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站行政处罚委托协议书

阿林老师

  委托单位:(委托行政机关全称)

  法定代表人:

  受委托单位:(受委托组织全称)

  法定代表人: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质量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决定)》的规定,喀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喀左县工程质量监督站按下列要求行使工程质量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喀左县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直接查处工程质量违法行为。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喀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名义对建设工程质量行为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行政检查权。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行为行使行政检查权。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对工程质量行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建设工程有违法违规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纠正,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告。

  (三)部分行政处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对违法行为人直接给予行政警告、对个人处以10万元以下或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100万元以下行政罚款等行政处罚权。

  (四)提请行政处罚权。受委托组织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其法定职权或者委托职权范围的,应当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县政府法制办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省政府行政执法证件;

  5.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

  6.委托单位将部分行政执法权委托给被委托单位后,委托单位应当承担被委托单位在履行委托行政执法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实际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