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收款项协议书

李盛老师

代收款项协议书

  代收业务是银行根据各种凭证以客户名义代替客户收取款项的业务。本文为代收款项协议书,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甲方(收单机构):

  乙方(特约商户):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自愿、互利和共赢的合作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各清算组织的相关业务规定,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收单服务,乙方开通银行卡代收业务达成协议如下:

  术语定义

  1、“银行卡”是指按照清算组织的业务、技术标准发行,卡面带有相应的清算组织标识,发卡方标识代码(BIN号)经清算组织分配或确认的卡片,包括但不限于:银联卡、VISA卡等。

  2、“受理终端”是指收单机构放置在特约商户处的,能够接受银行卡信息,具有通讯功能,并接受柜员的指令而完成金融交易信息和有关信息交换的设备及其密钥、系统等软件。

  3、“持卡人”是指银行卡的合法持有人。

  4、“移动设备卡”是指加载于具备NFC近场通讯功能的移动设备内,借助移动设备相关功能完成资金支付功能的金融应用,如:APPLE PAY等,此类卡片的受理要求和清算时间与银联境内IC卡完全相同。

  5、“IC卡”是指依据《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发行的IC借记卡/信用卡。

  6、“发卡机构”是指通过银联网络开展银行卡发卡业务的银联成员机构。

  7、“退单”是指发卡机构对交易有疑问而提出的拒绝付款。

  8、“退货”是指特约商户因商品退回或服务取消,将已扣款项退还持卡人原扣款账户的过程,包括全额和部分金额退货。

  9、“交易证明材料”是指在银行卡交易过程中形成的,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有效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交易签购单、持卡人消费明细、购物发票、商户发货凭证、持卡人收货凭证、持卡人业务委托协议、商户销帐凭证等。

  10、“差错”是指由于机具、通信线路、系统处理、业务受理操作及其他原因引起,需要进行相应的账务调整的交易。

  11、“代收业务”是指持卡人或存折持有人与商户签订代收业务委托协议,许可商户根据协议约定通过收单机构提交代理收款指令,向持卡人或存折持有人指定账户请求并完成指定款项支付,并由收单机构统一将成功代收款项划入商户指定账户的业务。

  12、“账户信息”是指银行卡上记录的所有账户信息以及与银行卡交易相关的用户身份验证信息。记录在银行卡上的账户信息包括卡号、卡片有效期、磁道信息(含芯片等效磁道信息)、卡片验证码(CVN及CVN2)等信息;与银行卡交易相关的用户身份验证信息包括个人标识代码(PIN)、网上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业务中的用户注册名、登录密码、支付密码、真实姓名、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动态验证码、生物特征等信息。

  13、“账户验证交易”是指商户通过收单机构提交的,向发卡机构查验持卡人账户信息与身份证信息一致性的交易。

  14、“业务委托交易”是指商户向收单机构提交的与持卡人建立代收业务委托关系的交易。

  第一条 双方确认对代收业务约定如下:

  一、乙方的代收费款项业务用途为

  二、甲方为乙方开通以下业务功能:(在每个“”内打“√”或“×”,下同)

  单笔代收交易  批量代收交易  账户验证交易  业务委托交易

  三、乙方同意按照以下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向甲方支付相关费用。乙方同意并确认,甲方可以从其交易资金中直接扣除交易手续费。

  (一)交易手续费标准:

  乙方同意按照每笔刷卡交易金额的      %的标准向甲方支付银行卡交易手续费。

  乙方同意按照以下标准向甲方支付交易手续费。

  1、单笔代收交易

  (1)银联境内借记卡: 每笔交易金额      %                  元/笔  其他

  (2)银联境内贷记卡: 每笔交易金额      %                  元/笔  其他

  (3)银联境外卡: 每笔交易金额      %                  元/笔  其他

  (4)其他银行卡: 每笔交易金额      %                  元/笔  其他

  2、批量代收交易

  每笔交易金额      %                       元/笔   其他

  (二)服务费标准:                         收取方式:

  (三)操作员证书费       元/个。乙方应于操作员证书发放前向甲方支付操作员证书费,乙方应将操作员证书费款项划入甲方指定账户中。

  (四)乙方同意并确认,本协议书无论因何种原因终止的,甲方已收取的上述所列费用均不予退还。

  (五)乙方系统平台的建设费用、乙方与甲方进行通信的所有硬件、软件及电信部门收取的通信费用由乙方自付。

  四、甲方应将乙方的交易资金在扣除本协议中规定的交易手续费和/或其他款项后,于交易次日(含)起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下述结算账户划付银行卡交易结算资金。

  结算账户名称:

  结算账户账号:

  开户银行:

  五、乙方交易资金结算服务提供方为:

  广州银联网络支付有限公司   上海银联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    其他

  六、乙方同意按照        标准向甲方缴纳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不计利息。风险保证金的归还条件见本协议第六十二条。

  七、乙方代收金额应与其所涉的相关业务匹配,甲方根据乙方实际业务情况设置单笔交易最高限额、单日交易最高限额并实施动态调整,如发现乙方代收金额与其业务实际需求状况不符,有权拒绝乙方发起的交易。

  第二条  乙方变更交易资金结算账户信息时,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并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应的变更申请资料。甲方审核无误后,依据乙方变更后的交易资金结算账户信息为乙方提供交易资金结算。因乙方未及时联系甲方或乙方变更申请不符合监管机构要求,而导致的相关资金损失和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  乙方应每日核对支付交易结算资金,核对不一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与甲方联系。因乙方未及时联系甲方,而导致的短款交易最终无法追偿所造成的相关损失和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发生以下情况时,甲方可以从乙方应收的交易结算资金中抵扣相应款项。如乙方交易结算资金不足抵扣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补足差额资金,乙方应自甲方通知补足差额资金之日(含)起3个工作日内补足。

  (1)发卡机构退单;

  (2)乙方发生退货交易;

  (3)由于计算错误或其他原因导致甲方向乙方多支付的款项或其他经乙方确认的长款;

  (4)其他应由乙方支付的款项。

  对因乙方原因造成的甲方垫款,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

  第五条  乙方应将支付业务相关交易证明材料妥善保存,保存期限自交易日起不少于五年。

  甲方可以向乙方查询支付业务受理情况,并调取相关交易证明材料。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提供真实的交易受理情况,对于甲方提出的调取交易证明材料的要求,乙方应自甲方通知之日(含)起3个工作日内提供有效交易证明材料。

  第六条  甲方就本协议下支付服务为乙方提供了热线电话等多种咨询和联系的服务渠道。本协议下乙方有义务向甲方履行通知或核实义务,或乙方业务处理过程中有疑问的,按本协议约定方式通知和联系甲方;本协议未约定或所约定通讯、地址信息变更无法联系的,拨打甲方热线电话 95534通知联系甲方或获取最新的通讯、地址信息。

  第七条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工商注册名称、主营业务、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等乙方在《特约商户信息登记表》中登记的信息发生变更时,至少应自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并按甲方要求履行登记信息的变更手续。

  如因乙方未及时履行上述义务造成的任何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乙方主营业务发生变更导致乙方适用的手续费标准发生变化时,甲方可与乙方重新协商确定手续费标准,并签订补充协议。协商不一致时,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乙方注册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发生变更时,甲方可要求与乙方重新签订协议。新协议生效前,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

  乙方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甲方可以重新审核乙方业务受理资质。当乙方不再具备银行卡业务受理资质时,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甲方依据本条约定解除本协议的,无需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甲方有权收集并合理使用乙方支付交易场景过程中产生的相关信息和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场景下的交易信息、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等,甲方有权将该信息和数据用于拓展业务、改善产品、风险控制、反洗钱等方面,从而更好地提供服务。

  第十条  协议终止时,乙方应自协议终止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甲方所提供的全部受理用品。

  第十一条  本协议终止后,甲方可以对协议终止日起上溯至少180日内的交易进行调单核查并影印留存。在本协议终止后24个月内,甲方对本协议终止前的交易仍有向乙方查询及追索的权利,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若乙方从事第二十条所列套现等违法犯罪活动,甲方将立即解除本协议,并有权实施第二十条约定的其他措施,或国家有权机关及清算组织等要求采取的各项措施,并使用乙方尚未结算的资金对甲方损失予以赔偿;乙方除依照本协议相关条款赔偿、承担损失外,还需按照违法犯罪活动中利用甲方基于本协议下提供的支付服务所发生交易的交易金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三条  其它补充条款(如无补充条款请划去下方横线):

  支付业务基本条款

  第十四条  乙方向甲方申请成为特约商户时,应按照甲方《特约商户信息登记表》(见附件)的内容要求向甲方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并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和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合法经营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法定或监管、行业协会要求具备的资格、资质、许可或应办理的登记、备案)等证明文件。乙方应保证上述信息和相关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且上述证明文件过期重办或变更后,乙方应主动联系甲方,重新向甲方提供更新后的证明文件。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经营状况等不时进行各种形式的审查,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关信息、书面说明和其他相关文件资料,以配合甲方实施的调查。因乙方未提供真实、有效的证照导致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支付业务受理操作培训,并向乙方提供相应的业务培训资料。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组织业务受理人员参加业务培训。

  因乙方业务受理人员变更,需要进行业务受理培训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提供培训服务。

  乙方同意并确认,乙方业务受理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才能受理银行卡业务。

  第十六条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在《特约商户信息登记表》中完整、准确地填写乙方交易资金结算账户信息,甲方依据乙方在《特约商户信息登记表》中提供的交易资金结算账户信息为乙方提供交易资金结算。

  第十七条  乙方承诺不以任何理由拒绝任何持卡人的合法交易或对任何持卡人的合法交易人为设置障碍,对持卡消费在价格上不与现金消费有异,不将交易手续费以任何形式转嫁给持卡人。

  第十八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业务受理要求规范受理银行卡业务,并接受甲方的指导和监督,因乙方未按甲方业务处理要求规范受理银行卡业务造成的相关损失和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十九条  乙方同意并确认,若乙方出现以下任一种情形时,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可以视乙方违约情形,采取立即暂停乙方业务受理、暂缓乙方全部或部分交易资金结算、要求乙方予以改正、解除本协议并收回全部终端等一项或多项措施。由此造成的相关损失和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

  (1)拒绝受理银行卡或要求持卡人支付手续费;

  (2)对已完成的银行卡交易,以现金方式退货;

  (3)甲方提出调取交易证明材料时,乙方拒绝配合或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有效交易证明材料;

  (4)甲方无法根据乙方提供的联系信息与乙方取得联系;

  (5)乙方参与伪卡、冒用卡交易,导致发卡机构退单,且乙方不愿承担退单损失;

  (6)基于中国人民银行、行业协会、清算组织及其他法定义务所要求的反洗钱、反套现等措施甲方所进行的交易分析中,甲方有合理理由认定交易存在可疑之处,或甲方认为交易存在可疑之处但乙方无法提供合理解释;

  (7)未按照甲方提供的特约商户业务培训资料规范受理银行卡的行为。

  第二十条  乙方同意并确认,若乙方出现以下任一种情形时,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可以立即终止乙方的支付业务受理,并采取暂缓乙方全部或部分交易资金结算、收回全部终端设备、关闭全部系统接口、解除本协议等措施,由此造成的相关损失和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可以根据监管机构及清算组织相关风险管理规定,将乙方涉及相关信息予以报送。

  (1)乙方和/或乙方员工利用乙方作为甲方特约商户的条件,涉嫌从事或被他人利用从事套现、洗钱、恐怖融资、赌博、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其中,“套现”是指使用受理机具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洗钱”是指: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

  (2)乙方以虚假资料或冒用其它商户的资料向甲方申请成为特约商户;

  (3)乙方和/或乙方员工违反账户信息与交易数据安全管理的规定,违规使用、存储、传输银行卡账户信息与交易数据,导致银行卡账户信息与交易数据泄露或发生账户信息与交易数据被篡改、破坏等情形;

  (4)乙方将其他商户发生的交易,假冒为乙方受理的银行卡交易与甲方结算;

  (5)乙方在接受银行卡支付的预付款后故意破产,使甲方承担退单损失;

  (6)乙方在持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持卡人账户信息编造虚假交易;

  (7)乙方当月受理的银行卡交易中,伪卡、冒用卡交易比率超过甲方特约商户平均比率;

  (8)拒绝配合调取交易证明材料或不能提供有效交易证明材料,造成发卡机构退单且逃避承担退单责任;

  (9)名义经营范围与实际情况不符;

  (10)未按照法律和法规规定取得许可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超出监管机构认可或授权的经营范围,擅自或继续从事经营活动;

  (11)乙方参与合谋欺诈,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与欺诈分子合谋盗取持卡人银行卡内资金等行为;

  (12)因欺诈交易或其他原因已被司法机关立案或介入调查;

  (13)被工商部门注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或由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行业管理规定,被有关机构查处;

  (14)乙方涉及重大民事纠纷或涉嫌经济犯罪,或乙方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涉及上述纠纷或犯罪影响乙方正常业务经营;

  (15)因经营不善,导致停业整顿、倒闭;

  (16)利用基于本协议下提供的支付服务从事损害第三方利益或其它公共利益活动;

  (17)经人民银行等国家监管机构或银行卡组织认定属于“风险商户”、“套现高风险商户”;

  (18)监管机构、清算组织书面通知甲方强制与乙方解约;

  (19)因乙方自身行为严重影响甲方声誉或对甲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20)其它严重违反本协议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对于乙方商品或服务交付的资金支付非同时完成的情况,乙方应与持卡人就使用所购买的商品的交货方式、交付地点、交付时间、收货人以及延期交易商品或服务的违约风险等信息予以明确,征得持卡人同意不以延期交易商品或服务为由向发卡机构拒付,并按约定要求交付商品或服务。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客服电话、售后服务等持卡人告知信息,并同意甲方可通过互联网等渠道告知持卡人。

  第二十二条  对经确认的差错或乙方需调整的账务,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差错业务处理服务。发生退单业务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由乙方承担退单损失。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交调账(退货)书面申请,以及相关交易证明材料;乙方发生长款或退货交易时,应按甲方要求将长款或退货资金足额退还甲方;因乙方未按甲方要求进行差错业务处理造成的相关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退单等差错交易的手续费由乙方承担;对于退货交易涉及的原交易手续费,甲方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清算组织等监管机构对于甲方的退还规则向乙方处理。

  第二十三条  乙方同意遵守以下账户及交易数据安全管理规定:

  (1)账户信息和交易数据仅用于辅助完成银行卡交易,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交易数据仅限于乙方对账使用,乙方不得将账户信息和交易数据用于上述目的之外的任何其它用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账户信息及交易数据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2)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存储银行卡磁道信息、卡片验证码、个人密码及卡片有效期限;

  (3)乙方应将存有保密信息的介质、设备保存在安全领域,并只允许经授权人员接触,严禁泄漏给第三方;

  (4)甲方业务系统应满足数据安全处理要求;

  (5)乙方应配合甲方做好账户信息安全合规评估等保障账户信息及交易数据安全的工作;

  (6)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账户信息等乙方信息披露给第三方,除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安调查外。

  一方违反上述规定,导致账户信息及交易数据被篡改、泄漏、破坏而造成的相关损失和风险责任由另一方承担。

  第二十四条  甲方因系统升级等需要可暂时中止向乙方提供服务,亦可根据相关实际情况改进服务。

  第二十五条  在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范围内,在不降低服务品质的前提下,为提高甲方为乙方服务的效率,乙方的交易结算资金可由甲方总公司或甲方总公司安排的其他分公司或其他关联公司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甲方可以使用提供给乙方的包括但不限于POS终端、签购单等设备、业务受理用品的闲置时间或空间发布信息。

  第二十七条  乙方确认,其在《特约商户信息登记表》中指定的“联系人”、“联系地址”、“联系人电子邮箱”、“联系人传真”、“联系人电话”等联系信息可用于甲方处理本协议项下事务时向乙方履行通知、文件物品递送义务。其中,“联系人”负责对本协议所涉事务的沟通、文件物品的签收、移交等事宜。甲方发送到乙方指定的“联系地址”、“联系人电子邮箱”或“联系人传真”即视为对乙方的有效送达。

  第二十八条  乙方确认,其在《特约商户信息登记表》中指定的联系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或者乙方指定的联系人未能签收,导致乙方未能实际收到甲方的通知、文件物品(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文件及资料等),甲方的通知、文件物品自发送之日起第3个工作日(含)视为甲方送达之日。

  第二十九条  乙方确认,其变更《特约商户信息登记表》中指定的联系信息时,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因乙方未及时通知导致甲方依照本协议约定联系信息履行通知、文件物品递送义务的,甲方的通知、文件物品(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文件及资料等)自发送之日起第3个工作日(含)视为甲方送达之日。

  第三十条  对于本协议中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调账申请、信息变更申请),乙方应采用上门送达、邮寄、电子邮件或传真的方式向甲方提交。

  若乙方以邮寄方式通知时,应以挂号信或EMS特快专递方式办理。

  若乙方以电子邮件/传真方式通知时,应妥善保管原件,以便甲方核对其电子邮件/传真件是否与原件一致,因电子邮件/传真件与乙方原件不符造成的相关损失和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三十一条  本协议执行期间如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清算组织及其他政府有权/授权机关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发生变化,导致银行卡或其他支付工具受理规则变化或导致手续费标准发生变化,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的联系方式将变更手续费标准或合同相应条款事宜通知乙方或按规定予以公告。当甲乙双方在上述机关/单位相关规定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生效/实施前壹个工作日未书面提出另行协商的,本协议将按通知变更并履行;协商未成的,乙方可中止使用甲方服务,双方均可中止、解除本协议。

  甲方依据本条约定解除、中止、变更本协议的,无需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协议约定的受理银行卡业务转让或委托给第三方。

  第三十三条  甲方可以使用乙方信息进行风险管理。乙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在《特约商户信息登记表》上填写的信息和交易信息。

  第三十四条  当乙方与持卡人在出售商品的质量、数量或提供服务方面产生任何争议、投诉或其它纠纷时,应由乙方与持卡人直接谋求解决。

  第三十五条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甲方提供的服务中所涉及的任何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所提供服务产品、软件的版权等,均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之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转让、销售、复制或许可使用,或者利用该等知识产权为自身、持卡人或第三方谋取任何利益,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甲乙双方同意,当本协议双方发生纠纷时,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清算组织等部门制定的规章、行业规范及相关规定可以作为双方解决争议之适用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反洗钱相关法律规则、中国银联《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和《银联卡争议处理裁判规则》等。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甲方对本协议下支付服务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监控乙方交易、冻结资金、限制开通的受理卡种、交易类型、设置交易限额等措施或行动的,甲方不因此承担任何违约或损失赔偿责任。

  代收业务相关业务条款

  第三十八条  乙方负责自身业务系统的开发、调试、运营和维护,以及自身系统硬件平台的搭建,并承担相关的设备费用及通讯费用。

  第三十九条  乙方依照甲方届时提供/更新的技术要求处理双方数据传输协议、安全机制、设备硬件以及物理连接等本合约下业务涉及的信息通信和交互;上述事项未明确技术要求的,应按照符合金融支付行业通行的安全标准技术依审慎原则处理。

  第四十条  乙方承诺其开展代收业务的业务用途与乙方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相符,并取得相关部门的经营许可和业务授权。乙方承诺其申请开展的代收业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要求,禁止开展涉及淫秽、色情、赌博、毒品、洗钱、传销等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业务,并承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所产生的一切责任。

  第四十一条  乙方承诺,不收取本合约约定范围以外的款项,协议终止后,不再发起代收交易。

  第四十二条  乙方发起代收交易前,应与持卡人或存折持有人直接签订合法有效代收业务委托协议,采用现场或非现场两种方式审核持卡人身份及银行卡卡片真实性,辅助采取现场拍照,或录像、录音等方式,确保与持卡人之间业务委托协议的不可抵赖性,并确认在代收业务委托协议中持卡人或存折持有人明确授权乙方在其合法所有的银行卡或存折账户中代为扣款,确保持卡人或存折持有人提供的银行卡相关资料真实、有效、合法所有,没有欺诈行为。否则由此造成的甲方及持卡人或存折持有人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代收交易是指商户开展代收业务时,通过银行卡受理终端,在持卡人或存折持有人未出示卡片或存折、未提供交易密码的情况下,就应付款项向发卡机构请求并获得支付的交易。根据交易提交方式或交易应答周期不同,代收交易可分为实时代收交易和批量代收交易。

  代收业务委托是指商户与持卡人或存折持有人之间达成的,关于许可指定商户发起代收交易、完成指定款项收取的具体约定。

  第四十三条  乙方应仅限在与持卡人或存折持有人签订的代收业务委托协议中约定的时间范围和项目范围内发起代收交易,当持卡人或存折持有人与乙方之间代收业务委托协议终止后,乙方不得发起代收交易。由于乙方违规发起代收交易造成的所有损失和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四十四条  乙方应对代收业务委托凭证和商品(服务)交付凭证妥善保管。代收业务委托凭证的保管期限应自代收业务委托协议终止日起不少于5年,商品(服务)交付凭证的保管期限应自交易日起不少于5年。甲方有权对代收业务委托凭证和商品(服务)交付凭证进行查验、复印。

  (1)代收业务委托凭证是指记录持卡人或存折持有人与乙方完成代收业务委托的信息载体,包括代收业务委托协议、持卡人或存折持有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以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凭证。

  (2)商品(服务)交付凭证是指商品(服务)已交付且收货人已签收的记录,包括乙方已提供服务且持卡人或存折持有人需支付的消费账单或代收业务委托协议约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四十五条  乙方应对业务委托信息进行严格管理,避免信息泄漏。委托信息仅用于辅助完成代收交易,乙方不得将信息用于除此之外的任何其他用途,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披露给第三方。业务委托信息是指业务委托协议、持卡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建立委托交易凭证的相关信息;持卡人身份验证信息等。

  第四十六条  乙方作为交易发起方,发起的代收交易必须使用数字证书进行签名,必须坚持经办、复核双岗操作,甲方有权对乙方发起的代收交易进行验证,对于验证不通过的交易有权拒绝处理;对于验证通过的交易,视同乙方确认的交易,具有不可抵赖性,乙方应对发送甲方的数据真实性、完整性及准确性负责,并承担交易的风险和损失。乙方应严格代收业务系统用户和数字证书管理,指定专人负责代收业务的操作处理。对因乙方代收业务系统用户和数字证书被混用、盗用、冒用所造成的损失和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仅根据乙方发送的银行卡或存折扣款数据进行账务处理,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第四十七条  对于乙方发起的成功的代收交易,若出现持卡人拒付或其他因无法确定事故责任方而引发争议时,应由乙方与持卡人协调解决。当乙方与持卡人无法协调解决时,应由乙方承担拒付的款项,甲方有权从乙方的结算资金中扣除持卡人拒付款项,并退还至持卡人或存折持有人原扣款账户,或退还至发卡行,由发卡行退还给持卡人或存折持有人。

  第四十八条  乙方必须提供必要的营业设施和安全防范措施,确保交易设备正常、正确使用。

  第四十九条  乙方不得因使用代收方式而向持卡人收取额外的手续费。

  第五十条  乙方同意在出现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所列任一情形或以下任一种情形时,甲方可采取第二十条中所列一项或多项措施,由此造成的相关损失和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

  (1)乙方未按规定与持卡人或存折持有人签订代收业务委托协议;

  (2)乙方提交虚假业务委托协议,非持卡人或存折持有人本人签字的业务委托协议等,不能保证持卡人或存折持有人真实授权意图的行为。

  (3)乙方超出代收业务委托协议约定的时间范围和项目范围发起代收交易或乙方与持卡人或存折持有人解除代收业务委托协议后继续发起代收交易;

  (4)乙方的代收业务操作存在风险隐患或业务系统存在安全漏洞。

  第五十一条  甲方应提供乙方接入甲方系统的接口规范,协助乙方进行相应的软件开发和调试工作,确保乙方系统正确连接甲方的业务平台。

  第五十二条  甲方负责自身系统的运营和维护工作。

  第五十三条  甲方有权审核乙方代收业务的业务用途,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的、非法的业务,甲方有权拒绝执行操作,并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有权机关报告,由此产生的损失和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五十四条  甲方应保护用户的交易传输安全,在乙方保证前端传输链路的畅通的情况下,甲方确保用户交易传输安全。

  第五十五条  甲方负责协助乙方处理乙方授权用户在进行代收业务过程中发生的交易、账款、投诉等问题,并提供处理意见。

  第五十六条  甲方应定期将乙方成功支付的交易以流水文件的形式提供给乙方对账。

  第五十七条  甲乙双方的系统将通过文件上传或接口方式进行连接,具体方式由双方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双方应根据业务的发展情况,本着保证系统运行稳定、高效的前提下,将不断优化双方的系统连接方式。乙方应根据甲方的交易规范严格执行交易流程。

  第五十八条  因代收业务涉及的第三方系统故障引起的业务系统暂时性不能或部分不能提供代收服务或交易资金不能及时进行入账处理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五十九条  为确保协议顺利实施,甲乙双方各自指定专人负责,成立专门小组,协调解决在开发、运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问题;

  第六十条  甲乙双方应加强对各自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定期相互交换相关资料,共同保证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对业务开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应及时相互通报,协商处理解决。

  第六十一条  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各类市场推广以及业务拓展活动。甲方应协助乙方开展业务推广活动。

  第六十二条  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风险保证金标准,向乙方收取保证金(不计利息)。本协议终止后,甲方确认乙方已结清根据本协议规定应付未付的各项款项后,将风险保证金退还乙方。如乙方有未结清的款项,甲方可以扣除乙方全部或部分保证金作为赔偿,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得以甲方处有保证金为由,拒绝支付或承担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本协议终止的180日后或乙方与持卡人的最后一笔交易成功完成的180日后(以较晚的日期为准),在乙方履行完毕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责任和义务的情况下,甲方应于乙方返还原甲方出具的保证金收据后,将保证金或保证金余额无息返还给乙方。

  其他条款

  第六十三条  除法定义务或司法、行政、军事机关及其授权单位等有权机关要求外,未经双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及其雇员(包括因履行本协议而聘请的专业顾问、中介机构、代理人和/或各方的母公司、关联公司及投资人)应对其已获得与本协议相关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技术或市场等方面的未公开的资料文件)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上述保密信息。本约定本协议终止后仍持续有效。

  第六十四条  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双方在本协议终止前已按本协议条款累积的权利和义务;本协议终止时,双方应相互结清根据本协议规定应付未付的各项款项。

  第六十五条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若一方的违约行为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包括一方雇员违反协议约定),违约方应当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并承担另一方为挽回损失而采取相关措施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用等。

  如因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损失或对第三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的,受损失方可以向违约方追索。

  第六十六条  本协议及其附件就所述事项构成双方之间完整的协议;若双方在本协议生效之前存在与本协议明显冲突或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的各种形式的合同、商谈、承诺以及表述等,则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如本协议的任何条款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行业规范有冲突时,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行业规范为准,且其他不受影响的条款将继续有效。

  第六十七条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甲乙双方或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和责任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必须及时通知另一方,说明终止或延期履行全部或部分协议的理由,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根据不可抗力终止履行或延期履行全部或部分协议,双方对此造成的损失互不承担责任。

  第六十八条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可提前5日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协议。自解除协议通知送达之日起,5日期满后本协议即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在此期间,双方均应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六十九条  甲乙双方在协议执行中发生争议,应首先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商议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时,应通过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第七十条  甲乙双方确认已认真审阅本协议所有条款以保证完全了解其详尽内容;双方对本协议预设条款的补充和修改已在本协议书第十三条中约定,双方确认本协议所有条款均属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而达成;双方同意并自愿接受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并了解各项条款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甲乙双方确认本协议个别条款无效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有效性。

  第七十一条  本协议自双方有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年。有效期届满后如双方无任何书面异议,本协议将自动延期,每次延期   年,延期次数不限。

  第七十二条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有权签字人签字:                                      有权签字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