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范仲淹的科举观

马振华老师

关于范仲淹的科举观

  范仲淹是北宋中期著名的思想家、政治家、文学家和军事家,他在兴学育才方面也做出突出贡献,他在庆历年间推行新政,而科举改革又是庆历新政最重要的一项改革,其影响是深远而巨大的。

  范仲淹(989-1052),字希文,汉族,苏州吴县(今属江苏)人,北宋中期著名的思想家、政治家、文学家和军事家,庆历四年(1044)春,范仲淹任参知政事,主持了历史上著名的“庆历新政”。本文试图从范仲淹“庆历新政”中科举改革的背景出发,探讨其这次科举改革的内容、作用与意义以及对之后科举发展的影响。

  一、科举改革的社会背景

  范仲淹步入政坛时,北宋经过建国初期的励精图治,改变了五代十国留下来的残弱与贫瘠,经济社会有了长足的发展,然而毕竟五代时期中原国力元气大伤,之后各种政治斗争积累的重重社会矛盾,宋真宗时由大兴道观和东封西祀而导致的国库空虚、积贫积弱及种种社会危机在仁宗亲政时期已经显现出来,政治危机;四冗为患,国力日衰。

  二、科举改革的内容和罢黜

  范仲淹在天圣五年(1027)的《上执政书》中就提出了“慎选举,敦教育”的改革思想,当时他对加强国民教育问题已达到了很高的认识水平,称教育为“择才之本,致理之基”,应“复学校之制”;对于科举考试“专以辞赋取进士,以墨义取诸科”的`僵化方式给予了批评,提出了“先策论以观其大要,次诗赋以观其全才,以大要定其去留,以全才升其等级”①。庆历三年(1043)九月,范仲淹在《答手诏条陈十事》中提出“精贡举”,包括了改革科举考试制度与加强教育兴办学校两个方面,其目的是为国家培养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

  (一)“立学合保荐送之法”

  (1)诸路州府军监各令立学,如本处修学人数达到二百人以上,允许另外设置县学。《宋会要辑稿选举》三之二四记载:诸路州府军监除旧有学校外,其余并各令立学……在学教授,候及三年,无私过,本处具教授人数并本人履业事状,保明闻奏,当议等第特授恩泽。

  (2)规定了诸路州府军监学的入学条件。初入郡学人,须有到省举人二人委保是本乡人事或寄居已久,无不孝不悌、逾滥之行,即不曾犯刑责或曾经官司罚赎、情理不重者,方得入学。

  (3)应举人必须在学听读一定的时日,方能参加解试。据《宋会要辑稿选举》三之二四至二五记载:“应取解,逐处在学本贯人,并以入学听习至秋赋投状日前及三百日以上,旧得解人百日以上,方许取应。内有亲老别无得力弟兄侍养,致在学日数不足者,除依例合保外,别召命官一员或到省举人三名委保诣实,亦许取应。”

  (4)应举人必须互相结保,有关官员严加稽查,以保明行实。《宋会要辑稿选举》三之二五:进士、诸科举人,每三人为一保,所保之事有七:一隐忧匿服;二曾犯刑责;三不孝不悌,迹状彰明;四故犯条宪,两经赎罚,或未经赎罚,为害乡里;五籍非本土,假户冒名;六祖、父犯十恶四等以上罪;七身是工商杂类及曾为僧道者,并不得取应。

  (二)“先策论过落、简诗赋考式、问诸科大义之法”

  (1)进士考试分为策、论、诗赋三场,帖经、墨义并罢;先策论后诗赋;解试“三场皆通考去留”,省试则随场去留。《宋会要辑稿选举》三之二五:(解试)进士并试三场:先试策三道,一问经史,二问时务;次试论一首;次试诗、赋各一首。三场皆通考去留。旧试帖经、墨义,今并罢。诗、赋、论于“九经”、诸子史内出题,其策题即通问历代书史及时务,并不得于偏僻小处文字中。

  (2)“简诗赋考式”。重新规定了策论诗赋的“不考式”、“点式”、“抹式”;并规定“今后进士依自来所试赋格外,特许依仿唐人赋体”。“三点当一抹,降一等。涂注乙字,并须卷后计数,不得揩洗。每场一卷内涂注乙五字已上为一点,十五字以上为一抹。”

  三、科举改革的意义及影响

  通观整个庆历新政,这是一场以整顿吏治为中心的政治改革,是把科举取士与学校教育结合起来,有利于“教以经济之业,取以经济之才”。实行“先策论后诗赋”,又在重策论的道路上前进了一大步,有利于选拔经世致用的优秀人才。

  范仲淹的庆历科举改革合乎了时代发展的要求,为北宋王朝留下了丰功伟绩,其影响也是巨大的。王安石的熙宁科举改革就是庆历科举改革的继续和发展,其在很多方面,比庆历科举改革更为坚决和彻底,两者之间存在的联系可谓前启后承,使宋代科举进入了学校选士与科举取士并行的新阶段。

  范仲淹的科举改革也有不妥之处。如“诸州发解,已令知州、通判、职官、令录等保明行实,更不封弥、誊录”,但属白璧微瑕。总的说来,庆历科举改革于历史,是一场具有进步意义的改革,有力地推动了那个时代生产力的发展与上层建筑的进步,在人类文明史上写下了光辉的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