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典当协议书范文

孙小飞老师

联合典当协议书范文

  甲方:

  乙方: 

  鉴于:乙方系一家经国家商务部核准具有发放典当贷款资格的典当行;甲方有一定金额的闲置自有资金,在此基础上,甲、乙双方经共同考察并充分协商一致,本着平等合作,互利互惠的原则,决定联合向 (以下简称“当户”)发放典当借款 万元。为了保证贷款安全,提高贷款使用效益,现就贷款各方贷款额度、发放、收回、管理等事项订立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一、贷款总额及各方出资额度

  1.1当户所需贷款总额为 万元,以 作为抵押/质押担保,并由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1.2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决定由双方共同出资办理。其中,甲方出资放贷金额为 万元整,乙方出资放贷额为 万元整。

  二、操作方式及相关约定

  2.1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由乙方作为贷款主体,与当户签订典当合同,并按相关程序办妥该项业务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及保证担保手续。甲方派员全程参与。为便于贷款的催收和管理,上述全套合同文本原件由乙方保管,但乙方应提供一份复印件给甲方,且乙方应在上述合同文本上加盖印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一致。

  2.2 乙方的贰仟万元由乙方自行划付给当户,甲方在见到当户划款指示委托及乙方出具给甲方的划款通知后的 日内将 万元划付至指定账户。

  2.3 当户偿还本金、支付息费时,乙方应在当日向当户出具《付款指定函》,将应清偿给甲方的部分指示当户直接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2.4 乙方保证: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部分或全部放弃应属于甲方的利益,不得损害甲方在本协议项下利益。

  2.5 他项权证书原件由甲方保管,乙方承诺:无论乙方放贷部分的`本息和费用是否得到清偿,只要甲方放贷部分的本息及费用尚未完全得到清偿,乙方均不能解除抵押/质押登记及免除保证人的责任。但甲方债权获得全部清偿后,甲方应及时将他项权证书交给乙方。

  2.6若当户要求延期还款或提前还款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对于甲方出资放款部分,应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办理。

  2.7若当户未能及时清偿债务,由乙方负责追讨,甲方予以配合。

  2.8 在合作过程中,为防范业务风险,乙方必须保证甲方的知情权,随时向甲方通报贷款情况。

  三、利润分配及风险承担

  3.1甲、乙双方按照其在本协议中的出资放款比例分享本协议项下典当业务的收益,并按出资放款比例分担风险及亏损。即:

  3.1.1在甲方债权未获得完全清偿前,当户每清偿一笔,不论是清偿本金还是息费,均由甲、乙双方按照出资比例分享,直至甲方的本金、息费全部收回为止。

  3.1.2 出现第2.6条中所约定的甲方不同意当户提前还款情形,则对于当户提前还款部分,由乙方全部享有,甲方和乙方按照各方剩余债权金额分担风险及亏损。

  3.1.3出现第2.6条中所约定的甲方不同意与当户办理延迟还款手续情形,但乙方同意将自己出资放款部分办理延迟还款手续的,在乙方与当户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前,当户的还款全部由甲方享有,并按照双方剩余债权金额分担风险及亏损。但若乙方仅将自己出资放款中的部分资金办理延迟还款手续的,对于未办理延迟还款手续的债权部分,当户的还款,按照甲、乙双方已到期债权的比例享有。

  3.2双方决定以司法形式追讨的,则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由甲方和乙方按照出资放款比例分担。

  四、保密

  4.1 除根据法律的规定接受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的强制调查外,任何一方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以任何形式披露本协议或其任何内容以及任何与本协议有关的信息。

  4.2 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及本协议解除后均持续有效。

  五、违约责任

  5.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之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5.2 如在甲方全部本金、息费未获得完全清偿前,乙方擅自解除股权质押登记或者未经甲方同意放弃属于甲方的利益的,则由乙方全部赔偿并承担一切经济责任。

  5.3当当户清偿完甲方借款本息后,乙方有权解除抵押/质押登记,如因甲方原因使乙方无法解除抵押/质押登记,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六、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就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一切争议,首先应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提交 仲裁委员会处理。

  七、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7.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7.2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合同。

  7.3 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4 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