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奖励协议书

刘莉莉老师

  甲方:工业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路7333弄126号

  乙方:身份证号码:电话:

  住址:emal:

  鉴于:

  1.乙方担任甲方分公司(岗位);

  2.为促进甲方分公司与乙方个人的共同发展,甲方欲依据乙方所在分公司所创造的业绩考核结果及乙方个人表现授予乙方奖励额度。

  因此:

  双方就甲方授予乙方奖励额度具体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条款。

  第一条.考核周期

  本考核周期为3年,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考核周期期满前一个月内,双方可协商是否签订下一个考核周期的《奖励协议》。

  第二条.奖项设置。

  在符合本协议相关规定的情况下,甲方应按本协议的约定授予乙方业绩奖和忠诚奖额度,乙方有权在甲方授予的奖励额度范围内且在规定期限内向甲方申领业绩奖和忠诚奖。

  第三条乙方获得业绩奖的条件。

  若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则乙方才具有获得业绩奖的资格:

  3.1在考核周期内,乙方所在分公司没有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3.2在考核周期内,没有出现乙方被甲方依法、依劳动合同或依相关协议提前解除劳动关系或开除的情况;

  3.3在考核周期内乙方持续在甲方分公司工作,没有在考核周期内出现乙方提前解除劳动关系或擅自离职的情况。

  3.43年考核周期内,乙方所在分公司每年所创造的净利润之和大于零;

  3.5考核周期内,乙方服从甲方公司管理;

  3.6考核周期内,乙方没有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甲方业务相同或相近的业务的行为,也没有作为股东或投资人对与甲方业务相同或类似或相关的行业进行投资的行为,也没有将甲方业务归为自己或他人办理的行为、也没有与甲方发生业务竞争的行为。

  第四条授予业绩奖的奖励额度:

  在符合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并满足本协议其他相关规定的情况下,甲方应在考核期满后依据本协议的约定授予乙方业绩奖的奖励额度,该奖励额度的理论值为3年净利润10%,实际授予乙方业绩奖的奖励额度及时间由甲方按照下列计算方式确定:

  4.14月30日前授予乙方第1次业绩奖的奖励额度,计算方法如下:

  4.1.1若(3年净利润—损失—应收帐款1)>0,则甲方授予乙方第1次业绩奖的奖励额度=(3年净利润—损失—应收帐款1)10%成长系数。

  4.1.2若(3年净利润—损失—应收帐款1)≤0,则甲方不授予乙方第1次业绩奖的奖励额度,即第1次业绩奖的奖励额度=0。

  4.28月31日前授予乙方第2次业绩奖的奖励额度,计算方法如下:

  4.2.1若(3年净利润—损失—应收帐款2)>0,则甲方授予乙方第2次业绩奖的奖励额度=(3年净利润—损失—应收帐款2)10%成长系数—第1次业绩奖的奖励额度。

  4.2.2若(3年净利润—损失—应收帐款2)≤0,则甲方不授予乙方第2次业绩奖的奖励额度,即第2次业绩奖的奖励额度=0。

  4.32014年4月30日前授予乙方第3次业绩奖的奖励额度,计算方法如下:

  4.3.1若(3年净利润—损失—应收帐款3)>0,则甲方授予乙方第3次业绩奖的奖励额度=(3年净利润—损失—应收帐款3)10%成长系数—第1次业绩奖的奖励额度—第2次业绩奖的奖励额度。

  4.3.2若(3年净利润—损失—应收帐款3)≤0,则甲方不授予乙方第3次业绩奖奖励额度,即第3次奖励额度=0。

  4.4相关说明

  4.4.1定义

  3年净利润=考核周期内乙方所在分公司每年所创造的净利润之和。

  应收帐款1=12月31日止乙方所在分公司应收帐款数额。

  应收帐款2=6月30日止乙方所在分公司应收帐款数额中12月31日前的部分。

  应收帐款3=12月31日止乙方所在分公司应收帐款数额中12月31日前的部分。

  成长系数:

  年均增长率=[(乙方所在分公司实际营业收入+乙方所在分公司实际营业收入+乙方所在分公司实际营业收入)/3]/乙方所在分公司实际营业收入

  若年均增长率≥【1.1】,则成长系数=1

  若年均增长率<【】,则成长系数=年均增长率/【】

  损失=乙方所在分公司在考核周期期间内形成的但并没有实际支付而是在考核周期满后必须由甲方或分公司对外支付的违约金、侵权赔偿及其他赔偿的金额。

  4.4.2依据实际情况,业绩奖奖励额度最多授予3次。对于12月31日前的应收账款在12月30日后才回笼的款项,甲方不授予业绩奖奖励额度。

  4.4.33次业绩奖的奖励额度之和不超过3年净利润10%。

  4.4.4相关数据由甲方依据乙方所在分公司的财务数据确定。甲方授予乙方业绩奖奖励额度的前提是,在授予业绩奖奖励额度前乙方已确认了考核周期内的损失、考核周期内的3年净利润、相关应收账款以及成长系数的值。

  第五条乙方获得忠诚奖的条件

  5.1若本协议考核周期期满后双方签订了下一个考核周期的《奖励协议》,则甲方不授予乙方忠诚奖。

  5.2若本协议考核周期期满时双方劳动关系立即解除、或本协议考核期满后双方不再签订下一个考核周期的《奖励协议》但延续劳动关系,且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情形下,则乙方才具有获得忠诚奖的资格:

  5.2.1乙方具有获得业绩奖的资格;

  5.2.2对于本协议考核期满后双方不再签订下一个考核周期的《奖励协议》但延续劳动关系的情形,在延续劳动关系期间,乙方能服从甲方管理,且乙方没有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甲方业务相同或相近的业务的行为,也没有作为股东或投资人对与甲方业务相同或类似或相关的行业进行投资的行为,也没有将甲方业务归为自己或他人办理的行为、也没有与甲方发生业务竞争的行为;

  对于本协议考核期满时双方劳动关系立即解除的情形,在离职期间乙方没有到与甲方生产相同或相近产品、或与甲方经营相同或相近业务、或与甲方可能发生竞争的其他用人单位就职的行为,也没有自己生产与甲方产品相同或相近的产品的行为,也没有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甲方业务相同或相近的业务的行为,也没有作为股东或投资人对与甲方业务相同或类似或相关的行业进行投资的行为,也没有从事与甲方发生竞争业务的行为;

  5.2.3授予忠诚奖时的上一年度乙方原所在分公司必须有净利润。

  第六条授予忠诚奖的奖励额度:

  在符合第五条5.2款规定的条件并满足本协议其他相关规定的情况下,甲方应依据本协议的约定、按照下列计算方式确定授予乙方忠诚奖的奖励额度

  6.12014年6月30日前授予乙方第1次忠诚奖的奖励额度,计算方法如下:

  6.1.1若乙方原所在分公司净利润>0,则甲方授予乙方第1次忠诚奖的奖励额度=净利润5%。

  6.1.2若乙方原所在分公司亏损,则甲方不授予乙方第1次忠诚奖的奖励额度,即第1次忠诚奖奖励额度=0。

  6.22015年6月30日前授予乙方第2次忠诚奖的奖励额度,计算方法如下:

  6.2.1若20xx年乙方原所在分公司净利润>0,则甲方授予乙方第2次忠诚奖的奖励额度=20xx年净利润5%。

  6.2.2若20xx年乙方原所在分公司亏损,则甲方不授予乙方第2次忠诚奖的奖励额度,即第2次忠诚奖的奖励额度=0。

  6.3相关说明

  6.3.1依据实际情况,忠诚奖的奖励额度最多授予二次;

  6.3.2相关数据由甲方依据乙方所在分公司的财务数据确定。甲方授予乙方忠诚奖的奖励额度的前提是,在授予忠诚奖的奖励额度前乙方已确认了相关年度净利润的金额。

  第七条申领

  7.1乙方获得甲方授予的奖励额度后,可在获得甲方授予的奖励额度后一个月内申领,该期间以外乙方不得申领。

  7.2如乙方在可以申领奖励款项时未申领或未全额申领奖励款项,且在甲方决定改制上市前乙方仍在职的,则甲方将通过增资、股权转让等方式,允许乙方以可以申领而未申领的奖励款项或奖励款项余额按优惠条件换购甲方公司股权,具体换股方案由甲方董事会届时决定;乙方也可以在甲方规定时间内一次性领取可以申领的奖励款项,过期视为放弃。对于未到期的将来可能产生的奖励额度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如乙方在可以申领奖励款项时未申领或未全额申领奖励款项,且在甲方决定改制上市前乙方已不在职的,乙方应在甲方规定时间内一次性领取可以申领的奖励款项,过期视为放弃。对于未到期的将来可能产生的奖励额度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第八条收购或者兼并时的处理

  8.1当公司被第三方收购或者兼并(即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时,乙方应在甲方规定时间内一次性领取可以申领的奖励款项,过期视为放弃;对于未到期的将来可能产生的奖励额度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第九条受奖权利的变更及终止

  9.1不符合第三条规定的资格条件,乙方无权获得业绩奖;不符合第五条5.2款规定的资格条件,乙方无权获得忠诚奖。

  9.2考核周期期满后双方不再签订下一个考核周期的《奖励协议》但延续劳动关系的,在劳动关系延续期间,若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甲方取消乙方获得业绩奖和忠诚奖的资格:

  9.2.1乙方被甲方依法、依劳动合同或依相关协议提前解除劳动关系或开除。

  9.2.2乙方擅自离职。

  9.2.3乙方实施损害甲方声誉行为。

  9.2.4乙方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甲方业务相同或相近的业务的行为,或乙方作为股东或投资人对与甲方业务相同或类似或相关的行业进行投资的.行为,或乙方将甲方业务归为自己或他人办理的行为,或乙方与甲方发生业务竞争的行为。

  9.2.5乙方违反《保密协议》,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

  9.3本协议考核期满时双方劳动关系立即解除后,若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甲方取消乙方获得业绩奖和忠诚奖的资格:

  9.3.1乙方到与甲方生产相同或相近产品、或与甲方经营相同或相近业务、或与甲方可能发生竞争的其他用人单位就职的行为,或乙方自己生产与甲方产品相同或相近的产品的行为,或乙方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甲方业务相同或相近的业务的行为,或乙方作为股东或投资人对与甲方业务相同或类似或相关的行业进行投资的行为,或乙方从事与甲方发生竞争业务的行为

  9.3.2乙方违反《保密协议》,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

  9.3.3乙方实施损害甲方声誉行为。

  第十条特别说明

  10.1双方同意,本协议项下甲方授予乙方奖励,并未代表甲方承诺或者暗示乙方将继续受雇于本公司或担任某职位。乙方与甲方之间的聘用关系仍按照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的规定执行。

  10.2双方同意,本协议所涉奖励仅仅是甲方单方授予给乙方,而非乙方的劳动报酬,也与股权无关。

  10.3双方同意,在实施的过程中遇到有关法律、政策等的变化导致甲方无法履行本协议的,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10.4乙方因本协议而取得的奖励收益所对应的税收及费用应由乙方自己负担,甲方有权代扣代缴。

  10.5本协议生效后,甲方所制定的新的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协议,乙方应当遵照执行。但是,甲方的新规章、制度不得对乙方享有的奖励额度的数量、申领的条件、申领的时间等作出不公平的有损乙方利益的变动。

  10.6若在考核周期内甲方对乙方的工作岗位有另行安排,双方可另行协商提前解除本协议的具体事宜,但乙方无权获得本协议规定的业绩奖和忠诚奖。

  10.7考核周期内,如遇特殊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可提前预付部分业绩奖,在考核期满后甲方依据本协议的约定授予乙方业绩奖的奖励额度时,对该预付部分应相应扣除。

  第十一条、其他

  11.1.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出现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本协议纠纷管辖地为工业设备有限公司所在地。

  11.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

  11.3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持二份,乙方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工业设备有限公司(章)

  乙方:(签字)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o月日在上海路共同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