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编制目的
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卫生部门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救援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就近救援;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及时反应、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1.3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发公共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按《福建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2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2.1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一次事件出现特别重大人员伤亡,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事件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请求国家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省(区、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出现重大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市(地)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出现较大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事件出现一定数量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3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机构包括: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的领导小组、专家组和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指省、市120医疗急救中心,各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省职业病与化学中毒预防控制中心,各级采供血机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所)、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3.1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省卫生厅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承担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协调工作。省卫生厅卫生应急办公室承办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协调任务,并指定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3.2专家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组建专家组,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
3.3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其中各级120医疗急救中心(站)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伤员转运,省职业病与化学中毒预防控制中心等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参与相应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伤员转运。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3.4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医疗卫生救援的应急响应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医疗卫生救援的应急响应一般分为四级,即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和ⅳ响应。
4.1.1i级响应
(1)i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i级响应:
a.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国务院启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b.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国务院有关部门启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c.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i级响应行动
省卫生厅接到医疗救援特别重大事件的有关报告、通报或指示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和专家组工作,在卫生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省卫生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和专家组工作,迅速组织和协调应急医疗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开展医疗救治,及时派出专家和专业队伍支援事发地卫生机构,及时分析突发公共事件的发展趋势,向省人民政府、卫生部报告和反馈有关处理情况,并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需要国家支援的,由省卫生厅提出请求,按规定程序上报卫生部。
事发地设区市和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4.1.2ⅱ级响应
(1)ⅱ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ii级响应:
a.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人民政府启动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b.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级有关部门启动省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c.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ⅱ级响应行动
省卫生厅接到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和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迅速组织应急医疗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开展医疗救治,指导和协调落实医疗救治措施。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向省人民政府或省专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和反馈有关处理情况。需要国家支援的,由省卫生厅提出请求,按规定程序上报卫生部。凡属启动省总体应急预案和省专项应急预案的响应,省卫生厅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救援工作。
事发地设区市和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4.1.3ⅲ级响应(1)ⅲ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iii级响应:
a.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启动市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b.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ⅲ级响应行动
设区市卫生局接到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和报告后,迅速组织应急医疗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同时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和专家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及时向设区市人民政府或市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省卫生厅报告和反馈有关处理情况。需要省级支援的,应及时向省卫生厅提出请求。凡属启动市级总体应急预案的响应,设区市卫生局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救援工作。
省卫生厅接到报告后,要对事发地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进行指导,根据需要和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请求,组织省医疗救援应急队伍和有关专家进行支援、提供技术指导,并适时向事发地周边设区市卫生局发出通报,要求做好相应的支援准备。
4.1.4ⅳ级响应
(1)ⅳ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iv级响应:
a.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县级人民政府启动县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b.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ⅳ级响应行动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和报告后,迅速组织县级应急医疗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同时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和专家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市卫生局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县(市、区)级总体应急预案的响应,县(市、区)卫生局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救援工作。
设区市卫生局接到报告后,要对事发地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进行指导,必要时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4.2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4.2.1先期处置
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伤亡报告和医疗救援指令后,无论事件级别大小,事发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都应立即组织应急医疗救援队伍到达现场,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随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4.2.2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
为了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工作,事发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事发现场设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上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到达现场后,事发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前期处置工作的交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要接受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部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及时将现场伤病员及处理情况报告后方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4.2.3现场抢救
应急医疗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救援工作,必要时建立现场急救站或临时救护点。在实施医疗卫生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保护,确保安全。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到达现场后,要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必要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可向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部提出扩大救援力量的建议。
4.2.4转送伤员
当现场处于危险环境或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后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在监护下转运。
(2)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全程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转运医护人员要在伤员转运单上认真填写转运伤员的病情,为后续医疗救助和情况汇总提供必要信息。转运单一份交接纳伤病员的医疗机构,一份交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救治和后送的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4)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要根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的报告,及时调度辖区内的急救车辆赶赴现场转运伤病员。同时要根据辖区内医疗救治资源的分布情况,合理分流伤病员。本地无法完全承担医疗救治任务的,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请求,并按照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安排,及时转运伤病员。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5)护送的医护人员必须按照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的指令,将伤员送往指定医院治疗。
4.2.5后送医院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应当指定相应的医院作为后方治疗医院;接到指令的医院应当在30分钟内做好接受第一批伤员的准备工作,在2小时内作好全面救治伤员的.准备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收治伤员后应及时开展医疗救治,同时按照规定报告救治情况。
4.3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关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4信息报告和发布
4.4.1信息报告
120医疗急救中心(站)和其他医院接到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在派出急救人员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援的同时,应立即将初步掌握的伤亡情况、事件原因等信息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属于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要同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关的联动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接报后,应立即将初步情况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属于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立即报告省卫生厅。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要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报告人员伤亡、医疗救治情况以及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接收伤员的医院要每日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伤病员情况和医疗救治进展等,事发地卫生行政部门要每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4.4.2信息发布
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规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发布工作。
4.5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本级人民政府或同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或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
4.6医疗救援后期处理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结束不是突发公共事件受伤人员医疗救治工作结束,而是医疗救援进入规范治疗阶段;突发公共事件受伤人员的医疗管理应区别于正常住院病人的住院管理,治疗进展情况报告实行24小时报告制;医疗救援和随后治疗费,必须实行专人专账管理。
5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和队伍的建设,是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技术研究,制订各种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方案,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1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5.2急救机构
各设区市可根据服务人口和医疗救治需求,建立一个相应规模的120医疗急救中心(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并完善急救网络。各县(市、区)可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医疗机构建立紧急医疗救援机构(如120急救站)。各级急救机构应坚持24小时值班,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接警程序、信息报告与通报制度,以及与有关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与快速反应机制。
省急救中心承担全省急救工作的技术指导、急救信息的传递、急救医学科研和宣传普及急救知识,负责福州地区120院前急救的指挥调度。
5.3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
建立省级化学中毒与核辐射救治基地,加强福建省职业病与化学中毒预防控制中心国家级化学中毒与核辐射救治基地的建设。
5.4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应急医疗救援队伍。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医疗卫生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5.5医疗救援的血液供应保障
在省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领导下,省血液中心、省献血办具体负责医疗救援应急处置所需血液的筹集和调动,制定医疗救援血液供应程序。各设区市中心血站负责辖区内医疗救援所需血液供应,配合省血液中心实施跨区域的血液调配。5.6物资储备
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经贸等部门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医药储备物资的调用,按《福建省医药储备应急预案》和医药储备管理办法执行。
5.7医疗卫生救援经费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必要的经费,对经费使用情况要做好监督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各级财政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医疗急救中心(站)和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各级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5.8医疗卫生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卫生应急机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铁路、交通、民航、公安等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通道,保证医疗卫生应急工作的顺利开展。
5.9其他保障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的治安、交通秩序,确保医疗救援通道畅通,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科技管理部门组织科研力量对我省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及药物研发开展科研攻关。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和设备质量的监督管理,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特殊药品的研发和生产。
海关根据有关规定,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急需进口的特殊药品、试剂、器材等优先通关验放。
红十字会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自然灾害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做好相关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6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省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要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7附则
7.1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预案制定与修订
各地区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各设区市、县(市、区)制订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要抄报省卫生厅。
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7.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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