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互换协议书

李盛老师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满足甲乙双方媒体自身宣传的需要,实现双方资源互补,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在重庆市渝中区达成广告互换协议,具体事项如下:

  1、合作内容:乙方在甲方媒体《XXXX》刊登乙方自身形象宣传或主办活动的'宣传广告,甲方及其旗下所属媒体在乙方媒体《XXXX》刊登自身形象宣传或主办活动的宣传广告。

  2、在不影响甲乙双方正常广告经营的基础上,双方利用空余的广告版面发布。

  3、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 年 月 日,甲方为乙方提供 两个彩色半版普通版广告版面,乙方为甲方提供 三个彩色半版的普通版广告版面发布。

  4、甲乙双方在对方媒体仅限于播放、刊登自身宣传广告,不得将该权利以任何形式转让、授权给第三方或在自身广告中替第三方进行宣传。甲乙双方在播出时间或版面允许的情况下,协调播出(刊登),具体播出(刊登)细节等未尽事宜以确认书为准。

  5、甲乙双方在播(刊)广告时需遵守双方有关广告截稿时间,以及广告内容及规格等相关规定。双方应提前10天确认对方广告播(刊)时间,如有变动,应及时通知对方。如出现漏播(刊)现象,以补播(刊)的方式予以补偿。

  6、甲乙双方在对方播出或刊登的广告应遵守广告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证其提供的广告稿件真实、有效,不违反法律或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肖像权、商标权、姓名权、名誉权),如因违反本项引起的纠纷以及给发布方造成损失的,由广告提供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责任。发布方有权审查广告提供方的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对于不符合法律或合同约定的内容或表现形式,发布方有权要求广告提供方做出修改,在修改前,广告发布方有权拒绝发布。

  7、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经办人:

  经办人:

  负责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