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石输给了谁

张东东老师

王安石输给了谁

  引导语:北宋王安石是改革家,于宋神宗熙宁年间进行的改革,那么他到底输给了谁?他的变法失败的原因是什么?我们阅读下文了解。

  纵观中国数千年历史,改革的失败,一般都是因为既得利益集团的反抗。但也不尽然,比如北宋熙宁年间王安石的变法,它的阻力一方面来自既得利益集团,另一方面又来自王安石想竭力保护的农民这个弱势群体。

  当时农民最恨的莫过于“青苗法”。农耕时代,农民的日子过得相当艰苦,粮食吃到青黄不接的时候,他们不得不向地主借高利贷。这种民间借贷导致穷的越来越穷,富的越来越富,财富向少数人集中,弊端显而易见。王安石决定通过实施“青苗法”解决这个问题。易中天《帝国的惆怅》中介绍了“青苗法”的内容:官府向农民放贷,年息二分,即贷款一万,借期一年,年息两千。这个利率明显低于民间的高利贷。然而,一些地方官员为了牟取个人和小集团利益,却耍小动作。他们春季和秋季各发放一次贷款,半年后收回,取利两分,这样年利就达到了四分。有些地方利率之高,竟达到原来设定的35倍。加上农民向官府借款,要申请、审批,手续繁琐,个个关节都必须求人、支付好处费,农民的负担反而比“变法”前更重。“变法”期间,就曾发生过东明县一千多农民集体进京上访,在王安石住宅前闹事的事件。

  公道地说,如果执行不走样,“青苗法”确实不失为一项好政策,它既有利于充实国库,更可以调节贫富差距。当年,王安石在鄞县(今宁波市鄞州)做县令时,就按“青苗法”的内容操练过。史书记载,他“贷谷与民,出息以偿,俾新陈相易,邑人便之”。正是因为有了这种区域“试验”做基础,王安石对“青苗法”的实施才底气十足。然而,王安石忘记了一点:在一个县推行“青苗法”,只要做县长的王安石品质高尚,具有足够的威信就行了,因为他本人就是执行者;而在一个国家推行“青苗法”,则需要整个官僚集团的廉洁作为保证,毕竟此时的王安石是决策者,而不是具体的执行者,当时的政治体制恰恰不能让官员做到最基本的清廉。于是,历史也就开了这样一个玩笑:王安石做县长推行“青苗法”,能够得到农民的衷心拥护;王安石做参知政事(宰相),想在一个更大的平台上推行“青苗法”,反而惹得天怒人怨。

  在专制社会,官员的权力来源于上级,只要通过拍马溜须、跑跑送送之类的方式就可以确保自己官位的稳定,于是官员对老百姓的利益漠不关心,甚至敢用权力大肆牟取私利,好经被和尚念歪的事也就屡见不鲜了。

 

  王安石变法内容

  北宋王安石于宋神宗熙宁年间进行的改革。治平四年(1067年)正月,宋神宗赵顼即位。神宗立志革新,熙宁元年(1068年)四月,召王安石入京,变法立制,富国强兵,改变积贫积弱的现状。 王安石建立一个指导变法的新机构--制置三司条例司,条例司撤销后,由司农寺主持变法的大部分事务。曾布、吕惠卿等人参与草拟新法。这些新法按照内容和作用大致可以分为理财、军事、教育等措施,其具体内容如下:

  1.理财措施

  最重要的是“民不加赋而国用饶”。

  2.限制大商人

  供应国家需要和限制大商人的政策,主要是均输法、市易法和免行法。

  3.均输法

  熙宁二年七月,颁行淮、浙、江、湖六路均输法。由发运使掌握六路的财赋情况,斟酌每年应该上供和京城每年所需物资的情况,然后按照“徙贵就贱,用近易远”的原则,“从便变易蓄买”,贮存备用,借以节省价款和转运的劳费。均输法夺取了富商大贾的部分利益,同时也减轻了纳税户的许多额外负担。

  4.市易法

  熙宁五年三月,颁行市易法。在开封设置市易务。市易务根据市场情况,决定价格,收购滞销货物,待至市场上需要时出售,商贩可以向市易务贷款,或赊购货物。后又将开封市易务升为都提举市易司,作为市易务的总机构。市易法在限制大商人垄断市场方面发挥了作用,也增加了朝廷的财政收入。

  5.免行法

  熙宁六年七月,正式颁行免行法。免行法规定,各行商铺依据赢利的'多寡,每月向市易务交纳免行钱,不再轮流以实物或人力供应官府。

  6.发展农业生产

  调整国家、地主和农民关系的政策以及发展农业生产的措施,有青苗法、募役法、方田均税法和农田水利法。

  7.青苗法

  熙宁二年九月,颁布青苗法。规定以各路常平、广惠仓所积存的钱谷为本,其存粮遇粮价贵,即较市价降低出售,遇价贱,即较市价增贵收购。其所积现钱,每年分两期,即在需要播种和夏、秋未熟的正月和五月,按自愿原则,由农民向政府借贷钱物。收成后,随夏、秋两税,加息十分之二或十分之三归还谷物或现钱。青苗法使农民在新陈不接之际,不至受“兼并之家”高利贷的盘剥,使农民能够“赴时趋事”,但具体实施中一些官吏强制借贷,借机敲诈盘剥。

  8.募役法

  熙宁四年颁布实施。募役法(免役法)规定由州、县官府出钱雇人应役。各州、县预计每年雇役所需经费,由民户按户等高下分摊。募役法使原来轮流充役的农村居民回乡务农,原来享有免役特权的人户不得不交纳役钱,官府也因此增加了一宗收入。

  9.方田均税法

  熙宁四年(1071年)八月由司农寺制定《方田均税条约》,分“方田”与“均税”两个部分。“方田”是每年九月由县长举办土地丈量,按土塙肥瘠定为五等,“均税”是以“方田”丈量的结果为依据,制定税数。方田均税法清出豪强地主隐瞒的土地,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也减轻了农民负担,同时却严重损害了大官僚大地主的利益,遭到他们强烈反对。

  10.农田水利法

  熙宁二年颁布。条约奖励各地开垦荒田,兴修水利,修筑堤防圩岸,由受益人户按户等高下出资兴修。在王安石的倡导下,一时形成“四方争言农田水利”的热潮。北方在治理黄、漳等河的同时,还在几道河渠的沿岸淤灌成大批“淤田”,使贫瘠的土壤变成了良田。

  稳定国家秩序,这一方面属于军事措施。巩固国家秩序和整顿、加强军队的措施,有将兵法、保甲法、保马法以及建立军器监等。

  11.将兵法

  作为“强兵”的措施,王安石一方面精简军队,裁汰老弱,合并军营,另一方面实行将兵法。自熙宁七年始,在北方挑选武艺较高、作战经验较多的武官专掌训练。将兵法的实行,使兵知其将,将练其兵,提高了军队的战斗力。

  12.保甲法

  熙宁三年颁行。各地农村住户,不论主户或客户,每十家(后改为五家)组成一保,五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凡家有两丁以上的,出一人为保丁。农闲时集合保丁,进行军训;夜间轮差巡查,维持治安。保甲法既可以使各地壮丁接受军训,与正规军相参为用,以节省国家的大量军费,又可以建立严密的治安网,把各地人民按照保甲编制起来,以便稳定国家秩序。

  13.改革教育制度

  王安石等变法派还改革了科举制,整顿了各级学校,为社会培养需要的人才。王安石在变法在教育上的措施主要有改革科举制度、整顿太学和在州郡广设学校。

  熙宁四年(1071年),颁布改革科举制度,废除以空洞的华而不实的

  赋词章取士的旧制,恢复以《春秋》,三传明经取士。即要求考生联系当前实际采取参加经义策论的考试。这就把科举的立足点放在选拔具有经纶济世之志和真才实学的天平上,从而扩大了考选名额,使一大批新进之士取代反对改革的旧官。同年秋,实行分上、中、下三班不同程度进行教学的太学三舍法制度。

  王安石变法时改革科举制度。废除明经诸科,进士科不再考诗赋,专考经义和时务策。设明法科,专考律令、断案等。旧有的科举取士之不能满足国家治理的需要,与社会实际脱节。王安石的这一改革,主要目的是纠正过去的缺陷,选拔一些通经术、明时务的人才为国家治理服务,以便由此选拔的人才能够更好的为变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