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身份证:
联系电话: 地址:
乙方: 身份证:
联系电话: 地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特签订本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项目内容概况:
1、种植地点:。
2、认购种植面积: 单元(一个单元为100亩,最多认购3个单元)。
3、合作期限: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4、种植品种: 。
二、 合作方式
1、甲方提供土地及苗木。
2、乙方提供设备、出工、日常管理及所有工序(包括但不限于换土、栽种、浇水、治虫、除草、减枝、施肥、更换死亡苗木及清场等)。
三、收益分成及结算方式
1、在本项目合作期限内,所产生苗木果实销售盈利总额的70%归甲方所有;所产生苗木果实销售盈利总额的30%归乙方所有。
2、结算方式:在本项目经营过程中,每年月日至月日内,对上年所产生苗木果实销售盈利总额按甲乙双方所订立的比例结算一次。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向乙方提供种植土地及苗木。苗木规格为2年树龄, 50公分高,多枝的嫁接苗,必须符合国家农业局制定的《油茶栽培技术规程》中嫁接苗要求,苗木质保期为甲方保证苗木自乙方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正常存活个月,若在质保期间发生苗木坏死或假存活的,甲方必须无条件向乙方更换相同品种、相同规格的苗木。
2、甲方有权对乙方种植过程的操作进行检查、监督并提出整改措施。
3、甲方负责财务人员的安排,以便双方及时了解本项目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提供设备、出工、日常管理及所有工序(包括但不限于换土、栽种、浇水、治虫、除草、减枝、施肥、更换死亡苗木及清场等)。
2、由于本项目采用有机种植,因此苗木在栽植、养护及管理等过程中,乙方禁止使用相关化肥及农药。
3、若苗木质保期过后,发生苗木坏死或假存活的情况,乙方必须无条件向甲方更换相同品种、相同规格的苗木。
4、严格按照国家农业局制定的《油茶栽培技术规程》要求进行栽植、养护及管理等,按时按质完成每个工序,发现病情及时通报甲方。
5、乙方种植苗木时,每棵苗木的种植树穴规格为70cm*10cm*60cm.
6、乙方在每亩土地种植苗木数量上限为100棵,若需要增加种植数量则需要得到甲方书面同意,否则甲方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7、乙方未经甲方允许不得私自出售苗木或苗木果实,若乙方私自出售苗木及苗木果实一次,按当次出售总价的作为罚款支付给甲方。
8、乙方要文明生产、安全生产,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任何事故,与甲方无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9、合作期满后,甲方收回该土地承包经营权,该土地的苗木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对当时为生产经营需要而设立的相关设施及地上构建物等,乙方自行拆除、搬走,若乙方不需要的设施,则无偿归甲方所有。
10、合作期满后,甲方在本项目选择新的合作伙伴时,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具有优先选择权,下一次甲乙双方合作期限为 。
六、违约责任
1、若乙方在合作期限内擅自更改或解除本协议,则本项目所产生的收益及资产一切归甲方所有,与乙方无关。
2、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违约方应赔偿对方全部经济损失。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 %的违约金。(按 元/亩计算)
3、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履行合同时,一方当事人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证明资料,可根据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 其它
1、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当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结果为最终结果。
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可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订时间: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双方友好协商,就幸福村部分土地经营权转让共同种植、经营农作物一事,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 合作经营形式
甲乙双方采取股份制经营形式,其中:
甲方占总股权51%
乙方占总股权49%
乙方投入人民币: 作为双方合作风险抵押金。
二、 合作经营期限
以幸福村民与甲方约定的土地承包合同期间为准。
三、 费用、利润结算
1. 在协议履行中,所发生的土地租赁费、人工费、油料费、维修费、专家费、利息等经营费用均在经营成本中列支。
2. 成品粮以外的附料(玉米杆、轴)所产生的收入一同计入净利润,作为经营利润的组成部分。
3. 每个经营年度末,结算经营净利润,按照甲、乙双方股权比例进行分摊。
四、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负责协议履行期间投资资金的融资。
2. 甲方负责对承包土地的田间种植技术指导。
3. 甲方负责对土地种植期间农资的供应和协调。
4. 甲方负责对承包土地成品粮的回收。
5. 甲方负责乙方承包地上农作物种植过程中的监管工作(包括财务核算、费用列支、田间管理等工作)。
(二)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组织所在村村民落实土地承包工作,并协调村民与甲方办理土地承包手续及每年的承包价格。
2. 在协议履行过程中,保障的合法权益。保证合同期内甲方电价格合理、用电畅通,并无偿提供通往承包土地的道路。
3. 协助甲方进行田间种植技术的管理,进行农资新技术的开发、宣传和应用。
4. 在协议履行期内,乙方负责监督所属村民,不得重复将土地经营权进行转让给甲方以外的第三人。若因土地转让出现纠纷,由乙方负责解决,若致甲方遭受经济损失,乙方与所属村民共同进行赔偿。乙方必须保证甲方在承包期内不受任何干扰。
5. 在协议履行期内,乙方负责田间管理,对非自然因素造成的缺苗、苗株被破坏等情况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补救,对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按照损失金额在乙方保证金及收益中扣除。
6. 在协议履行期间,乙方负责秋收期间管理工作,对乙方因管理不善造成秋粮被盗的情况,按照损失金额在乙方保证金及收益中扣除。
7. 乙方定期向甲方汇报田间种植管理情况,以及费用支出情况。
五、 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一) 在协议履行期间,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难以履行时,双方均不能追究对方的责任,根据甲方的损失情况经乙方于所属农户协商减免当年的承包金。
(二) 在协议履行期内,若乙方所属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村民去世,其他家庭成员及继承人可以继续在合同期内转让土地经营权。
六、 违约责任
在协议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同的约定,即视为违约。如乙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协议及其所属村民的土地承包合同,须支付相应经济损失的违约金给甲方,并退还之前所支付的全部土地承包金;如果甲方违约,乙方不予退还甲方的承包金,并且解除此协议。
七、 本协议履行中如发生纠纷,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有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九、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签章后生效。
甲方:
甲方电话:
甲方负责人:
乙方:幸福村分社
乙方电话:
乙方负责人:
签订时间:
甲方:
乙方:
甲方有一块位于南山下大地坟山地,由乙方负责投资种植果树,为了不必要纠纷,双方协议如下:
一、甲方负责山地一切权益归属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解决。
二、山地由乙方负责投资管理,如有需要甲方协助,甲方应尽一切能力帮助解决。
三、投资后才发生山地纠纷不能解决的,甲方应赔偿乙方一切损失。
四、种植按总面积分配甲方占3成,乙方占7成,如遇国家动用、征收,征地款一样按这个比例分成。
五、如果没有国家征收情况下,山地种植果树,由乙方负责管理,不设年限,甲方无权干涉。
六、上述如有改动或增加条款,一定要双方签字同意才能执行。
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同具法律效力。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见证人:
签订时间:
甲方:
乙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协议书。
第二条 合作经营项目座落地址:电白县 镇 。
第三条 合作经营项目的宗旨是:搞好商品流通,促进电白经济发展。
第四条 合作经营项目是由 个协议人共同出资设立,协议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作项目承担责任。合作项目以其全部财产,依法自己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章 项目合作的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
第五条 项目合作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
第六条 项目合作主要经营范围:种植农作物、养殖鱼类、禽畜类及龟类产品等。
第三章 项目合作人姓名(或名称)和住所
第七条 项目合作人共 个,分别为:
1、 ,住所在 ,身份证号码为: 。
2、 ,住所在 ,身份证号码为: 。
3、 ,住所在 ,身份证号码为: 。
4、 ,住所在 ,身份证号码为: 。
第四章 协议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第八条 合作项目资本全部由协议人自愿出资入股(协议人即是合作项目的股东,以下简称为股东)。
第九条 股东的现金出资总额 元,后称出资金额如下:
1、 ,以现金出资人民币 万元。
2、 ,以现金出资人民币 万元。
3、 ,以现金出资人民币 万元。
4、 ,以现金出资人民币 万元。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股东享有下列的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按出资比例领取分红。合作项目新增资本,原股东可以优先出资;
(三)按规定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四)对合作项目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步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表;
(五)在合作项目办理清算完毕后时,按所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第十一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足额缴纳协议书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二)在合作项目办理清算时,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合作项目承
担债务;
(三)股东出资后,不得擅自抽回出资;
(四)遵守本协议章程,保守协议书秘密;
(五)支持合作项目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合作项目业务发展;
(六)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出资额认缴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二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的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 受让人必须遵守合作项目章程和有关规定。
第七章 合作项目的机构及产生办法、职权、规则
第十四条 合作项目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合作项目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合作项目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合作项目的年度财力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合作项目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合作项目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九)对合作项目合并、分立、变更合作项目形式、解散后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合作项目协议书章程。
第十六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按本章的规定执行。股东会对合作项目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合作项目形式以及修改合作项目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股东通过。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月召开一次,股东会的临时会议可由股东提议召开。
第十八条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以前通告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的决定作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 合作项目设执行董事 名,不设董事会。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为合作项目的负责人,其产生程序是由股东会选举。
第二十一条 执行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定;
(三)制订合作项目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合作项目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合作项目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合作项目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合作项目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制订合作项目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管理人员;
(十)制订合作项目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任期 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是:
(一)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二)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为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表决形式为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第二十四条 合作项目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合作项目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合作项目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合作项目章程和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执行董事、经理、监事行使职权,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合作协议书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合作项目利益,不得利用在合作项目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合作项目的财务。
(二)不得挪用合作项目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合作项目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不得以合作项目资产为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三)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在任职合作项目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合作项目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合作项目全体股东所有。除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其它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活动。
(四)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合作项目秘密。
(五)执行合作项目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合作项目章程的规定,给合作项目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合作项目设监事 名,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合作项目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合作项目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合作项目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监时股东会,监事列度股东会会议。
第八章 合作项目财务、会计
第二十八条 合作项目应建立、健全如下财务、会计制度:
(一)合作项目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每年的十二月二十日至十二月末送各股东审阅。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①资产负债表;
②损益表;
③财务状况变动表;
④财务情况说明表;
⑤利润分配表。
(二)合作项目应按照协议书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三)合作项目分配当年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合作项目法定公积金,合作项目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合作项目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合作项目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上一年度合作项目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合作项目在以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合作项目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所剩利润,可按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四)合作项目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合作项目的亏损,扩大合作项目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合作项目资本。
(五)合作项目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第九章 合作项目合并、分立
第二十九条 合作项目合并或者分立,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
(一)合作项目合并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本合作项目如吸收其他合作项目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合作项目解散。
本合作项目如与其他合作项目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合作项目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作项目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合作项目或新设的合作项目承续。
(二)合作项目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合作项目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合作项目
分立前的债务接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合作项目承担。
第三十条 合作项目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合作项目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十章 合作项目破产、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一条 合作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合作项目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作项目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遇自然灾害或者外界不可抗拒的原因需解散。
第三十二条 合作项目解散,应当在十五日内由股东、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在清算期限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合作项目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作项目未了结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合作项目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合作项目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三条 合作项目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剩余财产,合作项目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四条 合作项目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公告合作项目终止。
附 则
一、本协议书于 年 月 日订立,自全体股东签字后之日起生效。
二、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经全体股东开会决议通过的补充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并执行。
四、由全体股东签名、盖章确认。
协议人(股东)签名:
签订时间:
甲方:xxxxxxx药材种植场
乙方:
一、药材种苗规划表: 元/公斤
二、甲方权力与义务
1、甲方给乙方提供优质药材种子(发芽率达80%以上),免费提供技术资料。乙方自播种之日起,因种子质量原因造成不发芽,在一个月内,经甲方核实后,可补发种子,(所补种子不再收费),如超期甲方拒绝补种。如因种子质量问题造成乙方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赔偿。
2、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按双方所定日期,甲方提前备好乙方所需全部种子,如耽误乙方播种日期,给乙方造成损失,由甲方赔。
3、甲方负责派技术人员到乙方负责种植、管理、采收、加工过程中的指导工作,每亩技术费20元。因技术指导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
4、甲方负责回收合同内全部药材产品,以低于市场价(以亳州等药材交易市场交易价)10-15%收购,保证现金收购。质量要求:以身干(水分含量低于10%)无杂、无霉变、无虫蛀为收购统一标准,对不合格产品,经双方协商甲方以质论价收购。
三、乙方权利与责任:
1、乙方负责土地、水源、肥料、农药生产管理和种苗的一切费用。
2、甲方备好种子后,乙方必须在规定日期前来提货,如乙方不按规定日期提货给甲方造成损失由以方赔偿(运费由乙方支付)。
3、合同签订后,乙方必须及时落实合同面积,双方对种植区确认后,乙方不得单方面变更面积或种植区,如有变更须经甲方同意方可。
4、甲方技术人员到乙方后,乙方负责技术人员的食宿及人身安全。并听从技术人员的指导,如不按技术要求种植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
5、药材产出后,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安排收购事宜,负责协商工商、税务等税费,安全送出乙方境内,如出现问题由乙方负责。
6、药材产出后不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药材产品销售给他人,如有流失要按保护价以上价格的利润赔偿给甲方。
四、在药材生产过程中,如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的损失,不属双方责任。
五、种款付款方式: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预付总款的50%定金,剩余种款乙方提货时一次性付清,以甲方收款凭证为据。
六、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直至法院解决。
七、合同签订后,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条款,一方违约,应赔偿另一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八、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期限自x年x月x日止。
甲方: 乙方:
法人华表: 法人代表:
委托人: 委托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签订时间:
甲方:
乙方:
为了更好地发挥土地效益,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和乙方合作种植果树,土地属于甲方自己所有的荒地28亩,乙方出资一切种植果树的开支。共同发展林产业。
二、如果国家征用土地,地上的种植物属于甲乙双方平分。征得土地属于甲方所有。乙方不得干涉。
三、违约责任
(1)以上条款双方信守,不得违约,否则由违约方付给对方违约金壹百万元及负一切法律责任。
(2)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从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名盖章):
乙方(签名盖章):
签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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