX经理、XX副经理对事故负有领导管理责任,各XX元。

  望各位同事引以为戒,特此通知。

  XXXXX有限公司

  XXXX年X月X日

罚款通知 篇6

  ( )安监管催字〔 〕第( )号

  当事人的个人姓名或者单位全称 :

  本机关于XXXX年XX月XX日发出( )安监管罚字〔 〕第(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你(单位)于XXXX年XX月XX日前将罚款缴至 银行。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该处罚决定,现要求你(单位)立即缴纳罚款,并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帐机构直接收缴。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罚款通知 篇7

___:

  本机关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发出____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你(单位)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罚款缴至____。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该处罚决定,现要求你(单位)立即缴纳罚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_

  ___年____月____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通知当事人。

罚款通知 篇8

南京中吉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现查明,你单位存在下列行为:20xx年5月19日,我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南京天恩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内无资质私自建设汽、柴油加油站并使用。20xx年5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现场核查,经查:该加油站(撬装式加油站)为南京中吉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搭设在南京天恩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内,站内的汽、柴油销售给南京天恩驾驶培训有限公司的车辆使用,未见该加油站建设的相关审批手续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随后我局执法人员要求南京中吉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该加油站的使用和经营活动,并要求南京天恩驾驶培训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益顺和南京中吉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海来我局接受调查询问。经查实:南京中吉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南京中吉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该证据证明你公司的主体及经营资质。

  证据二:现场检查记录及南京天恩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提供的单位内部定点加油合同,证明你公司:未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

  证据三: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海的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未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

  以上均由双方签字确认。

  以上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1、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拟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六合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地址:xx

  xx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xx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