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物业收费标准2024,襄阳物业费收费新政策

秦风学老师

物业收费标准,每个城市都有每个城市规定。本文北文网小编帮大家整理了关于2022年襄阳物业收费标准的规定,仅供大家参考!

一、襄阳市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为全面贯彻落实《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襄阳市及时出台相关配套政策。近日,《襄阳市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及《襄阳市区住宅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及标准》已由市物价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共同公布,于2018年4月1日起执行,同时就相关问题的落实提出了要求。

一是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等级收费,具体收费标准仍按原标准执行,即一级标准为高层1.4元/㎡·月、多层0.9元/㎡·月,二级标准为高层1.2元/㎡·月、多层0.7元/㎡·月,别墅类不超过3元/㎡·月,同时提供相对应的物业服务内容及标准;二是住宅前期物业小区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制定的收费标准内约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相对应的物业服务内容及标准,并向价格主管部门报送物业服务及收费标准等资料;三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房屋交付之日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房屋交付之日后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房屋交付后一年内无人入住的,空置期间业主承担70%的物业服务费;四是对业主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车库、车位进行维护管理,发生的相关设施设备运行及维护、照明、保洁、通风、排水和秩序维护等服务费用,物业服务主体可按车库(位)的数量或法定产权面积收取车库、车位物业服务费;五是要求物业服务主体等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履行合同,规范收费行为,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按规定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投诉电话等信息,接受业主监督。

二、收费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高新区统计物价局,襄阳市物业协会,襄阳市区各物业管理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鄂价房服〔2007〕107号)、《湖北省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鄂价房服〔2006〕78号)及《襄樊市物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参照外地做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市区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由物业企业管理的普通住宅的物业综合管理服务、停车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服务项目以及别墅区、非住宅区的物业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主管部门根据本地物业管理服务发展水平,制定本市的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基准价和浮动幅度。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三、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项目、服务标准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价格举报投诉电话等有关情况通过公示牌、公示板等方式进行公示。

四、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包括以下内容: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包括二次供水、加压设备的维护保养费用,电梯的运行及维护费用,消防、安全监控、智能化等设施的运行维护及检测费用;

3、物业服务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服务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服务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或支出由业主额外负担。

三、物业服务收费实行“一价清”制度

五、物业服务收费实行“一价清”制度。已计入物业服务费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内容的公共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再向业主收取和分摊。

六、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环卫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双方应当签订委托协议,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七、为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暖、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发生的能源费用、运行费用应分别计入其供应价格中,不得另行向业主收取。

八、未进行户、表改造的小区,对总表与分表之间发生的损耗,在扣除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所包括的费用后,可按水、电量实际损耗额度在用户间合理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可由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与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不得擅自提高国家规定的水、电价格标准,不允许将水电损耗通过提高水电价格的方式来进行分摊。

九、业主与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对公共费用分摊有争议的,可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审核,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再行分摊。

十、住宅小区内符合规划标准的封闭式共用车库和露天停车场(停车位),由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的,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收取停车服务费。具体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住宅小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其场地占用费根据归属情况由双方约定执行。

经业主大会同意,在不违反消防和安全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占用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并由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并报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后,业主大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收取场地占用费,所得收入扣除停车服务费后归全体业主共有,并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十一、在优先保证业主停车的前提下,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可设立外来临时停车位,其收费标准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进入小区执行公务、抢修检修、救护等特种车辆以及业主搬家、送货车辆,不得收取车辆停泊服务费。

十二、被评为国家、省级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的,有效期内物业管理服务费可在规定的基准价基础上按不超过15%的幅度上浮;被评为市级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的,有效期内物业管理服务费可在规定的基准价基础上按不超过10%的幅度上浮。

十三、对低保对象的物业服务费按相应级别小区收费标准基准价的70%收取。

十四、物业管理企业收费前必须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证》,切实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十五、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产(物业)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进行监管。违反本通知规定,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十六、本通知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房产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十七、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试行一年。试行期间,如国家和省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十八、本通知试行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依照本通知执行。

十九、本通知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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