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公司
乙方:身份证号:
甲方是用人单位,乙方是甲方的员工,乙方于****年***月**日入职,自***年***月**日起被辞退,现双方因经济补偿金、拖欠工资及生活费、社会保险等事宜发生争议,现经双方平等协商,就劳动合同期限内的所有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款项?整,以解决双方之间存在的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补偿金、拖欠工资及生活费用与社会保险缴纳等存在的所有劳动纠纷。款项支付方式:甲方银行转账至乙方提供的如下银行账号(户名:**,银行账号:************开户行:***银行**支付)。
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存在的劳动纠纷均已解决,双方均放弃再就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内的其他事宜向对方主张权利。
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留存。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甲方:
地址: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1、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自 年月 日起解除。
2、甲方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开始安排乙方办理工作交接事宜,乙方应配合甲方在日内完成工作交接,提交交接清单,甲方根据公司的离职交接手续为乙方办理财务结算、开具离职证明;否则,视为放弃相应的权利。
3、甲方同意支付乙方的工资至 年 月 日。甲方为乙方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至 年月停止。甲方为乙方缴纳的公积金费用至年月停止。
4、乙方完成工作交接后,甲方将在月工资发放日(15日)支付乙方最后一期工资。
5、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合计人民币 元。此金额为唯一的及最终的对乙方的所有补偿。经济补偿金将在甲方支付乙方最后一期工资时一起发放。乙方需至甲方财务处领取。
6、其他款项说明(如竞业禁止补偿金)
7、乙方离职后,甲方将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社保关系终止手续。
8、本协议签署后,乙方承诺:
1)乙方对甲方应尽保密义务,保证甲方秘密资料不外泄,不得在外散播损害甲方利益形象的言论,如给甲方造成重大影响及损失,甲方将追究乙方相关法律责任。
2)不再向甲方提出任何要求及诉讼请求,不以任何理由 向甲方提出仲裁或诉讼追究甲方的经济及民事责任。
3)不以任何方式做出对公司,在职或离职员工有负面影 响的言论及行为。
9、本协议书的内容,甲乙双方均负有保密义务。
10、甲乙双方违反本协议的条款,均应视为违约,未违约方有权主张赔偿损失。
11、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12、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乙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附后。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 乙双方经平等、友好协商,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向乙方支付从乙方入职到乙方 年 月 日离职的综合报酬 元(包含但不限于各种应得劳动报酬、加班费、补贴、补偿金和其他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因工或非因工部分的报酬)。
二、在甲方履行上述第一项协议后,甲方与乙方因劳动关系而产生的所有权利义务终结,乙方收到此笔款项之后无权通过任何途径向甲方要求支付任何费用。
三、本协议书在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签约人:年
甲方(用人单位):地址:
乙方: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和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如下:
第一条经乙方申请,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于20年月日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
第二条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日内妥善办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续,离职后不得作出有损甲方名誉或利益之行为。从此乙方与甲方没有任何关系,不得再进入甲方的任何厂房及宿舍。
第三条甲方在乙方办理完毕所有工作移交手续后日内向乙方支付款项计人民币元(该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应支付乙方含加班工资在内的薪资、年休假工资、高温津贴、奖金、经济补偿金、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甲方应支付之保险费用及含伤残赔偿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其他工伤待遇、其他应支付之款项等项目)。甲方向乙方支付以上款项后,甲方既已履行完毕所有对乙方的义务。乙方如认为甲方还有其他义务的,在乙方接受以上款项后,既视为乙方已放弃主张的权利。乙方不得再行向甲方主张(含申诉、起诉、投诉)任何权益。
第四条乙方已仔细核实出勤记录及计算薪酬的其他依据,乙方确认甲方已依法足额发放乙方任职期间的所有应得薪酬(包含加班费)。乙方因工伤评定的伤残等级可为级,乙方本人已知晓,根据法律规定乙方应得的伤残赔偿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其他工伤待遇款项可达人民币元,但乙方仍旧同意本协议第三条的约定。
第五条甲方应根据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和规定,向乙方提供劳动合同解除的证明并办理相关退工手续。
第六条签署本协议以后,乙方承认其已经阅读、理解并同意遵守本协议的每一个承诺,
乙方认识到这是一个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本协议一式两份,乙方已经收到其中一份。
第七条本协议自双方或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XX年XX月XX日XX年XX月XX日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xx公司
鉴于甲方与xx分公司的合作将于 年 月 日终止,为妥善解决甲方与乙方的现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甲方与乙方进行沟通,经充分协商,甲乙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确认之间的劳动关系于 年 月 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后的3日内乙方支付甲方 年 月工资。
二、甲方于劳动合同解除前3天进行工作交接,工作交接完毕后至劳动合同解除前,甲方保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义务,坚守工作岗位。
三、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和解款合计人民币 元(和解款为甲方所有应得利益,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补偿等事由),甲方对此予以完全接受,无异议。
四、乙方支付和解款后,甲方同意不再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利。
五、自甲乙双方的劳动合同解除之日起,甲方不得以乙方员工身份从事包括但不限于民事法律行为,不得毁损乙方的声誉、利益。
六、甲方对本协议内容承担保密义务,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七、甲乙双方应按本协议履行义务,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纠纷皆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
八、本协议以上内容为甲乙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甲乙确认不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等情形。
九、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十、本协议自甲方签字、乙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了合同期限从 ___年___ 月 ___日至 ____年 ____月____ 日的劳动合同,双方同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如下:
1. 自 年 月 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随之终止;
2. 甲方同意在乙方妥善办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续后结清以下款项:
a) 月份工资:共计¥ 元
b) 相应比例年终奖:共计¥ 元
c) 经济补偿金:共计¥ 元
d) 乙方尚欠甲方欠款及资产损失赔款:共计¥ 元;
e) 其它:共计¥ 元;
f) 其它扣款以员工离职交接表中所列资产移交情况为准。
3. 甲方为乙方缴交社会保险金至 年 月 日
4. 甲方根据相关劳动法规和规定,向乙方提供劳动合同解除的证明并办理相关退工手续;
5. 乙方应当于本协议签订后1日内妥善办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续,离职后不得作出有损公司名誉或利益之行为。
6. 乙方自愿放弃其他所有诉求。
7. 此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以劳动合同中“甲方”名称填写并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xxx
法定代表人:
乙方:xxx
身份证件号码:
户口所在地:
现居住地址:
鉴于乙方在甲方单位履行职务,已经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或者对甲方的竞争优势具有重要的影响,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资源、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协议。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经详细审阅过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保密的内容和范围: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应承担保密义务的甲方商业秘密范围包括业务、技术及客户信息。
一、保密及竞业禁止条款
1、乙方离职后包含保密信息的载体必须全数交还甲方。
2、乙方离职后一年内不得到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这些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同行业与本公司有直接竞争关系且本公司认为已经成为或者可能成为竞争对手的同类企业;
3、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一年内都不得自办或以他人名义创办与甲方有直接竞争关系的企业或者实际参与与甲方商业秘密有关的业务的经营。所谓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主要指经营与甲方同类业务的企业;
4、乙方在离职后不得抢夺甲方客户;
5、不得散布不利于甲方的言论,不得引诱其他甲方雇员离职;
二、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约定因乙方的违约行为侵犯了甲方的合法权益,甲方可以根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三、争议的解决办法
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纠纷,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调解不成或者一方不愿意协商、调解的,应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四、协议的效力和变更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经过双方的书面同意。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盖章):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兹有本公司员工__________,性别___,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原因该员工与本公司协商一致于______年___月___日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为了维护本公司_______________(即下文所指的甲方)与该员工_________(即下文所指的乙方)的合法权益,保守本公司的商业秘密,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协议,在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双方均需严格执行:
商业秘密的范围和内容
甲方商业秘密的范围和内容包括:
甲方的市场规划和营销策略;
甲方服务项目的价格等服务资料;
甲方的技术操作流程和服务流程;
甲方的客户资料,包括客户名称、联系方式、客户经营范围等;
甲方的合作伙伴资料,包括合作伙伴的名称、联系方式、客户经营范围等。
乙方的保密义务和保密期限
乙方不得将工作中获取或开发的商业秘密据为已有,有关资料、图纸等一律交甲方归档;
乙方调离甲方,应得到甲方的同意,并保证三年内不得将自己所掌握的甲方商业秘密向其他任何单位、个人泄露和牟取私利。
第三条 违约责任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共同遵守。乙方有违反协议行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乙方应立刻停止侵害甲方商业秘密的行为,消除影响;
2、乙方利用甲方商业秘密给甲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中乙方利用甲方商业秘密牟取的全部经济收入无条件归甲方所有;获得甲方商业秘密的其他单位或个人,除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承担赔偿责任外,全部赢利归甲方所有。
3、由于乙方违约,甲方为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所Z发生的一切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4、另外,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人民币。
第四条 争议的解决
本劳动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均应采取积极的态度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外,甲方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向甲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 其他
本协议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乙 方:
身份证件号码:
鉴于乙方在甲方单位履行职务,已经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或者对甲方的竞争优势具有重要的影响,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资源、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协议。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经详细审阅过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保密的内容和范围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应承担保密义务的甲方商业秘密范围包括业务、技术及客户信息。
一、保密及竞业禁止条款
1、乙方离职后包含保密信息的载体必须全数交还甲方。
2、乙方离职后一年内不得到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这些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同行业与本公司有直接竞争关系且本公司认为已经成为或者可能成为竞争对手的同类企业;
3、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一年内都不得自办或以他人名义创办与甲方有直接竞争关系的企业或者实际参与与甲方商业秘密有关的业务的经营。所谓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主要指经营与甲方同类业务的企业;
4、乙方在离职后不得抢夺甲方客户;
5、不得散布不利于甲方的言论,不得引诱其他甲方雇员离职;
二、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约定因乙方的`违约行为侵犯了甲方的合法权益,甲方可以根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三、争议的解决办法
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纠纷,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调解不成或者一方不愿意协商、调解的,应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四、协议的效力和变更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经过双方的书面同意。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签约日期:
乙方(签字):
签约日期:
甲方:
00000公司
乙方:
(身份证号:
)
鉴于乙方与 有限公司的合作将于 年 月 日终止,为妥善解决甲方与乙方的现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甲方与乙方进行沟通,经充分协商,甲乙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确认之间的劳动关系于 年 月 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后在 日甲方支付乙方 年 月前所有工资。共 元整。
二、甲方于劳动合同解除前3天进行工作交接,工作交接完毕后至劳动合同解除前,乙方保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义务,坚守工作岗位;涉及保密工作内容的,出现泄密问题甲方追究泄密责任。
三、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和解款合计人民币 元(和解款为乙方所有应得利益,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补偿等事由),乙方对此予以完全接受,无异议。
四、甲方支付和解款后,乙方同意不再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五、自甲乙双方的劳动合同解除之日起,乙方不得以甲方员工身份从事包括但不限于民事法律行为,不得毁损甲方的声誉、利益。
六、甲方对本协议内容承担保密义务,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七、甲乙双方应按本协议履行义务,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纠纷皆由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管辖。
八、本协议以上内容为甲乙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甲乙确认不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等情形。
九、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十、本协议自甲方盖章、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
乙方(签字):
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公司(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 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劳动管理规定以及本公司员工聘用办法,甲方招聘乙方为正式员工,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试用合同,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一、 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为________个月,
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二、根据甲方的工作安排,聘用乙方在______________工作岗位。
三、甲方聘用乙方的月薪为_底薪+提成_______。试用期满后,并经考核合格,可根据平等协商的原则,签订本正式劳动合同。
四、甲方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
a
.有权要求乙方遵守国家法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b.在合同期间,乙方如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的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赔偿,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c.合同期间,乙方由于个人原因所发生的疾病以及伤残等意外事故,乙方自行负责;
2.甲方的义务
a.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b.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五、乙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乙方的权利
a. 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一切公民权利;
b.享有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可以享有的福利待遇的权利;
c.合同期间如变更单位,须提前三个月通知甲方,双方协商终止本合同;
2.乙方的义务
a.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当地政府规定的公民义务;
b.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员工手册、行为规范的义务;c.维护公司的声誉、利益的义务。
六、甲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合同期间,乙方不能胜任工作或弄虚作假不符合录用条件,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
乙方在合同未满期离职,押扣该员工15天工资。
七、乙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a.合同期满,有权决定是否续订劳动合同;
b.具有参与公司民主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c.反对和投诉对乙方员工身份不公平的歧视。
八、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原则处理。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经甲乙双方签章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
摘要:用人单位可以和知悉其商业秘密及其相关事项的员工签订离职竞业禁止协议,但离职竞业禁止的时间、地域和领域范围必须限制在合理范围内,而且用人单位必须为此提供经济补偿。离职竞业禁止协议采用书面形式,用人单位的文件不具有竞业禁止的效力。生效的离职竞业禁止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违约人必须承担责任。当然,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可以按照约定或者协商解除离职竞业禁止协议。
关键词:离职竞业禁止;商业秘密;经济补偿;解除
在保护商业秘密时,由于侵害商业秘密造成的损害具有不确定性等因素,用人单位不再青睐侵权之诉这类事后救济途径,更多地选择了离职竞业禁止协议这种事前保护途径。我国《劳动合同法》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离职竞业禁止问题进行约定,仅原则性规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留下了诸多尚待澄清的问题,本文尝试着进行探索,就教于学界同人。
一、离职竞业禁止的理论基础
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需要保护,而劳动者的择业自由也需要保护,当二者的权利发生冲突时,法律不得不考虑各种各样的因素进行细致的利益权衡。结果,法律会保护
[1]比较重要的权利,牺牲比较次要的权利。这一做法的理论基础是卡尔多-希克斯理论,该
理论认为倘若受益者在补偿受损失者之后情况比过去好,那么对社会来说情况就会比过去好。可惜,卡尔多-希克斯理论完全没有考虑补偿的现实性,按此理论操作可能造成以损害部分权利人为代价来换取社会福利最大化。实际上,美国法院适用的“不可披露原则”的效果就相当于此。根据该原则,在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之间没有竞业禁止协议时,如果法院根据前后雇主的竞争性、雇员在前后两家单位中承担职务的相似性等证据有理由相信该雇员必定会在履行其新职务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披露前雇主的商业秘密,那么法院可以认定雇员存
[2]在潜在的侵权威胁并因此下达禁止该雇员在一定时期内在相关领域内执业的禁令。“不可
披露原则”因侵害劳动者的权利而备受争议,因为在法治社会,只要是合法权利都应得到保护,不管她“多么卑微”。因此,在限制劳动者自由择业权时必须给予他合理的补偿,而且这种限制也必须是有利于社会福利最大化的。正如德国学者拉伦兹所言,如果非要某种权利
[3]作出让步,也必须遵循尽可能微小限制的原则。
二、离职竞业禁止的法律依据
实践证明,对任何一个公司商业秘密的最大威胁是来自本公司现在的及以前的雇员。正因如此,各国立法普遍认可通过离职竞业禁止协议来保护商业秘密。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保密事项的员工可以成为离职竞业禁止的对象,没有授权用人单位将其他员工作为离职竞业禁止的对象,因此用人单位与其他员工签订的离职竞业禁止协议是无效的。原因在于,用人单位没有理由限制劳动者利用可以从公共领域获得的信息,也不能禁止劳动者利用自身所掌握的一般的知识、经验和技能。否则,会过度损害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和市场竞争。为了能够有效区分上述信息与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相关的保密事项,各国在司法实践中积累了大量经验。英国判例将劳动者掌握的信息分成客观知识和主观知识两类,只有客观知识才属于竞业限制的范围。美国判例区分了信息的一般性和特殊性,只有特殊性信息才可能属于商业秘密。法国判例考虑了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的时间,如果劳动者长期从事该职业,则不应限制。同时,法国还考虑了劳动者所掌握信息** 刘廷华,博士,宜宾学院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合同法。Email:liutinghua16@126.com通信地址:四川省宜宾市酒圣路8号宜宾学院政府管理学院,邮编644000.
的依存度,如果劳动者所掌握的信息是赖以生存的谋生机能,也不应限制。日本法院的判例中也确立了类似原则:劳动者在就职中获得的业务上的知识、经验和技能,如果已成为劳动者人格财产的一部分,劳动者事后如何利用是劳动者的自由,任何特别约定都不能拘束这种自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对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法的注释中也指出,离职后的雇员为了谋生,
[4]一般享有使用和利用其在以前的受雇期间所掌握的任何技术、经验和知识。笔者以为,对
竞业禁止中商业秘密范围的确定,应根据商业秘密的价值性、新颖性、保密性、秘密性等诸要素来确定,侧重考虑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
三、离职竞业禁止的时间
关于离职竞业禁止的时间,各国理论、立法及司法实践都认为应该有所限制,只是认定时限合理性的标准不尽相同,存在概括的时间限制、具体的时间限制、授权的时间限制三种模式。按照概括的时间限制模式,无论任何工种和岗位均适用统一的时间限制,但具体的限制时间在各国又有所不同。按照具体的时间限制模式,需要按照行业的不同采取不同的限制,其适用的标准因此而呈现出多样化特征。按照授权的时间限制模式,协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但如果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协议中的时间限制是合理的,则法官可以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合理性”干预。各行各业有着自身不同的特点,法律统一进行规定是不现实的,也难以照顾各用人单位的特殊利益需求。与此同时,在这知识爆炸的时代,如果对竞业禁止的最高时限不作要求,可能导致员工丧失原有的职业技能。有鉴于此,我国《劳动合同法》采用了授权的时间限制模式,同时规定了竞业禁止的最高时限为两年。对此,笔者表示赞同,同时笔者认为,为了适当鼓励竞争,在认定禁止时限合理性时应实行比较严格的标准。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充分证明其禁止时限的合理性,应允许法官根据具体案情适当缩短禁止的时限。
四、离职竞业禁止的地域
关于离职竞业禁止的地域范围,学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以能够产生实质竞争的地域为限。是否构成实质竞争,主要取决于是否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按此标准,离职竞业禁止的地域范围应该限制在原用人单位的产品或服务的主要市场,不应该包括其尚未开拓或触及的其他区域,或者虽然已经触及但是其市场占有微乎其微。另一种观点则以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所涉及的地域范围为限。很明显,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所涉及的地域范围是非常广泛的,哪怕只在某一地区销售一件商品也可以算得上。某些跨国公司的业务遍及世界各地,其商业秘密所涉及的地域范围因此也遍及世界各地。有鉴于此,有些国家也出现了无地域限制的判例。如法国法院认为,只要用人单位证明其确有保护的利益存在(例如营业范围遍及全球),纵无区域的限制仍属有效。同样,中国法院在审判中也鲜有因限制地域过宽而
[5]认定限制无效的判决。笔者赞同前一观点,认为应将离职竞业禁止的地域范围限制在能够
产生实质竞争的地域。如果将禁止地域扩大到商业秘密的触及范围而不考虑其实质性影响,可能对劳动者造成很大的伤害却并没有给用人单位带来利益,不符合比例原则。
五、离职竞业禁止的领域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4条的规定,离职竞业禁止的领域是与原用人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以及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业务领域。笔者以为,上述规定中“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具体明确,但“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业务领域”就显得有些模糊,不便于理解,应通过以下几种方式予以具体化。第一,限制技术领域,要求劳动者不得自行组建或受雇于使用相同技术的其他用人单位。第二,限制产品领域,要求劳动者不得从事某一特定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等活动。第三,限制服务领域,要求劳动者不得从事某一特定的服务事项。第四,限制行为领域,具体列举劳动者不得从事的具体行为,如禁止招徕原雇主的客户等。很明显,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所约定的限制越具体越狭窄,越容易得到遵守。而且,上述限制必须是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自然派生出来的要求,用人单位不得无限扩大。同样,鉴于劳动者在竞业禁止法律关系中所处的弱势地位,在因禁止领域问题而发生争议时,用人单位必须证明其合理性。
六、对劳动者的补偿
如果没有约定竞业补偿费用,离职竞业禁止协议是否有效?对此,《劳动合同法》没有正面回答,理论与实务上存在有效论和无效论两种观点。有效论的主要理由是,保守商业秘密是劳动者忠实义务的当然要求,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自然体现。如果因为没有经济补偿金就否定竞业禁止协议的效力,必然增加用人单位保守商业秘密的成本支出。无效论的主要理由是,离职竞业禁止协议妨碍了劳动者自由择业的权利,如果不给予经济补偿明显有违公平原则。而且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6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竞业禁止协议本质上属于劳动合同范畴,据此可以认定没有经济补偿的竞业禁止协议无效。至于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数额,德国的有关规定值得借鉴。按照德国法,经济补偿金通常以离职劳动者在原合同最后获得给付的一半作为最低标准。如果劳动者的收入变动很大,则以离职前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作为计算基准;如果离职前劳动者工作不足三年,则以劳动期间所得的平均值作为计算基准。同时,还须考虑竞业禁止的地域、时间以及领域,无论如何不能对雇员将来的职业发展造成不当的困难。有学者认为,德国法关于“不能对雇员将来的职业发展造成不当的困难”的标准过于抽象缺乏可操作性,建议将[6]其变更为“不能不合理降低劳动者原有生活水平”。对此,笔者表示赞同,同时笔者认为应由劳动者证明其为了保持原有生活水平已经尽到最大努力。至于补偿金的支付方式,我国《劳动合同法》只规定了按月支付的方式,笔者认为应允许一次性支付,但无论如何不允许事前支付。因为事前支付可能造成补偿金被劳动者提前运用,而且补偿金的数额可能得不到保证。
七、离职竞业禁止协议的形式
关于竞业禁止协议的形式,《劳动合同法》规定可以在劳动合同中订立,也可在保密协议中订立。无论采用何种方式,都必须是书面形式。存有疑问的是,企业内部制订的规章、规则和人事制度等内部文件确立的雇员离职后的竞业禁止义务是否具有效力,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有学者认为它不应对离职雇员产生法律拘束力,因为企业的规章一般系企业或雇主单方制订,雇员只有服从、遵守的义务,而无选择的权利,更无法体现自己的意志。如确认企业规章能创设雇员离职后的竞业禁止义务,无疑使雇主拥有单方面课以雇员义务的权利,势必严重侵害雇员的自由择业权甚至生存权。笔者认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文件规定竞业禁止事项类似于提供格式条款,其效力可以按照格式条款的处理方式予以认定。《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如果用人单位能够证明他确实提请劳动者注意竞业禁止事项,可以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就竞业禁止事项达成一致。但是,用人单位在利用内部文件规定竞业禁止问题时,通常不会提供相应的补偿。《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据此可以认定企业内部文件规定竞业禁止的做法无效。在实践中还有另外一种情形,离职竞业禁止协议中没有约定经济补偿,但劳动者在离职后又履行了该协议,协议是否有效?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如果劳动者愿意继续履行竞业禁止协议,而且协议双方就经济补偿问题达成一致,那么可以在原竞业禁止协议中增加经济补偿条款,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如果劳动者选择撤销协议,可以因为用人单位在约定竞业禁止协议时没有提供经济补偿这一过错而要求他赔偿损失,具体数额根据前述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办法来确定。
八、离职竞业禁止协议的解除
我国劳动合同法没有考虑离职竞业禁止协议的解除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协议的解除可以分为约定解除、法定解除以及协议解除三种情况。在离职竞业禁止协议中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协议解除的条件,一旦条件成就,当事人一方可解除协议。例如,离职竞业禁止协议可能约定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非因劳动者原因而公开时,双方可以解除协议。但是,为了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按约定解除离职竞业禁止协议时应至少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劳动者。如果离职竞业禁止协议中没有约定解除条件的,在履行协议的过程中,用人单位认为没有必要继续履行时,可以会同劳动者协商解除。至于法定解除,我国《合同法》在第69条和第94条规定了几种法定解除情形,具体包括因行使不安抗辩权产生的法定解除权、因不可抗力产生的法定解除权、因预期违约产生的法定解除权、因迟延履行产生的法定解除权以及其它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产生的法定解除权。在离职竞业禁止情形,法定解除原因更多地表现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泄露导致离职竞业禁止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这一特殊情形。此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协议,如果非因劳动者的原因导致的泄露,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退换已经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当然,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按时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也可以单方解除离职竞业禁止协议,并不退换已经得到的经济补偿金。
九、违反离职竞业禁止协议的责任
离职竞业禁止协议生效后,若一方当事人实施了违反该协议的行为即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至于违约人的主观心态以及违约行为是否造成对方损失在所不问。按照《劳动合同法》
第23条的规定,劳动者违约时必须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在很多时候,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可能远高于违约金,而这种损失可能因为超出了劳动者所能预见的范围而不能得到赔偿。为此,笔者建议在制度设计时必须考虑其对劳动者的激励作用,使其不愿意轻易违约。具体而言,如果劳动者为自己经营而违背了不竞业义务,那么可以借鉴公司法关于归入权的规定,用人单位有权将劳动者因竞业活动所获利益收归已有。如果劳动者其他用人单位而违背不竞业义务时,原用人单位除了行使归入权外,是否可以要求新的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需要考虑新用人单位的主观心态而区别对待。如果新的用人单位不知道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签订有竞业限制协议,新用人单位因无过错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但应从知道之日起停止侵害;如果新用人单位明知或应知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签订有竞业限制协议而仍然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新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外,关于用人单位
[7]在行使上述权利后是否还有权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禁止义务,学界有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继续履行与违约金不能并用,违约金支付免除了劳动者竞业禁止义务;第二种观点认为继续履行与违约金可以并用,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后应继续履行竞业禁止义务;第三种观点认为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后通常不再承担竞业禁止义务,但为了原用人单位的重大利益也可以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禁止义务。笔者支持第二种观点,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并不能免除竞业禁止义务,在必要时,原用人单位可以请求法院颁发禁令,禁止劳动者及其新用人单位利用竞业禁止协议中涉及的商业秘密。
甲方:*******公司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性别:女,身份证件号码:
户口所在地:
家庭住址
现居住地址:
鉴于:
甲方属于户外休闲用品、工艺品等制造行业,所有资料均属内部机密,乙方系在甲方从事进出口经营业务,自20xx年10月1日至20xx年4月29日担任外贸业务职务。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甲方通过培训、技术交流、技术指导等方式,使乙方掌握了甲方业务及技术方面的机密内容;同时,也掌握了甲方的所有客户名册。现乙方单方提出要求解除与甲方的劳动合同。故为了保护甲方正当合法的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甲乙双方就乙方对甲方所负有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经充分协商一致后,共同订立本协议,以资信守:
一、乙方保证并确认:与甲方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严格遵守与甲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及保密与竞业禁止协议。下列信息属于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后必须遵守不得泄漏:
1、甲方货源情报、产销策略、价格方案;
2、甲方所有于二00七年四月二十九日止在册的客户信息;
3、甲方的产品信息。
二、乙方承诺:
1.其在离职之后三年以内,不得在与甲方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工作: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在与甲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员工、代理人、顾问等;也不得自营与甲方相同或具有竞争性关系的产品或服务:
2.在离职之后,不得抢夺日前甲方在册的客户;也不将甲方的客户介绍给其它单位及个人,损害甲方的利益;
3.在离职之后,不得引诱甲方其他员工离职,损害甲方的合法权益。
三、乙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视为无限期保密。
四、甲方同意就乙方离职后承担的保密义务及竞业禁止义务,向其支付保密费及竞业禁止补偿费。费用的支付方式如下:
1、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年薪的50%计()元;该补偿费甲方自20xx年11月开始至20xx年4月止已每月支付给乙方。
2, 20xx年8月,甲方一次性补偿给乙方()元。
3。 20xx年4月29日补偿给乙方()元。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文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签订后,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协议有关条款进行变更或者补充,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上述文件一经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并成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
六、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一项权利并不作为对该项权利的放弃,任何单独一次或部分行使一项权利亦不排除将来对该项权利的其他行使。
前款权利不因本协议的终止、撤消、无效而消失。
七、违约责任
如乙方违反本协议任一条款,应全额退回第四条约定的款项给甲方;同时,乙方将承担违约金200万元。
八、乙方因违约而致使甲方调查乙方的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
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调查费、鉴定费等),不包含在违约金之内,乙方应另行承担。
九、本协议从签字或盖章之日起至乙方离职(解除芳动合同)后三年内有效。
十、本协议与原劳动合同保护甲方商业秘密部分内容互为补充.不可分割。
十一、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先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时,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_、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三、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地址: 地址:
电话: 手机:
年月日 年月日
甲方: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与乙方_____原于_____年_月_日签订的合同名称:_____的合同,现因_____由于乙方不能如期履行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合同于:_____年_月_日予以解除。 因解除合同给__方造成损失计人民币____万元整,由__方负责赔偿。赔偿金从原建房保证金中扣除,甲方已收取乙方人民币共万元整,扣除赔偿金后甲方应退回乙方保证金人民币:____万元(其中包括签订合同时乙方支付给甲方坡下面一间房屋的购房款__万元整)乙方银行开户行__________,帐户名: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本协议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银行一经转帐成功后,之前甲乙双方合作协议全部终止,不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经济纠葛和产权的归属问题,特此协议。
本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书共两页,一式二份,由双方各收执一份。 甲方:(签字或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XX年XX月XX日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有限公司
鉴于甲方与乙方的合作将于年月日终止,为妥善解决甲方与乙方的现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甲方与乙方进行沟通,经充分协商,甲乙双方达成离职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确认之间的劳动关系于年月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后的3日内乙方支付甲方工资余额元,产假津贴差额补助元,。
二、甲乙双方在劳动关系期间内无任何纠纷,甲方所有应得利益均已结清,另,鉴于该员工在职期间工作表现优秀,公司决定给予半月工资作为福利(计算在工资余额中),甲乙双方均无异议。
三、甲方同意不再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利。
四、自甲乙双方的劳动合同解除之日起,甲方不得以乙方员工身份从事包括但不限于民事法律行为,不得毁损乙方的声誉、利益。
五、甲方对本协议内容承担保密义务,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六、甲乙双方应按本协议履行义务,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纠纷皆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七、本协议以上内容为甲乙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甲乙确认不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等情形。
八、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九、本协议自甲方签字、乙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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